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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古疑墓-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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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古疑墓

关于盗墓的一些法律知识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损毁的对象包括两类:一类是可移动的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珍贵文物包括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珍贵文物依法分为一、二、三级,是否属于珍贵文物由有关部门鉴定确认。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另一类是不可移动的珍贵文物,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而故意损毁。
  根据刑法第32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名胜古迹的管理制度。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故意毁损名胜古迹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界限。区别在于:(1)对象不同;(2)对情节的要求不同。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以情节严重为条件;而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没有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
  根据刑法第32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过失损毁文物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是指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2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2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五、倒卖文物罪
  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倒卖文物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对象不同。
  根据刑法第:32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六、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是指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2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界限。区别在于:(1)目的不同。犯本罪具有窃取文物的目的,而后两罪不具此目的。(2)行为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限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后两罪一个限于珍贵文物、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一个限于名胜古迹。(3)行为方式不同。本罪限于盗掘的方式,而后两罪可以包括任何方式的损毁。如果是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过程中,又损毁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应当以本罪处罚。
  2.区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窃取文物的,仍以本罪论处;盗掘其他墓葬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窃取他人已挖掘出来的珍贵文物的,也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3.关于本罪的既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的既遂,至于是否窃取了文物,并不影响成立本罪的既遂。
  根据刑法第32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八、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是指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保护制度和国家对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所有权。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与盗掘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行为对象不同。
  根据刑法第32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依照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法定刑处罚。
  

看守所监规
更新时间2008…5…20 17:47:32  字数:493

 一。认真学习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深挖犯罪根源,努力改造思想,重新做人。
  二。遵守学习、生活、作息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教人员的管理教育。不得妨碍管教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严禁侮辱、漫骂、殴打管教人员。
  三。保持监所正常秩序,不准高声喧哗、煽动哄闹、打架斗殴、欺压他人;不准索要他人物品;不准教唆犯罪;不准散布反动、淫秽言行;不准携带、制作、隐藏危及监所和人身安全的违禁物品。
  四。爱护国家财产,不准损坏监所设施。
  五。搞好个人和监所卫生,保持内务整洁,患病要服从治疗,不准伪装病情。
  六。彻底交代罪行,检举揭发犯罪,不准窜通案情,不准策划抗审。
  七。必须互相监督,发现有违反监规和企图逃跑、行凶、自杀、破坏等行为的应立即报告,不准隐瞒包庇,严禁打击报复检举人。
  八。看守所在押人员享有的法定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一经受到侵犯即可揭发控告,但不得诬告、诽谤。
  九。看守所在押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监规,看守所对违反监规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训诫、责令反省、上械具;对构成犯罪者,将依法从严惩处;对有立功表现者,将酌情依法从轻处理。

第一章 奇怪的热带雨林
更新时间2008…5…9 21:10:50  字数:2073

 “原来这就是传说中的热带雨林啊,我还是第一次进,激动啊。靠!死蚊子竟敢咬我,小心我把你拍扁了红烧!”
  “蛇……蛇啊,好大一条蛇,比我手指还长,救命啊……咦,不好意思看错了,是蚯蚓。喂喂你们等我下,我把他抓来红烧。”
  “这鸟不拉屎鸡不生蛋的地方也有古墓?我们是不是跑错地方了?”
  “怎么还没到啊,我们要不回去算了,再这样走下去会出人命的。”
  “啊……我讨厌热带雨林……”
  听见朱飞在一旁不停的鬼哭狼嚎,方强实在是忍无可忍了,骂道:“你要是再唧唧歪歪叫个不停,我保证这里马上会出现你的墓。”话虽这么说,但方强自己觉得奇怪,他们现在所在的位置是云南西南部,属于热带雨林气候。在这里终年湿润的土地,气候炎热潮湿,雨水充沛,为植物的生长提供了非常优越的环境条件。茂密的森林终年常绿,宛如一条翡翠项链。他们一行人在这茂密的林子里小心翼翼的行进了三四天,看见旁边的植物越来越高大,种类也逐渐变得繁多,然而奇怪的是,所遇到的动物却越来越少了,由原本的触目可及,变成了现在要走几十分钟才能看到一两只鸟类。方强估计要是再这么走下去,除了自己这几个人之外再也见不到其他能动的玩意儿了。虽然对热带雨林气候并不是很了解,但他知道这绝对不是什么正常的事情。不禁心头一沉,产生种不详的预感。
  在这里抬头不见蓝天,低头满眼苔藓,密不透风的林中潮湿闷热,脚下到处湿滑不小心就会摔倒。这里光线暗淡,虫蛇出没,人们在其间行走,不仅困难重重,而且也很危险。若不是情事所迫,方强两人打死也不会来这种鬼地方。这事如果要细谈起来还得从一个月前说起。
  方强和朱飞是从小玩到大的邻居,一直到现在还是同班同学,可谓青梅竹马,两小无猜,关系自比亲兄弟还亲。他们的父亲都是名普通的矿工,每天在不见天日的矿井里一直从早忙到晚,以赚取一家人最基本的生活费,日子虽然艰辛,但也能凑合着过,至少温饱是没什么问题了。然而不幸的是矿井却在半个月前突然发生了坍塌事故,方强和朱飞在那个时候同时失去了父亲,也同时失去了生活的依靠。
  父亲的死对两人的打击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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