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如果牛仔能够了解西方一个思想流派的来龙去脉,他们就可以更好的理解所有这些成对关系:相互影响分析(Transactional Analysis;
TA)。TA(一个西方概念)从父母、成年人或孩子的角度分析我们事实上是如何与其他人相联系的。尝试着阅读一些有关TA的书籍,有助于你理解中国人的社会角色。但要记住,西方人认为“人们玩的游戏”是破坏性的,而东方人则认为关系角色是社会中唯一的游戏。
第十一章 竞争与和谐(2)
社会秩序的意识形态基础
对于竞争性社会秩序,西方人有一种意识形态基础,美国就有典型的例子。它强调市场竞争的假设性来源——诸如价值与质量、品牌认知与技术以及卓越的传统。这种意识形态基础就是言论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毕竟,市场的存在就是使得人们可以表达自己的愿望与需求。
西方人言论自由的最积极的市场是产品市场、政治、法律、教育和运动。上述每个领域都鼓励为了直接的、个人的收益而展开公开竞争。对东方人来说,西方人对个人利益的直接表达似乎是令人震惊的,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有关政治问题的争论。美国人为了获胜而进入政治领域,政治争论常常是怀有恶意的。当所有的选票结果出来后,一方获胜而另一方则成了败者。有些情况下,公正似乎存在于著名的法律专家之间的斗争中。即便是在医药研究领域,一项表面看上去完全人道主义的活动,个人想通过成为最早发现诸如艾滋病病毒而“获胜”的欲望可能使所有的性质变味。牛仔们为发现基因密码而展开激烈竞争,试图为生命本身申请专利。
与此同时,东方也有自己的意识形态基础:面子(face)。直接的竞争性行为往往会引起人们深深的厌恶情绪,因为这些行为会使个人及其家庭感到尴尬。直接地表示异义会破坏成对关系原则,从而威胁到整体的社会秩序。中国人在其早年时代就懂得了基本的社会原则:永远都不要公开表示异义。在美国深受欢迎的电视节目“交战(crossfire)”永远都不会出现在中国电视台上。
在东方社会中,与禁止公开表达异义相关的另外一个基本原则是:没有说出来的东西往往比说出来的更重要。中国人往往将他们的真实意思掩藏在在美国人看来过于客气和秘密的外衣下,因此你必须学会如何听弦外之音。美国人自然对这类对话感到摸不着头脑。
对中国人来说,政治永远都不具有竞争性意义,因为政治本身就是确保社会和谐的一切努力。这并不意味着现实生活中不存在政治竞争,但其具体表现形式为人们在暗中为争夺核心职位而努力,而并不表现为在公开的论辩中明确表达自己的政治上立场。同样,中国人的争议更多的是促进社会和谐,而不是支持个人的权力。科学、教育乃至体育同样也是充满竞争的领域。
一则关于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故事
东西方人最基本的分歧之一与利益有关。西方人认为存在两种形式的利益: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西方政府关注那样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不公平的”个人利益;牛仔们始终关注有关的“利益冲突”问题。只有在科学领域,利益冲突才公开存在,在这里,参与者为了个人权力而展开竞争:利益冲突使得参与的一方在竞争中处于高于另一方的地位。中国人之间则不存在这种冲突:一切都要服从公众利益。
大约是五年前,机会降临到一家美国公司的头上——与来自上海的一家由政府控制的公司成立经营移动电话的合资企业。我把一些美国公司介绍给来自上海公司的代表。最终竞争归结到两家公司之间。那时,中国的东道主对我说,“查理斯,我认为如果这两家美国公司能够联手共同开展这一项目的话,那就很好了。”这是一种相当中国化——而非美国人的——方式。
当我向美国公司提到这一点时,一家公司同意了。另一家公司的管理者回应到:“不可能!我们始终在与一切企业展开竞争;我们要单独做。”事实证明,这家公司正在暗中努力,试图收购另一家公司。集中攻势失败了。最后,两家美国公司都没有与上海的公司成立合资企业。共同合伙与收购,再见了……这一结果让中国人感到深表感遗憾,不可思议。
竞争与和谐——认识真相
一个社会的生存需要竞争与和谐并存。中国与美国的差异就在于对两种力量的相对平衡状态接受程度。
竞争促进变革,合作有助于稳定。过度强调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有害无益的。
在西方,竞争的意识形态基础是言论自由。
在东方,合作的意识形态基础是面子。直接的对抗有悖于儒家所提出的成对关系原则,威胁到整个社会秩序。
在西方,个人利益成为直接竞争的基础。在东方,不存在个人利益,而只有公众利益,这一点限制了人们的竞争意愿,并且使得竞争表现为间接竞争。
对商业活动的几点建议
1、 不要单刀赴会。单刀赴会就很明显地表明你采取的是竞争性的态度。不管你打算在中国从事哪些商业活动,只有采取合作的方式才能有望成功:“我们”而不是“我”。
2、
不要挑战儒家思想。与你合作的中国同伴一直生活在完全受儒家成对关系影响的文化氛围中,大多数成对关系强调的都是“主导与服从”。努力与你的同伴建立一种非常密切的关系——一种“朋友与朋友”式的关系。记住千万不要努力使自己处在位于中国人之上的地位。作为一名外国人,这样你会激发起中国人强烈的消极反应——这是几千年的中国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3、 读一下埃里克·伯尔尼(Eric Berne)的著作。美国式的互动影响分析有助于你理解受儒家社会秩序影响所形成的那个令人感到困惑的世界。
第十二章 合同与习惯(1)
好篱笆带来好邻居
——罗伯特·弗罗斯特(Robert Frost)
关注决策
根据惯例做决策。西方人的正义源自英国的习惯法这一传统。由一位被称之为法官的资深法律专家进行仲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对过去曾经解决过的法律案件对于当前争议所具有的关系做出判断。在思考有关惯例问题的时候,法官都是寻找那些始终潜在的法律原则。自然法(Natural
Law)进一步确证这种判断。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在缓慢地演化发展,但其最基本的原则仍然没有什么变化。
英美的正义制度假定,每个人天生就懂得市民行为的规则——即使在一个人并不具备正式的法律知识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在这一意义上,法律渗透到所有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存在于每个人的心里,要求每一个具有行为能力的人都为他(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就意味着,在法律面前,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平等地负有责任,因为每个人都懂得同样的法律,并且都应当在其行为之前就懂得法律。正义涉及到每个人。法官将同样的法律运用于富人与穷人、强大者与弱小者,没有什么两样。法律不会偏向于某些人,它是无私的、公正的、盲目的。事实上,对正义的形象比喻就是撑着天平的盲人妇女。法律是盲目的。
当看到某种商业提议的时候,牛仔们往往直观地提出这一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地吗?”如果不能十分确定,通常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他们会聘请被称之为律师的法律专家。牛仔们需要律师,因为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法律概念的内涵已经大大拓展了,不仅仅包括自然法以及由其引申而来的案例,而且还出现了大量的成文法。对牛仔来说,成文法就像是约束他们行为的带刺的电线篱笆,在这里,只有前沿法律有效。
让统治者做决策
在中国,法律并不来自于天国,甚至也不是来自于永恒的天命的力量,也非来自于立法机构。法律直接来自于皇帝,或者其新的代理人——中国共产党主席。对于诸如自然法之类的形而上学的问题,那些非常实际的中国人从不感兴趣。皇帝说的什么,法律就是什么。
从历史上的第一位皇帝开始,法律就一直是作为某种需要被写下来然后传给后继的每一个王朝的东西。毫无疑问,当毛主席与1949年夺得证券后,便对法律进行了修订。即便是在那时,正式的法律本身已经应该如何实施法律都可能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中国人并不诉诸法律,他们求助于那些负责维持市民秩序的权威。
在复杂的中国社会的每一层次,都有一个明确的统治人物扮演法官的角色,只负责解释针对本阶层成员的规章制度。在社会最基本的层次上,父亲为其所在的家庭阐释法律内涵。在最高层次上,皇帝为其所有的臣民——整个国家——解释法律。权力由其下传,他希望拥有针对位于其下的每一个更低层次上的人的绝对权威。反过来,要在实践中贯彻儒家的社会和谐思想,确保所有的成对关系的存在,绝对权威又是必要的。在中国,每位官员都有一个绝对的君主——除了位于其上层的官员之外。
不管谁主宰法律,其所考虑的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和会和谐。在同样的法律条件下,做出完全相同行为的两个不同的人受到的待遇可能完全不同,因为维持社会和谐所需要的具体条件是因时因势而异的。所有的中国人都知道社会和谐都有哪些要求。这方面的知识更多的来自于对惯例的熟知把握,而不是来自于像西方社会中存在的正式的案例教材与成文法。
法律概念
当龙与牛仔讨论有关法律问题的时候,他们心目中的法律概念是完全不同的。源于古老的西伯来、希腊和罗马的西方法律传统认为,法律高于一切人的行为,仅仅处于一神之下。东方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