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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6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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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司法程序”。其实,舆论没有强制性,它的力量仅在于公开和公正。而另有一些人,拒绝采访或为采访设置障碍的原因只有一个——舆论界妨碍了他搞司法腐败,妨碍了他搞“关系案”、“人情案”。一个公正的审判,是不会害怕记者旁听或采访的。 

        《检察日报》记者王松苗说:在有些地方,打官司便是“打关系”几乎成了公开的秘密。直播使“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直接面向群众,挖掉了“暗箱操作”的土壤。 

        过去,在“暗箱操作”的情况下,法院有无数理由拒绝记者旁听。它们有的直来直去,谎称审判涉及机密或隐私,也有的采取拖和磨的办法,以把记者拖疲、拖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一名学者表示,实际上,公开审判是我国法律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法律早已明确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至于过去曾经发生过的一些用这样或那样借口禁止、阻碍公开审判的做法,是与法律精神本身相悖的。公开审判的原则是要保障这样一种权力,即公民的知情权,以便在审判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法律这样规定有多方面的意义:首先,它以此来显示其公正性。法律规定数不胜数,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原则,即公正性。如果一个法律或法规是不公正的,它也就失去了本身存在的意义。而公开审判是对执行法律的监督,它让愿意旁听审判的公众了解这一审判和对这一审判的合法性及公正性作一客观的评价。其次,它以此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参讼者来说,法官的判决将对他们的利益发生直接的关系,而对这些法官来说,他们能否客观公正地执法,也对他们的执法形象产生巨大的影响。公众的参与实际上将审判置于一种监督之下,这种监督是无形的,但也是最直接的。最后,新闻界对审判的关注,并非局限于新闻界本身,而是代表了广大公众对这一审判的关注。因此,虽然公开用电视直播审判是一种形式,但这种形式显示了法律精神。同时,较之公众个人的旁听,电视直播能为更广大的媒介受体所接受,也就会有更大的影响力,受到更大范围内的监督。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专业的硕士生杨红雷说:“这种方式太好了,让我们这些学法律的人感到,法律在现实中得到重视了。我们看到审判的程序非常严格,辩论也比较精彩。就是我们学法律的,不少人也是第一次看这种庭审现场,以前知道能旁听,可真去的话又要跑路,又要拿证件登记,也就没去过。老百姓就更是如此了,一是本身案子可能是事不关己的,二是真上法院旁听,对法庭还很陌生,心里会有些发怵,也就不去了。这下,一打开电视,想看立马就能看到了,新闻媒体一下子把这便利送到了老百姓面前。法律主动地接近了百姓,走进了千家万户。” 

        北京大学法律系的王寒冰说:“庭审直播有利于消除人们对法庭的神秘感。可以让老百姓明白他们的权利,了解基本的法律、法庭常识。也给了人们一个标准,让人们看看高素质的法官是怎么办案的。中央电视台搞的现场直播,意义不在于这个案子本身,而主要是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中国政法大学肖建华博士说:“这次直播,应该和公开审判联系在一起看。公开审判原则在民诉法中早已有之,但实际中对社会公开、对群众公开还是有差距的。一般老百姓弄到法院旁听证还是很不容易的。有人担心公开后,老百姓会冲击法庭,这本身就是一种衙门作风,应当相信老百姓对法律的见解。” 

        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硕士生刘永贵说:“我认为这种方式应当在有条件的地方广泛推广,只是对某个案件的公开是远远不够的,应当把受媒体关注的、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公开出来,让老百姓了解真实的情况。老百姓有种担心,认为法官判案会‘吃两头’”。这也是因为缺乏相应的监督。而且,公开审判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有一个评判。” 

        人民大学法院法理学硕士生周永胜说:“对于国人讲,一直缺乏一种程序意识。他们习惯于只看重结果,不重视过程。中国人推崇‘包青天’,不管案子怎么审,只看怎么判,只要符合惩恶扬善的道德观念就行了。我们认为法律的公正性很重要的一点取决于程序本身。美国的辛普森案,尽管民众有各种各样的不满情绪,但它是按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的,所以它的审判结果得到了美国民众的尊重。其实,只要是按公正严格的程序,我们无论有什么样的结果都应当尊重。这次直播,从某种意义讲,也是促进人们对程序的重视和关注。” 

        家住北京市东城区的李先生说起公开审判和舆论监督,感触颇深,因为他前不久刚有一个官司开过庭。1997年5月份,他因遭出租车司机拒载拖伤险些死于非命,而向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进行了投诉。然而,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不仅没有及时调查处理,反而说他一次次去找“干扰了局里的工作”,是“无理取闹”,拖了一年多也没有将处理结果告诉他。于是,他以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告上了法庭。此案7月8日公开审理,有两家新闻单位的记者旁听。“开庭后,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不准录音、不准记录。既然是公开审理,允许人家记者旁听,为什么不让人家记者录音和记录,究竟害怕啥?庭审中有个记者想出去方便一下,审判人员讲,要出去就不能再进来了。另有一家新闻单位的一个记者晚到了二三十分钟,审判人员也不让进去旁听。既然是允许公民自由旁听,为什么晚到的就不让进、进来的就不让出去!” 

        一位教师说,公开审判无疑是在表明,法院的审理判决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包括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加透明度,以保证司法公正。然而,事实上,现在很多法院对记者旁听和采访报道都有很多十分苛刻的限制条件,诸如不让录音、录像、记录、拍照等,其实这些是一个记者采访时必要的手段,若在旁听时不让文字记者记录、录音,不让摄影记者拍照,不让电视台记者录像,这些记者怎么进行报道?万一再打起新闻官司来,手中又有何凭据,要真正做到公开审判,就必须有真正的舆论监督。 

        这次公开庭审透露出许多令人欣喜的审判方式改革信息。像法庭审理过程中所展示的证人到庭当庭质证、当庭合议、宣判、合议庭说明认定事实的理由等,都是法律以及审判活动本身所要求、当事人所希望而以往在法院审判活动中不愿做或难以做到的事情。这充分反映了北京一中院在庭审规范化改革方面的努力。 

        公开审判只是一种程序和形式,电视直播也只是审判公开的一种方式,它们的实质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将法庭审判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以确保司法公正。 
        在文明社会,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人都被承认具有某些与生俱来、不言自明的权利,而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公民又把一些权利以权力的形式赋予国家。“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维护权利,社会就在这种权利和权力的相互制衡和尊重中运转着。”丹尼尔·戈特说,“司法被当作其中一个最具权威性的不偏不倚的平衡器。”然而权利与权力、自由与秩序的矛盾共同体并不总是相安无事,“因此,司法也常常处于尴尬的失重境地”:强调总体秩序和安全容易导致权力对权利的蔑视,这无疑是司法腐败的发源地;而强调个体自由,又可能使私人权利膨胀得越来越具有攻击力和伤害性,相形之下司法的权力则显得苍白而无能。 

        如果说法律不过是万千规则,司法就是一场规则游戏。法律越来越健全、法治却越来越遥远的现状让人们更清楚地认识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对司法的关心,不仅传达着一种对规则有序的社会生活的要求,也包含了对个体自由权利被尊重的渴望。它既是遵守,又是索取;既要游戏,又要规则。 

        这或许很矛盾,但却是人类难以割舍的天性。公开审判将会使我们更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定为治国方略。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精辟阐述。实行依法治国,必须确保司法公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如果说一次犯罪是污染了水流的话,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西方哲人的这一比喻是形象的,更是发人深思的,它告诉人们:司法不公会带来怎样的恶果。 

        依法治国,司法必须公正! 

        附录 

        本书部分案例摘取自《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南方周末》、《现代女报》等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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