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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的归宿-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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帷保↖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Third Sector Research)。
  利里基金会是当地最大的基金会。它几乎独家赞助这一中心,最初是捐助成立“募款学校”,后来决定进行学术研究,遂于1991年设立硕士班教学和研究中心,并聘请资深基金会工作者和教授佩顿(Robert Paton)来主持工作。佩顿教授原来的设想是把对公益事业的研究作为通才教育和人文研究来进行,因为他认为公益精神是美国的基本价值观之一。但是由于美国的教育日益市场化,该中心的实际培训方面比人文教学方面对学生以及投资者的吸引力大得多,其发展有压倒人文研究部分之趋势,这令他非常失望。另外,虽然利里基金会有保守之称,印第安纳中心也有保守之名,但实际情况不完全如此。
  东欧剧变之后,美国公益组织很快国际化:成立的组织有“欧洲基金会中心”(1989年,总部设在比利时)、“争取公民参与世界联盟”(1993年)、“为捐赠者服务协会国际会议”(1998年)等,都是按美国方式运作。1991年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政策研究所开始设立一个国际性的项目“非营利部类比较研究”,请参加国划定自己国家非营利领域的界限,比较各国的异同,以便确定美国的非营利部类及其运作是否有普适性,此研究至今仍在继续,已经与40个国家有联系。
  注释
  ① Richard Hofstadter, The Age of Reform: From Bryanto F。D。R。,Alfred A。 Knopf; Inc。; 1955; 6th printing; 1965,Introduction; p。3。
  ② Foundation; Last 50 & Next 50; March/April; 1999; p。34。
  ③ 巴尼特·F。巴伦(Barnett F。 Baron)在中国民政部的报告:“The American Mythology of Volunteerism”, Talkingpoints for the 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 P。R。C。; Dec。5; 1997。
  ④ 数字摘自洛克菲勒基金会的网页。
  ⑤ 数字来源Foundation Giving; 转引自Nonprofit Sector;Chapter One。
  ⑥ The Foundation Directory; 2000 Edition; p。ix; Table1 (同页“Table 2”所列补充资料未加进去)。
  ⑦ Emerson Andrews,Philanthropic Foundations,published by Russell Sage Foundation; 1956; pp。48—56。
  ⑧ Ibid。;p。66。
  ⑨ Ben Whitaker, The Foundations: An Anatomy ofPhilanthropy and Society; Eyre Methuen; London; 1974; pp。119—120。
  ⑩ Ford Foundation Annual Report; 2000; pp。158—161。
  “考克斯调查”为1952年国会议员考克斯发起的对私人基金会的调查质疑。详见本书第四章。
  择校补贴(school voucher)是目前美国有争议的一项政策。通常学生按地区入公立学校是免费的。但是有的家长对本地区的公立学校不满意,把子女送到另一地区的私立学校。有的地方政府立法规定此类家长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申请私立学校学费的补贴。反对者认为这是变相鼓励种族隔离,而且是对富人有利,因为穷人即使有补贴也不足以负担异地进私立学校的费用。因此这一问题成为自由派和保守派之间的一个热点争论问题。
  《财富的归宿》 第三部分基金会与政府的关系
  第四章基金会与政府的关系
  美国基金会究竟与政府是什么关系?这是人们常提的一个问题。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分歧极大,在中国一般认为基金会是配合政府内外政策的工具,而美国人则看法不一,强调其与政府对立的一面的也大有人在。实际情况也是二者的成分都存在,从观念到实践都不能一概而论。大基金会本身就是构成美国权势集团的主要部分,同时它又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而且特别注意保持自己的非官方性和独立性。一方面它与政府的关系在大方向上是一致的,在主要政策上默契配合;另一方面又有距离,有时有矛盾。基金会与政府的关系可以说是合作与对立双轨运行,政府部门对它的态度随着政治气候来回摇摆,政策不断调整。
  一、 补充和配合
  慈善事业从根本上说是私人行为。美国人从立国之初就本能地对政府权力过大疑虑重重,其宪法的主要精神之一是限制政府的权力。对于在发展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和各种灾难,传统的观念是较多依靠自助或互助,而较少指望政府,特别是联邦政府,这也是公益事业和基金会发展的社会文化基础,这种观念与我国关于政府责权的观念是截然相反的。19世纪后半叶,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程度,各种社会矛盾,特别是劳工问题尖锐化,欧洲各国开始关注社会问题,政府开始采取某种缓和矛盾的初步福利措施。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到19世纪末,也同样出现社会急剧两极分化,各种社会问题丛生的局面。但是美国较之欧洲一些国家,更少有政府干预的传统,除了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之外,到那时为止,尚无全国性的有关劳工和企业的政策;再者,美国的社会问题必然牵涉到种族问题,即使是在南北战争之后,在这个问题上联邦政府的权力实际上无法控制南方诸州,这个问题的解决还要等一百年;并且,教育文化领域从来就在政府管辖以外。由于这些美国特有的条件,私人公益事业填补了时代急需而政府(包括国会)鞭长莫及的真空。直到20世纪30年代,私人公益事业、私人捐助的地方政府和社区管理的小金库,对满足社会福利需求、发展文教卫生和缓解日趋尖锐的社会矛盾包括种族问题,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基金会以其现代化的组织和雄厚的财力在20世纪上半叶的确起到缓和矛盾、稳定社会的作用,客观上对政府有帮助。所以,从本质上说基金会是对政府的补充,地方政府更加对此予以鼓励。
  美国各级政府一向有给慈善机构减免税的传统。政府认为这样做不但增进社会福利,而且最终是合算的:凡致力于增进健康、娱乐、培养人格的机构一般都能减少社会财产的损失,降低警察和监狱的费用,而且因改善人的健康、效率和道德水平而增加社会财富(这些财富是可收税的)。特别是从事教育事业的机构代替了一部分政府必须进行的工作,而政府的花费要高得多。
  基金会在工作中不接受政府的指示,政府也无权干预。不过其负责人与政府高级官员经常对换角色,在相互的大门中进进出出,这种例子不胜枚举。略举几个我们熟悉的名字:
  ● 腊斯克(Dean Rusk)——杜鲁门政府的副国务卿和约翰逊政府的国务卿,在两次政府职务之间任洛克菲勒基金会会长。
  ● 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先任洛克菲勒基金会董事长,后任艾森豪威尔政府国务卿,又任卡耐基和平基金会董事长。
  ● 邦迪(McGeorge Bundy)——先任肯尼迪—约翰逊白宫安全委员会助理,后任福特基金会会长。
  ● 加德纳(John W。 Gardner)——先任卡耐基基金会会长,后任肯尼迪—约翰逊政府的“总统国际教育文化顾问委员会”主任。
  ● 万斯(Cyrus Vance)——先任洛克菲勒基金会董事长,后任卡特政府国务卿。
  ● 霍夫曼(Paul Hoffman)——福特基金会1950年改组后的第一任会长,同时主持马歇尔计划在欧洲的执行。
  此外,战后负责福特基金会海外工作达15年的约翰·霍华德(John Howard),二战时曾在罗斯福政府内担任《租借法》的工作,后来又参加马歇尔计划和共同防御援助计划工作。另一名50年代福特基金会的中心人物,“促进教育基金”创办人和空中电视教育项目负责人库姆斯(Philip Coombs),离开福特基金会后任肯尼迪—约翰逊政府的教育文化事务助理国务卿,并著书论文化教育在外交政策中的作用,后来到巴黎任教科文组织下属的国际教育计划研究所所长,该研究所也得到美国大基金会的资助……至于大基金会的董事会成员先后在政府任职的更加不胜枚举。这足以说明,基金会在思想上与政府有无法分割的联系,因此有“影子内阁”之称。
  冷战时期有些基金会曾资助中央情报局(CIA)在东欧的工作以及东非的教育交流、和平队等。这些本都是幕后进行的,后来被参与者发现,遂曝光。
  但是,又不能据此认定基金会一定处处都与政府的思路一致。它的主流始终代表美国精英的自由主义、改良主义的理想。原来的“官”变成“民”之后,其角度和行为也就有所不同。例如腊斯克在两届政府中都是冷战强硬派,而在基金会任职期间面对国会的“非美活动”调查,却竭力为自由派路线辩护。邦迪在政府中是越南战争的推动者,在基金会时则对援助黑人,包括民权运动,一马当先,受到保守派的抨击。
  《财富的归宿》 第三部分税法的调控作用
  二、 税法的调控作用
  基金会只是美国数以百万计的非营利组织中的一种,既然它享受免税待遇,无论是政府还是公众都十分关心这些组织是否滥用它们的免税特权进行逃税,对其行为的监督就至关重要。
  在税率差别较大的年代里(美国历届政府累进税的政策常有改变),收入越高的人进行公益捐赠越合算。特别是非现金的捐赠,例如股票、房产等,如果将这些出售换现金,交税可达25%,所以在估价较高时捐出,对整个资产享受免税可以比自己出售还合算。因此有精通税法者钻这个空子,以向公益事业捐款达到谋私利的目的,不过这是少数,远非公益事业的主流。多年来为杜绝此类弊病,在美国存在着政府的和非政府的双重监督机制。政府在联邦、州和市三级都有监督,其中以联邦政府为主,因为只有在联邦一级有权决定减免税收。实际上税收制度是政府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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