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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思想史讲义-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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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方式并不意味着这些行为方式就是符合道德原则的。这翻译过来很浅显,但是一直到今天还不被大多数经济学家认可。进化论认为,最适应于善的结局者(演化到今天生存下来的那些人)生存得更长久。但摩尔指出,这样一些生存下来的幸存者毕竟仅仅意味着最适于生存者生存得最长久,而这不过是同义反复。所以“善的演化论”解释不能令哲学家们信服。斯宾塞告诉我们下述两条件结合起来能够证明进化得更多的行为也就是更好的行为,这两个条件是:第一,它们倾向于产生更多的生命,这符合我们的直观;第二,活着是更快乐的,使得更多的人不去自杀。这两个条件据说是伦理学的进化论解释的充分条件,但是,摩尔找到了很有意思的一些反例。我没用他的,我用的是今天的“第三种文化”叙述的例子。

第四部分 7。第三种文化

    今天所谓“第三种文化”的叙事者们有一本书,是100篇“第三种文化”的代表人物的作品或访谈,书的名字叫做《第三种文化》。第一种文化是科学文化,科学叙事的;第二种文化是人文文化,人文叙事的。这两种文化打了将近一个半世纪,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出来了自称是“第三种文化”的人物,他们既是科学家,又是人文学家。这些人在今天的学术界非常活跃,其中最活跃的一位就是霍金(StevenHawking),他来过中国。他们的叙事中有一篇是批评进化论的自相矛盾的逻辑论证方式的。他们说如果按照斯宾塞的逻辑论证;“狐狸去偷一只鸡在雪地上留下了脚印”这件事情,当进化论者看到的时候仅仅只有狐狸的脚印了,抓不住狐狸。按照进化论的原则我们可以解释狐狸是为了在雪地里留下脚印才去偷鸡。《第三种文化》还举了另外一个例子,在另外的一个访谈里边说“难道我们进化出来鼻梁是为了架眼镜的吗”?这也是很荒唐的一种论证。所以说进化论的荒唐在于它其实没有观察到全部的事物,只观察到了生存下来的事物,然后反过来用这些生存的事物的合理性去建构了整个自然界的过程,这是错误的。我们不能相信进化论可以解释今天的人类世界。哲学家在摩尔的时代(20世纪初)已经意识到了进化论的错误,它不适用于社会科学。社会学家或者理论家在20世纪50年代,整体性批判和放弃了达尔文的进化论的社会学解释——所谓“社会达尔文主义”整体。但是,很遗憾,到了今天经济学家还普遍接受这样的进化观点。

    小穆勒的《功利主义》的谬误

    自然主义的另一个代表人物是小穆勒,在《功利主义》一书中,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宣称,他从老师边沁那里接受了功利主义的看法。小穆勒宣称,快乐和免除痛苦作为目的是惟一值得欲求的事情。这是功利主义的典型看法,有点像快乐主义(享乐主义)。摩尔指出,把幸福定义为或等同于“快乐与免除痛苦”,这是亚里士多德早就批评过的看法。

    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

    幸福是什么呢?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或效用主义者说,幸福是惟一值得追求的目的。但是他们从没有解释过什么是幸福,没有回答亚里士多德关于幸福的问题。摩尔说,我们还需要考察享乐主义的论证通常采取的两种方式,第一种形式是纯粹利己主义的,第二种形式是功利主义的。当然,细致地说,利己主义不应该等同于自私自利主义,亚当·斯密强调使用selfinterested来表示利己,selfinterested是自利的、合理的、适度的,是一种自然情感。而利己主义是selfish的,是自私自利的。这两个概念完全不同,自私是过分的利己,违反了中庸之道。不自私或者完全利他又违反了自然情感,所以适度利己是对的。对应于利己主义的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最著名的口号是:所有人的效用之和的最大化是制定社会政策的基础,任何社会政策的制定应当最大化所有人的最大幸福。这就是边沁(JeremyBentham)当年的口号。他是当时英国最重要的立法者,强调根据效用主义原则来立法。利己主义,作为快乐主义的一种方式,主张每一个人都应当把追求自己的最大幸福当做终极目标。当然,利己主义学说承认,有时候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手段是靠给别人带来快乐,为了最大化我们自己的效用,我们施舍和帮助别人,让别人快乐,这是今天很流行的经济学家基本的对于利他主义的行为,包括雷锋的行为的经济学解释。摩尔把它叫做“另外一种利己主义”,它不同于刚才说的直接的利己主义,只最大化自己的幸福快乐的利己主义。因此有两个利己主义的版本,单纯的自私自利的利己主义和表现为利他主义的利己主义。当然我们今天还知道第三种利己主义,是正常的或者是“好的利己主义”,就是所谓英文的这个enlightenedegoism不同于selfishness,它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但不是单纯的自我中心主义,而是启蒙了的自我中心主义。为什么叫启蒙了的自我中心主义或者是启蒙了的利己主义呢?因为它考虑到其他人的利益,尊重别人的利益和产权,然后让我们一起来玩这个游戏,一起谋求福利的最大化,这是今天任何一个资本主义社会或者市场社会里边的大部分人所采取的立场,这就是第三种利己主义。它是自然的,是正常的。当然,摩尔没有用这个词。

    利己主义的两种形式不同于功利主义,它们是不重合的,也不是可以互相推演的。因为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所有人的效用加在一起被最大化,这是功利主义的目的,但是这显然不是利己主义者的目的和行为方式。边沁是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摩尔认为;“边沁关于快乐主义的主张是仅仅以快乐的量为根据的”,这批评很重要。经济学家试图把所有的幸福折合成单纯的量,但事实上,人类行为和人类的物质活动的发展,并不单纯表现为量的增长,而是质的发展。功利主义或者快乐主义仅仅以快乐的量为依据不是正确的论证。边沁说过:“如果快乐的量相等,那么小孩子的图钉游戏和诗是等价的。”而摩尔不同意这种看法,他认为存在着不同质的幸福,这就回到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摩尔继续反驳道;“它(功利主义)的当然含义是:判断行为的是非标准,是行为增进每个人的利益的倾向如何。此处,利益通常意味着列入一类的各不同的善之一种,而这些善之所以列入一类,仅仅由于它们是一个人通常欲求的,由于我们每个人追求自己的善,所以这些自己的善是我们生活的目的”,这种论证方式是一种同义反复,它不是一种哲学论证,这是不可接受的。摩尔的基本看法就是:善或者是幸福是不可定义的,是千差万别的,而且是最原初的、最简单的、不能再分解的概念。

第四部分 8。幸福和正义

    下面我们引一段奥克肖特的《哈佛演讲录》,他在其中引了康德的看法,我认为很重要。“关于幸福,过去没有普遍适用的原则,现在也没有可以据此指导立法的原则。因为对于幸福的看法随时代的不同而改变,而且他们对什么可以组成幸福的看法往往是不断地发生变化并前后矛盾。因此对这样一个问题要达到某种固定的、永恒的原则无疑是不可能的。没有人可以指导另一个人,告诉他如何才能得到他的幸福。”所以我们要想解放全人类,动机虽然好,但是“如何实现”却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因为我们不可以告诉他人什么是他们的幸福。康德说“无人有这个权利,强迫我们以他认为可以使其他人得到幸福的特殊方式得到我的快乐。相反,每一个人都有权用一种最适合他自己的方式来追求他自己的幸福,当然,前提是不能损害他人为追求他们自己的目的而奋斗的自由,只要这种自由无损正义”。实际上,这是康德对正义的定义,在《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的译本里,可以找到对应的段落。

    什么是正义?是所有有自由意志的人,通过对自由意志的主体判断找到一种社会秩序,它使得所有的人享有同等自由,这就叫正义。这也是康德所理解和定义的公民社会(civilsociety)。由于幸福是千差万别的,并且是摩尔所说的单纯概念,所以奥克肖特引了康德这段话来论证“自由成为追求幸福的必要前提”。没人可以告诉你什么是幸福,那怎么办?靠你自己。你是自由的,你可以自己去选择你认为幸福的方式。这才是追求幸福的第一前提——制度性的前提。自由在西方之所以成为第一原则,不是因为西方人喜欢自由,而中国人不喜欢自由,喜欢跪着生活;而是因为你要想追求你的幸福,就要有原则上的制度保证。所以从亚里士多德以来西方人就达成这样一种共识:因为不存在统一的幸福,所以必须给每一个人追求幸福的自由。这个论证很正确。注意,第一原则不是民主而是自由,民主是实现自由的手段,这是非常经典和重要的。

    对经验主义伦理学的批判

    回到摩尔的《伦理学原理》;“功利”(效用)这个词指的是什么呢?在古代的伦理学中它是指称“除道德之外的其他的善之手段的事物”。“效用”不指称“道德”,而是指称“达到除道德以外的其他善的目的和手段”。“有工具性的、能够当做工具来使用的,就是有效用的、功利的。”这是utility在古代伦理学中的含义。如果我们坚持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的立场,也就是功利主义的理性选择立场,实际上,我们就接受了这样一种论证。它强调的是什么呢?是对于手段的选择,而不问选择的目的是否符合道德。这是经济学理性选择模型通常的含义。在这里,摩尔的立场是两方面的。一方面,他同意今天经济学家所谓的后果主义,不能仅仅根据一个人的动机来判断他的行为好与不好,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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