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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5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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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的牟尔人到西班牙去觉得很容易在那里定居,维持自己的生活,并迟延
了他们的帝国的复亡的话,我们是不应当感到惊奇的。
第十五节气候不同,法律对人民的信任程度也不同

日本人的性格很残酷,所以他们的立法者和官,吏完全不能信任他们。
立法者和官吏所摆在他们面前的东西只是审判、恐吓与惩罚而已。他们做的
任何一件事都要受到公安当局的查究。他们的法律,在五个家庭的户主中设
置一人为官吏,管理其他四人;他们的法律,因为一个人犯罪而处罚整个家
庭或整个坊区;按照这些法律,恰巧有一人犯了罪,全体便没有一个不犯罪
了;制定这些法律是企图使所有的人互不信任,使每一个人注视其他每一个
人的行为,成为其他每一个人行为的监督、证人和裁判官。 


①《日耳曼法》,第 
58章,第 
1、2节。 
①《西哥特法》,第 
3卷,第 
4项,第 
9节。 


②同上,第 
3卷,第 
4顶,第 
6节。 
③同上,第 
3卷,第 
4项,第 
13节。

反之,印度人削则和反之,印度人削则和、软弱,并有怜悯心。因此,他们的立法者对他们
有很大的信任。立法者们设定了很少的刑罚①,刑罚也不严酷,甚至不严厉执
行。他们把甥侄交给舅、伯、叔,把孤儿交给监护人去看管,这和别的地方
交给父母一样好。他们依据众所共知的关于继承者的优点去规定继承。他们
似乎是认为,每一个公民应该完全信任其他公民的善良本性。

他们很容易把自由②给与他们的奴隶;他们为奴隶婚嫁,待奴隶象自己的
子女一样③。快乐的气候产生了坦率的风俗,带来了柔和的法律: 


④见贝尔尼埃:《旅行记》,第 
2卷,第 
140页。 
①见《耶稣会士书简集》第 
14辑第 
403页关于即度半岛恒河方面各族人民的主要法律与风俗的记载。 
②《耶稣会士书简集》,第 
9辑,第 
378页。 
③我曾想,由于印度奴隶制度温和的缘故,所以狄奥都露斯说这个国家没有主人也没有奴隶。但是狄奥都
露斯把斯特位波在《地志》第 
15卷中认为是一个特殊民族的情况当做是整个印度的情况。

第十五章民事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第十五章民事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正确地说,所谓奴隶制,就是建立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的支配权利,使
他成为后者的生命与财产的绝对主人 
169。奴隶制在性质上就不是好制度。它
无论对主人或是对奴隶都是没有益处的。它对奴隶没有益处,因为奴隶不可
能出于品德的动机,而做出任何好事情。它对于主人没有益处,因为他有奴
隶的缘故,便养成种种坏习惯,在不知不觉间丧失了一切道德的品质,因而
变得骄傲、急躁、暴戾、易怒、淫佚、残忍。

在专制的国家,人民已经生活在”政治奴隶制”之下,所以”民事奴隶

制”比在别的国家易为人们所容忍。在那些国家里,每个人有得吃,能够活

着,就应该很满足了。因此,一个奴隶的生活条件几乎不比一个国民艰难。

但是在君主政体之下,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人性不应该受到摧残或眨抑,
所以不应该有奴隶。在民主政治的国家里,人人都平等;在贵族政治的国家
里,法律应该在政体的性质所能容许的范围内尽量使人人得到平等;所以在
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的国家里奴隶的存在是违背政制的精神的,因为奴隶只
能给公民一种他们绝不应该有的权力和奢侈。

第二节罗马法学家与奴役权的起源

人们无法想象奴隶制是从怜悯心产生出来的,也无法想象怜悯是由下面
三种情形产生的①。

万民法为着防止俘虏被杀戮,因而准许用俘虏做奴隶。罗马人的市民法

准许债务人卖身,因为债权人可以虐待债务人。一个当奴隶的父亲不能再养

活子女,所以自然法要子女和父亲一样当奴隶。

罗马法学家们的这些理由全都是不合道理的。第一,除了必要的场合,

说战争准许杀戮是荒谬的。当一个人已经把另外一个人当了自己的奴隶,他

便没法说他曾有杀戮他的必要,因为他实际上并没有杀戮他。战争所可能给

与的对待俘虏的全部仅利,只是把俘虏看守起来,使他们不能继续为害而已。

在激烈战斗之后,由士兵对俘虏进行无情的屠杀,是世界各国②所唾弃的。

第二,说一个自由人可以卖身,这也是荒谬的。出卖就得有价钱;当一

个人把自己卖掉了的时候,他所有的财产便归主人所有,主人什么也不给,

奴隶什么也得不着。人们或许说,努隶可经有时蓄。

但是这种贮蓄是附属于人身的。如果说不许一个人自杀,是因为自杀等
于把自己从祖国中消灭掉,那未更不能准许一个人把他自己卖掉。每个公民
的自由,是公共自由的一部分,在平民政治的国家,这个特质,甚至是主权
的一部分。出卖这个公民的特质,是如此不可想象的一种行为①,我们简直不
能设想,作为一个人来说,竟会作出这种事来。如果自由对于买主来说是可
以论价的话,它对于卖主来说,却是无价之宝。市民法准许人们分割财产, 


①查士丁尼:《法制》,第 
1卷。 
②除了那些吃俘虏的民族而外。 
①我说的叹隶例是严格意义的,如罗马人的奴隶制和今天我们的殖民地里所建立的叹隶制。

就不可能把要执行这种分割为人的一部分也列人这种财产之中,市民法还准
许解除一方受有某种损失的契钓,它更不能阻止人们解除一方受到一切损失
中最大损失的契约。

就不可能把要执行这种分割为人的一部分也列人这种财产之中,市民法还准
许解除一方受有某种损失的契钓,它更不能阻止人们解除一方受到一切损失
中最大损失的契约。

把一个作恶的人处死之所经是合法的,是因为使他受到制裁的法律也就

是为着他本人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例如,一个杀人犯,他自己也曾经亨受

过今天据以决定他的罪行的同一法律的利益这个法律曾经时时刻刻地保存着

他的生命,因此他对这一法律绝无反对的理由:但是在奴隶的场合并不是如

此,奴隶的法律永远不能对他有什么用处,这个法律无论在什么场合都和他

作对,决不是为着他的利益而制定的。这是违背一切社会的基本原则的。或

者有人要说,这个法律对奴隶是有益处的,因为他的主人要养活着他。如果

这样的话,就应该只让那些没有谋生能力的人不奴隶了。但是谁也不要这种

奴隶。至于小孩,大自然把奶汁给与了他们的母亲,使他们生下来就有得吃,

他们所剩余的童年时代已经很接近他们最能做有用工作的年龄,因此我们不

能说,那个将要养活他们但没有给过他们任何东西的人就有权利做他们的主

人。

奴隶制不但违背自然法,而且也同样地违背民法,奴隶并不是社会的一
员,所以和任何民事法规都没有关系,那未什么民法能够禁止奴隶逃跑呢?
对于奴隶只能用家庭的法律——也就是说,主人的法律 
170,才能不让他们逃
跑。

第三节奴役权的另一个起源

我也愿意指出,奴役权来自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的轻视,这种轻视是
以风俗的差异为基础的。

罗贝斯·德·哥马①说:“西班牙人在圣马尔塔附近发现了儿个筐子,装
着当地居民的食品:螃蟹、蜗牛、蚱蜢、蝗虫。战胜者便把这事当做是战败
者的一种罪恶。”这位著者承认,西班牙人把美洲人当奴隶的权利就是建立
在这个事实上;此处又因为美洲人抽烟草,而且留鬟子又不是西班牙式。

知识使人温柔,理性使人倾向于人道,只有偏见使人抛弃温柔和人道。

第四节奴役权的又一个起源

我还愿意指出,宗教给信教的人一种仅利,去奴役不信教的人们,以便
使宗教的宣傅更加容易些。

就是这种想法鼓励了美洲的破坏者们的罪恶②。在这个思想的基础上,他

们建立了他们把那么许多人民当奴隶的仅利,四为这些强盗是很虔碱地信教

的,他们绝对要当强盗兼基督徒。 


①《英国图书》,第 
13卷,第 
2篇,第 
3条。 


②见梭里:《墨西哥征服史》;加尔基拉梭·德·拉·维加:“秘鲁征服史 ”。

路易十三世路易十三世:对于规定他的各殖民地的黑人都要做奴隶的法律,感到极
端地不安。但是当人们使他相信这法律是使黑人皈依基督教最稳妥的方法的
时候,他便同意了。

第五节对黑人的奴役

假若我果真要为我们把黑人当奴隶的权利辩护的话,我就要这样说:
欧洲人把美洲人灭绝之后,不得不用非洲人做奴隶,来开拓这么广阔的

土地。
如果产糖植物的种植不用奴隶的话,糖便要太贵了。
这些人从脚到头都是黑的;鼻子又那样扁平,几乎不能使人怜悯。
上帝是很智慧的①,我们几乎不能相信,他竟然会把一个灵魂。尤其是一

个好的灵魂,放在全部黑色的身体里。
把颜色当做构成人性的要素,这是很自然的,所以使用太监的亚洲人民,
通常更明显地不承认黑人和我们欧洲人有任何关系。

皮肤的颜色可以用头发的颜色去判断。埃及人是世界上最卓越的哲学
家;他们把头发的颜色看得非常重要,所以他旧把俘虏中有红头发的全都杀
死。

黑人珍爱玻璃的项饰,胜过文明的民族所贵重的黄金的颈饰。这就是黑
人缺乏常识的一个证据。
我们不可能认为这些人是人类,因为如果说他们是人类的话,那未我们
是不是基督徒,便可怀疑了。

心思狭隘的人过分地夸张了人们对非洲人非正义的待遇。因为情况果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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