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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政治经济学原理-第10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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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生产费用的尺度
  既然不可能有交换价值的尺度,作家们便在价值尺度的名义下制造了一种概念;其实,把这个概念称为生产费用的尺度,或许更为恰当。他们没想有一种商品总是由同量劳动生产出来;对于这个假设,必须附加如下一点,即,生产中使用的固定资本必须始终与直接劳动的工资保持相同的比例,而且必须始终具有同样的耐久性;简言之,必须在同样长的时间垫付同样的资本,以使由利润构成的价值要素和由工资构成的价值要素都成为不变的。这样,我们就有了一种商品,它始终是在影响永久价值的一切因素的不变组合下生产出来的。这种商品的交换价值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因为(即使不考虑由供给和需求引起的暂时波动)这种商品的交换价值会因同它相交换的各种物品的生产情况的每一变化而改变。但是,假如这样的商品果其存在,则我们可以由此获得如下的利益,即,每当其他任何物品相对于这种商品而发生永久的变化,我们就可以知道,变化的原因不在于这种商品,而在于其他物品。因而,这种商品固然不适于用作其他各种物品的价值尺度,但是适于用作它们的生产费用尺度。如果一种商品相对于这种不变的商品取得了较大的永久购买力,这种商品的生产费用就肯定上升了;反之则下降了。这种生产费用尺度,就是政治经济学家一般所说的价值尺度。
  生产费用尺度虽然是完全可以想象的,但实际上它同交换价值尺度一样是不存在的。生产费用不变的商品是没有的。金银的生产费用是变动最少的,但是,即使是这些物品,由于原有的供给源泉的枯竭,新的供给源泉的发现,以及开采方法的改进,它们的生产费用也会发生变化。如果我们试图由货币价格的变动,来推定某种商品生产费用的变动,则所得到的结论应当尽可能参照其间货币本身生产费用的变动来加以修正。
  亚当·斯密认为,以下两种商品特别适于用作价值尺度,即谷物和劳动。关于谷物,他说,它的价值虽然每年变动很大,但是每个世纪的变动却不大。现在我们知道,这是错误的;无论是在英国,还是在英国从其得到一部分谷物供应的其他国家,谷物的生产费用都往往随着人口的增加而上升,随着农业的改良而下降。亚当·斯密所设想的谷物生产费用恒定不变,依赖于这两种对抗力量的完全平衡,但是,这种平衡即使实现过,那也只能是偶然的c关于作为价值尺度的劳动,亚当·斯密的话不是始终如一的。有时他把劳动说成是只在短期内适用的价值尺度,他说,劳动的价值(或工资)由一代人到另一代人的变动虽然很大,但是它每年的变动是不大的,有时他又说,由于一个男人每天通常的体力劳动,就这个男人而言,总是可以看作等量的努力或牺牲,因此,劳动是内在的最适当的价值尺度。但是,这一说法,无论其本身是否说得通,总是抛弃了交换价值的概念,而代以一个完全不同的、更类似于使用价值的概念。如果用一天的劳动在美国可以买到的普通消费品,比在英国多一倍,那么坚持认为劳动在这两个国家具有同样的价值,不同的只是其他各种物品的价值,则似乎是一种徒劳无益的狡辩。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就市场还是就劳动者本身而言,说美国劳动的价值比英国劳动的价值大一倍,都是正确的。
  如果目的在于获得一种近似的用以评定使用价值的尺度,则可以入选的最合适的物品或许是一个普通男子一天的口粮(以非熟练劳动阶级所消费的通常食物计算)。假如在某一国家,一磅玉米面可以维持一个男工一天的生活,那么,某种物品价值的大小,根据它可以换到多少磅玉米面,就可以估定。如果某一物品,以它本身或以它所能购买的物品,可以维持一个男工一天的生活,而另外一种物品则能维持一个男工一星期的生活,则就人类的通常用途而言,说后者的价值7倍于前者的价值,是有相当理由的。但是,这却测量不出这种物品对于持有者所具有的价值.这种价值可能在相当程度上大干(而不能小于)用这种物品所能购得的粮食的价值。
  我们不应把价值尺度的概念同价值规定者或决定价值的原理相混淆。当李嘉图及其他一些人说一件物品的价值由劳动的数量决定时。他们不是指这一物品所能换得的劳动量,而是生产这一物品所必需的劳动量。他们所要证明的是,这种劳动量决定了这一物品的价值,是这一物品具有这么多(而不是别的)价值量的原因。但是,当亚当·斯密和马尔萨斯说劳动是价值的尺度时,他们所说的劳动不是指生产一种物品或能生产这种物品的劳动,而是指这种物品所能交换或购买的劳动量;换句话说,是用劳动评定的这种物品的价值。他们的意思不是说,这种劳动量规定这种物品的一般交换价值,或者在决定该物品具有多大的一般交换价值上具有某种作用,而只确定它具有多大的一般交换价值,以及这种交换价值是否会因为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如果会发生变化,变化的程度又如何。混同这两个概念,几乎无异于忽略寒暑表和火的区别。
  第十六章 论价值的若干特殊情形
  
  第一节 具有连带生产费用的商品的价值
  我们已考察了在同一国家内商品交换在一切比较重要的情形下的一般价值法则。第一,我们考察了垄断情形下的价值法则,在这种情形下,价值由自然或人为的数量限制所决定,即由需求和供给所决定。第二,我们考察了自由竞争情形下的价值法则,在这种情形下,人们能够按同样的费用生产出无限数量的物品,物品的永久性价值由生产费用决定,只是价值的变动由供给和需求决定。第三,我们考察了混合情形下的价值法则,在这种情形下,人们能够按不同的费用生产出无限数量的物品,物品的永久性价值取决于为获得必需的供给而必须承担的最大费用。最后,我们知道,货币本身是属于第三类的一种商品;在自由状态下,它的价值,同这一类的其他各种商品的价值一样,受同一法则的支配;因而,价格同价值一样,遵循相同的法则。
  由上述可见,需求和供给支配价值和价格在一切情况下的变动,并左右其供给不为自由竞争的作用所决定的一切物品的永久性价值和价格,但是,在竞争制度下,一般地说,各种物品是按可以给予一切生产者阶级相等预期利益的价值相互交换,并按这样的价格出售的;不过,这种情况只是在各种物品按照它们的生产费用的比例相互交换时才能出现。
  然而,这里我们应注意到某些特殊情形,对于这些情形,上述交换价值法则是不适用的。
  有时,两种不同的商品具有所谓连带生产费用。它们都是同一生产活动或同一组生产活动的产品,其支出是出干二者共同的需要,而非部分支出是出于一者的需要,部分支出是出于另一者的需要。如果所产物品之一不是人们所需要的或者人们根本不用,则同样的支出不得不由二者之一承担。在生产上如此联合起来的商品是不少的。例如,焦炭和煤气是以同一原料在同一生产活动中生产出来的。从较不完全的意义上说,羊肉和羊毛也是这方面的例子,还有牛肉、牛皮和牛脂,小牛和乳制品,鸡肉和鸡蛋。在这里,生产费用与各种联合〔生产出来的滴品的相互价值的确定无关。它只决定它们的连带价值。煤气和焦炭必须一起偿付它们的生产费用,加上通常的利润。要做到这一点,一定量的煤气连同其副产品——焦炭,就须按照它们的连带生产费用来同其他各种物品相交换。但是,生产者的报酬有多少得自焦炭,有多少得自煤气,尚有待于确定。生产费用并不决定它们各自的价格,而只决定它们的价格总额。现在还没有一种原理能在二者之间分配生产费用。
  既然生产费用(法则)在这里对我们并不适用,我们就必须回到先于生产费用的更根本的价值法则,即需求供给法则上来。按照这个法则,商品的需求随同价值的变动而变动,而价值则自行调整,从而使需求与供给相等。这提供了我们所寻求的分配原理。
  假设一定量的煤气已生产出来,并按照某一价格出售,其副产品焦炭也以某一价格出售,这一价格连同煤气的价格能够偿付各种费用和通常的利润。又假定,煤气和焦炭按照上述价格分别出售,全部煤气很容易卖出,没有剩余,也没有不足,而同煤气相对应的焦炭却不能全部卖出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把焦炭全部卖出去,焦炭将以较低的价格出售。但是,这种较低的价格,加上煤气的价格,不能使制造商得到足够的报酬;整个煤气制造业不能抵偿各种费用及通常的利润,在这种条件下,将无法继续经营。因而,煤气必须以较高的价格出售,以弥补焦炭唯价之不足。结果需求缩小,产量有所减少;当煤气价格的上涨和焦炭价格的下降同时发生作用,使前者的销售量减少,后者的销售量增加,致使煤气制造业在现有规模下所生产的全部焦炭部有了市场时,二者的价格就不会升降了。
  或假设情况与此相反,按照现行价格,焦炭的需求大干满足煤气需求的生产所能供应的数量。现在,焦炭供应不足,因而价格将上涨。全部生产活动将产生高于通常利率的利润,从而吸引更多的资本到煤气制造业中来。尚未满足的对焦炭的需求将得到供给;但是,不同时增加煤气的供给,就不能做到这一点;而由于对煤气的现有的需求已经得到充分供给,增加的煤气只有降低价格,才能找到市场。其结果,虽然二者会共同产生为(抵偿)它们的连带生产费用所需要的收益,但是这种收益中由焦炭提供的部分比过去多,由煤气提供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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