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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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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认为满足。但是,因为他把绝大部分的土地给了他的军队,自己却有
任意处分的权限;因为他在帝国的军官死亡时攫取他旧所有的遣产;因为他
取得那些死而无嗣的人们的时产的所有权,又因为女于只有用益权;——因
为这些缘故,国家大部分财产的占有都是不稳定的。

按照班谭 
56的法律,国王取得遣产,甚至连被继承人的妻子儿女及住宅 


①据沙尔且说,波断没有参政院。 
①见李果:《奥托曼帝国》, 
1678年版,第 
196页。 
②见《拉栖代孟的今昔》论土耳其人的财产继承;又李果:《奥托曼帝国》。

也在内也在内。老百姓为着要避免这种法律的最残酷的规定,不得不让他们的子女
在八岁、九岁、十岁甚至更小的时候就成婚,以免成为父亲的遣产中不幸的
一部分。

在没有基本法的国家,王位的继承是不能固定的。君主从自己家族之中
或家族之外选择一个王位继承者。郎使建立长子继付制也是没有用的;君主
总是可以选择一个别人的。王位的继承者有时是由君主自己宣布的,有时是
由他的臣子们宣布的,有时是经过内战宣布的。这就是专制国家比君主国家
容易瓦解的一个原因。

王室的每一个太子都有披选择为王的同样资格,所以一个太子登极为

君,就首先把兄弟们绞死,土耳其就是如此。或者是把兄弟们的眼睛都挖掉,

波斯就是如此。或者是使他们变成疯子,莫队儿就是如此。如果不使用这些

预防方法,——例如在摩洛哥,则王位空缺时,可怖的内乱便跟着到来。

按照俄罗斯的宪法①,沙皇可以从皇室或是皇室之外,选挥他所中意的继
承者。这样的一种继承制度产生了千百次的革命,并使得帝位颠簸不定,这
种帝位的不定性叮以和该国傅位的武断性相比拟。王位继承的顺序是人民应
该知道的最重要的事情之一,所以最好要用最显著的事实为依据,例如依据
出生和出生先后的一定顺序。这种办法可以杜绝阴谋,压制野心。一个软弱
的君主,将不必再为继承罔题而焦虑;临死时人们也不必让他说话了。

王位继承有基本法律规定的时候,便只有一个太子可以继承大统,他的
兄弟们无论实际上或表面上都没有权利和他争夺王冠。兄弟们不能假借或利
用父亲的私人的意旨。所以国王的兄弟也就不再比其他任何一个臣民更有被
逮捕或杀戮的问题了。

但是在专制国家,国王的兄弟是国王的奴隶,又是国工的劲敌,所以为
着谨慎起见,就把国王的兄弟幽禁起来,伊斯兰教国家尤其是如此。伊斯兰
教国家的宗教认为胜利或成功是上帝的裁判。所以这些国家浚有法律上的元
首,只有事实上的元首。

在那些太子们都知道如果不当皇帝便要被幽禁或被处死的国家里,篡夺

王位的野心所受到的激励远远超过我们欧洲各国家。
在我们欧洲的国家里,没有当上国王的太子们都享有一定地位。这个地

位即使不能充分地满足他们的野心的话,也大可满足他们的不过分的欲望。

专制国家的君主们时常败坏婚姻制度。他们通常娶了许多妻子,尤其是

在世界上专制主义可说已经生了根的那块地方——亚洲,他们子女太多,所

以几乎不可能爱护他们,儿子们之间也没有兄弟之爱。

帝王的家庭就象国家一样。它本身太软弱,而它的首领太有权力。它看

来庞大,但瞬息间就可能灭亡。阿尔达克塞尔克塞斯①把他所有的儿子全部杀

光,因为他们阴谋反对他 
67。五十个儿子都阴谋反对父亲,似乎是不可能的;

要是说这个阴谋是因为他拒绝把他的妃子让给他的长子,那要是不可能的。

这样想反而比较合理些,就是:这事件是出了东方的后宫的某些阴谋。这些

后宫是非欺、叛逆和奸计在不声不响中支配着的地方;是黑暗能罩着的地方; 


③《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览》,第 
1卷。秘古的法律比较不那么残忍;如果有子女时,国王只承继
其三分之二。见同节,第 
3卷,第 
1页。 


①参看俄罗斯的各种不同宪法,尤其是 
1722年的宪法。 
①见查土丁:《世界史纲》。

在那里,一个年迈的君主,一天比一天昏庸起来,便是宫中的第一个囚犯。

在那里,一个年迈的君主,一天比一天昏庸起来,便是宫中的第一个囚犯。

第十五节續前

气候炎热的地方,通常为专制主义所能罩。在这种地方,情欲早动而早
衰①,智力成熟得早,浪费时产的危险较少,使自己成名的便利较少;年青人
就关在家里,彼此之间来往较少。他们比欧洲气候下的人结婚得早,所以也
就成年得早。土耳其以十五岁为成年②。

那里无所谓财产的让与。在一个没有固定财产权的国家,人民依赖自身
多于依赖财产。

财产的让与,在政治宽和的国家,自然是许可的③。在共和国更是如此,

因为它对公民的正直有铰大的信任,又因为这种政体激励温仁宽厚;这种政

体似乎是每个国民所最喜爱的。

假使罗马共和国的立法者曾经建立了财产的让与制度④的话,就不致发生
那么多的叛乱和民事纠纷,也就不必经历这些灾祸的危险和补救的困难。

在专制国家,由于人民的贫困与时富的不稳定,自然产生了重利盘剥。

每个人的放款所胃的危险越大,他的钱的价值也就越高。因此,这些不幸的

国家到处是苦难;一切都被掠夺,甚至告贷的门路也断绝了。

所以在这种国家里,商人不能经营大规模的贸易,他的收入仅仅足以蝴
口。如果他购进大批货物的话,则购货资金利息上的损失将要多于从货物所
可赚得的线。因此,这种国家是几乎没有贸易法律的。法律被减缩到仅仅剩
些警察法规而已。

一个政府,如果没有做不正义的事情的爪牙,便不致成为一个不正义的

政府。但要这些爪牙不抬自己捞一把是不可能的。因此,在专制的国家里,

贪污便是当然的现象。

在这种政体之下,贪污是一种普通的犯罪,所以没收财产是有用处的。
没收可以安慰人民。没收得到的钱是很可观的寅税,是君主不可能从雕敝不
堪的人民征收得到的。而且,在这些国家里,没有一个家庭是君主乐意保护
的。

在政治克和的国家里,情形是完全不同的。没收会使财产权不稳定,会 


①参照本节第 
14章,论《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②拉基列弟埃尔《拉栖代孟的古今》,第 
463页。 
③信用破产的和解金也是如此。 
④这个制度到了茹利安法(“财产的让与”项下)才建立。人们因此可以免除坐监;财产的让与也因此不
是可耻的事了。见《法典》,第 
2卷,第 
12章。

掠夺无辜的子女;会在应该惩罚一个罪犯的时候摧毁整个家庭。在共和国里,
剥夺了一个公民必要的物质生活
掠夺无辜的子女;会在应该惩罚一个罪犯的时候摧毁整个家庭。在共和国里,
剥夺了一个公民必要的物质生活,便是做了一件坏事,就是破坏平等,平等
是共和政体的灵魂。

罗马法律②规定,除了最重大的叛逆罪而外,不得没收财产。仿效这项法
律的精神,把浚收限制在一定的犯罪上,这当然是很明智的事。布丹③很正确
地说过,在地方的习惯规定有夫妻各人的私有财产的国家,没收应当只适用
于取得的财产。

第十六节权力的授与

在专制败体的国家,权力是全部授与了受权力委任的人的。宰相就是专
制君主本身;每一个个别的官吏就是宰们本身。在君主政体的国家,权力的
行使就比较不那样迅速;君主授与权力,但又加以节制①。他对权力分配的方
法是,当他把权力的一部分授与别人时,就必定抬自己保留更大的一部分权
力。

因此,在君主国里,城市的首长虽由省长管辖,但由君主管辖的地方更
多些;军队里个别的军官对将不的服从不能大于对君主的服从。

多数的君主国家都明智地规定,那些指挥权稍稍广泛的人,不得隶属于

任何军团,因此,他们要有君主特别的命令才能进行指挥,他们可以被任用,

也许不被任用,他们可以说是在役,但也可以说是不在役。

这种情况和专制政体是不用称的。因为,如果没有实际职位的人仍然有

特权和头街的话,那末国里必将有本身就是尊贵的人。这便和专制政体的性

质相连背了。

如果一个城市的长官并不受省长的管辖的话,那末每天都需要一些折衷

办法使双方能够融洽。这种事情从专制政体来说,是荒谬的。加之,如果这

个个别的市长可以抗命的话,省长怎能由他本人来替他的省份负责呢?

在专制政体之下,威权总是反复不定的。最低级的官吏的权威也不比专
制君主的权威稳定。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无论在哪里法律都是明智的,并
且是家喻户晓的;所以即使是最小的官吏,也能够有所遵循。但是在专制国
家里,法律仅仅是君主的意志而已。即使君主是英明的,官吏们也没法遵从
一个他们所不知道的意志!那末官吏当然遵从自己的意志了。

加之,由于法律只是君主的意志,君主只能按照他所憧的东西表示他的

意志,结果,便需要有无数的人替君主表示意志,并且同君主一样地表示意

志。

最后,由于法律是君主一时的意志,所以那些替他衣示意志的人们就必
然也是象君主一样,突然地表示意志。

第十七节礼物。。 

①从我看来,稚典共和国似乎太爱没收财产了。 
②关于确定了的“犯人的财产”。见《法典,关于充公的财产,即犯人的财产》。 
③布丹:《论共和国》,第 
5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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