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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养活劳动者并提供工具和原料。这笔资本属于甲,而由乙来使用,乙得到的报酬是该资本产生的利润与付给甲的利息之间的差额。这是最简单的情况。
接下来我们假定甲的一万镑,不是借给乙,而是在有抵押的条件下借给土地所有者丙,丙用这笔钱筑篱、排水、修路或改良土壤,以此提高其地产的生产力。这一万镑被投在土地上,而没有被挥霍掉。它们会产生持久的报酬。如果使用得当,土地的产量会增加。足以在几年内收回这笔钱,最终使其增加好几倍。这样,这一万镑乃是用于提高国家的产量。它便是一笔资本。如果丙把土地租给了别人,他就会以高地租的形式得到报酬,而放债人甲则以利息的形式按约定的金额每年得到报酬。我们现在把所说的情况改变一下,假定丙并未用这笔贷款改良土地,而是用于归还以前的债务,或为子女存起来。这样用掉的一万镑是不是资本,取决于最终得到的人如何使用这笔钱。如果其子女把所得到的财产投资于生产,或者收回贷款的债主又把这笔钱借给另一个土地所有者去生产,或者收回贷款的债主又把这笔钱借给另一个土地所有者去改良土地,或借给制造商去扩充其业务,这笔钱就仍然是资本,因为用在了生产方面。
然而,假设这个借钱的地主丙是一浪荡子,他以土地作抵押借来的钱不是用于增加他的财产,而是挥霍浪费掉,用于声色犬马之好。在一两年内就用光,得不到回收,甲仍然象以前一样富有。但他不再有他的一万镑,而是有土地的扣押权,可以把土地卖掉来收回这笔钱。丙则比以前要少拥有一万镑,而没有人会比以前富有。有人会说,花费这笔钱时从中得利的人会比以前富有。毫无疑问,如果丙是因赌博而丧失了这笔钱,或这笔钱是被仆人骗走了,这仅仅是一种转移,而不是毁灭,得到这笔钱的人还可将其用于生产。但若丙花费这笔钱已得到相等价值的生活必需品或奢侈品,而这又全被他本人或他的仆役、宾客消费掉了,则这些商品将不复存在,而且没有生产出什么来替代这些商品。反之,若把同一笔钱用于耕种或制造,则在年终时,劳动所创造的产品便能抵消所发生的消费而有余。由于丙的浪费,本来在消费时能得到收益的资金被白白浪费掉了。卖商品给丙的那些人,固然可在这一交易过程中得到利润。但假如资本是用于生产,则建筑工人、篱笆匠、工具制造者和向劳动阶级供应消费品的商人也会创造出相等的利润,在约定期满时,丙会收回一万镑(且不说还有利息),而现在却失掉了这一万镑。因此,从总的结果来看,对社会是不利的,至少是有一万镑的差异,即丙的那笔非生产性支出额。对于甲来说,这个差异不是实质性的,因为他的收入是有保证的,只要担保是可靠的,市场利率保持不变,他就总能按原价将抵押品售出。因此,对于甲来说,对丙的地产的那一万镑扣押权实际上就是那笔资本。但对于社会来说也是这样吗?不是的,甲曾有一万镑资本,但这已经消失——被丙浪费挥霍掉了。甲现在的收入,不是来自其资本的生产物,而是来自属于丙的另一收入来源,或许是来自丙的地租,也就是说,来自农场主从他们自己的资本生产物中付给丙的款项。整个国家的资本减少了一万镑,整个国家的收入也有所减少,减少额等于把那一万镑当作资本使用所能产生的收入总额。损失不会落到甲的身上,因为挥霍者已经同意给予赔偿。挥霍者的损失也仅仅是社会所遭受的损失的一小部分,因为可以供债主使用和消费的只是利息;资本本身本来可以经常用于养活一定数量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可不断再生产出他们所消耗的资本,但现在他们却被剥夺了这种维持生活的资本而得不到任何补偿。
现在让我们进一步改变假设,设想钱不是借给某个地主,而是借给国家。甲将其资本借给政府去进行一场战争。他向国家购买所谓公债,即每年支付一定利息的国债券。如果政府用这笔钱修铁路,这笔钱便是用在了生产上,甲的财产仍然是用作资本。但因为现在是用于战争,用于向什么也不产生的军官和士兵支付薪饷,用于购买弹药,政府便处于丙的位置,即那个挥霍成性的地主的位置。作为国家的资本来说,甲的那一万镑已不复存在了,实际上就财富或生产来说,等于是扔到大海里了,虽然根据其他理由这样使用可能是正当的。申以后的收入不是来自他自己资本的生产物,而是来自对社会其余资本的生产物课征的赋税。对于社会来说,甲的资本没有产生任何收益来补偿这种支出。甲的资本已被花掉而不复存在了,甲现在所拥有的是对其他人的资本和劳动收益的要求权。他可以出售这种要求权,收回其资本的等价物,然后可将其用于生产。实际情况确实如此,但他收回的并不是他自己的资本,也不是他的资本所生产出来的东西。他的资本连同全部可能的收益已被毁灭了。他所得到的乃是另一个人的资本,此人愿意用自己的资本换取甲对赋税的扣押权。另一个资本家代替甲成了公众的债权人,而甲则代替这个资本家成了生产(或可用于生产的)资金的所有者。社会生产力不会因这一交换而增加或减少。政府用掉甲的钱时,国家的资本已被毁掉,已从生产中提取了一万镑资金,转用于非生产性消费,并把它毁灭了而未创造出等价物。
第五章 关于资本的基本命题
第一节 劳动受资本的限制
如果前面的解释已达到预定目的,则读者不仅对资本的定义已有了很全面的了解,而且还熟悉了具体的资本,熟悉了在各种复杂而含混的情况下出现的资本。这就足以使甚至外行的读者也能理解某些关于资本的基本命题或定理。全面理解这些命题或定理,乃是从黑暗走向光明的重大一步。
这些命题中的第一个乃是,劳动受资本的限制。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以致在日常用语中都有所表现;但是偶尔领悟某一真理是一回事,而经常承认该真理,不容许任何命题与其相违背则是另一回事,直至最近,这一公理还普遍受到国会议员和政论家的漠视;而与其不相容的学说仍在被大肆宣扬和鼓吹。
下面列举的日常用语,就包含有这一真理。把劳动用于某一行业,通常说成“把资本运用于”该行业。把劳动运用于土地,就是向土地投资。把劳动运用于制造业,就是向制造业投资。这意味着,劳动的规模要受资本的限制。其实,只要有了清楚的理解,就必定会同意这个命题。当然,“运用资本”是比喻性的说法,实际运用的是劳动,资本是一必不可少的条件。此外,我们常说“资本的生产力”。这种说法严格说来是不正确的。只有劳动和自然要素才具有生产力;即使能牵强附会地说资本的某一部分具有生产力,这也只是指工具和机器,这些东西,可以说能象风或水一样与劳动相配合。劳动者的食物和用于生产的原料,是没有生产力的,但若没有食物和原料,劳动也就无法发挥其生产力。劳动不可能超过可用于加工的原料和可供食用的食物的供应量。一个国家的人民,不是靠现在劳动的生产物而是靠过去劳动的生产物来供养的,其需要也不是靠现在劳动的生产物而是靠过去劳动的生产物来满足的,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但却常常被人忘记。他们消费的是已经生产出来的东西,而不是即将生产出来的东西。不过,在已经生产出来的东西中,只有一部分拨出来用于供养生产性劳动;因而生产性劳动不可能超过拨出来的生产物(即国家的资本)所能供养并供给生产用原料和工具的劳动。
然而,尽管以上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可人们长期以来一直认为,法律和政府在不创造资本的情况下,便能创造出劳动。不是靠使人们更加勤劳,或提高他们劳动的效率;这些是政府在某种程度上能间接地作出贡献的目标。人们认为,即使不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或能力,不促使懒惰的人去劳动,政府也能在不增加资金的条件下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一国政府可以靠禁运法制止某种商品的输入;这样一来,就可促使该商品在国内生产,因此而可以吹嘘使国家增添了一新的产业部门,把产量和就业人口数都堂而皇之地列入统计表,把所有这些都看作是禁运法给国家带来的利益。虽然这种政治算术在英国已受到一些人的怀疑,但在欧洲大陆各国还是很能蛊惑人心的。假如议员们意识到劳动受资本的限制,他们就会看出,由于国家的资本总量并未增加,因而他们通过法律转向新兴产业部门的那部分资本,必然是从其他部门提取或扣除的。这部分资本在新的部门所雇用的劳动量,也许和在原来的部门雇用的劳动量差不多。
第二节 但劳动并非总是达到资本设置的限度
然而,我们并不能因为劳动受资本的限制便推论说,劳动总是达到了资本设置的限度。资本可能暂时未得到使用,如在货物未售出,或资金未找到投资目标时就是如此;此时,资本未使任何劳动投入工作。或者可能没有那么多的劳动者来让资本供养和雇用。在新开辟的殖民地就发生过这种事,在这些地方资本有时因缺乏劳动力而被无所谓地花掉。斯旺河殖民地(现称西澳大利亚),在建立后的头几年就是一例。另外,有很多人靠现有资本供养,却什么也不生产,或生产出来的东西远远少于所能生产的东西。如果降低这些劳动者的工资,或在同样工资条件下使他们工作更长时间,或使其已由资本供养的家属对增加产量作出更大贡献,则某一给定资本就会使更多的劳动投入工作。生产性劳动者的非生产性消费,现在全都靠资本供应,可以停止这种消费,或把这种消费推迟到产品到手时,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