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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见血地指出,违法医药广告的误导性极强,患者深受其害,引发医疗纠纷时有发生,有的病人病情加重,而无合法途径寻求保护。2004年7月28日,一心要消除违法广告的王维忠,又特地以“治理违法医药广告刻不容缓”为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全国人大等有关部门发出了呼吁。他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了这样的建议:省委组织人大代表对医药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一次视察;请省委宣传部和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药监局、省中医药局等部门配合;对视察中发现的违法医药广告,勒令停止发布,对一直或多次违法发布广告的新闻媒体和广告主、广告商予以重罚;对本省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新闻媒体应处以停止刊发,经整改后再恢复其发布权。2005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他又向大会提交了一份题为“修改《广告法》”的议案,他在这份议案中指出,《广告法》自1995年5月实施以来,对规范广告市场,促进广告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用广告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日趋严重,虚假广告屡禁不止,广告监管机关虽然付出了很多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从执法实践看,我们感到《广告法》还存在着缺陷,应当予以调整和修订。他认为,《广告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些规定不明确,操作性不强。比如,《广告法》对于处方药、非处方药及用于不同类别疾病的药物(医疗器械)的广告规范及审查程序规定过于笼统和单薄,在执法中难以掌握尺度,致使此类广告违法严重而又难以治理。
他指出,新闻媒体既是党和政府的宣传机构,又是广告经营的主要载体之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某些新闻媒体的领导放松了对广告发布前的审查,致使违法广告得以发布。特别是一些报纸和电视台不经审批就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随处可见。还经常编造诸如“学术报告”,所谓“专家”、“教授”或是著名演员的“看法”和“体会”来误导消费者,坑害病人。而多数患者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受害者总是自认倒霉,不了了之。他还指出,当前,虚假广告禁而不止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法手段较弱,处罚力度不够。这表现为:首先,《广告法》授予广告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力十分有限;其次,我国对广告市场的监督管理是一种事后监督的方式;第三,《广告法》对于违法广告的处罚规定太轻,缺乏应有的威慑力,使得违法者有恃无恐,是虚假广告禁而不止,特别是食品药品和医疗等违法广告得不到彻底治理的重要因素之一。他特别指出,这些年来,很多人大代表都在反复呼吁修改《广告法》,但有关主管部门一直没有给予重视。他认为,各地对广告监管力度严重不足。
赵忠祥,你不该做这种广告(2)
为此,他向国家有关部门呼吁:要在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广告审查机构;新闻媒体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行业管理;修改广告监管法规;增加广告监管力量;应当有一个“广告法施行细则”。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予以明确,提高其针对性和操作性。同时,有关部门也要重视和加强对名人做广告的管理。写到此,我想起了王维忠代表因为看不惯名人为医疗保健做广告而写信批评央视著名主持人赵忠祥,并得到赵的积极回应,表示不再做这类广告的趣事。在王维忠代表去世后,2006年12月,我前往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采访。在向王维忠教授的几位博士学生了解情况时,其中一位学生告诉我说,作为医学专家,王老师最反感那些名人在报刊电视中所做的五花八门的广告,特别是那些医疗、保健广告。他认为这不仅大大影响那些名人在大众心目中的美好形象,而且更会误导消费者,甚至败坏社会风气。2003年的一天,王教授从长春的一家报纸上看到赵忠祥为某药品做广告,不但说了不着边际的话,而且还有照片。王教授平时很爱看赵主持的节目,认为他是中国很不错的节目主持人,说白了,赵忠祥是他的偶像。如今,他看到自己的偶像竟然为了几个钱,如此糟蹋自己在广大观众心目中的美好形象,很生气。这位较真儿的老人马上以全国人大代表和一位医学专家的双重身份,向远在北京的赵忠祥写了一封措辞较为严厉的批评信。他在信中直截了当地指责道:“一直以来,与众多喜爱你节目的观众一样,你一直是我心目中的偶像,但我没有想到,你为了几个钱,竟也像那些三流四流的影视明星一样,如此作践自己的形象,为那种吹得天花乱坠的保健品做广告,这实在令人失望。你好歹也是位中央电视台著名的主持人,为何要那样做呢?”在接到这封批评信后,赵忠祥极为重视,很快就给王维忠回了一封信,表示愿意接受人大代表的意见,今后再也不会为这些医疗保健品乱做广告,同时对王代表在百忙之中支持和关注自己深表感谢。赵的信当时是寄到医院,由值班的一位女学生转交给王维忠的。他当众拆开看了,还笑眯眯地对几位在场的学生说:“没想到,我的偶像赵忠祥反应竟这么快,更没想到他态度如此诚恳,看来我这封信没有白写呢。”
王维忠指出,不负责任的虚假宣传,制作低劣、毫不注重观众体验的医药、保健品广告早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它带给大众的只有怀疑、失望、愤怒、咒骂和抵制。特别是那些治病救人的药品、强身健体的食品也被名人“忽悠”,比如减肥茶成了长肉茶,治癌药成了致癌药。谁都知道是名人误导众人欺骗消费者、损人利己应该受罚,可名人却偏偏躲在法律后面说拜拜。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真的无法可依了?回答是否定的。早就对有关法律熟记于心的王维忠指出,我国《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57条对“情节严重”细化为四类情况: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文也对广告经营违法案件中非法所得如何计算做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说明:“广告经营承办或代理内容违法广告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作为非法所得。”可见,国家对虚假宣传早就有法可循,但是,令人奇怪的是,为何从没见到有名人、明星被查处呢?
非法医疗广告害人不浅(1)
对这些五花八门的各类医疗和保健品的非法广告,我也是深有感受的。2004年,是我人生中极度灰色的一年,就在这一年秋天,我的父亲被查出肝癌晚期,不到四个月时间就永远离我而去。那年秋天,在京城奔波两年都没有回过老家的我,决定回去探望父母。到家的第二天,正当我沉浸在亲情的快乐之中,却发现父亲每餐进食很少,而且总是用手按着右腹,露出痛苦的神情。在我的再三追问下,父亲才极不情愿地告诉我:他的右腹好像长了个硬块,很痛。我心中一沉,急忙把父亲带到市里最好的医院作了检查,结果令我当场差点痛哭:原来是可怕的肝癌!在极度惊骇之余,心存侥幸的我,赶紧将父亲送到北京做彻底的检查。在北京的几家大医院确诊为肝癌晚期后,我让父亲住进北京肿瘤医院。在父亲检查和看病期间,我每次进出医院大门时,都会看到三三两两的散发各类“包治肿瘤”的小广告,有时在医院的门诊部和住院部等地,还不时有散发虚假广告的男男女女钻进来,把印刷得花花绿绿的大小广告硬塞给你,令你防不胜防,烦不胜烦。那上面吹嘘的药名更是无所不有,不管是什么药都一律能包治各种肿瘤。那些“良药”少则百多元一盒,多则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个疗程。这些“治癌”小广告中,有一些是常在报刊、广播电视大做广告的正规医药公司和厂家生产的,其余绝大多数是一些非法的。尽管那些小广告印制粗糙,内容和疗效胡编乱造,上面错字随处可见,但还是有不少人上当受骗。2004年10月的一天,在肿瘤医院门口,我看到一位衣着褴褛的中年妇女坐在水泥地上呼天号地地大哭,她身边躺着一个身材消瘦、脸色枯黄的中年人。原来,这是一对夫妻,丈夫不幸患上了肝癌,他们把老家的一头牛和两头猪都变卖了,然后又东借西凑,好不容易凑到了一万多元钱,到北京看病。因为一次化疗就得交两万多元的押金,他们身上的钱根本就不够,也住不起院,只能开一般的口服药。就在当天下午,他们因经受不住一群散发小广告的男女的诱骗,鬼迷心窍地相信了他们的“包治”各种肿瘤的鬼话,用那一万四千多元血汗钱换来了一大包包装粗糙的中成药。结果找到医院大夫一问,夫妻俩一下子就跌倒在地:原来,这些所谓的良药,全是假的。里面的成分只不过是一些吃不死人的低劣药材,还有一些营养品。后来,这对夫妇在好心人的指引下,去找派出所、工商局、药监局,这些部门相互推诿,根本就无人管。无奈之余,这对连吃饭都成问题的夫妇只好在医院门口乞讨为生。如今,三年时间过去了,但那对夫妇被卖假药的人骗得流落街头的凄惨情景,至今还在我的眼前摇晃,深深刺痛着我的神经。在父亲住院的一个多月时间内,我经常看到有不明真相的外地患者和家属因为小广告上当受骗,落得人财两空的悲惨事例。我曾多次将这些情况反映到北京肿瘤医院党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