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别,它的教义主要集中在以神学面目出现的政治斗争上。对于性问题不太重视,其性道德也基本上是犹太教《旧约》精神的翻版或自然延伸。
基督教的性禁欲主义表现在《新约》、各种福音书和使徒书信中,它不符合充满着热爱生活的哲学的《旧约》,而《旧约》占圣经的大部分,并且被称为基督教的圣书。实际上《旧约》反映的是在父权制条件下犹太教形成时期人们对性的看法,这些看法同《新约》中宣传的观点有许多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之处。基督教性禁欲主义的理论基础是“性即罪”,提出肉体为恶,情欲为恶,而性又是其中最大的恶,是忠于上帝和拯救灵魂的最大敌人,这种观点和中国古代“万恶淫为首”的观念颇为类似。被天主教尊为“圣人”的圣保罗是第一个提出“性即罪”观念的人。
在《旧约》和四大福音书中提出了五类罪行,其中并没有明显地提出奸淫罪。可是,在《新约·哥林多前书》第六章中,性却变成头等罪行了:“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吗?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
事情为什么会那么严重呢?《新约·哥林多前书》第六章又说:“人所犯的无论什么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岂不知你们的身子就是圣灵的殿堂吗?”再往下,《新约·加拉太书》第五章又论述了圣灵与情欲二者是水火不相容的:“我说,你们当顺着圣灵而行,就不放纵肉体的情欲了。因为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这两个是彼此相敌,使你们不能做所愿做的。”
生于公元4至5世纪的罗马帝国基督教思想家,教父哲学的主要代表奥古斯丁进一步发展了基督教性禁欲主义的理论。
他提倡一种“原罪”的理论,认为人类的老祖宗亚当、夏娃在伊甸园偷吃禁果,一开始在性方面就有了罪,有了性才有后来的人类,所以性是人们与生俱来的罪孽,这种观点是否定人类的性这个本能的理论基础。奥古斯丁认为,如果结婚了,但夫妻没有屈从于肉欲,那么为了繁衍后代,性生活是可以被容忍的,“你可以有性生活,但不能把它当成一种享乐”。他还认为,性行为是不在理性和意志控制之中的,它是自发的,像洪水泛滥那样的,所以是一种罪孽,人们要时刻提防它。
基督教性禁欲主义在以上这些理论指导下,对一般信徒的日常性生活做出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千百年来一直制约着人们的生理、心理、婚姻、家庭、社会交往以及子孙后代,越来越压制人性以致摧残人性,因此也就成为20世纪“性革命”的主要对象。
第三章 人的性行为的扭曲 从纵欲走向禁欲3
首先,基督教反对任何非婚的性行为和性关系,认为它们和抢劫、谋杀同罪,甚至罪恶更大,是“染得最黑”的道德罪恶。当然,教会并不谴责君主、贵族们的淫乐和封建领主们享有的野蛮的“初夜权”。
其次,基督教认为性交本身就是邪恶的,就是“原罪”。在奥古斯丁看来,性交动作是“令人嫌恶的”;圣杰论说它是“不洁的”;阿诺宾斯说它是“肮脏而堕落的”;德尔图良说它是“羞耻的”;克雷芒则宣称在天堂中男女之间没有性行为;圣杰伦则赞扬处女是“来自荆棘的玫瑰,来自泥土的黄金,来自蚌壳的珍珠”。在他们看来,上帝在处理人类的生殖问题上应给予一种好的方式。不过,奥古斯丁认为这不是上帝的错,而是亚当和夏娃的错。
可是,要求广大民众都不结婚是不可能的,所以早期的教父常无奈地对俗人说:“如果你觉得必要,就结婚吧!”从总体来说,教会将婚姻视为是对人类柔弱的一种让步,俗人需要伴侣、性与小孩,而婚姻能同时提供这三者。但教会又说,一次婚姻即能提供给任何人足够的伴侣感,第二次婚姻就与奸情无异,第三次婚姻是淫乱的,第四次结婚就和猪一样下贱了。
可是,要求广大民众既结婚又不性交也是不可能的,所以教会又提倡,只有为生育而进行的性交才是被允许的,如果为快乐而性交就是罪恶,只有当性行为纯粹变成一种生殖行为而非肉体的快乐时,性才得以净化和神圣化。因此,3世纪时的教父圣哲罗姆就宣称:“那些对自己的妻子爱得过于热烈的人,就是一个通奸者。”到12世纪,在25位论述过人们性行为准则的教父或神学家中,只有六人认为夫妻间可以用较为刺激或热烈的方式射精。因此,尽管基督教并没有明文禁止夫妻拥抱、接吻、爱抚,但也从来不认为这些是必要的或有益的。于是,有人主张女人在上床时应该穿一件特别设计的笨重内衣,它厚实而严密,使丈夫不可能和她有什么身体接触,只在两腿间的衣服上开一个洞,让丈夫可以插入,从而完成传宗接代的使命。哥伦比亚作家加西亚·马尔克斯在《百年孤独》中就描写了这一场面:一个女天主教徒结婚两周后才首次性交,她“以甘愿忍受牺牲的姿态打开自己卧室的房门”,“穿着一件白色的睡衣,睡衣长及脚踝,袖管遮住手腕,在下身上方开了一个圆圆的四周缀满了精致花边的大洞”。她躺上了床,默默地闭上了眼睛,准备尽那无可奈何必尽的“义务”。
在今人看来,这种夫妻性生活简直是受罪了。
霸气书库(www。87book。com)txt电子书下载
既然夫妻性交只应出于生育的目的,那么自然次数不必很多,可是对于夫妻间的性交频率,基督教教义和教规并没有统一的硬性规定,这并非出自宽容或放任,而是由于基督教认为,在原则上,除了导致怀孕与生育的性交外,其他性交最好一次也没有;如果人为地规定一个次数限制,就等于鼓励那些本来不想达到这个次数的人去达到它。早在公元275年,有个信奉基督教的罗马皇后就宣称,如果为了生殖,那么两三年性交一次就足够了。但这并没有成为宗教法规。
教会规定了一系列内容繁琐的禁令,在许多日子、许多情况下不允许夫妻性交。例如,禁止在月经期和孕期、产后40天内甚至整个哺乳期性交。公元475年左右,教会还发布训令,禁止在新婚第一夜性交,到9世纪时发展为新婚后应该分居二至三天,理由是这样才能生出上帝允许的婴儿。
如果说,以上禁令还有一些出自人们健康考虑的话,那么有许多不准性交的日子完全是出自宗教节期的原因了。基督教初创时,一般只规定复活节前后为禁止性交期,但是以后越来越繁琐了。到了公元7世纪是这样规定的:星期四要禁欲,以纪念耶稣的被捕;星期五也要禁欲,以纪念耶稣的受难;星期六为了纪念圣母玛利亚,星期日为了纪念耶稣复活,星期一为了纪念死者,也都应该禁欲。这一来,只有星期二、三(全年共约104天)可以过夫妻性生活了,但是这104天又有很多落在节日及及斋戒期中,例如复活节、圣灵降临节、圣诞节前40天,圣餐日的前七天、五天或三天……也都要禁欲,这样,一年365天中可以过性生活的日子就所剩无几了。
宗教节期的禁欲在欧洲流传很久,某些基督教的忠实信徒认真恪守。加西亚·马尔克斯在《百年孤独》中描写了一个女天主教徒,她结婚时身上带着一张有金色小钥匙的年历,她的精神导师(一个教士)用紫墨水画出了克制性欲的日子,统计下来,一年只有42天可以和丈夫性交。如果她一旦怀孕生育,那么在断奶之前的几年中,她实际上就是“贞洁的修女”了。
这样的宗教节期禁欲,在广大民众中显然是难以普及、难以行得通的,开始时有些人阳奉阴违,后来干脆公开对抗。例如15世纪的阿拉贡女王就曾下令:丈夫要求和妻子性交,每天不得超过六次。看来这不是一道禁令,实际上是一道宣告性交自由令,在通常情况下,谁又能一天和妻子性交六次呢?只要在这六次的范围内,那就自由吧!同时,从11世纪起,教会不得不顺应人们的宗教狂热日益消退的现实,转而强调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禁忌,例如教皇格里戈里十一世的改革就是如此。而宗教的节期禁忌到16世纪时,已减少为每年140天左右了。
第三章 人的性行为的扭曲 从纵欲走向禁欲4
基督教极力反对“反常性行为”,这是性禁欲的“规范”中最突出的一点,也是基督教性道德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反常性行为”的内容大致有三:一是违反性的“惟生殖目的论”的行为,如手淫、梦遗、性交中断、体外排精等;二是有可能给人以特殊感受或快乐的性行为,主要指除了男上位以外的任何其他性交体位,以及不针对阴道的各种性摩擦如口交、肛交等;三是各种形式的同性恋,这是教会最深恶痛绝的。
遗精本来是男子的一种正常的生理现象,但是因为它显然地和生育无关,所以在当时被视为有罪的,而且是牧师们需要经常处理的一种“罪”,但是这种“罪”实在是太普遍了,连接近上帝的教士有时也难幸免。
再重一些的是与现代避孕相似的性行为,这是就后果而言,不是就当事人的动机和目的而言的。性交中断或体外排精必须苦修赎罪二至十年,按情节严重程度而定。怀孕后40天内的自然流产也是犯罪,但处罚比人为避孕稍轻。但任何形式的人工流产都等于三倍的谋杀罪。为了反对婚前或婚外性交,婚外性交中断的避孕处罚正好反过来,如果没有私生子,苦修一年即可,如果有了私生子,则须苦修三年。
更重一些的罪行则是既有避孕效果,又有寻求快乐的刺激动机的“反常体位”性交和肛交、口交。在公元590年到850年的基督教文献中,把“反常体位”性交定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