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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人们要求已经从事生产与积累的人节制消费,除非他们不但对目前生存的所有的人提供了衣食;而且对他们和他们的子孙任意生育的所有的人提供了衣食。这与以上所说的,是完全不同的问题。如果人们承认这种义务,并以此为行动的依据,那么,对于人口的一切限制(积极的和预防的)都将废除。结果,将无法阻止人口以最快的速度增长。由于资本的自然增长至少不会比过去快,因此,资本愈益不足。为了弥补这种不足,不能不以同样的速度增加税收。当然,还会力图迫使一些人劳动,不劳动,就不供养他们。但经验已表明从那些接受公家救济的人那里可得到什么样的劳动。他们不是因为工作而得到报酬,而是为了报酬去寻求工作。在这种清况下,劳动肯定没有效率。要使不能解雇的散工认真劳动,只能借助皮鞭的力量。毫无疑问,可以想象,人们都会默认这种异议。收税所得的资金,可以广泛地散布于一般劳动市场(法国那些支持劳动权利的人就是这样主张的),而不给予任何失业工人要求的在特定场所或特定职业上得到生活扶助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对个别工人的解雇权就可以保留。这样,政府的责任只是在就业不足时增加就业机会,那时,政府就同其他雇主一样,有权选择其所使用的工人。但是,即使工人非常有效地劳动,不断增加的人口也不能使生产按比例地增加。这一点,我们已经说过多次。结果,养活所有人口以后的剩余粮食,不论从对总生产量的比例来说,还是从对人口的比例来说,都将越来越小。如果人口的增长速度不变,而生产的增长速度减慢,剩余的粮食就将全部丧失。用以支持穷人生活的税收,将吸收一国的全部收入,最后终将使支付者与收受者融为一体。此时,由于死亡或谨慎明智的人口限制,已经再也不能延缓,而必然会突然地立即发挥其作用。在这期间,把人类置于蚁巢或海狸群之上的一切事物,都将被毁灭。
这种后果,那些有名望的著述家已在其著名的而且我们容易看到的著作中一再明白地指出。所以,对一部分有教养的人来说,忽视这种后果,是不可原谅的。以公众教师自命的人,忽视并且默默地放弃对这种后果的考虑,而对工资和济贫法高谈阔论,似乎不认为这些问题可以反驳,而认为这些问题并不存在,所以他们更是大损信誉。
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我们认为这是对的。但是,谁也没有权利生出孩子让别人去抚养。打算坚持前一种权利的人,必须完全放弃关于后一种权利的一切主张。如果有人没有别人的帮助甚至连自己都养活不了,那么,帮助他的人就有权对他说:我不打算抚养你所生的孩子。但是,有许多著述家和演说家,包括许多炫耀自己具有高尚情感的人,他们对生活的看法真是如此粗俗,以致认为无法阻止贫民在贫民习艺所内生育世袭的贫民。后世的人有朝一日一定会惊奇地问,当时依附这样一些传教士的,到底是些什么样的人?
国家对于所有已经出生的人,都保证其就业并得到足够的工资,这不是不可能的。不过,国家如果这样做,那么,不论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政府之所以存在的各种目的,都必须有一种规定,即:非经政府许可不能生孩子。对于自制,如果没有通常的和自发的动机,就必须有其他的动机来代替。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限制结婚(限制的程度至少要象德国有些州所实行的那样),或严厉惩罚生了孩子而无力抚养的人。如果社会把穷人人口的增加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它就能够抚养穷人。或者,如果社会对于穷人子孙的悲惨命运毫无道义感,那么,它对穷人人口的增加,就可以不加控制而让他们自己斟酌决定,对于穷人的生活,也可以不加照顾而让他们自己去维持。但是,一面让穷人自己维持生活,一面让人口自由增加,这样做是不可能不受惩罚的。
在慈善或就业的名义下,慷慨地给人民以财物,而不设法使谨慎明智的动机强有力地在他们身上起作用,这种做法是浪费对人类有益的财物,而不能达到任何目的。如果人民的生活状况明显地依存于人口的多少,那么,人民的最大的、长久的利益可以通过付出某种代价来取得,即为了改善当代人的物质福利和改善他们孩子的习惯而不惜作出任何牺牲。但是,如果不是让人们通过对自己的控制来决定工资,而是按照法律或社会感情保证他们得到一定的报偿,那么,不论你使他们的生活怎样安逸,也不足以使其本人及其子孙认识到,这样的生活水平需要以自己的节制来保持,而只会使他们愤慨地要求你继续保障他们自己和他们子孙的生活。
由于这样的理由,有些著述家根本反对英格兰的济贫法和一切救济强壮者的制度(至少,在没有一整套法律来预防人口过剩的情况下是如此)。伊丽莎白第43年公布的著名条例,就曾确定由政府向所有生活穷困的强壮者提供工作和工资。如果这一条例已经完全实施,而负责救济的行政人员又毫不设法抵消其自然的倾向,那么,毫无疑问,这个国家的土地和劳动的全部净生产物,现今都已被济贫税吸收。因此,马尔萨斯先生和其他的人早先作出反对一切济贫法的论断,是毫不奇怪的。即使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承认一种可受别人抚养的绝对权利,如果要断定这种权利不至于严重地影响勤勉的动机和谨慎明智的节制生育,仍然需要有丰富经验,并对济贫法的各种运用方法加以仔细的检查。但是,这已被最初的济贫法委员会委员所做的调查充分证实。这些委员虽然受到不当的责难,说他们是反对法定救济原则的敌人,然而他们却是最早充分证明,承认穷人有被救济权利的任何济贫法,与劳动阶级及其子孙的永久利益并不矛盾。英格兰各教区所收集的业经实验证明的各种事实表明,如果实行救济时给予[贫民]的生活必需品很充足,然而这种救济附有人们所不喜欢的条件,包括限制某些自由或禁止某种放恣,那么,生活抚养的保障对于人们的精神和习惯,不会产生有害的影响。如果附有这样的条件,那就可以认为,人们不可更改地确立了这样的信念:社会成员的祸福无须听凭命运来摆布;社会不仅能够而且应当保证其所属的任何个人不致极端穷困;即使有不能自己养活自己的人,只要他们限制放恣,他们就不会遭受肉体上的困苦,不必担心遭受这种困苦。这确实是对人类有益的,其本身也是重奏的,而且对今后再前进一步更是重要的。困此,对于这种法律,或对于这种法律所据以成立的原理,有意无意地加以非难的人,是人类最可恶的敌人。
第三节 用以补足工资的各种津贴
以上,我们谈了那些想规定工资数额和人为地使愿意工作的人得到适当劳动报酬的各种尝试。下面要研究另一种一般的救济方法。这种方法不主张干涉契约的自由,让市场竞争来决定工资,不过,在认为工资不够的时候,努力利用一种辅助的财源,补充工人的工资。例如,教区当局在1834年以前的三、四十年间采用的以“津贴制度”闻名的权宜的做法,就具有这种性质。当初采用这种制度,是因为当时农业连年歉收使粮食价格上涨,以致劳动工资不足以使农业劳动者的家庭获得通常数量的粮食。当时在上层社会流行的一种观点是,人民生了许多孩子,为国家增加了许多人口财富,他们是不应该因此而受苦的。这种观点,加上人道主义的感情,就使农村地区的官员以教区的救济金给予已经就业的人们。这种做法一旦被认可,农场主的直接利益就会迅速扩大,因为农场主承担的农业工人的一部分生活费用,能因此转嫁给同一教区的其他居民。这种做法的原则,显然是使每个家庭的钱财与其需要相适应。所以,其结果自然是:给予已婚者的,要多于独身者;给予家庭人口多的,要多于家庭人口少的。事实上,往往是按子女人数发给津贴。然而,这种做法,与直接的、积极的人口奖励,不是不可分的,用以补足工资的津贴可以固定地、同样地发给所有的工人。因为这一形式是这种制度所能采用的最不会遭到反对的形式,所以我们就假定采用这一形式。
这种做法,显然只是规定最低限度工资的另一种方式,它与直接方式相比,只有一点不同,那就是,直接方式容许雇主按市场价格购买劳动,以公共基金补足工资的差额。除此之外,它与直接方式没有什么不同。因此,对直接方式所作保证的全部批评,对于上述那种做法也都适用。这种保证,对于所有的工人,不论其人数多少,都答应给予一定数量的工资,从而完全消除了人口无限制地增加的障碍(不论是积极的障碍,还是由于谨慎明智而产生的障碍)。但是,津贴制度除了受到所谓“全部尝试只是为了调剂工资,而不是节制人口”的常见的批评以外,还有其本身特有的荒谬之处。这就是,这种制度必然以右手支付工资,而以左手收回工资。工资率的最低限额只有一种,不是人们能够赖以为生的最低限额,就是人们愿意赖以为生的最低限额。我们假定它是每周7先令。现在某教区当局因这份工资微薄得可怜而感到震惊,于是以慈悲的心肠把它补足到10先令。可是,工人拿惯了7先令,尽管他们也乐意多拿一些,但事实证明,他们宁愿靠7先令维持生活,而不愿限制其增殖人口的本能。工人的习惯,将不因教区给予补助金而有所改善。他们从教区拿到3先令,尽管因此人口大为增加,而使工资降到4先令,但仍能过同过去的生活水平一样的生活。所以,他们也许不用等到人口增加,其工资就会降到4先令,贫民习艺所里的失业工人,足以造成这样的后果。津贴制度实际上确曾起过这样的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