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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任务、责任、实践-第8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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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谢。
  在今后的数十年中。这一点将显得特别的重要。今后的数十年将是一个变动的时期。如果不让企业、即使是大的和显然十分重要的企业可以死亡,那么经济体就会日益老化、僵化。那并不会阻止变化,而只会使变化不是采取逐渐调整的形式而是采取一种灾难性威胁的形式。
  对这种变化的社会影响需要一种缓冲。如何才能做到,我们已在前面讨论过(第二十二章中有关瑞典雷思计划的部分)。而雷思计划的优点正在于把对个人来讲可能是灾难性的事物通过市场机制的充分运用转化成为“可以保险的风险”。
  政府的成就能力也取决于企业和管理当局的自治。一种政治程序至多只能粗劣而痛苦地做出一些有关资源分配的决定。这将使得政府臃肿而负担过重,以致它完全不能行动,不能做出决定,不能恰当地从事于政府本身的工作。4
  社会也要求管理当局的自治。各主要组织的管理人员合起来成为多组织社会的领导集团。但是,一个健全的社会要求有一种多元的领导集团,这些领导集团有着不同的价值观、不同的优先顺序、不同的“风格”。一个健全的社会在各种职业和职业阶梯上、在各种观点上、在生活方式上要求有各种不同的选择。否则,它就退化为全体一致而失去其变革的能力。当变革的需要产生时——而这是经常会产生——没有一个人能想出一种与众不同的办法。而那种一致的行为则是领导集团中的每一个人都习以为常的,即使不是认为不可改变的,也认为是正确的“自然规律”。同时;那些不轻易适应于一个领导的一种准则的能干而有抱负的人则被排挤。
  一个健全的社会是“各种对立文化”的一个综合体。这些对立文化不一定要互相冲突——事实上,在一个健全的社会中,这些对立文化互相等重。但它们必须处于竞争共处之中。在一个关键组织的文化和生活方式日益成为社会助文化和生活方式的社会中,社会的健全要求主要领导集团的自治。它要求拥有自治的管理当局的自治企业。
  二、但是,社会也需要有一个健全而能起作用的政府,特别是在我们目前这样的一种复杂而互相依存的社会中。
  作为政治决策者的政府,现在也许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需要,而政府作为政治决策者的能力却日益由于政府的臃肿、规模过大以及官僚化而受到损害,日益由于政府承担过多事情、许诺过多、“做”得太多的倾向而受到损害。政府愈是虚胖,则实际上愈是软弱无力。5
  企业和企业的管理当局并不能使政府恢复健全。那是一项政治上的任务。但它们至少能认识到有此需要,并在制定企业同政府的关系时避免那些可能会削弱作为中央政治决策者的政府的成就能力的事.它们在这一领域中的责任是“不要有意识地造成损害”。(见下一章)
  
  多国公司
  三、经济自主和有效政府这双重需要在企业同政府间关系的一个重要问题上合并在一起了。
  多国公司(见第五十九章)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时期的一项中心经济成就,而且也许是本世纪最有成果的社会创新。但它也是一个困难的问题。所需要的是找出一种关系,保证真正的世界经济同各国政府的政治主权能和平共处。否则,我们就将损害或毁灭多国企业这项最有希望的进展并损害政治远见和政治行动以及建立政治社会的能力。
  四、仔细思考企业同政府间相互关系的需要,主要并不是由于企业危机的结果,而是由于政府的严重危机的结果。但是,企业管理人员必须把同政府和社会的关系看成是他们的任务。他们不能等待政治科学家或理论经济学家。同每一项“政府的侵犯”进行斗争的纯消极态度是不会有效的,而只会造成延误。所需要的是积极的、肯定的行动。
  我们所需要的并不是更多的法律。目前不会有什么国家苦于法律太少。我们所需要的是一种新的模式。但我们所能期望得到的只是对特殊问题的临时特定解决办法。可是,这些解决办法必须符合于以下的最低规定:它们应该保持工商企业和企业管理当局的自治和责任,应该保证一个能进行变革的自由而灵活的社会,应该能协调多国的世界经济部民族国家的主权,应该鼓励强大而有成就的政府。
  
第二十八章 绝不明知其有害而为之:责任的伦理
工商界人士约伦理:不恰当的问题——是领导集团而不是个别的领导者——成为一个专业人员意味着什么——责任的伦理——绝不明知其有害而为之——社会责任与“俱乐部成员资格”——经理人员的报酬和经济上的不平等——“金镣拷”——利润动机的夸张——独特的职能和公众的特性
  
  关于企业的伦理或工商界人土的伦理有着无数的说教和出版物,但其中绝大多数却与企业无关,而且同伦理也很少有关。
  一个主要的题目是普通的、平常的正直。我们被庄重地告知,工商界人士不应该欺骗、偷窃、撒谎、贪污或行贿。其他任何人也都不应该这样。男人和女人不能因为他们的工作或职位而有权违背个人的行为规范。但他们也不会由于担任了副总经理、市长或学院院长就不再是凡人了。总有一些人会欺骗、偷窃、撒谎、贪污或行贿。问题在于个人、家庭和学校的道德价值现和道德教育。但既不存在着一种独立的企业伦理,也无此需要。
  所需要的是对那些抵挡不住引诱的人——不论是企业经理人员或其他人——加以严惩。英国的地方法官在审理酒醉驶车案件时,如果被告出生身于一家知名的公立学校或牛津大学或剑桥大学,通常会课以较重的处分。而晚报上也会以“伊顿公学毕业生犯了酒醉驶车罪”的标题予以报道。没有人期望伊顿公学的教育会培养出一些戒酒的领导者。但伊顿的徽章即使不是一种表示特权的徽章,也是一种表示杰出的徽章。如果不对带有伊顿徽章的人比普通人严加惩处,那就违反了社会的公平感。但却并没有人认为这是一个“伊顿公学毕业生的伦理”问题。
  在讨论企业中伦理问题时的另一个通常的题目同伦理无关。
  例如雇用应召女郎招徕顾客这类事并不是伦理问题而是美学问题。真正的问题在于,“当我刮脸照镜子时,希望看到我自己是一个拉皮条的人吗?”
  有着严格要求的领导者的确是件好事。但严格要求在领导集团中并不普及,不论是在国王和伯爵、牧师或将军,甚或文艺复兴时期的画家和人道主义者这样的“知识分子”,  或中国传统的“文人”中,都是这样。一个严格要求的人所能做的只能是从那些违背他的自尊心和志趣的活动中退出来。
  近来,除了这些老的说教题目以外,又加上了第三个题目(特别在美国,更是这样):我们被告知,管理人员有一种“伦理责任”在其社区中发挥积极的和建设性的作用,去为社区的事业服务,把时间用于社区活动,等等。
  在许多国家中,这种社区活动并不适合于传统的习惯,例如日本和法国就是这样。但是,在社区有着“自愿参加”传统的地方,特别是在美国,的确应该鼓励管理人员参与社区事务和社区组织并在其中起着负责的领导作用。但是,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强迫他们去参加,也不应该依据他们对自愿活动的参与来对他们评价,给以报酬或提升。命令或迫使管理人员参与这类活动就是滥用组织权力,是非法的。
  一种例外的情况可能是那些企业的管理人员,其社区活动事实上是他们对企业职责的一部分。例如,电话公司的地区经理参与社区活动,而他在参与时,是作为其经理职责的一部分和他那公司的地区公共关系的代表来进行的。同样的情况也适用西尔士—罗贝克公司一个地区商店的经理。一个地区房地产经纪人参加了十几项不同的社区活动并且每日在不同的“服务俱乐部”中吃中餐。他完全清楚,他这样做并不是为社区服务,而是为了推销他的业务并猎取可能的顾客。
  但是,管理人员参与社区活动虽然是合乎需要的,但同伦理无关,同责任也很少有什么关系。那只是一个人作为一个邻居和公民所做出的贡献。而且那是在他的职务和管理责任以外的事。
  
  是领导集团而不是个别的领导者
  管理人员特有的一个伦理问题是由以下事实引起的,即各个机构的管理人员是集体地组成为多组织社会中的各个领导集团,而分别地来看,一个管理人员只不过是另一个同伙的雇员。
  公众是明确了解这一点的。即使是最大公司的最有权力的首脑也并不为公众所知。事实上,公司中的绝大部分职工也只是知道他的姓名而并不认识他的面容。他之所以能达到这样高的职务,可能完全是由于个人的才能和经过考验的成就;而他所拥有的权力和地位则完全是由于他的机构。每个人都知道通用汽车公司、美国电话公司、三菱公司、西门子公司、尤尼莱佛公司。但是,谁是这些大公司的头——或谁是加利福尼亚大学、工艺技术学院、伦敦盖伊医院的头,那主要只同这些机构中的管理集团有关并有直接利害关系。
  因此,把管理人员说成是个别的领导者是不妥当的。他们是“领导集团的成员”。但整个领导集团却的确拥有明显的、显赫的。权威的地位,因而它也就负有责任——本书前面各章中所讲的就是这种责任。
  但是,这些责任是什么呢?作为领导集团一个成员的个别管理人员的伦理是什么呢?基本上来说,成为一个领导集团中的一员就是成为传统上所讲的“专业人员”。成为领导集团中的一员就拥有地位、职位、声势和权力,因而也有责任。期望每一个管理人员都是一个领导者是不切实际的。在一个发达国家中,管理人员即使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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