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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第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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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公司只有9名职工,而到法院闹的人全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宝启雇用的社会闲杂人员。但令人奇怪的是,法院对这些无理取闹的人就是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省、市两级法院督促下,拖了近两个月的第二次拍卖才进行,但又流拍。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次”拍卖的司法解释,在此情况下,法院本应继续举行第三次拍卖,但朝阳区人民法院却决定停止拍卖。一直跟踪此案的王维忠认为法院违法,又直接上书中共吉林省委和省政法委。有关领导马上指示成立专案组,对朝阳区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进行调查,并责令吉林省政法委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立即监督执行。朝阳区人民法院这才进行第三次拍卖。但在将拍卖款交付申请执行方时,又百般刁难,至今近150万元的利息仍未给付。王维忠又了解到,1995年6月,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海底世界被农安县法院实施查封。1998年8月,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为某单位在汇源信用社担保贷款而被市中院二次查封,并发出公告。而此次朝阳法院有关人员对被查封建筑物违法解封,并放纵被执行方将查封物中的贵重物品盗卖一空。随后,崔云等透露审判秘密,煽动被执行方围攻全国人大代表。早在第一次执行拍卖公告发布时,执行法官崔云就告诉被执行方法定代表人秦宝启等人:这是全国人大代表王维忠跟踪的案子,你们去找他,他要说让我们不执行我们可以不执行。在此之前,王维忠也接到过有关威胁的电话,但令这位全国人大代表做梦也没有想到的是,在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的纵容下,被执行方的人竟然煽动不明身份的男女找到他进行当面威胁和恐吓。2004年4月20日,秦宝启通过各种途径打听到王维忠住院的地点,并获知其刚做完大手术后,马上指使一妇女找到病房,冒充王维忠的亲戚强行冲了进去。该妇女无视医生阻拦,更不顾极度虚弱的王维忠,大谈特谈案情,企图让他不要管这事。王维忠指着她严厉警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只是依法监督此案,但没有权力干涉法院具体行为!”4月21日,又有三个不明身份的人,其中包括一个白发老太婆闯进王维忠住的病房走廊里大吵大闹。对方向医护人员叫嚣:“朝阳法院让我们找他,只要他给朝阳法院办案人打个电话,他们就可以停止执行。”纠缠了半个多小时。此时是王维忠手术后的第一天,正需要安心静养。直到医院保卫科报警后才把他们赶走。临走时,他们说:“晚上我们组织四五十人来。”为防不测,家人只好把王维忠转移到内科病区,这才躲过他们的无休止骚扰。 
  王维忠对此严厉指出,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有义务协助代表的而不协助,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阻碍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的规定治罪;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代表依法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第15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代表依法履行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对人大代表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督违法执法,不惧威胁(3)   
  对法官阻碍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法律条文,我国《法官法》第十一章规定,法官不得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他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及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法官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维忠认为,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有关法官向被执行人泄漏审判秘密,并公然煽动当事人威胁、围攻全国人大代表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对于无视法律判决和裁定、盗卖查封物、雇人到法院无理取闹,并威胁、围攻人大代表的台乡旅游公司秦宝启等的犯罪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王维忠说,尽管我们明知这个案子有很多违法之处,但作为人大代表,我们只是对其违法行为提出监督,但绝不干预法院独立办案。 
  他担忧地说:“我这个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多家司法单位的特约监督员都公然受到非法威胁和恐吓,就不要说普通的老百姓了。不惩治违法法官及对抗法律的人,我们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人身安全就无法保证。尽管如此,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忠实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的信念我始终不变。” 
  他在提交的制定“监督法”议案中呼吁:要依法保护人大代表的权益,要立法明确人大代表如何履行职务。 
  在我国现行《宪法》、《代表法》、《组织法》中,都明确规定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却没有人大代表履行监督职务的实施细则。 
  人大代表在休会期间可参加由一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检查和视察,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这里面多数是走马观花,甚至是走形式。特别是人民群众对政府的建议和意见,对因公、检、法执法不公,徇私枉法,违法裁决等制造的冤假错案,只靠人大常委会监督是很有限的。首先,工作量之大往往达不到如期效果;其次,更多有冤情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很难直接把他们的冤情反映给人大常委会;另外,由于某些工作人员与“两院”人员的官僚主义作风,只进行“文字旅行”,多数冤假错案难以纠正。 
  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是人大常委会联系人民的纽带,是反映人民意愿、替人民说话、帮助人民解决问题的知心人,人民对政府工作有好的建议、意见,人大代表应该给予充分反映。对法院因违法裁决而制造的冤假错案,在认真听取当事人详细陈述案情和仔细阅读判决书后,要认真查阅相关法律,认为确有冤情的案例,人大代表应该进行事后监督,向法院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能干预法院办案。 
  王维忠深有感触地说,在法院裁判后确有冤情的案例,甚至经过多方上访,已成“告状无门”的案例,在人大代表的监督或协助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最终得以纠正的案例不在少数。然而有的案例,尽管有地方党委、政法委、人大等各级领导作过批示,最终还是得不到纠正,成为“死案”。 
  他为此大声疾呼:应该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应该在“监督法”中把人大代表的监督功能写得更具体些。 
  王维忠认为,《宪法》和《代表法》赋予人大及其代表的权利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特别是监督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工作,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王维忠表示,作为人大及其代表,今后应加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特别是民事审判及其裁决后的执行这两个群众反映最突出的环节,应列为人大监督的重点。 
  曾有人对人大代表监督法院工作产生过误解,认为这种监督应该是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王维忠曾就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信进行咨询,答复明确表示,人大代表是人大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监督是一种职责,是履行人大监督职能的一部分。     
  第九章 监督司法腐败   
  为做好事反被伤害案亲笔上书公安局长   
  20世纪60年代,毛主席曾向全国发出了“向雷锋同志学习”的伟大号召,雷锋从此成为一座丰碑,也成为做好人好事的代名词。几年前,曾在网络上流行过一首“东北人都是活雷锋”的歌,此歌也使歌手雪村一举成名。2004年初秋,在东北的长春,一位年轻人也做了一回雷锋。可是,当他高兴地把捡到的钱包交还给失主时,对方不但没有半句谢意,反而把他当作小偷毒打了一顿。之后,他又被扭送到公安局,再次被打得满身是伤,直到警方了解到真相后才放人,至今无人理睬。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我们姑且称这位“东北雷锋”为小李吧。时年25岁的小李出生于知识分子家庭,父母都是吉林某中医学院的教授。他从小受到很好的家庭教育,为人忠诚老实。大学毕业后,他进了一家事业单位工作。这天黄昏,小李回家时,在自家的楼道口发现了一个钱包,当时他并没有在意,还以为是谁临时忘记了。可等他从楼上下来时,那钱包依然还在。他赶紧捡起来,冲着楼道大喊了几声:“谁的钱包丢了,谁的钱包丢在楼道口了?”在他的高声叫喊中,有几个人过来看了看,但都摇摇头离开了。见叫了半天也找不到失主,着急的小李就打开了钱包,发现里面钱不多,但有几张银行卡和一张身份证,而且里面还有几张名片。于是,他拨通了名片上的电话。对方是一位中年妇女,接到电话后问:“我是去你们那儿看朋友时不小心掉的,里面的东西没有少吧?”小李连忙说:“哪会呢,里面的东西我动都没有动,我只不过是为了急着找人,才找出了里面的名片。”那女人接着又说:“既然是你捡到了,那就请你明天中午帮我送到南关汽车站附近吧,到后就电话联系,我再当面致谢。”终于联系到了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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