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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重点-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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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前监管(2)事后处理
  (三)欺诈行为
  定义: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证券管理法规,从事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的行为。
  1、欺诈客户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向客户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我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了收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7)其他违背客户的真实意见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2、对欺诈客户行为的监管
  (四)内幕交易
  定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或市场管理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利用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1、内幕交易的主体。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人员;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2、内幕信息
  证券法67条2款所列重大事件;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3、内幕交易的方式
  4、对内幕交易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6条规定,造成损失依法赔偿
  5、对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节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一、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二)证券业协会
  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一)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管理(二)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管理(三)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三、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一)证券从业人员分类
  1、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的专业人员和相关部门管理人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部门的宣传、推销、咨询等专业人员,以及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管理人员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区的从业资格和职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二)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执业证书
  1、资格管理机构2、资格考试与专业水平考试3、执业证书4、执业管理5、对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处罚
  四、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一)诚信信息的内容:基本信息、奖励信息、警示信息、处罚处分信息
  (二)诚信信息的来源及用途:1信息来源六条途径2、诚信信息用途,九个作用
  (三)信息查询:查询相关人员信息六条途径
  五、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与行为准则
  (一)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
  1、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作用
  (1)规范从业人员的业务行为,保证证券市场的的良好秩序,促进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2)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完善证券业从业人员的人格,建立高素质证券从业人员队伍
  (3)健全证券业务活动的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树立证券业良好的职业风气和职业形象
  2、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内容
  (1)正直诚信,(2)勤勉尽责,(3)廉洁保密,(4)自律守法
  (二)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
  1、从业人员的保证性行为
  (1)热爱本职工作,准确地执行客户指令,为客户保密
  (2)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3)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证券业务的各项制度
  (4)积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珍惜证券业的职业荣誉
  (5)文明经营、礼貌服务、保证证券交易中的公开、公平、公正
  (6)服从管理,服从领导,自觉维护证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
  (7)团结同事,协调合作,合理处理业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
  (8)热心公益事业,爱护公共财产,不以职谋私,不以权谋私
  2、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的买卖的活动
  (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
  (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间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约定
  (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
  (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
  (7)不得接受客户的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
  (8)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者目的,不正当地运用其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些客户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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