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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生钱--企业金融手册-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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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业务是由融资租赁合同和供货合同构成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当事人
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三方。两个合同中的三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对
合同条款的变动都会影响到整个租赁业务的继续;而银行借贷信用中只涉及
到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双方关系,只需签订一个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信用与商业信用的区别
商业信用是企业之间以商品形式相互提供的、与商品交换直接联系的信
用方式。包括企业之间以赊销、分期付款、预付定金以及预付货款等形式提
供的信用。而租赁信用从融通物资的形式上看,虽然与商业信用类似以商品
形态提供的信用,并分期交付租金,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1.业务关系不同
融资租赁信用的业务关系涉及到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三个方面,租
赁公司不是中介人,而是当事人、融资人。商业信用则只是双边关系,只是
在供货人与购货人之间发生的业务关系。

2.转移的权利不同
商业信用实质上是一笔现金交易,商品的供需双方对设备买卖通过购销

方式转移了所有权;即或由于购货单位资金一时不足,而由销货方允许购货
单位在购入设备后分期付款,并收取延期利息,所签订的也只是购货单位与
供货单位之间的购货合同,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都属于购货人。而融资租
赁信用中的租赁购货合同,则是出租人根据承租单位指定的设备及其条件与
供货单位签订的,是三方合同的当事人,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属于出租
单位和承租单位。

3.会计处理方式不同
采用商业信用形式购入生产设备,由于所有权已属于购货单位,购货单
位应记入企业的固定资广帐目,并据此按规定提取折旧。在租赁业务中,尤
其是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的租赁业务,承租人不必将租入设备列入固定资产帐
目,也不提取折旧。我国目前在实际情况中,租赁设备大多数在租赁期结束
时作留购处理,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所以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
准则》规定在帐务上作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帐,并相应提取折旧,作交付租
金的来源。

□融资租赁信用与信托信用的区别
融资租赁信用与信托信用同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金融业务,其共同点是,
租赁机构与信托机构在信用活动中都起着中介的作用。但是,这两种信用方
式也有其不同之处。

1.信用的内涵不同
融资租赁信用是租赁单构通过接受客户(承租人)的要求,用自己的资
金购买并出租给客户设备,以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而金融信托信用是信托
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多种信用委托,通过委托和代理等方式,为客户办理资金
运用、财产处理及财务管理,或代办一定的经济事务,并为客户取得经济利
益或达到某种目的。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本身又可以表现为多种信用方式,比
租赁信用的内容要复杂得多。

2.资金的流向不同
融资租赁信用是租赁机构应客户的要求,为其垫付资金购买其选定的设
备,然后出租给客户使用。这种租赁信用的资金只能是由租赁机构向客户一
个方向流动。而在信托信用中,金融信托机构一方面可以接受需要资金的企
业的委托代为在社会上筹措资金;另一方面,也可以接受拥有资金、财产的
企业,或者个人的委托,代为运用、管理其资金或财产,以取得更好的收益。
这种信用中的资金,既可以由金融信托机构流向客户,又可以由客户流向金
融信托机构,其资金流向是双向的。

3.服务对象不同
融资租赁信用主要是为需要添置固定设备,特别是进行技术改造采用先
进设备的生产企业服务;而金融信托信用则是为拥有长期闲置资金或财产的
单位和个人服务,例如运用信托资金进行信托贷款或投资等。


三、我国融资租赁业概述

□我国融资租赁业特点
(1)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80 年代初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
先开办第一项国际租赁业务以来,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业务量增长十分迅速。
租赁合同的成交额由最初的几百万美元,发展到现在的几十亿美元。租赁业
务的经营范围日益广泛,租赁物件从小型单机到成套设备,从新设备到二手
货,从硬件到附带专利、软件,从各种运输工具到各类机械设备,种类繁多,
无所不包,日益成为企业引进技术、更新设备的一条重要渠道。
(2)我国现代租赁业从开创至今,一个显著特点是,租赁业务与利用外
资,引进技术相结合。我国专业经营租赁业务的公司大多是由金融、信托机
构开办的企业。在全国现有的租赁机构中,综合性租赁公司约占7O%以上,
这类租赁公司不但兼有金融与贸易的职能,而且经营范围广泛。我国目前的
金融信托、银行机构绝大多数都开办了融资租赁业务,并成为我国融资租赁
业的主导力量。
(3)我国现代租赁到目前为止,仍以融资租赁方式为主,租赁方式比较
单一。
□对融资租赁机构的管理
1.机构的设立
按照现行办法规定,申请设立中资的融资租赁机构,或兼营融资租赁业
务者,必须报经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审核后,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机构后报经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经贸委
(厅、局)审核上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同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审批。
同时,凡申请设立机构者,必须向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1)设立融资租赁机构的申请书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2)租赁机构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与经贸委(厅、局)
的审查意见书。
(3)组织章程。
(4)机构领导人名单及其简历。
(5)审批机关认可的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
可证》,批准经营进出口租赁业务的,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经营外汇
业务许可证》,并由经贸委颁发《进出口许可证》;融资租赁机构凭上列文
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

2.融资租赁的业务范围
(1)用于生产、科研、文教、医疗、卫生、旅游和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设
备及工厂和资本货物的租赁与转租赁。
(2)上述租赁业务所涉及的标的物(租赁至少1 年以上)的购买业务。
(3)出租物资残值的销售处理业务。
(4)与融资租赁有关的经济、技术咨询业务:
①商情咨询;
②金融咨询;
③商务咨询;
④技术咨询。

(5)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业务:
①境内、外外币信托存款;
②境外外币借款;
③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④外汇担保。
(6)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债券发行业务。
(7)与租赁项目有关的人民币担保业务。
(8)经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3.融资租赁机构的经营管理
融资租赁机构经营业务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1)租赁公司的融资额最高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的10 倍;
(2)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额不得超过租赁本公司自有资本金的30%;
(3)融资租赁机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的20 倍;
(4)租赁公司固定资产占其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超过10%。
融资租赁机构的业务必须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凡未经国家批准列入
固定资产计划规模的项目,出租方一律不得予以融资。
融资租赁机构及其金融业务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和
监督以及稽核,并在当地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资金帐
户;对于经营进出口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机构,其进出口业务要受对外经济
贸易部的领导和管理,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银行开立外币资金帐户。
此外,融资租赁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呆帐准备金制度,以准备补偿租赁风险损
失。


四、融资租赁的法律

□我国有关融资租赁业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代融资租赁业还在初创和发展时期,还没有专门的租赁立法。租
赁合同属于民法和合同法的范畴,必须根据其中有关条款来签订,使其受到
法律保护。

1981 年12 月23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章第二十
三条,对租赁合同的内涵作了如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财
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间财产维
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出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
租的财产交给承租方使用。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者时,租赁
合同对新的所有者继续有效。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赁物转让给第三
方承租使用,但必须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关于收取租金的标准,法律上没有
明确,当事人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中,对承租方和出租
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分别作了详细规定。属于承租方的责任有:

(1)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
或赔偿;
(2)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具等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给第三方或进行非方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
同;
(4)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属于出租方的责任有: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租财产,应偿付违约金;
(2)未按合同规定质量提供出租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未能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
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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