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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话,我以为是为了表明时间的距离和两件不同的行为。第二,我们的作者的另一个错误,就是他认为以撒之给予雅各以“福分”以及命他做“他的弟兄之主”
,是因为他有“长子名分”
;我们的作者拿出这个例子来说明只要是有“长子名分”的人,因此就有做“他的弟兄们之主”的权利;但是,《圣经》原文却非常明显地告诉我们说,以撒绝没有想及雅各曾买了长子名分,因为,当他对雅各祝福时,他根本不当他是雅各,而仍当他是以扫;以扫也不以为“长子名分”和“福分”之间有这样的联系;因为他说:“他曾欺骗了我两次;他从前夺走了我长子的名分,你看,他现在又夺了我的福分”
;如果“做他的兄弟们之主”的“福分”是属于“长子的名分”
,以扫不应该埋怨,说是第二桩是欺骗,因为雅各所得的,只不过是以扫在出卖自己的“长子名分”给他时所卖出的罢了。 因此,很明显,支配权——假如上述的话是指此而言的话——并没有被理解成为属于“长子名分”。
14。
在那些先祖的时代里,支配权不是指继承人的权利,而仅仅是指较大部分的财产,这从《创世记》二十一章第十节上看是很明白的;撒拉(亚伯拉罕的妻子)以以撒为嗣子,对亚伯拉罕说,“你把这使女和他的儿子赶出去,因为这使女的儿子不可以与我的儿子以撒一同继承产业”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使女的儿子在他父亲死后不可以有承受父亲产业的同等权利,而是应该现在就分得他的份儿,到别处去。因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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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便看到这样的话(《创世记》第二十五章第五至六节)
:“亚伯拉罕将一切都给了以撒。亚伯拉罕只得把财物的一部分送给他庶出的众子,趁着自己还在世的时候,打发他们离开他的儿子以撒。”这便是说,亚伯拉罕把财物的一部分分给他的所有其余的儿子们并打发他们离开,他所保留的财物却是他的产业的最大部分,由他的继承人以撒在他死后承受;但是以撒不曾因为做了继承人而有“做他的兄弟们的主”的权利,假如他有这种权利的话,为什么撒拉想要用赶走他的办法,来夺去他的一个臣民与奴隶呢?
15。那么,像平常的法律所规定那样,“长子名分”的特权,不过是双份财产,因此,我们看见,在摩西以前的先祖时代——我们的作者常自夸是从这个时代得出他的模式的——绝不会有人知道或想到长子名分会给任何人以统治权,或帝位,会给任何一个人以支配他们兄弟的父权或王权;这种情况,假如以撒和以实玛利的故事还不能证明,请读者查查历代志上第五章第一至二节,在那儿会看到这样的话:“以色列的长子原来是流便,因为他污秽了父亲的床,他长子的名分就归了(以色列的儿子)约瑟,但是按家谱他不算是长子;犹大胜过一切兄弟,君王也是由他而出,而长子的名分却要归约瑟,”这个长子名分是什么,雅各在给约瑟祝福(《创世记》第四十八章第二十二节)时,用这样的话对我们说,“并且将我从前用弓用刀从亚摩利人手下夺得那块地,我都会赐给你,使你比众弟兄多得一份”
,由这些可以明显看出,长子名分不过只是双份产业,而且历代志的原文也显然与我们的作者的学说相反,说明支配权并不是长子名分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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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它告知我们说,约瑟虽有长子名分,而犹大却有着支配权。我们的作者既举出雅各和以扫的例子来证明支配权是嗣子支配他的众兄弟的权,我们只能认为他是很欣赏“长子的名分”这一个名词罢了。16。
首先,它只是一个拙劣的例子不足以证明依照上帝的意旨支配权是属于长子所有,那是因为,幼子雅各——不论他怎样得来——却是得有这种权利的人;如果这例子可以证明任何问题的话,它只能够证明同我们的作者相反的意思,即是“支配权之指定给长子,不是出自神的授予”
,假使是的话,他便不能变更。 因为,如果按照上帝或自然的律法,绝对权力和帝位应属于长子和他的继承人所有,因而他们是最高的君主,他们其余的兄弟们都是奴隶,那么,我们的作者便给予我们以理由来怀疑长子有没有权力让渡这个支配权,使他的后裔受损害。因为我们的作者曾经告诉我们说:“那些从上帝或自然得来的授予物或赏赐品,任何人类的低级权力都不能够加以限制,或制定任何与它相反的法规”。
17。
第二,我们的作者所提出的这个地方,《创世记》第二十七章第二十九节)同一个兄弟支配别些兄弟,或以扫服从雅各这些事情,都毫无关系;在历史上,以扫显然从来就没有服从于雅各,而是自住在西珥山,在这个地方,他另行建立了一个部族和政府,自己便是他们的君主,正如雅各是他自己的家族的君主那样。 如果把这句话中的“你的众兄弟”和“你母亲的众儿子”加以考察,绝不可以照字面解释,认为是指以扫,或认为雅各对以扫有个人的支配权;因为以撒知道雅各只有一个兄弟,他不会使用“众儿子”和“众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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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这两个名词的。 这些话要照字面解释既很不准确,也不能确证雅各有支配以扫之权,在《圣经》故事中,我们看见的正好与此恰恰相反;因为(《创世记》第三十二章)雅各有好几回让以扫做”主“
,自称为他的仆人;并且(《创世记》第三十三章)
“他曾经七次俯伏在地向以扫为礼。”那么,以扫是否是雅各的臣民(不,照我们的作者所说,一切的臣民都是奴隶)
,雅各凭借着长子的名分是否他的统治的君主,我让读者自己去判断,而且,假如可能的话,我也让读者相信,以撒的这句话“愿你作你的众兄弟的主,你母亲的众儿子向你跪拜”证实了雅各凭着他从以扫得来的长子名分中拥有统治以扫的权力。18。
凡是读过雅各和以扫的故事的人,都能发现,在他们的父亲死后,他们两人中谁也绝没有支配谁的权力或权威,他们彼此间是以兄弟间的友爱和平等相处,谁也没有做谁的“主”或“奴”
,而是彼此独立,两个人都是他们各自的家族领袖,他们中谁也没有接受谁的法律,他们俩彼此分居异地,他们是两个不同政府管辖下所产生的两个不同民族的根源。那么,我们的作者想用来确立长兄支配权的以撒祝福词,其所要表达的意义,不过是利伯加听上帝所说的话:“两国在你腹内,两族都要从你身上出来,这族必强于那族,将来大的要服事小的”(《创世记》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三节)。同样雅各对犹大祝福(《创世记》第四十九章)并给他以笏和支配权;从这儿,我们的作者也许可以同他从以撒的祝福词断言支配权属于雅各那样,主张第三子有对他的弟兄们的统治权和支配权。 上述两次祝福都是后来很久以后才应验在他们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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裔的身上的,而不是宣告其中一人具有对支配权的承袭权利。这样,我们就得到了我们的作者用以证明“继承的嗣子是他的众兄弟的主”的仅有的两大论点——第一,因为上帝告诉该隐说(《创世记》第四章)不论“罪”怎样引诱他,他应该,或能制服它,在这里,就是最渊博的注释家也会认为这话是指“罪”
,而不是指亚伯,他们提出的理由是很有力的,以致于无法从这样可疑的经文中推论出有助于我们作者目的的任何东西来。 第二,由于在上引《创世记》第二十七章的话中,以撒预言雅各的后裔以色列人会有支配以扫的后裔以东人之权。所以我们的作者便说,“嗣子是他的众兄弟的主”
,这二结论对不对,我让任何一个人去判断好了。19。
现在我们看见,我们的作者是怎样规定亚当的君主权力或父的支配权传给后裔,即是由他的嗣子来承袭,且继承他父亲的一切权力,在他的父亲死以后,成为与他父亲一样的人主,“不独支配他自己的儿孙,而且支配他的兄弟”
,所有的一切都是由父亲传下来,而且永无止境地这样传下去。不过,他从没有告诉过我们谁是这个继承的嗣子,在这样一个基本性的问题上面,我们从他那里得到的全部启示,就是在他所举的雅各的例子中,因为他用了从以扫传到雅各身上的“长子名分”这个名词,使我们推测出他所谓的嗣子是指长子而言。 不过,我不记得他在什么地方明白地提到过长子的身份权利,而是一直躲藏在“继承人”这个含糊的名词的阴影后面。 就算他的意思是指长子为继承人(因为,如果长子不是继承人,那就没有任何理由解释为什么众子不能同样地都是继承人)
,因而根据长子继承制具有支配他的众兄弟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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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只不过是解决继承权问题的第一步,在他还不能够指出,在当前的统治者没有儿子的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之下,谁是正当的继承人之前,困难之多仍是与前无异。 但是,他一声不响地越过了这个问题,而且,这或许是做得很聪明的,因为,在断定了“具有此种权力的人,乃至于政府的权力及形式都是神的意旨,出自神的规定”之后,除了留意不再触及关于人的问题以外,还有什么能比这更为聪明的办法呢?因为要解决这个问题人的,肯定将会让他不得不承认,上帝和自然对这个问题是没有作过任何决定的。 在我们的作者费了那么多的心血制造出来的这个自然的君主一旦死了,没有留下儿子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