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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与侦破-第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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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尸体外表一般检验:身长、体格发宵和营养状况,有无畸形,全身皮肤有无伤痕、纹身、瘢痕等。要注意检验和研究尸体变化观象,如尸体温度、僵硬程度、尸斑所呈现的颜色,分布的部位及程度,有无腐败征象,皮肤所呈颜色,有无特殊印痕等。这些尸体变化现象,可以为判断死亡时间和有无移尸变动提供依据。 
  第四,尸体各部位的勘验:头部头发的长短、头皮下有无血胖、叩击头皮各处有无明显的骨折。若有伤痕,应详细检查其大小、形状、方向、性质、部位、深度、血流状况等情况。面部是否青紫肿胀,眼结合膜有无出血点,瞳孔大小,外耳道有无外伤;异物或出血,鼻腔有无泡沫或出血,口唇是否青紫,口腔内有无异物或特殊气味,粘膜有无破损,舌尖的位置,牙齿的数目,有无缺损和义齿,在何部位。颈部有无索沟、损伤痕迹、有无肿胀、其他异常。胸部有无外伤,胸部是否对称,有无膨出或塌陷,有无皮下气肿,肋骨有无骨折。腹部有无外伤、腹形是否膨隆、有无肿物、接触腹壁有无波动感。女尸应注意有无娠斑。四肢有无外伤及骨折现象。指甲缝内有无血迹及其他物质,两手有无抵抗伤痕。外阴部有无外伤,对有被好杀嫌疑的妇女尸体,应检验处女膜有无新鲜裂痕,并用棉球放入明道内取出阴道分泌物作精斑检验。肛门有无外伤或粪便附着。全身有无创伤,以及创伤的位置、形状、大小、方向、深度、性质等情况。 
  法医进行上述尸体外表检验的目的,是确定死亡的原因。如果经过上进尸体外表检验以后,仍然难以确定死因,或者有重大谋杀嫌疑,通过其他途径不能查清问题时,经领导批准并通知死者家属后,可以实施解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用到场。” 
  根据不同案件的要求,剖验尸体可以进行系统的解剖和局部的解剖。局部解剖主要是为了弄清局部损伤和病变而实施的。系统解剖是为了查明死因,查明各体腔有无积血,各内腔有无损伤、中毒和疾病的病理改变等而实施的。 
  剖验腹腔,应查明膈肌高度,腹腔内有无液体,是多少,性状如何,腹腔是否润滑;各脏器的形态及位置有无异常,有无粘连,粘连的部位;回盲部及阑尾有无炎症或坏死现象,肠系膜淋巴结是否肿大等情况。 
  剖验肝脏,应当查明肝脏的重量、大小、颜色、硬度、表面有无结节或隆起。切面检查应查明是否瘀血,有无脂肪病变成坏死等现象。 
  剖验脾脏,应当查明其重量、大小、颜色、表面有无损伤。切面检查应查明脾滤泡及红髓等有无变化。 
  剖验消化道,应当查明食道粘膜有无腐蚀和出血,有无瘢痕狭窄;胃内容物性状及数量,有无异常气味;粘膜、胃壁及肠道有无出血、坏死、穿孔等变化。 
  剖验胰腺,应查明有无出血、坏死、自溶等情况。 
  剖验肾脏,应当查明其重量、大小、颜色、包膜是否易剥脱。切面检查皮质、髓质、肾盂肾盏等情况。 
  剖验肾上腺,应查明其大小、重量、有无萎缩及出血等情况。 
  剖验子宫,应当查明其大小、重量、宫腔内容物及子宫粘膜的变化。 
  剖验胸腔,应当观察胸腔内有无积液,颜色如何、量的大小、两胸膜表面与胸壁是否粘连;胸腔各脏器的位置是否正常,胸腺是否肥大。 
  剖验气管及支气管,应当查明气管壁粘膜有无充血、出血管腔内有无液体及异物等情况。 
  剖验肺脏,应查明双肺的大小,表面有无出血点,切面颜色、水分多少、有无病变。 
  剖验心脏,应查明其大小、重量、是否完整、有无损伤;心脏各瓣膜的大小、有无增厚、有无赘生物、缺损、粘连、缩短等;腱索是否完好;心脏有无扩张,心肌颜色有无改变、软化、梗化,有无附壁血栓;心脏有无畸形;主动脉壁是否光滑;冠状动脉有无硬化;心内膜上、乳头肌有无出血点,左右心室肌厚度如何;各管腔内有无栓塞或异物等情况。 
  剖验颅腔,应当查明颅腔有无血肿,脑实质有无出血。大脑、小脑、桥脑、延脑有无异常变化,必要时要进行脊髓的检查。 
  系统解剖时,还常常提取各种检材作进一步检验。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41。从宜宾的杀人沉尸案谈完善尸检体制    
  四川宜宾地处金沙江与岷江汇合之处。三江江流湍急,一泻千里,江岸陡峭,无回水坨汇集漂浮物。犯罪分子经常利用这种地理环境进行犯罪,杀人沉尸,尸体随江流漂走,从而达到消灭罪证、逃避侦查和审判的目的。 
  宜宾某干部喜新厌旧,泯灭人性,竞将其妻子和3岁的女儿推入岷江溺死。最初,被告人供认了杀人的全部过程,其所供喜新厌旧另有新欢的犯罪动机亦查证属实。但后来查死者行踪时,只能查到当天下午6时,一家三口一道去看电影。其后的情况就再也无从可查了。由于没有找到被害母女的尸体,不能形成刑事诉讼上的证据锁链,因而本案成了疑案。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此案拖了7、8年,罪犯时供时翻,一直不能判处结案。 
  杀人案最重要的证据,就是被害人的尸体。有尸体存在,法医可以通过尸体检验,弄清死因、性质、死亡时间、杀人手段、杀人过程等重大问题,能够及时、准确地揭露和证实犯罪。如果没有尸体存在,或者象上例那样,罪犯在未经法医尸检的情况下让被害人的尸体随水漂走或者以其他方式销毁尸体,就会形成无被害人尸体可查的案件。这类疑有一个重要的问题不易弄清,就是被害人是否死亡难以肯定。一件杀人案,被害人是否死亡尚不能肯定,那么其他一系列问题就不便认定了。这可以造成两种后果:一种就是象上面那个案例那样,由于除了被告人口供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而使得罪犯遗遥法外,另一种后果是,案件虽有同案犯相知情人的印证,有一定的证据,但是,由于没有被喜人尸体,证据不足;乃应从轻处理,不能判处死刑。 
  在有些情况下,这类无被害人尸体的案件,也有通过侦查人员和法医工作者的努力,获得确凿证据而判处罪犯死刑的。1982年10月13日,宜宾县县山公社社员孙隆云被杀一案的侦破,给我们树立了很好的范例。 
  罪犯孙有光忤逆不道,将其养父孙隆云杀死后,与其妻凌文翠共谋,由孙犯将尸体埋于离家5里外的荒坡上。5天以后,尸体腐败,招来许多苍蝇,过路社员用锄头挖开,看见一支脚掌,肯定埋有死人,报告了公安局派出所。派出所派民警连夜复查属实,便叫生产队民兵看守,并报告县公安局,准备第二天勘查现场和检验尸体。不料,当夜尸体被人挖出抛入岷江内,沉尸毁迹。次日公安局和生产队民兵多方寻找,都没有发觉尸体,形成了无名尸体案件。根据多种情况判断,这一起偷尸事件,很可能掩盖着一起杀人案,罪犯或许就在附近。经过侦查,在附近几个大队的失踪人员中,肯定死者是孙隆云,并且认定孙有光是案犯无疑。其主要依据有以下几点:孙隆云于发案前5天,与孙有光吵架斗殴后失踪,这有当时在场的社员多人为证。埋死人处蝇蛆长度为1cm,与孙失踪死亡时间相符。派出所民警复查现场时,见尸体是实心脚掌,脚掌长23。4cm,推算其身高为160cm左右。这两点与1954年孙隆云参军体检记录一致。同时,还见尸体下穿蓝色半新旧棉布长裤。这也与孙隆云失踪前的衣着情况相符。在尸坑和拖尸处发现有大量花白短头发,白发约占30%,发长1。2cm。经检验为O型血型人的头发。这又与孙隆云的年龄、发型、血型和头发颜色相同;提取现场短发与孙隆云生前所戴帽子作气味鉴别,有5只警犬都作了肯定认定。在尸坑侧壁上有一个完整的锄头挖痕,锄刃宽10。5cm、锄刃左角有一缺口,经石膏制模提取,与孙有光家中的一把锄头比对,认定其同为一物。孙有光杀害养父之后,将尸体运回家中时,其妻凌文翠见到过尸体,二犯共谋由孙有光将尸体埋于野外。凌文翠还将此事告诉了她的母亲。孙犯、凌犯和凌母的供词一致。这种无被害人尸体的难案,几经波折,终于获得了确凿的证据。孙有光被判处了死刑,罪有应得。 
  象上面谈到两起杀人沉尸导致无被害人尸体的案件;不仅宜宾出现过,其他地方,特别是南方各省也都出现过,并不罕见。如何解决这类问题呢?最根本、最关键的是各级各地建立严密完善的法医尸检体制,对每具尸体,包括水中的尸体,各级各地都有责任打捞,并进行法医尸体检验,把死困搞清楚,处处把关,揭露和证实犯罪。 
  我国目前的尸体检验体制既不完善,也不严密,如何改变这一状况,建立起科学的法医尸检体制呢?这需要一个时期的探索,需要理论和法医工作者不懈的努力。在此,我们介绍一些国家的做法,以资借鉴。相信对于我国不无裨益。 
  苏联从1939年开始,建立了由中央到地方的三级法医鉴定机构,直属于卫生保健部门领导,负责检察、司法、保健内务和保安部门委托的鉴定。若在鉴定过程中,各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有争议或鉴定结论有来自其他部门的异议,则由上一级法医机构作再鉴定。苏联中央保健部下设法医鉴定总局。鉴定总局主管法医鉴定人的领导和监督全国的法医鉴定工作,规划法医人才的培养和提高。 
  前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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