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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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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要有一些区别,这是显而易见的。

在中国,抢劫又杀人的处凌迟②,对其他抢劫就不这样。因为有这个区别,

所以在中国抢劫的人不常杀人。
在俄罗斯,抢劫和杀人的刑罚是一样的,所以抢劫者经常杀人③。他朋说,

“死人是什么也不说的。”

在刑罚没有区别的场合,就应该在获得赦免的希望上有些区别。在英国,

抢劫者从来不杀人,因为抢劫者有被减为流放到殖民地去的希望;如果杀人

的话,便没有这种希望。

罪刑的赦免在政治克和的国家是有极大的用处的。君主掌有赦免的权

力,如果谨慎地使用的话,是能够产生良好的效果的。专制政体的原则不宽

恕人,也不为人们所宽恕,因此就没有这些好处。

第十七节拷问

因为人类是邪恶的,所以法律不得不假定人类比他们真实的情况要好

些。因此,在处罚一切犯罪时,两个证人的证言就已经够了:法律相信他们,

仿佛他们说的都是真实的。因此,每一个在婚姻关系中受孕而生的子女,我 


⑦《君土坦丁堡的长老尼塞浮露斯的历史》70。 
①《君士坦丁堡的长老尼塞浮露断的历史》。 


②杜亚尔德:《中华帝国志》,第 
1卷,第 
6页。 
③裴里:《大俄罗斯的现状》。

们都认为是合法的子女,因为法律信任母亲,仿佛她就是贞洁的本身。但是
对罪犯使用拷同,则与上述情况有所不同,并不是不可避免的。今天在我们
眼前就有一个治理得很好的国家
们都认为是合法的子女,因为法律信任母亲,仿佛她就是贞洁的本身。但是
对罪犯使用拷同,则与上述情况有所不同,并不是不可避免的。今天在我们
眼前就有一个治理得很好的国家,它禁止拷问罪犯,但并没有发生任何不
便。因此可知,拷问在性质上并不是必要的②。

已经有许多聪明而才华卓绝的人著论反对这个习惯,所以我不敢再谈

了。我所要说的是,拷问可能适合专制国家,因为凡是能够引起恐怖的任何

东西都是专制政体最好的动力。我所要说的是,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奴隶。。,

但是我听见大自然的声音呼唤着,反对我③。

第十八节罚金和肉刑

我们的祖先日耳曼人只准许罚金,其余一概不许。这些自由而好战的人
民认为,除非是手执武器,他们的血是不应流的。日本人正相反 
①,他们反对
罚金,他们的借口是:如果用罚金,则有钱人便可以避免处罚了。但是有钱
人难道不怕丧失他们的财产么?罚金不能按照财产的比例科处么?而且在罚
金之外不能再加上某种耻辱么?

一个好的立法者是不偏不倚的。他并不老是用罚金,也不老是用肉刑。

第十九节报复刑⑦的法律

专制的国家,喜爱简单的法律,所以大量使用报复刑的法律②。政治宽和

的国家有时候也准许使用这种法律。但是有不同的地方:前者是严格地执行,

后者则时常加上一些和缓的办法。

十二铜表法采用雨种和援办法:第一是,除非没有办法抚慰被客人,绝

不判处报复刑③;第二是,在定罪之后,罪犯可以支付捐害赔偿金④,这样,

肉刑就变做罚金了参。

第二十节子罪坐父。。 

①英国。 
②雅典的公民,除犯叛国罪外,不得拷问(黎西亚斯:《反亚果拉特的演说》)。拷问要在定罪后三十天
之内进行(古利乌斯·佛都纳都斯:《修辞学》,第 
2卷)。不得在定罪前作预备性的拷问。至于罗马人,
从《茹利安法,婚姻法》第 
8、4条可以看出,除了判国罪之外,门第、名位和军职都可池人们免受烤问。
请看四哥特人的法律对拷同所加的明智的限制。 
③这句话的含意是:如果对希腊、罗马的奴隶施用拷问,政局也许会安定些,但是人道主义不许孟德斯鸠
这样说。——译者 
①见康波弗尔:《日本史》。 
⑦即同志复仇,例如:“以目还目,以牙还牙”。——译者 
②这是《可兰经》所创立的。见“论牝牛”章。 
③,“谁如果打断人们的手足而调解又不能成立时,则应以手足抵偿。”见奥露斯·格利乌斯:《阿的喀
夜话》,第 
20卷,第 
1章。 
④同上。


照《西哥特人的法律》,第 
6卷,第 
4章,第 
3、5节。


在中国,子女犯罪,父亲是受处罚的。秘鲁也有同样的习惯在中国,子女犯罪,父亲是受处罚的。秘鲁也有同样的习惯。这个习惯
是从专制思想产生出来的。如果说,在中国子罪坐父是因为大自然建立了父
权,法律并加以增益,而父亲却没有使用他的权力,所以才受到处罚,这种
说法是没有多少意义的。子罪坐父这一事实说明“荣誉”在中国是不存在的。
在我们的国家,父亲因儿女被判罪,和儿女因父亲被判罪①所感到的羞耻,就
是严厉的刑罚,严厉得象在中国的死刑一样。

第二十一节君主的仁慈

仁慈是君主的特色。共和国的原则是品德,所以仁慈不那么必要。在恐
怖笼罩着的专制国家,仁慈是罕见的,因为对国内的大人物是用严刑的范例
加以约柬的。在君主国,仁慈比较必要,因为这种国家是用荣誉来治理的,
而荣誉所要求的常常正是法律所禁止的。在这种国家里,羞辱就等于刑罚,
甚至裁判的形式就是刑罚。在那里,羞辱来自各个方面,形成了刑罚的一些
特殊种类。

在君主国里,羞辱和财产、信用、习惯、享受等的丧失一一这种丧失常
是想象的——对大人物们已经是很重的刑罚,所以对于他们,酷刑是不需要
的。酷刑只能失去臣民对君主的爱戴,失去对职’位应有的敬重。

专制政体的性质,使专制国家的大人物们的地位极不稳定;而君主政体
的性质却使君主国家的大人物们的地位稳固安全。

君主们可以从仁慈获得许多好处,仁慈的君主得到极大的爱戴和光荣,
所以当君主有表示仁慈的机会的时候,他们总认为这是一件快乐的事;这在
欧洲是常有的。

人们对君主们的某部分权力也许会有争议,但对君主们的全部权力则几
乎是不会有争议的。即使有时候君主们要为王冠而战斗,却不必为生命而战
斗②。

但是人们要问:什么时候应该刑罚?什么时候应该宽赦?这是可以意会
而不可以言传的。施仁慈而有危险的时候,是很可以看得出来的。一个君主
因为软弱而受到轻蔑,甚至无力执行刑罚;这种钦弱和仁慈是容易区别开的。

玛乌列斯皇帝决定永远不流臣民的血。阿那斯塔西乌斯没有惩罚过任何
犯罪①。以撒·安占鲁斯立誓在他在位期间不处任何人以死刑。这些希腊的皇
帝忘记了,他们佩剑并不只是为了装饰。。。 

⑥见加尔基拉梭:《西印度群岛西班牙人内战史》。 
①柏拉图说。不要刑及子女,而应该夸奖他们不像父亲那样(《法律》,第 
9卷。)。 
②意思是:争议是不凶猛的,即使君主失掉王冠也没有生命的危险。——译者 
① “随达斯断篇”,在《君士坦丁·保尔菲罗折尼都斯文集》内 
71。

第七章政体原则与节偷法律、奢侈以及妇女身分的关系

第七章政体原则与节偷法律、奢侈以及妇女身分的关系

奢侈和财富的不均永远是成正比例的。如果全国的财富都分配得很平均
的话,便没有奢侈了;因为奢侈只是从他人的劳动中获取安乐而已。
如果要使财富分配平均,法律就只能给每个人以生活上所必需的。如果
超过这个限度,就会有人浪费,有人得利,就会产生不均的现象。

如果生活的必需等于某一个一定的金额,奢侈对于那些仅够维持生活的人们来说就等于零;如果某一个人的财产恰巧等于该金额的一倍,那末他的奢侈便等于一;财产等于后者一倍的人,他的奢侈便等于三;如果再加倍,奢侈便等于七;所以假若后面的人的财产老是加倍于前面的人,奢侈的增加便是“一倍加一”,顺序如下: 13715, 3163127。

在柏拉图的共和国里,奢侈是可(,) 以(,) 准确(,) 地计算(,) 的,(,) 那里所建立的财产等
极有四种②。第一种恰好就是那个刚刚越出贫穷境界的等级;第二种加倍;第
三种三倍;第四种四倍。第一极,奢侈等于零;第二极等于一;第三极等了
二;第四级等于三;就这样地接着数学的比例推进。
如果我们从不同国家人民问的相互关系去考察奢侈的话,我们将看到每
一个国家的奢侈是和这个国家的国民之间的财富不均,与不同国家之固的财
富不均成复比例的。比方说在波兰,国民财产是极端不平等的,但是整个国
家的贫穷使这个国家不能象较富裕的国家那样的奢侈。
奢侈又和城市尤其是和京都的大小成正比例。因此,奢侈是和国家的财
富、私人的财产和集中于某些地方的人口三者成复比例的。
人烟越稠密,居民便越好虚荣,越想要在细小的事情上表示出与众不同 


①。如果人口很多,以致居民之间多半不相认识,则想出类拔萃的虚荣心就会
加倍,这是因为有较多成功的希望。由于奢侈抬人以这种希望,所以每个人
都装出身分优越的样子,但因为每个人都想要超群出众,结果人人都变成一
个样子,就很难显得特殊了;谁都想受到尊敬,所以谁都受不到尊敬。
因为这个缘故,人们便普遍地感到一种不便。那些在某一行业有特殊才
能的人,便对自己的技能随意定价;才能较小的人也就仿效他们的榜样;结
果需要和财力便失去了协调。当我不得不打官司的时候,我就必须有钱请律
师;当我患病的附候,我就必须请得起医生。

有一些人认为,都市人烟稠密,会减少商业的活动,因为居民不再分开
居住。我对此不以为然,因为人口集中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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