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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水利资源如果较为丰富,人们可能对其加以利用的程度相比,也许是极其有限的。煤炭、金属矿石和地球上所能找到的其他有用物质,同土地相比更为有限。它们不仅严格地局限于某些地点,而且是可耗尽的,不过在某一地点和时间,即令可无偿得到它们,它们的储量也会远远超过所需的数量。海洋渔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数量实际上无限的自然赠品,但北冰洋捕鲸场已有很长时间不足以满足需求了,即令以很高的价格来支付捕捞费用,需求仍降不下来。南海捕鲸业因此而大大扩展,但也会照样把资源耗尽。内河渔场是数量非常有限的自然资源,如果不加限制地允许每一个人使用,就会迅速地枯竭。空气,在大多数情况下,甚至在我们称为风的状态下,对于每一种可能的用途在数量上总是足够的。海边或大河上的水运也是如此,不过在很多情况下,为这种运输方式服务的码头或泊位则远远不能满足需要。
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社会经济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某些最重要的自然要素、特别是土地的有限数量。这里我仅仅指出,只要某种自然要素的数量实际上是无限的,则除非能被人垄断,否则它在市场上就不会有任何价值,因为没有人会用东西换取可以无偿得到的东西。但是,一旦数量实际上受到限制,也就是说,一旦不能想占用多少就占用多少,该自然要素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就会具有交换价值。一旦某一地区对水力资源的需要量超过水利资源的供应量,人们就得为使用水利资源支付等价物。一旦耕作所需要的土地超过某一地方所拥有的土地,或一定品质和位置的土地不足以满足耕作所需,则这种品质和位置的土地就可以卖得价钱,就可以租出去收取年租。后面将详尽讨论这一问题,但是对于我们尚未充分论述的原理和推论,预先略作提示,往往是有用的。
第二章 论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
第一节 劳动或是直接用于所生产的物品,或是用于生产的预备性作业
生产对人类有用的物品时所使用的劳动,或是直接施加于该物品上,或是用于前面的作业中,这些作业旨在使随后的作业得以实现,也许对完成随后的作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制作面包时,施加在物品本身上的劳动是面包师傅的劳动;但是磨坊主的劳动,虽然不是直接施加于面包的生产而是施加于面粉的生产,也同样是生产面包所需劳动总和的一部分;播种者和收割者的劳动也是如此。也许有人认为,应把所有这些人看作是对此物品直接施加劳动的人,因为小麦、面粉和面包只不过是处于三种不同状态的同一物质。这里不准备对这一问题进行咬文嚼字的争论,不过除了上面所说的三种人外,还有耕作者,他为播种翻地,其劳动从未接触以任何状态出现的这种物质;还有制犁匠,他与面包的关系更为间接。所有这些人的劳动最终都从面包或其售价那里获得报酬,制犁匠也和其余人一样,其原因是犁除了翻土外,没有别的用处,因而除非犁地能增加土地的收益,使制犁匠的劳动得到充分报酬,否则谁也不会制作或使用犁。如果产品是以面包的形式使用或消费,则这种报酬就必须来自面包。面包必须足以对所有这些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付酬,所谓其他劳动者是指建造农场房屋的木匠和瓦匠、为保护农作物而修建围篱和挖沟的工人、开采或冶炼制作犁及其他农具所用钢铁的矿工和冶炼工。然而,这些人和制犁匠的报酬,并非仰仗于用一次收成制作的面包,而是仰仗于直到犁、房屋和篱笆用坏为止用所有各次收成制作的面包。而我们还必须加上另一种劳动,就是把产物从产地运到使用地点的劳动。这包括把小麦运到市场的劳动,把小麦从市场运到磨坊的劳动,把面粉从磨坊运到面包房的劳动和把面包从面包房运到最终消费地点的劳动。这种劳动有时是相当可观的:面粉可能是从大西洋对岸运到英国来的[1848年],小麦可能是从俄国中部运来的;而且除直接雇用的劳动者以外,还有车把式和水手,还有昂贵的器械,如船只,在建造船只时也花费了很多劳动。然而,这种劳动不是仰仗面包获得其全部报酬,而只是部分地仰仗面包,因而船只在其使用期内,通常用于运送各种各样的商品。
所以估算任何一种商品包含的劳动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计算的项目很多——也许有些人会认为是无限的,因为如果我们把制犁匠的劳动看作是制造面包所用劳动的一部分,为什么就不计入制造铁匠所用工具的劳动,为什么不计入制造这些工具所用工具的劳动,为什么不追溯这些物品的来源,把一切劳动都计算在内呢(会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的)?但是沿着这一台阶爬了一两步后,就会进入一个琐细得无法计算的领域。例如,设想一张犁在磨损以前可以用12年,则只需把制犁劳动的十二分之一列入每年的收获帐。制犁劳动的十二分之一还是-可觉察的数量。但是同一套工具也许足以供制犁匠锻制上百张犁,而且这些犁可在其12年使用期内为很多不同的农场翻土。所以,在一个农场一年的收获中所耗费的,不过是制作工具劳动的一千二百分之一。当把这一数量进一步分摊到每袋小麦或每只面包上时,一下子就可看出这种数量在和商品有关的任何实际意义上都是不值得考虑的。的确,如果工具制造者不劳动,就永远不会生产出小麦和面包;但是计入了他的劳动以后,小麦和面包售价提高的幅度却不会超过四十分之一便士。
第二节 用于生产随后劳动所需口粮的劳动
劳动间接地对物品生产起作用的另一种方式,也需要给予特别注意,即用劳动生产粮食,以维持从事生产的劳动者的生活。预先运用这种劳动,除对极小规模的生产以外,对任何生产活动都是必不可少的条件。除了猎人和渔夫的劳动以外,几乎没有一种劳动是可以立即得到报偿的。生产活动在获得成果以前,需要持续一定时间。除非劳动者在开始工作以前,就拥有许多食物,或者能够从别人那里得到补给,其数量足以使他维持到生产完成,否则他只能断断续续地一边寻找食物一边劳动。他是无法获得十分丰富的食物的。对于每一种获取食物的方式来说都要求已经有食物的储备。农业要花几个月的时间才能生产出食物。农民的劳动虽然不一定在整个时期都持续进行,但肯定会占用相当长一段时间。不仅农业事先不生产出食物是不可能进行的,而且必须事先备好大量食物才能使相当规模的社会完全依靠农业维持其本身。象英国和法国这样的国家,之所以能进行当年的农业生产活动,仅仅是因为这些国家或其他国家以往各年的农业已生产出足够的食物,可供养其农业人口到一个收获季节。它们之所以能生产出除食物以外的许许多多其他物品,仅仅是因为上一次收获结束时储藏的食物不仅足以养活农业劳动者,而且还能养活大量的工业人口。生产粮食储备的劳动是过去劳动的重大组成部分,要使现在的劳动能进行下去,就得有过去的劳动。但在这种劳动和其他种类的先前或预备性劳动之间是有区别的,需对其加以特别注意。磨坊主、收割者、耕耘者、制犁匠、车把式和造车工匠,乃至水手和造船工匠,只要被雇用,就会从最终产品即面包那里获得报酬,因为他们对于制作面包用的小麦付出过劳动或者提供过作业工具。为所有这些劳动者生产食物的劳动,虽然同其他劳动一样对于最终产品(即本次收获季节作出的面包)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它却不象别的劳动那样从最终产品取得报酬。这种先前的劳动已经从先前的食物取得了报酬。为了得到某种产品,需要有劳动、工具、原料和养活劳动者的食物。但是工具和原料,除了用于获取产品外,是毫无用处的,或者至少不可作他用,制造它们所耗费的劳动只能从生产出的产品得到补偿。相反,食物本身就是有用的,可直接用于养活人类。生产食物所耗费的并由食物所酬报的劳动,不需要从食物后来养活的劳动者的产品中再次取得报酬。如果我们假设一群劳动者既进行制造,同时又种粮食养活自己,则会有食物和制成品报偿他们的辛苦。但如果他们只种植原料和制造工具,则他们的辛苦只会得到制成品的报偿。
由于拥有可用于养活劳动者的食物而要求得到的报酬,是另一种性质的报酬,是因节欲而不是因劳动得到的报酬。如果一个人储藏有食物,则他有权在懒散中自行消费掉,有权用以养活侍候他或为他打仗、唱歌、跳舞的人。如果他不这样做,而是将食物给予生产劳动者,使他们在工作期间不致挨饿,他便可以而且自然也会要求从生产出来的产品那里得到报酬。单纯的偿还不会使他满意。如果偿还额与借出额相等,那他的处境还同原先一样,并没有因为推迟将节省的食物用于自身的利益或享乐,而得到任何好处。他力求自己的节制能得到某种补偿。他希望预付的食物在收回时会有所增加,用商业术语来说,就是希望得到利润。对利润的追求,在某种程度上通常会使他节省和积存食物,或者至少会使他不用积存的食物过舒适的生活。用于供养其他工人在生产工具和原料时所需的食物,也要由某个人预先提供,而这个人也要从最终产品那里获得利润。但却有一点不同,即此时最终产品不仅要提供利润,还要提供劳动的报酬。的确,工具制造者(例如制犁匠)通常并不要等到收获以后才得到报酬;农民会预先支付给他货款,而成为犁的所有者。但是,支付的贷款将从收获中获得,因为除非农民预期收获会使贷款得到偿还,并会带来利润,也就是说,除非收获在给农场劳动者带来报酬外,还有足够的余额来支付制犁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