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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第4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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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洪挪用资金。2003年6月,警方对朱建洪实行了强制措施,因证据不足,被关了70多天的朱建洪后被无罪释放。2003年10月,方变更了黄山西园的法定代表人,终于接管了黄山西园。但他没想到“黄山城市花园”属一个综合型项目,大部分资产抵押在银行,公司还要负责配套设施的后续建设、物业管理、商场管理等一系列问题。方某认为这一切都是由朱引起的,为了出气,就向“黄山城市花园”的住户、经营户称,朱卷走了几千万资金,致使黄山西园不能正常运转。不明白真相的业主们都把怨气直指朱建洪,并因此纷纷上访。2004年10月13日,黄山西园董事长方某,向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杭州久大,请求确认2001年4月21日“关于黄山城市花园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的合作协议”无效;判令被告返还款项7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20 120元。但在2005年1月17日,原告却又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淳安县人民法院于第二天准许其撤诉。   
  为浙江商人朱建洪冤屈大声呼吁(2)   
  2004年12月16日,正在办公的朱建洪突然又被警方带走。12月23日,朱以职务侵占5万元的罪名被逮捕。2005年3月17日和4月20日,屯溪区检人民察院分别以职务侵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提起公诉。针对检方的指控,朱建洪的辩护律师、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王勤保律师认为,这些证据根本站不住脚,这完全是“黄山西园”公司的另一股东淳安西园故意在整朱建洪。我经过深入调查,终于了解到以下情况:2002年7月,朱建洪把黄山西园应付给杭州久大的合作费70万元中的46。5万元,汇至萧山购买丰田佳美轿车一辆(牌照号为浙AV0017),后来,此车一直为公司使用,并纳入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而剩余款项23。5万元,是分两次汇至杭州久大的。对于此案,著名法学专家张泗汉教授认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本案中的朱建洪是代表黄山西园和杭州久大签订一份“关于黄山城市花园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的合作协议”之后,按协议履行义务,朱客观上并没有实施虚构“合作协议”的行为。朱建洪当时是黄山西园的董事长、总经理,黄山西园按上述协议支付杭州久大合作费70万元,系物业费用,并非为朱私人所有。同时,朱在明知公司印章被法院查封并没声明作废的情况下又去刻印一枚公章,违反了印章的有关管理条例,只是一种错误行为,他是在公司其他董事同意下让员工前往指定印章部门刻制的,并没有隐瞒事实,同时手续合法,更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在如此众多证据面前,一审法院做出如此判决,很不合理。退一步来说,即使朱触犯了检方所指控的罪行,也不可能判决这么重,量刑过重!2005年5月11日至12日,屯溪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审理了此案,朱的两名代理律师向法庭递交了大量证实朱无罪的证据。但是,等待朱建洪的还是灾祸。2005年6月15日,被告人朱建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被告侵占的财产人民币70万元予以追缴。随案移送黄山西园置业有限公司印章予以没收……据知情者透露,尽管法院知道朱很冤,但他们还是根据有关部门的指令对其重判。王维忠在认真看完所有案卷后,严厉指出,这是一起典型的官商勾结、明显违法的冤假错案。朱建洪根本没有触犯刑法。黄山有关司法部门是明显的徇情枉法。 
  作为一名到异地投资创业的投资商,不但千万资产无法收回,其本人还因此遭受牢狱之灾,这会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呢?著名社会学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王震宇教授认为, “地方政府不应插手企业内部矛盾,应大力保护投资商的合法权益” 。这宗原本连民事都败诉或撤诉的纠纷,竟然上升为刑事案,显然令人费解,与地方执法部门有很大的关系。众所周知,发展中的企业内部难以避免矛盾,但企业内部的矛盾应由他们自己去协商解决,地方政法部门不应插手。对于前来贫困地区投资发展的开发商,地方政府应大力出台有关措施,以保障这些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对他们人身权利的保障非常重要,否则就会大大挫伤投资商的热情,产生一系列负面的连锁反应。在黄山西园内部纠纷这件事上,地方政府没有掌握好分寸,对这种企业内部纠纷,政府部门理应冷静,不能有冲动性的处理。其实朱建洪这件事,不仅仅是个案,而且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会引起其他投资商的关注,对该地区发展有不好的影响。获知判决结果后,我电话采访黄山屯溪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员时,对方称:此案是铁案,不服可以上诉。2005年12月5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二审合议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此案复杂,没有当庭做出判决。合议庭有人认为,维持原判;大部分人认为,此案应慎重考虑,朱应无罪释放,或最多也只能判一年。由于争议太大,中院又将此案报呈安徽省高院审定。2006年4月,我又从朱建洪家人及其代理律师处获知,二审判决朱建范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判决书上的日期却是2005年12月。与此同时,身陷囹圄的朱建洪还没有前往劳改场服役,在警方的看守所里开始度他的刑期了。在王维忠代表生前的努力下,2008年春天,朱建洪之案引起了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关注,也引起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     
  第十章 “较真”的人大代表   
  最满意的答复,最不满意的结果(1)   
  2005年3月12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谢念、许海涛、潘志贤以“人大代表王维忠:‘议案说明会’破解积弊”为题,发表了这样一篇报道:吉林代表团的王维忠代表向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递交了20多份议案和建议。其中,关于制定“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法”与“反家庭暴力法”的两份议案,分别有该团37位和34位代表附议。“由于有一个前期的具体说明会,今年,我再也不担心附议代表不了解议案的内容了。”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维忠说。王维忠连续当选九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每年,王维忠都要花两三个月时间深入基层,收集民意。一直以来,他是吉林代表团提议案和建议最多的代表。“按照法律规定,议案必须由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起。但是,过去几十年,征集议案附议人,都是由领衔代表自个儿转着圈拉人签名。这样做的结果是,不但领衔者花费大量精力,而且,附议代表匆匆一扫而过,可能对议案情况实际上并不了解,常常签过了,就忘了。”吉林省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祥说。前些年,有关方面电话抽样调查发现,有的附议代表根本不知道自己曾在某一议案上签过名。“为提高议案的代表性,提高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质量,今年,我们尝试了新的做法。”赵祥说。3月6日上午11时40分,吉林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的全体会议结束后,利用午餐前的一段时间,举行了一场前所未有的“议案说明会”。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一个个登台亮相,简明扼要地向大家介绍自己所提议案的案由、案据等。在此基础上,其他代表再作出独立评判,决定是否签名加入对某一议案的附议。接下来的几天,这样高效率、高透明的“议案说明会”,吉林代表团又连续举办过几次,确保全团所有议案都“过”了一道。事实上,早在今年1月中旬,吉林省人代会召开期间,吉林省人大已把王维忠的那两份议案作为重点议案,印发给全国人大代表,组织他们听取了王维忠的议案内容说明。3月2日,长春飞往北京的飞机上,气氛热烈。根据王维忠的说明,参会的吉林代表团代表纷纷在两份议案上郑重地签下了名字。 
  王维忠代表的创举,吉林省的这一科学做法,很快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专门将有关材料下发全国各省、自治区、市人大,大力推行这一科学做法。就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工作等方面的问题,王维忠不仅是在本省经常提意见、创金点子,而且总是以多种形式向全国人大领导就履行职责、人大监督等方面提出批评和意见。这种做法不但引起了全国人大的重视,也引起了多位领导的关注,这些意见很快成为众多代表学习和交流的资料。2005年,中共中央9号文件中,有一篇题为“关于改进人大代表建议、意见、批评的处理办法”引起了多位领导及众多代表瞩目。很快,全国人大就在改变对代表的建议的答复中得以真实体现。200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络局李伯钧主任来吉林省开展调研工作,他特意就关于“一府两院”对人大代表建议、意见、批评的答复采取格式化和敷衍人大代表等做法与人大代表进行面对面对话,征求人大代表意见。此事是许多人大代表在全国人代会期间,感触最深、反映最强烈的一件事。李主任一来到吉林,就向省人大要求:王维忠代表提的意见最多,也很中肯,一定想法请他到会。可不凑巧的是,刚从延吉农村调研回长春的王维忠,因劳累过度,患感冒并发着高烧,正躺在医院里打针,终因体弱力乏而作罢。几天后,他在病床上给李伯钧主任写了一篇数千字的“建议、意见、批评是人大代表履行监督权的重要形式”的报告,用特快专递寄到北京。他在这份报告中着重指出,建议、意见、批评是人大代表反映社情民意的方式,是对“一府两院”的最佳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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