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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筹集和管理机构的委托,对各项公益基金进行营运,并将所得收益或约
定的款项转移给指定的公益项目或受益人的业务,称公益基金信托。
公益基金信托是一种他益信托,其业务做法是:
(1)办理公益基金信托时要注意审查委托方机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及
指定用途和受益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2)开户。公益基金信托的开户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由委托方在金融信托机构开立代理收付帐户和公益基金信托
帐户,并将金融信托机构的帐号向捐赠、赞助和资助者公布,由他们直接向
受托的金融信托机构汇款,金融信托机构将它收入委托方的代理帐户;当款
项积聚到商定的额度时,转入其公益基金帐户,并开始计付收益。
这种做法适用于资助、赞助或捐赠者都是单位,时间比较集中,而且是
有组织地筹集资金的情况。
第二种做法是,委托方将筹集的资金集中起来,委托金融机构进行营运,
其做法与单位资金信托相同。这种作法适用于日常,不定期的,而且比较零
散的资助、赞助和捐赠款项的筹集。
(3)营运资金的要求。如公益基金信托向受益人支付的仅是营运收益,
基金本身长期不用、则受托金融信托机构选定资金用途时,主要要求经济效
益高、承担能力强、安全稳妥即可,期限可相对长一些。假如除收益外,还
要支付基金本身,则应按协议约定的期限保证到期收回,支付的收益则可相
对低一些。
(4)支付方式。公益基金信托在支付时,可以由金融信托机构先从公益
基金帐户划到代收付帐户。然后付给委托方指定的用款单位或受益人;也可
以将款项划回委托方的银行帐户,由委托方直接支付。
□劳保基金信托
劳保基金信托的劳保基金,除劳动部门和实行劳保基金统筹的行业或部
门的劳保基金外,还包括所有独立提留并管理劳保基金的国营、集体企、事
业单位以及其他合法经济组织。
劳动保险基金具有资金稳定、独立性强、财产可转移及保值要求的特点,
金融信托机构可利用融资和服务功能,既可帮助委托方形成独立的基金;又
能起到保值作用。其做法如下:
(1)根据委托方劳保基金的提留和积累制度,享受劳保基金的职工人数
和金额,与委托方商定劳保基金信托的管理方法,并签订信托协议。在管理
办法和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委托方各期劳保基金的交付时间、交付金额、
交付办法、收益率;受托方向受益人支付劳保金的金额、年限、方式等;受
托方支付给受益人的金额总数,应不高于委托方交付给受托方的劳保基金总
额加收益。
(2)委托方在受托金融信托机构开设劳保基金帐户,并按协议规定将款
项划交给受托方;劳动保险基金信托的统筹部门也可在受托方开立代理收付
帐户,由受托方代理收款。
(3)受托的金融信托机构应根据协议中委托方交付款项的金额和时间,
安排好运用计划,确保资金得到安全高效的营运,实现预期的收益。
(4)接协议规定的收益率和结转期限,将其应得收益转入基金。
(5)受托方根据协议规定的支付年限、支付方式和支付金额,向指定的
受益人支付各项劳保金。
(6)在营运和支付过程中,受托方定期向委托方提供劳保基金支付和积
存情况。
□个人特约信托
这是金融信托机构受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经营或处理其财产,以实现
其指定目的的业务。根据委托人不同的目的划分,个人特约信托大致有六种。
第一种是监护信托。金融信托机构受托对未成年人,或失去生活自理能
力的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信托。
第二种是遗嘱执行信托。这是金融信托机构根据委托人遗嘱的指定,或
经死者遗产关系人商定,或由法院的委托,对死者遗产进行的管理和处理的
业务。
第三种是赡养信托。指受赡养人的委托,管理和按指定用途支付赡养金
的业务。
第四种是抚恤信托。金融信托机构接受提供抚恤金的单位和个人的委
托,并按照其指定的方式为受抚恤人管理和支付抚恤金的业务。
第五种是捐赠与资助信托。指接受个人委托对其捐赠或资助的财产进行
管理或处理,最后实现对受益人的捐赠或资助的业务。
另外,金融信托机构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和自身的业务范围和职能,可以
接受的其他个人特约业务。
办理个人特约信托的主要做法:
(1)由委托人向金融信托机构提出委托申请及申请依据。委托申请应说
明:委托金额、财产形态、委托目的、委托事项、受益人姓名、受益条件、
信托财产使用范围或具体用途,以及财产管理与处理的要求。申请依据包括:
有关遗嘱或法律部门公证,裁定、判决及其他有效法律文件,与信托财产有
关人员或代理人的议定文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单位的证明文件等。
(2)金融信托机构对委托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同意受理时,与委托人签
订个人特约信托协议书。协方书除应列明同意受理事项和要求外,并应规定
双方责权,受托费用、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如果受理事项中包括执行债权
债务清理及有价证券管理,则应该特别列明授权内容。
(3)协议生效后,受托金融信托机构接受信托财产并分别进行处理。
(4)在信托期内,如果受益人死亡或不再具备受益条件,受托方可以与
委托方具体商定中止信托。
《钱生钱——企业金融手册》
委托与代理业务
委托与代理业务必须有严格的监督。
一、委托存款
□委托存款及其业务对象
金融信托机构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按指定的对象和用途,代为运用和
管理交付的资金称为委托存款。委托存款是金融信托资金来源的一种形式,
其实质是委托贷款或委托投资的保证金,因而它是与委托贷款或委托投资相
对应和相结合的一种存款人,委托人多是为贷而存的,这项资金的支配和运
用权限是属于委托者。
委托存款的对象和范围很广,凡需要委托金融信托机构代为发放贷款或
投资的单位,均可以向金融信托部门提供委托存款。在我国,目前委托存款
主要有财政部门委托基金、科研部门委托基金、企业主管部门委托基金。
□委托存款的程序及原则
金融信托机构在办理委托存款业务时的具体做法是:
(1)委托人提出存款要求,并说明存入金额和期限,经金融信托机构经
办人员审查其资金来源是否属规定范围。
(2)委托人,受托人(金融信托机构)、受益者三方签订委托协议,或
者由委托者与受益者两方签订协议。
(3)委托人在金融信托机构开立委托存款帐户。
(4)委托人将款项划入金融信托机构帐户,或者提交转帐支票通过银行
划款,作为委托贷款或委托投资的准备金,信托机构根据委托人意图和要求
进行贷款或投资。
(5)金融信托机构从款项入帐当日起开始计息。委托人交存金融信托机
构的委托存款利率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存款利率政策办理;委
托存款在未使用前,金融信托机构可以按活期利率计息。
(6)委托人到期提取存款,由原收受存款的金融信托机构将款项划回原
委托人帐户,或向存户开出转帐支票。
(7)存入的委托存款,委托人如果有急用,可以在尚未动用的委托存款
金额内支取。
金融信托机构存办理委托存款业务过程中还应坚持原则:委托存款可以
一次或分次存入,先存后用;专款专用;金融信托机构受托发放的委托贷款
或投资余额不能超过委托者交存的委托存款余额;受托发放的委托贷款或投
资的期限,不能超过委托者交存的委托存款的期限;已经发放的委托投资款
或贷款尚未收回时,委托人不能从信托机构取回相应的委托存款。
金融信托机构的存款余额如果大于已经发放的委托贷款或投资余额时,
对其超过部分,按规定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概念
委托贷款是指金融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存入的委托存
款额度内,按其按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
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信托业务。委托贷款业务也称特定资金信
托。
委托贷款业务的委托人,可以是中央各部委、企业主管部门、各大公司、
各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险机构、科研机构等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但其资金
来源必须正当仍自主支配使用,用途合理。
委托贷款可以按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按委托贷款的性质划分,可以分为固定资产委托贷款和流动资金委
托贷款;
(2)按委托贷款的用途划分,可以分为工业委托贷款、商业委托贷款,
农业委托贷款和科技委托贷款等;
(3)按委托人划分,可以分为中央各个部委的委托贷款、企业主管部门
的委托贷款、财政部门的委托贷款、企业的委托贷款以及科研单位的委托款
等。
□委托贷款业务办理的一般原则
(1)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应向金融信托机构提出申请,并必须明确贷款
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有关要求事项。
(2)委托人指定的委托贷款对象及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
和计划管理的规定;项目本身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委托人指定金融信托机构发放的委托贷款利率,必须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统一规定的各类贷款利率政策办理,并只应允许在规定的范围内浮动。
不能违反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和超过允许浮动的幅度。
(4)对于委托人指定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委托贷款,其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