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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力——不论是已经存在的还是将要创造出来的——的总需求都集中于他,他已经代替了私人资本家,或者是变成了他们的代理人,他自己已经变成了典型的资本家。他立于想要实现新组合的人们和拥有生产手段的人们的中间。他在本质上是属于一种发展的现象,虽然只是在没有中央权力机关领导整个社会过程的时候。他使新组合的实现成为可能,他好象是以社会的名义授权人们去组成这种新的组合。他是交换经济的主宰。
Ⅲ
我们现在讲到了我们的分析借以进行的第三个因素,即 “生产手段的新组合”和信用。虽然所有三种因素形成一个总体,但第三种却可以形容为经济发展的根本现象。我们把新组合的实现称为“企业”,把职能是实现新组合的人们称为“企业家”。这些概念比通常的广一些,同时又比通常的狭一些。广一些,是因为首要地,我们所叫做的企业家,不仅包括在交换经济中通常所称的“独立的”生意人,而且也包括所有的实际上完成我们用来给这个概念下定义的那种职能的人,尽管他们是——现在逐渐变成通例——一家公司的“依附的”雇用人员,例如经理、董事会成员等等;或者尽管他们完成企业家职能的实际权力具有任何其它的基础,例如控制大部分的股权。由于是实现新组合才构成一个企业家,所以他不一定要同某个别厂商有永久的联系;许多的“金融家”、“发起人”等等就不是同某些具体厂商有永久的联系,但他们仍然可以是我们所说的企业家。另一方面,我们的概念比传统的概念要狭一些,它并不包括各个厂商的所有的头目们或经理们或工业家们,他们只是经营已经建立起来的企业,而只是包括实际履行那种职能的人们。可是我认为,上述定义只不过是更准确地表达了传统理论真正所意指的东西。首先,我们的定义同普遍的定义在区分“企业家”和“资本家”的根本之点上是一致的,不论所谓“资本家”被认为是货币所有人,货币请求权的所有人,还是物质财富的所有人。这个区别是今天的共同特点,并且已经在很长的时间内成为共同的特点了。其次,它也解决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普通的股东是不是一个企业家;它也抛弃了把企业家看作是风险承担人的这一概念。还有,普通对企业家型的描述所用的一些辞藻,诸如“首创性”、“权威”或“远见”,是同我们的方向完全一致的。因为在循环流转的例行事务中是没有这种品质存在的余地的,而如果这一点已同这种例行事务本身中变化的出现严格分开,那么在企业家职能的定义中,重点会自动地转移到后者。最后,有些定义我们能够径直接受。特别是有一个为大家所熟知的可以追溯到J.B.萨伊的定义:企业家的职能是把生产要素组合起来,把它们带到一起。因为只有在要素是第一次组合时,这才是一种特殊的行动——而如果是在经营一个企业的进程中去做时,就只是例行的工作——所以这个定义和我们的定义是相一致的。当马塔雅在《企业家利润》中把企业家定义为接受利润的人时,我们只须加上本书第一章的结论,即在循环流转中没有利润,以免把这个表述追溯到离我们的表述太远的地方。而这个观点也并不是与传统理论完全违背的,这可以由“企业家既不获利,也不受损”一语来表明,这是由瓦尔拉严密得出的,但也是许多其他作家的成果。在循环流转中的趋势是,企业家既不获取利润,也不遭受损失,也就是说,他在那里没有特殊的职能,他简直就是不存在;但是代替他的是,有一种不同类型的厂商头目或企业经理,我们最好不用企业家这个名称去称呼他们。
相信一种制度或一种类型的人的有关历史起源的知识能够直接向我们表明它的社会学上的或经济上的性质,那是一种偏见。这种知识常常引导我们去理解它,但却不能直接得出一种关于它的理论。更加虚伪的是这样一种信念,认为一种类型的 “原始”形式事实上也是“比较简单的”或“比较原始的”形式,也就是说,原始形式比起后来的形式来,能更加纯粹地表明本身的性质,并且具有较少的复杂性。可是情况常常与此相反,除了其它的原因之外,还因为日益增长的专门化可能使职能和性质鲜明地表现出来,而在比较原始的状况中,由于和其它的职能及性质混合一起,则是比较难于认清的。这种情况在我们的例子里也是如此。在一个原始游牧民族的首领的一般地位中,很难把企业要素同其它要素分开。由于同样的理由,小穆勒时代以前的大多数经济学家未能把资本家和企业家分开,因为一百年以前的制造商是一身而二任的;自是以后,事态的进程肯定促进了两者的区分,就象英国的土地占有制促进了农民与地主的区分,而在欧洲大陆则这种区分偶尔仍被忽视,特别是在农民耕种自有田地的场合。但在我们上述的场合,仍然有很多这样的困难。早期的企业家,不仅照例也是资本家,他还常常是——在小企业,他今天仍然是——他自己的技术专家,只要是即使在特殊的场合也并不邀请职业性的专门家的话。同样,他过去和现在都常常是他自己的买卖代理人,他的办公室的头目,他自己的人事经理;有时甚至在日常事务中是他自己的法律顾问,尽管他自然照例要雇用律师。正是履行一些或所有这样的职能,经常占用了他每天的时间。实现新组合之作为一种职业,只不外是作出并执行战略上的决定,虽然正是这一职能,而不是他的例行工作,形成了一个军事领袖的特点。因此,企业家的主要职能必然表现为总是同其它种类的活动混在一起,后者一般必然要比主要的职能居于显著地位。故此马歇尔的企业家定义,那就是,只是把企业家职能看作是从最广义说的“管理”,自然会使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表示赞同。我们不接受这个定义,就是因为它没有把我们认为的主要之点表达出来,而这是使企业家活动与其他活动具体分开的唯一要点。
可是有些类型 ——事态的发展已经逐渐使这些类型产生——特别纯粹地表现了企业家的职能。“发起人”的确属于这种人,不过有些限制条件。因为,暂且不管归于这一类型的人的社会和道德地位方面的联系,发起人常常只是接受佣金而参与工作的代理人,在筹资开办新企业和资金通融方面从事财务技术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他不是新企业的创立者,也不是这一过程的推动力量。然而,他也可能是后者,于是他就象一个“职业的企业家”。但是现代型的“实业领袖”更密切地和这里所意指的相适应,特别是当人们在这两方面看出了他的存在:一方面,譬如说,有20世纪威尼斯的商业企业家,或者在后来的类型中有约翰·劳;另一方面有乡村的当权者,他把诸如一家农村酿酒厂、一家旅馆和一个商店与他的农业及他的牲畜贸易结合起来。但是,不管是哪一种类型,每一个人只有当他实际上“实现新组合”时才是一个企业家;一旦当他建立起他的企业以后,也就是当他安定下来经营这个企业,就象其他的人经营他们的企业一样的时候,他就失去了这种资格。这自然是一条规则,因此,任何一个人在他的几十年的活动生涯中很少能总是一个企业家,就象一个工商业者很少能从来没有一个时刻是一个企业家一样,不管其程度是多么微小。
由于充当一个企业家并不是一种职业,一般说也不是一种持久的状况,所以企业家并不形成一个从专门意义上讲的社会阶级,如同 ——例如——地主或资本家或工人那样。自然,企业家的职能对成功的企业家及其家人将会导致某种阶级地位。这种职能也可以给一个社会历史的时代打上它的烙印,可以形成一种生活方式,或一种道德的和美术的价值制度;但在它本身,它并不表示一种阶级地位,也不以一种阶级地位为前提。而且由此可以获得的阶级地位,也并不就是一种企业家的地位,而是根据企业的资金如何使用,以土地拥有或资本家为特征的。于是,金钱财产或个人品质二者的继承,均可以使这种地位保持在一代人以上,使子孙后代进一步从事企业开发比较容易一些;但是企业家的职能本身却是不能继承的,制造业家族的历史已经充分表明了这一点。
但是,现在决定性的问题产生了:为什么实现新的组合是一个特别的过程和一个特种 “职能”的目标呢,每一个人都是在尽可能好地进行他的经济事务。诚然,他自己的意愿是从来不会尽善尽美地实现的,但是最后他的行为是由他的活动的结果对于他的影响所定型的,以便适应通常不会突然变化的环境。尽管一个企业从任何意义上说从来不可能是绝对完善的,可是到时候它会接近于相对的完善,就周围的世界、社会的条件、时代的知识以及每一个人或每一个集团的视野相对而言。新的可能性继续不断地由周围的世界提供,特别是新的发现被继续不断地增加到现有的知识宝库中。为什么个人不能尽量利用新的可能性,就象他利用旧的可能性那样,并且根据他所理解的市场情况,去养猪而不养牛,或者甚至选择一种新的作物轮种,如果这样能被看作是更加有利的呢?有何种特别的新的现象或问题,不能在已经建立的循环流转中找到,而却能在那里产生呢?
虽然在习惯了的循环流转中,每一个人能迅速地合理地行动,因为他对于他的行为根据确有把握,并受到所有其他人的与这一循环流转相适应的行为的支持,这些人转过来又期望他从事合乎习惯的活动,但是,一旦当他面临一种新的任务时,他就不能单纯只是这样去作。虽然在习惯了的渠道中他自己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