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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的归宿-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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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市三级都有监督,其中以联邦政府为主,因为只有在联邦一级有权决定减免税收。实际上税收制度是政府在法律上对非营利组织进行调控的主要手段,甚或是惟一的有效手段。政府的监控集中由财政部国内税务局(IRS)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统一管理。税务局下面负责此事的部门为“雇员计划和免税组织处”。到目前为止,适用的法律基本上以1986年10月通过的税法中第501(c)(3)条款为准。该法规定享受免税待遇的基金会和其他组织的条件是:
  其组织和运作完全是为了宗教、慈善、科学、公共安全试验、文学或教育,扶助国内或国际业余体育竞赛(但任何活动不得包括提供体育设施或装备),或防止虐待儿童和动物的目的。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其收入任何部分作为私人股东或个人利益,以大量活动用于企图影响立法的宣传等活动……以及参与或干预拥护或反对任何公职候选人的政治竞选活动(包括印刷和发表声明等)。①
  另外还规定捐赠给以下对象者不能免税:亲戚、朋友或其他个人,外国组织、政治组织或候选人,社交俱乐部、工会、商会或宣传组织。
  凡申请免税的组织都按一定的程序向税务局提交报告,审查合格即可发放许可证。税务局也经常对已经免税的组织进行审计,要求基金会提交报告并对捐赠情况进行调查,并向国会递交其所了解的情况,对有关立法提出意见,对违规者实行处罚,直至收回许可证。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的法律和审核程序比较简单。税务局只负责审查有关单位是否符合法律内容,不问其业务内容及社会需要的程度,也不必与其他有关部门协商,例如有关医疗的公益机构不必通过卫生部门,又如有人要捐款成立一个专门研究防治流感的基金会,政府不能因为流感不是当务之急而先批准治疗癌症的基金会,只要符合501(c)(3)的条款,必须一视同仁。这既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同时也免去许多官僚手续和各部门因利益、角度以及对法律的解释不同等原因使申请者旷日持久地等下去。美国政府也无权过问公益组织内部的运作、人事、组织等问题,不能下令某几个公益组织合并、解散或没收其财产。在经过联邦政府批准取得免税地位之后,该组织还需要在所在州进行登记,取得根据州立法的合法地位;但这多数只是例行手续,一般经联邦政府批准后,不会在州里遇到问题。
  政府特别关心并经常进行监督的是这些组织是否严格遵守税收制度,有无滥用免税的优惠,以及权力过大而失控。但是有人提出,由一个以最大限度增加税收为己任的政府部门来做这项工作是否能做到公正客观是值得怀疑的。例如,尼克松政府就曾通过税务局对不同意越战和支持民权运动的教会和其他慈善机构进行撤销免税资格的威胁,其依据就是有关法律中“除去……进行宣传和企图影响立法的活动”一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组织,政府可以实行的处分就是取消其免税资格。但是由于这一处分太严厉,所以很少执行。自1996年起,通过了“中间”的处分,包括一定比例的罚款。除联邦政府外,州与市政府也有各种约束私人公益组织的规定,州政府的执行者是州检察长。监督的重点视情况而定,有的是保证捐赠人的意愿得到执行,有的是审查拉赞助的人员的资格和行为的正当性,还有要求有关组织报告其财务运作情况。
  在法律上只有政府有权对公益组织进行监督,但是美国的社会提倡“自我规范”,在这方面出现了许多非政府的监督组织,有时比政府还有效。非政府的监督机制包括面很广,有形形色色的所谓“看守”、“鉴定”、“会员制保护伞”组织和专业团体,还有媒体的褒或贬等等。本书的第三章中提到的“基金会理事会”是最大的全国性组织,其功能一方面是维护基金会的权益,另一方面起监督自律的作用。另外还有一些自发的私人资助的志愿组织,代表公众进行监督,其中影响较大的有:“全国慈善信息局”(NCIB)、“改善企业管理委员会公益顾问组织”(CBBB)和“福音会争取财政负责理事会”(ECFA)等。这些组织都制定了考查公益组织的标准,并根据这些标准审查它们的活动,写出报告。它们不受法律支持,各基金会完全可以不予置理,但是事实上受到很大重视。因为捐赠者、媒体和政府都使用它们的报告,可以产生很大的舆论影响,特别是能够反映到国会,从而影响立法。
  《财富的归宿》 第三部分争议与摩擦
  三、 争议与摩擦
  现代基金会尽管是公益组织,但并不是在一片叫好声中诞生和发展的。它从一开始就受到各方面的怀疑和批评,国会对它的调查也不断。
  在这类批评和调查中左派关心的是基金会有无“不合理的积累财富”;右派则对其改良主义倾向、扶植弱势群体的工作计划以及对社会问题研究的自由主义观点心存疑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几次比较重要的国会行动,来自“左”和“右”的都有,影响较大的有以下几
  次。
  1 “沃尔什调查”(Walsh Investigation)与《1917年税法》
  前面提到,现代基金会的兴起与进步主义的历史背景分不开。这一时期也正是政府加紧采取限制大财团无限扩张的政策之时,洛克菲勒家族和美孚石油公司尤其成为
  众矢之的,也是反垄断法整治的对象。所以1908年,洛氏提出成立基金会,要求在国会立案,主动接受国会监督时,从总检察长到总统(塔夫特)都怀疑其动机是企图用另一种方式永久拥有其财富,国会也是抵制多于支持。结果未能在联邦政府注册,最后于1915年在纽约州根据州法律注册。但是仍受到联邦政府的调查和抨击。
  1913年威尔逊总统上台后,指示成立了第一个对新出现的基金会进行调查的委员会。当时因劳资关系紧张,国会成立了全美工业关系委员会调查各大企业工潮情况,这一调查也涉及这些大企业家成立的基金会。该委员会的主任指责这些基金会坐拥巨资、权限不明确、享受免税、不受公众监督、屈从捐赠者的意志等等,并认为它们足以妨碍小型的私人慈善活动。卡耐基基金会首当其冲。洛克菲勒基金会也在成立的次年立即受到政府调查,起因是基金会任命了一个经济学家小组研究当时日益尖锐化的“工业关系”(实即劳资关系)。此时正值美国历史上著名的矿工大罢工,罢工以州政府残酷镇压而告终,罢工涉及的企业中有洛克菲勒家族大量投资的工厂。于是,以参议员沃尔什(Frank P。Walsh)为首的联邦政府“工业关系调查小组”对洛克菲勒基金会进行调查和质询,主题是基金会与洛克菲勒财团的利益分界线在哪里,也就是基金会是否是为财团服务的一种掩护。此事成为头条新闻,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调查结果是对基金会的怀疑未能成立,不过此事也使基金会更加谨慎从事,在工作模式上更加强调通过资助有关机构和学校来进行,避免自己直接出面。洛克菲勒基金会以后多年集中在自然科学,而未涉足足以引起争议的社会科学,除了其负责人的信念外,多少也有避免麻烦的想法。
  国会的主要疑虑还在于基金会对公共政策的影响,认为需要加以规范和监督,其途径就是通过税法来鼓励或遏制其行为。因此这一轮调查的结果是出台了第一部针对基金会的法律,即《1917年税法》,确定基金会受财政部国内税务局的监督,并且规定总统不得谋求私人资金来支持其某项政策或政策思想,但是事实上此类事情从未完全杜绝。总的说来,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国会对基金会的主要关注是防止其政治影响太大。
  这些例子都说明大基金会一开始与政府的关系即使不是对立,也是不和谐的。只是它们的出手确实很大,所作所为又的确是社会所需而政府无力满足的,而且当时美国政府尚未建立福利制度,所以没有通过进一步予以限制的立法。但是围绕着洛克菲勒基金会的辩论及其结果所产生的影响却强化了基金会的独立性:一是独立于政府,确定其私人性质;二是独立于其初始捐赠者或其家族,日益脱离其意志的影响。这样,基金会就成为真正的“第三部类”。
  《财富的归宿》 第三部分来自右派的攻击
  2 “里斯及考克斯调查”(Reece and Cox Investigation):来自右派的攻击
  20世纪50年代初是麦卡锡主义时期,美国国会掀起了对“享受免税待遇的教育和慈善基金会”以及其他类似组织进行全面调查的活动,主要内容是调查“非美和颠覆性活动”。国会先后成立了以众议院议员里斯(Reece)和考克斯(Cox)为首的调查小组。首当其冲的是洛克菲勒、卡耐基、古根海姆、罗森瓦尔德等基金会。福特基金会刚开始活跃不久,但是它资助成立的共和国基金(Republic Fund)因与民权运动有关,也受到指控。总的指控的罪名是基金会的活动助长了左派思潮,直接、间接帮助了共产主义,因而危害了美国安全。具体内容大致有:基金会资助过的个人中有思想左倾或亲共人士,某些社会改良项目和活动有反对资本主义制度之嫌,翻译出版有关苏联的书籍等于帮苏联作宣传等等。国会的调查报告中特别肯定了基金会对自然科学和医疗慈善事业的贡献,而对社会科学则充满疑虑,不是指责其成果导致社会主义主张,就是违反美国道德传统(例如关于两性关系的研究)。
  被麦卡锡指控为苏共间谍的希斯(Alger Hiss)原是罗斯福政府国务院官员,卸任后任卡耐基国际和平基金会的会长。“希斯案件”轰动一时。卡耐基基金会与他的关系就成为其罪名之一。特别有意思的是,洛克菲勒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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