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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海面上连石头影子都看不到,连一小块可以站立的地方都没有。”
1696年亨利·温斯坦利与领港公会谈判后达成一项协议:他得头五年的利润,以后50年领港公会分享一半利润。温斯坦利建造的灯塔于1699年完工,然而,1703年的一场大风暴把灯塔冲走了。温斯坦利、灯塔管理员和他手下的一些工作人员都送了命。那时这座灯塔的总造价为8000英镑(全部由温斯坦利负担),收入为4000英镑。政府给予温斯坦利的遗孀200英镑的抚恤金和每年100英镑的养老金。如果灯塔必须由具有公益心的人来建造,那么在伊迪斯通礁石上将有很长一段时间没有灯塔,不过还是私人利益占据了上风,人们甚至邀请了当时最伟大的工程师约翰·斯米顿用石头建造了整座灯塔。
1836年,在议会的强烈支持下,英国终于颁布法令把英国所有的灯塔授予领港公会,领港公会也开始了购买私人灯塔的行动。这一工作到1842年完成。从那以后,在英国不再有属于私人所有的灯塔了。这其中,购买斯克略斯灯塔花费了445;000英镑,相当于今天的700—1000万美元,用萨缪尔森的话来说,的确有人“靠经营灯塔而发了一笔大财”。
灯塔这种物品引起了经济学家关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一系列争论,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有完全解决,所以关于灯塔的话题还会继续下去。
私人物品消费的特征是排他性和竞争性。消费者通过购买获得私人物品,生产者提供这类物品有利可图,价格的调节使双方都能达到均衡,这些我们在前面都了解到了。但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不用购买也可以消费,因此公共物品没有市场价格,生产这种物品无利可图,市场就无法提供这类公共物品,这就是庇古所说的市场失灵,即市场机制在解决公共物品时的无能为力。
同样,像国防、基础科学研究这类公共物品是任何一个经济体都不能缺少的,它们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行和经济发展所必需的。所以政府必须干预经济,解决灯塔这类公共品问题。
保罗·萨缪尔森在他的《经济学》一书中说到:“政府提供某些无可替代的公共服务,没有这些服务,社会生活将是不可想象的。它们的性质决定了由私人企业提供是不合适的。”萨缪尔森还列举了国防、国内法律和秩序的维持,以及公正的契约的执行。萨缪尔森指出,公共物品有利于整个社会,作为一种公共事业就不该收费,维持这种公共事业的费用来自税收。
产权经济学家从另一个角度谈论灯塔,产权理论的奠基人,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哈里·科斯在1974年发表的《经济学上的灯塔》,根据美国在七灯塔制度的研究反驳了私营灯塔无法收费的观点。他还证明了,即使是灯塔这样的公共物品也可以实现私有化成为私人物品。
或许,下面这个保护动物的例子会让我们更加吃惊。
保护大象的好方法
对于共有地的悲剧,我们已经清楚了,那么该如何保护那些濒临灭绝的鲸鱼和大象呢?
人们采取了各种方法,其中有些确实令我们感到不可思议。在津巴布韦,原本大象是属于全体国民的,村民们仅仅通过向观看大象的游客收费来获得收入,但是后来,他们提出了一个新的保护大象的方法,把大象分给村民,并且允许向那些捕杀大象的猎人们收费。
“这太荒唐了,简直太恶心了!”,这几乎成了人们面对这项政策的第一反应。
质疑的声音不断传来,况且,打猎不可能保护大象,因为这会鼓励人们对大象的猎杀,“传统智慧”再一次占据了上风。
可是,经济学家们发现了其中的奥秘并给出了正确的解释。事实上,鸡的存在就是这个道理,人们喜欢吃鸡肉,这就给了另一些人们饲养和照顾鸡的动力,听上去的确有些矛盾,甚至不可理解。津巴布韦的村民们可以从活着的大象身上得到更多的好处,而不是无助地面对死象。
在津巴布韦,人们的行为的确发生了变化,人们更多地关心大象,他们希望大象越多越好,这样就能够向游人们收取更多的费用,于是他们积极地为大象留出生存地带,积极配合警察阻止那些企图偷盗象牙的捕猎者。
可是这个方法,太可怕了,并且,偷猎和捕猎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因为无论如何,结局都是大象被杀死了。经济学家说出了两者之间的差异,偷猎者会拼命地捕杀他所遇到的每一只动物,可是如果大象的所有权归村子所有,而不是归国家所有,人们保护大象的努力会明显地提高,因为猎杀大象毕竟只是一种短期致富长期崩溃的道路。
在津巴布韦,70年代中期人们开始实行这样的产权分配政策,尽管允许捕猎,可实际上,津巴布韦的大象数量一直在上升,1979年,这里的大象最少的时候仅剩下2万头,5年间减少了70%,然而随着实行新的政策,到1989年,津巴布韦的大象已经有6。8万头,尽管同一时期非洲所有的大象总数都由于偷猎而下降了一半,可唯独津巴布韦的大象在增加,而且挣扎在贫困线上的村民,已经用大象赚来的钱修建了学校和医疗站了。
当然,尽管津巴布韦的村民们非常开心,可是,有些环保主义者却无法忍受这种政策,他们认为捕杀是不道德的。也许这样的政策并不完美,可是它让我们在津巴布韦看到了更多的大象。
灌溉权的拍卖
将共有产权变更为私有产权,有助于社会效率的提高,那么究竟该怎么分配才公平合理呢?
新发现的山洞是属于发现山洞的人,还是属于山洞入口处的居民呢?似乎你会毫不犹豫地说,是属于居民,这体现了公平的原则。进一步,如果发现者在山洞的旁边发现埋有稀世珍宝,那么它属于发现者还是属于周围的居民呢?我想你多半会陷入沉思。更复杂的问题是,如果在山洞里发现了大量的天然气矿藏,而又有一个公司宣布它愿意以1000万的价格买下整个矿山,那么我们又该怎么分配呢?
经济学家最初绞尽脑汁也没有任何收获,不过天才的弗农史密斯首先在实验中找到了人们在分配产权时的思维习惯。
最简单的实验被称作“最后通牒实验”,假定,A和B分10美元,先由A提出建议10美元中A打算分多少,比如A分8美元,B分2美元,B有可能拒绝,如果B拒绝了这2美元,实验者就会收回10美元,A和B将1分都得不到。从理性的角度说,得到2美元自然比什么都得不到强,所以B应该接受A的建议。这个实验之所以被称作最后通牒,就是说A向B的最后通牒,如果不接受,那么谁都得不到。史密斯分别在学校、市场做了多次相同的实验,结果大多数A实验者都选择了5美元,这充分体现了人们在分配时对公平的渴望。
最有趣的是接下来的实验,这里充分体现了经济学家的智慧。首先,经济学家们让实验者先做了5分钟的智力测验,谁的分数高,产权就归谁,谁拿走这个财产权利,就在后面的实验中扮演A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几乎没有B会拒绝A提出的方案,他会觉得,产权分配给强者之后,哪怕只分配给B2美元,也比不给强。经济学家发现,最终统计分配的结果,峰值不是出现在5美元,而是出现在4美元,也就是说,智力测验得分高的人觉得自己应该拿大头。就如同人们认为,能力强的人理应获得更多的权利,这与人类最初等级意识是一致的。
更精彩的是第三个实验,首先随机选两个人配对后进行智力测试,获胜的一方获得10美元的分配权,然后他将这个权利到市场上去拍卖一个价格,因为这个权利总共值10美元,所以他会叫价10美元。当然,如果有人购买了这个权利,他就会拥有分配10美元的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峰值不是5也不是4,而是2美元。因为A首先花了一笔钱获得了产权,因此他肯定会制定对自己有利的分配方案。但是如果A制的方案太不合理了,比如分给B仅仅1美元的时候,就出现了B拒绝的情况,因此最后的峰值是出现在2美元。史密斯由此得出了重要的结论,产权和交易制度能够消除分配的不合理性。
然而,在真实世界里,产权的分配往往并不是这么简单。因为产权的确立会影响受益者的权利,但由于大家往往会为了各自的利益喋喋不休,下面我们用灌溉权作为例子,看看最初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英国普通法有过这样的规定,从河中取水应遵循所谓“河岸原则”,也就是说,河岸所有人对其土地上自然流淌的水流有绝对的或较为绝对的优先取用权利。
但在美国西部和西南部,该原则却一变而成为“先占原则”,取水讲究先来后到。两种原则的区别在于,河岸原则允许人们想取多少水就取多少水,先占原则却只允许合理的使用。
并且,关于英国的河岸原则,1882年科罗拉多最高法院的一个判决书中有过这样的解释:“那里气候很干燥,土壤贫瘠,几乎是不毛之地,因此,人工灌溉对农业是绝对必要的。否认优先占有原则,所有这种财产的大部分价值就被破坏了……我们的结论是,普通法理论上应该让河岸所有人对他土地上自然水道中流淌的水流享有权利——即使他并不对其进行有益的使用也享有,这在科罗拉多州是行不通的。”法官的判决书很清楚,科罗拉多的农业要靠地表径流的灌溉,但在水量有限的情况下,应当保证所有人的灌溉权。
可是如果有更加需要灌溉权的人,可能并不在靠近河流的地方,先占原则就使得些最迫切用水的人直接享有了权利,这样更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那么究竟是该公平还是该鼓励效率呢?
似乎不同的法律给出的回答也不相同。有人说,法律应当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