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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在现今的竞争中,任何著述家都不能指望靠著书维持生活,靠杂志和论坛维持生活也越来越困难。今天,受过教育的人,能靠文笔维持生活的,只是那些从事比较辛苦而不愉快的文笔劳动的人。这种劳动,对于个人的名声并无好处。例如,与日报或中小型定期刊物有关的大部分劳动。总的说来,这种劳动的报酬确是很高,因为他们虽然面临常被人们称为“穷学者”(即依靠某些公共的或私人的慈善机构而受过专门教育的人)的竞争,但没有受到业余者的竞争,因为另有生活来源的人几乎都不愿做这种工作。这种种应该加以思考的现象是否同把著述活动看作一种职业的那种根本错误的观念没有联系?专门由为面包而出卖学说的人来组成人类的教师,这样的社会安排是否应该或者可以永久存在?这是十分值得思想家们注意的问题。
牧师的职业也同文笔职业一样,往往是一些能独立维持生活的人自愿参加的。他们之所以自愿,或是由于对宗教的热诚,或是为了教职的荣誉,或是因为教职能提供获得高额报酬的机会。目前教区牧师助理的薪水如此低微,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此。教区牧师助理的薪水,虽然由于舆论的影响,已大为提高,但就必须保持国立教会的牧师所应有的体面而言,以此作为他们生活的唯一来源,一般仍嫌不足。
某种职业的主要从业人员,如其生活费的主要部分另有来源,则其报酬与劳动强度相同的其他职业相比,不论多低都是可能的。这种职业的主要例子是家庭工业。那些主要生活费来自农业的家庭,在每户都从事纺织和编织的时代,他们所售产品的价格(构成其劳动报酬的价格)往往如此之低,以致需要有很完善的机制才能使他们在商业竞争中失败。这时报酬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其所生产商品的数量是否能够满足全部需求。如果不能满足全部需求,就需要有若干劳动者专门从事这种职业。于是,这种产品的价格,必须高到足以按通常的工资率支付这些劳动者的报酬。结果,家庭工业的生产者就可得到相当可观的报酬。但是,如果需求非常有限,家庭工业能满足这种需求而有余,那么,其产品的价格当然要下跌,跌到农民的家庭认为尚可继续生产的最低限度。苏黎世在欧洲市场上尚能与英国的资本和英国的燃料及机械相竞争,无疑是因为瑞士职工的生活费用并不是全部依赖于他们的织机。以上说的是副业的报酬。但是,劳动者具有这种补充财源的结果,几乎肯定(如果没有起反作用的特殊原因)会使其本业的工资按比例地下降。民众的习性(正如前面已多次提到的),不论在哪里,都只是要求具有某种能使他们建立起家庭的生活标准,并不要求超过这一生活标准。用来维持他们这种生活标准的收入,其来源有一个还是两个,都是一样。因此,如果收入有第二来源,那么,他们对其第一来源的要求就会降低,而且,人口会增加到一定程度,那时,他们虽有两种职业的报酬,但其所余不会多于只有一种职业的时候。至少,到目前为止情况是如此。
由于同样的理由,如果其他情况相同,那么,凡是职工家属可以作为助手的那些行业的工资,一般是最低的。这类劳动者在生活习惯上所必需的收入(他们几乎总是不断增殖人口而使收入降低),在上述那些行业里,是靠全家劳动取得,在其他一些行业里,则只靠男主人一人的劳动。这种全家劳动的收入,甚至可能比其他行业男主人一人的收入还要少。这是因为有一种直觉,即夫妇都有工作的时候,婚后的收入多于婚前,生活可以好些,所以对于结婚的慎重控制就大为削弱。例如,手工织机工人就是如此。几乎在任何编织业,妇女都能够而且已经和男子获得同样多的收入,子女在很年轻的时候就都开始工作,但是一家人的收入总额却几乎比任何其他产业都低,而结婚则比任何其他产业都早。在手工织机编织业中,有些部门的工资远远超过这一行业的一般工资率,但是,这些部门却未使用妇女和儿童,这是值得注意的。这些事实,可由1841年手工织机工人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加以证明。然而,不能以此作为论据,排除妇女在劳动市场上进行竞争的自由。因为,即使夫妇两人的劳动收入并不大于丈夫一人的收入,但是妻子可以不依赖丈夫抚养,这可能对妇女更为有益。不过,一家的主妇(独身的妇女又当别论)为了生活而必须劳动(至少必须在家庭以外的场所劳动),如果这是劳动阶级生活中的一个永久性要素,那决不能说是好现象。至于儿童(当然是指必须依靠父母的儿童),由于他们参加竞争而使劳动市场降低价格,则是限制他们参加劳动(多给他们接受教育的机会)的问题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五节 妇女的工资何以低于男子
妇女的工资何以一般要低于男子,而且要低很多,这是一个应该考虑的问题。妇女的工资,并非到处都低于男子。在男女从事同样工作的地方,如果对体力的要求一样,那么,男女的工资未必两样。妇女在工场里,有时与男子取得同样的收入。在手工织机编织业中也是如此。因为手工织机编织业的工资是按件计算的,所以对妇女的效率是一种确实的试验。效率相等而报酬不同,其唯一的原因就是习惯。这种习惯的形成,不是出于偏见,就是由于现在的社会结构。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几乎把所有的妇女都当作某些男子的附属品,任何属于男女共有的东西,男子照例能获得绝大部分。但是,主要的问题是关于妇女特有职业的问题。这些职业的报酬,大大低于男子从事的技能和不愉快程度与之相同的职业的报酬。其中有些情况是显然可以用前面已经说过的理由来说明的。例如家庭佣人的情况。家庭佣人的工资,一般说来,并不取决于竞争,而大大超过这种劳动的市场价值。在这一超过部分中,几乎与一切由习惯调节的事情一样,绝大部分为男佣人所取得。在雇主可以充分利用竞争的职业中,妇女的工资低于男子通常的收入。这是就业过剩的一种证明。即证明,靠工资维持生活的妇女人数,虽然远少于也靠工资维持生活的男子人数,但因法律和习惯允许妇女参加的职业为数较少,所以在妇女就业的部门,较之男子,仍是人员过剩。必须看到,人员过剩一旦达到充分的程度,就会使妇女的工资下跌到比男子的工资低得多的最低限度。妇女的工资,至少是单身妇女的工资,必须等于她们的生活费用,但无须高于这一水平。最低限度的工资,对妇女来说,是维持一人生活所绝对必需的最少金额。至于男子的工资,固然它最终也会因竞争过度而下跌,但其停留的最低点,总会高于一人的生活费。按照一般习惯,劳动男子的妻子无须补助其丈夫的收入。但是,男子的工资,至少须能养活其本人、妻子以及足以维持人口的若干子女。因为,如果不是这样,就不能维持人口。然而,即使妻子也有若干收入,夫妻的工资合计亦须足以养活他们自己及其子女(至少在若干年之内)。因此(一时的危机,或正在衰退的职业,又当别论),除了妇女的职业之外,被雇人员借以维持生活的任何职业,其工资是几乎不会跌到低工资的最低点的。
第六节 由限制性法律和团体组织造成的工资差别
以上论述都是在如下假定下进行的,即,竞争是自由的,不受任何人为的干涉,而只受天然的原因或一般社会环境的自然作用的限制。但是,法律或习惯可以进行干涉,限制竞争。如果有学徒法或同业团体的规定,使人们不易参加某种职业,或延迟其参加的时间,或课以费用,或加以刁难,那么,这种职业的工资就能大大高于它与一般劳动工资的自然比例。如果超过一般工资率的那部分工资不必使价格相应提高,又如生产者的人数有所限制,而他们生产的全部产品的售价不受限制,那么,这种职业的工资可以不受特别限制地继续高于它与一般劳动工资的自然比例。在许多文明的国家里,虽然有过这种对竞争的限制,但是现在或已被废止,或大为和缓,而且毫无疑问,不久就将完全被取消。然而,在某些行业中,在某种程度上,工人的团体组织(工会)逐渐产生同样的作用。固然,这些工会除非也限制竞争者的人数,否则永远不可能维持某种人为的工资率。但是,工会偶尔也确曾成功地达到过这个目的。在有些行业中,工人能拒绝外人作为满师职工或学徒参加其行业,除非参加的人数不多,并且服从其所规定的种种限制。在对手工织机工人委员会的证词中曾经提到,这种做法使困苦不堪的手工织机工人的悲惨状况愈益加甚。这些工人本身的职业已经人员过剩,而且几乎已经破产。其他许多职业虽然不难学,但是,那些职业的工人团体组织(工会)都设有障碍,使外人直至今日仍无法越过。
然而,这些工人团体在特有情况下采取的排他主义的做法虽然残酷,但总的说来,这些组织究竟是有益还是有害,这个问题,需要广泛地考察其行动的效果才能作出判断。在这种效果中,上面所说的事实并不是最重要的。工人有时会有个人的暴虐或威胁等恶行,对于这些恶行,任何严格的取缔都不为过,但是现在不讲这些。如果民众的一般习惯象现在一样不改变,那么,这种偏向一方的工人团体,即使确能通过限制某种行业的人数而提高该行业的工资,这种做法也只不过是在某一特定场所的周围设置堡垒,以防止过剩人口流入,只不过是使这个阶级的工资不取决于比该阶级更无远见和更无节俭习惯的阶级的增加率,而取决于该阶级本身的增加率。较少数人垄断其所得以防止较多数人参加分配,这初看起来似乎是不公平的。但是,即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