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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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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违抗他就不仅会受到责备而且会受到惩罚。因此,一旦他下令做那些他发布任何这
种命令之前置之脑后就会受到极为严厉的责备的事情,不服从命令就确实会受到更大的
惩罚。然而,立法者的全部责任,或许是要抱着极其审慎和谨慎的态度合宜而公正地履
行法规。全然否定这种法规,会使全体国民面临许多严重的骚乱和惊人的暴行,行之过
头,又会危害自由、安全和公平。
    虽然对地位相等的人来说,仅仅缺乏仁慈似乎不应该受到惩罚,但是他们作出很大
努力来实践那种美德显然应该得到最大的报答。由于做了最大的善举,他们就成了自然
的、可赞同的最强烈的感激对象。相反地,虽然违反正义会遭到惩罚,但是遵守那种美
德准则似乎不会得到任何报答。毫无疑问,正义的实践中存在着一种合宜性,因此它应
该得到应归于合宜性的全部赞同。但是因为它并非真正的和现实的善行,所以,它几乎
不值得感激。在极大多数情况下,正义只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它仅仅阻止我们去伤害周
围的邻人。一个仅仅不去侵犯邻居的人身、财产或名誉的人,确实只具有一丁点实际优
点。然而,他却履行了特别称为正义的全部法规,并做到了地位同他相等的人们可能适
当地强迫他去做、或者他们因为他不去做而可能给予惩罚的一切事情。我们经常可以通
过静坐不动和无所事事的方法来遵守有关正义的全部法规。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和以牙还牙似乎是造物主指令我们实行的主要规则。我们
认为仁慈和慷慨的行为应该施予仁慈和慷慨的人。我们认为,那些心里从来不能容纳仁
慈感情的人,也不能得到其同胞的感情,而只能像生活在广漠的沙漠中那样生活在一个
无人关心或问候的社会之中。应该使违反正义法则的人自己感受到他对别人犯下的那种
罪孽;并且,由于对他的同胞的痛苦的任何关心都不能使他有所克制,那就应当利用他
自己畏惧的事物来使他感到害怕。只有清白无罪的人,只有对他人遵守正义法则的人,
只有不去伤害邻人的人,才能得到邻人们对他的清白无罪所应有的尊敬,并对他严格地
遵守同样的法则。
 
  
       



道德情操论(2卷…2篇)
第二章 论对正义、悔恨的感觉,兼论对优点的意识
  
    除了因别人对我们造成的不幸而引起的正当的愤怒之外,不可能有合适的动机使我
们去伤害邻人,也不可能有任何刺激使我们对别人造成会得到人们同意的不幸。仅仅因
为别人的幸福妨碍了我们自己的幸福而去破坏这种幸福,仅仅因为别人真正有用的东西
对我们可能同样有用或更加有用而夺走这些东西,同样,或者以牺牲别人来满足人皆有
之的、使自己的幸福超过别人的天生偏爱,都不能得到公正的旁观者的赞同。毫无疑问,
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而且,因为他比任何其他人都更适合关心自己,所以
他如果这样做的话是恰当和正确的。因此每个人更加深切地关心同自己直接有关的、而
不是对任何其他人有关的事情;或许,听到另一个同我们没有特殊关系的人的死讯,会
使我们有所挂虑,但其对我们的饮食起居的影响远比落在自己身上的小灾小难为小。不
过,虽然邻居的破产对我们的影响或许远比我们自己遭到的微小不幸为小,但我们决不
可以邻居破产来防止我们的微小不幸发生,甚或以此来防止自己的破产。在这里,同在
其它一切场合一样,我们应当用自己自然地用来看待别人的眼光,而不用自己自然地会
用来看待自己的眼光,来看待自己。俗话说,虽然对他自己来说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一个
整体世界,但对其他人来说不过是沧海一粟。虽然对他来说,自己的幸福可能比世界上
所有其他人的幸福重要,但对其他任何一个人来说并不比别人的幸福重要。因此,虽然
每个人心里确实必然宁爱自己而不爱别人,但是他不敢在人们面前采取这种态度,公开
承认自己是按这一原则行事的。他会发觉,其他人决不会赞成他的这种偏爱,无论这对
他来说如何自然,对别人来说总是显得过分和放肆。当他以自己所意识到的别人看待自
己的眼光来看待自己时,他明白对他们来说自己只是芸芸众生之中的一员,没有哪一方
面比别人高明。如果他愿意按公正的旁观者能够同情自己的行为——这是全部事情中他
渴望做的——的原则行事,那么,在这种场合,同在其它一切场合一样,他一定会收敛
起这种自爱的傲慢之心,并把它压抑到别人能够赞同的程度。他们会迁就这种自爱的傲
慢之心,以致允许他比关心别人的幸福更多地关心自己的幸福,更加热切地追求自己的
幸福。至此,每当他们设身处地地考虑他的处境的时候,他们就会欣然地对他表示赞同。
在追求财富、名誉和显赫职位的竞争中,为了超过一切对手,他可以尽其所能和全力以
赴,但是,如果他要挤掉或打倒对手,旁观者对他的迁就就会完全停止。他们不允许作
出不光明正大的行为。对他们来说,这个人在各方面同他们相差无几:他们不会同情那
种自爱之心,这种自爱之心使他热爱自己远胜于热爱别人;并且也不赞成他伤害某个对
手的动机。因此,他们乐于同情被伤害者自然产生的愤恨,伤人者也就成为他们憎恨和
愤怒的对象。他意识到自己会成为这样一个人,并感到上述那些情感随时从四面八方迸
发出来反对自己。
    正如犯下的罪恶越大和越是不可挽回,受难者的愤怒越是自然地增强一样,旁观者
因同情而产生的愤慨以及行为者对自己罪行的感觉也越是加深。杀害人命是一个人所能
使另一个人遭受的最大不幸,它会在同死者有直接关系的人中间激起极为强烈的愤怒。
因此,在人们和罪犯的心目中,谋杀都是一种侵犯个人的最残忍的罪行。剥夺我们已经
占有的东西,比使我们对只是希望得到的东西感到失望更坏。因此,侵犯财产,偷窃和
抢劫我们拥有的东西,比仅仅使我们对所期望的东西感到失望的撕毁契约行为罪恶更大。
所以,那些违法者似乎要受到最严厉的报复和惩罚。最神圣的正义法律就是那些保护我
们邻居的生活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其次是那些保护个人财产和所有权的法律;最后是那
些保护所谓个人权利或别人允诺归还他的东西的法律。
    违反十分神圣的正义法律的人,从来不考虑别人对他必然怀有的情感,他感觉不到
羞耻、害怕和惊恐所引起的一切痛苦。当他的激情得到满足并开始冷静地考虑自己过去
行为的时候,他不能再谅解那些影响自己行为的动机。这些动机现在对他来说,就像别
人常常感到的那样,显得极为可厌。由于对别人对他必然怀有的嫌恶和憎恨产生同感,
他在某种程度上就成了自我嫌恶和憎恨的对象。那个由于他的不义行为而受害的人的处
境,现在唤起了他的怜悯之心。想到这一点,他就会感到伤心;为自己行为所造成的不
幸后果而悔恨,同时感到他已经变为人们愤恨和声讨的合宜对象,变为承担愤恨、复仇
和惩罚的必然后果的合宜对象。这种念头不断地索绕在他的心头,使他充满了恐惧和惊
骇。他不敢再同社会对抗,而想象自己已为一切人类感情所摈斥和抛弃。在这种巨大和
最可怕的痛苦之中,他不能指望得到别人的安慰。对他罪行的回忆,使他的同胞从心坎
里拒绝对他表示任何同情。人们对他所怀有的情感,正是他最害怕的东西。周围的一切
似乎都怀有敌意,因而他乐意逃到某一荒凉的沙漠中去,在那里,他可以不再见到一张
人脸,也不再从人们的面部表情中觉察到对他罪行的责难。但是,孤独比社会更可怕。
他自己的顾虑只能给他带来黑暗、不幸和灾难,忧郁预示着不可想象的折磨和毁灭。对
孤独的恐惧迫使他回到社会中去,他又来到人们面前,令人惊讶地在他们面前表现出一
副羞愧万分、深受恐惧折磨的样子,以便从那些真正的法官那里求得一点保护,他知道
这些法官早已一致作出对他的判决。这就是宜于称为悔恨的那种天生的情感;也就是能
够使人们产生畏惧心理的一切情感。意识到自己过去的行为不合宜而产生的羞耻心;意
识到行为的后果而产生的悲痛心情;对受到自己行为的损害的那些人怀有的怜悯之情;
以及由于意识到每个有理性的人正当地激起的愤恨而产生的对惩罚的畏惧和害怕,所有
这一切构成了那种天生的情感。
    相反的行为必然产生相反的感情。那个不是根据无聊的空想,而是根据正确的动机
作出了某一慷慨行为的人,当他对那些自己曾经为之效劳的人有所期待时,感到自己必
然成为他们爱戴和感激的对象,并由于对他们表示同情,感到自己必然成为所有的人尊
敬和赞同的对象。当他回顾他据以作为行为的动机、并用公正的旁观者会用来检查它的
目光来检查它时,他还会进一步理解它,并以得到这个想象中的公正的法官的赞同自夸。
在所有这些看法中,他自己的行为在各方面都似乎令人喜欢。想到这一点,他心里就充
满了快乐、安祥和镇静。他和所有的人友好和睦地相处,并带着自信和称心如意的心情
看待他们,确信自己已成为最值得同胞尊敬的人物。这些感情的结合,构成了对优点的
意识或应该得到报答的意识。
    
 
  
       

道德情操论(2卷…2篇)
第三章 论这种天性构成的作用
  
    事实就是如此:人只能存在于社会之中,天性使人适应他由以生长的那种环境。人
类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在一种需要互相帮助的状况之中,同时也面临相互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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