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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集-纯文本无空格版-第1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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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皇帝陛下所当追探其意,还于役法中散之,以塞愚民无知之词,以兴长世无穷之利。

臣伏见熙宁中尝行给田募役法,其法亦系官田,如退摊户绝没纳之类。及用宽剩钱买民田,以募役人,大略如边郡弓箭手。臣知密州,亲行其法,先募弓手,民甚便之。曾未半年,此法复罢。臣闻之道路,本出先帝圣意,而左右大臣意在速成,且利宽剩钱以为它用,故更相驳难,遂不果行。臣谓此法行之,盖有五利。朝廷若依旧行免役法,则每募一名,省得一名雇钱,因积所省,益买益募,要之数年,雇钱无几,则役钱可以大减。若行差役法,则每募一名,省得一名色役,色役既减,农民自宽,其利一也。应募之民,正与弓箭手无异,举家衣食,出于官田,平时重犯法,缓急不逃亡,其利二也。今者谷贱伤农,农民卖田,常苦不售。若官与买,则田谷皆重,农可小纾,其利三也。钱积于官,常苦币重,若散以买田,则货币稍均,其利四也。此法既行,民享其利,追悟先帝所以取宽剩钱者,凡以为我用耳,疑谤消释,恩德显白,其利五也。独有二弊,贪吏狡胥,与民为奸,以瘠薄田中官,雇一浮浪人暂出应役,一年半岁,即弃而走,此一弊也。愚民寡虑,见利忘患,闻官中买田募役,即争以田中官,以身充役,业不离主,既初无所失,而骤得官钱,必争为之,充役之后,永无休歇,患及子孙,此二弊也。但当设法以防二弊,而先帝之法,决不可废。

今日既欲尽罢宽剩钱,将来无继,而系官田地,数目不多,见在宽剩钱虽有三千万贯石,而兵兴以来,借支几半。臣今擘画,欲于内帑钱帛中,支还兵兴以来所借钱斛,复完三千万贯石,止于河北、河东、陕西被边三路,行给田募役法,使五七年间役减太半,农民完富,以备缓急,此无穷之利也。今弓箭手有甲马者,给田二顷半,以躯命偿官,且犹可募,则其余色役,召募不难。臣谓良田二顷,可募一弓手,一顷可募一散从官,则三千万贯石,可以足用。谨具合行事件,画一如左。

一、给田募役,更不出租。依旧纳两税,免支移折变。

一、今来虽以一顷二顷为率,若所在田不甚良,即临时相度,添展亩数,务令召募得行。但役人所获稍优,则其法坚久不坏。

一、今若立法,便令三路官吏推行,若无赏罚,则官吏不任其责,缪悠灭裂,有名无实。若有赏罚,则官吏有所趋避,或抑勒买田,或召募浮浪,或多买瘠薄,或取办一时,不顾后患。臣今擘画,欲选才干朴厚知州三人,令自辟属县令,每路一州,先次推行,令一年中略成伦理,一州既成伦理,一路便可推行,仍委转运提刑常切提举。若不切推行,或推行乖方,朝廷觉察,重赐行遣。

一、应募役人,大抵多是州县百姓,所买官田去州县太远,即久远难以召募。欲乞所买田,并限去州若干里,去县若干里。

一、出榜告示百姓。卖田如系所限去州县里数内,仍及所定顷亩,或两户及三户相近共及所定顷亩数目亦可。即须先申官令佐,亲自相验,委是良田,方得收买。如官价低小,即听卖与其余人户,不得抑勒。如买瘠薄田,致久远召募不行,即官吏并科违制分故失定断,仍不以去官赦降原减。

一、预先具给田顷亩数,出榜召人投名应役。第二等已上人户,许充弓手,仍依旧条拣选人材。第三等以上,许充散从官。以下色役,更不用保。如第等不及,即召第一等一户,或第二等两户委保。如充役七年内逃亡,即勒元委保人承佃充役。

一、每买到田,未得交钱,先召投名人承佃充役,方得支钱,仍不得抑勒。

一、卖田入官,须得交业与应募人,不许本户内人丁承佃充役。

一、募役人。老病走死或犯徒以上罪,即须先勒本户人丁充役。如无丁,方别召募。

一、应募人交业承佃后,给假半年,令葺理田业。

一、退摊户绝没纳等,系官田地,今后不许出卖,更不限去州县里数,仍以肥瘠高下,品定顷亩,务令召募得行。

一、系官田,若是人户见佃者,先问见佃人。如无丁可以应募,或自不愿充役者,方得别行召募。

右所陈五利二弊,及合行事件一十二条,伏乞朝廷详议施行。然议者必有二说,一谓召募不行,二谓欲留宽剩钱斛以备它用。臣请有以应之。富民之家以三二十亩田中分其利,役属佃户,有同仆隶。今官以两顷一顷良田,有税无租,而人不应募,岂有此理?又弓箭手已有成法,无可疑者。宽剩役钱,本非经赋常入,亦非国用所待而后足者。今付有司逐旋支费,终不能卓然立一大事,建无穷之利,如火铄薪,日减日亡。若用买田募役,譬如私家变金银为田产,乃是长久万全之策。深愿朝廷及此钱未散,立此一事,数年之后,钱尽而事不立,深可痛惜。臣闻孝子者,善继人之志,善述人之事,武王、周公所以见称于万世者,徒以能行文王之志也。昔苏绰为魏立征税之法,号为烦重,已而叹曰:“此犹张弓也,后之君子,谁能解之?”其子威侍侧,闻之,慨然以为己任。及威事隋文帝,为民部尚书,奏减赋役,如绰之言,天下便之。威为人臣,尚能成父之志,今给田募役,真先帝本意,陛下当优为武王、周公之事,而况苏威区区人臣之孝,何足道哉!臣荷先帝之遇,保全之恩,又蒙陛下非次拔擢,思慕感涕,不知所报,冒昧进计。伏惟哀怜裁幸。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卷五十三
◎奏议二十七首
《缴词头奏状六首·范子渊》

元元年二月八日,朝奉郎试中书舍人苏轼状奏。今月八日,准吏房送到词头一道,司农少卿范子渊知兖州者。右臣谨按:子渊见为殿中侍御史吕陶弹奏,为修堤开河,糜费巨万,及护堤压埽之人,溺死无数,自元丰六年兴役至七年,功用不成,其罪甚于吴居厚、蹇周辅,乞行废放。今来差知兖州,臣欲作责词,又缘吕陶奏状已进呈讫,别无行遣,其兖州又是节镇,自来系监司以上差遣,即非责降有罪去处。臣欲不为责词,又缘子渊无故罢司农少卿,出领外郡,似缘上件弹奏。有此疑惑,乞明降指挥,合与不合作责词。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缴词头奏状六首·吴荀》

元元年三月十六日,朝奉郎试中书舍人苏轼状奏。今月十六日,准吏房送到词头一道,朝散郎吴荀可广东运判者。右臣闻孟子曰:“观远臣以其所主。”近日朝廷进监司,全用举主。如吴荀者,名迹无闻,而举主三人,乃吕惠卿、杨汲、黄履。履之为人,朝论不以正人待之;如惠卿、汲,穷奸积恶,不待臣言而知。今乃擢其所举,使临按一道,臣实未晓其说。所有告词,臣未敢撰。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缴词头奏状六首·沈起》

元元年三月二十二日,朝奉郎试中书舍人苏轼状奏。今月二十二日,准刑房送到词头一道,三省同奉圣旨沈起与叙朝散郎监岳庙者。右臣伏见熙宁以来,王安石用事,始求边功,构隙四夷。王韶以熙河进,章以五溪用,熊本以泸夷奋,沈起、刘彝闻而效之,结怨交蛮,兵连祸结,死者数十万人,苏缄一家,坐受屠灭。至今二广创痍未复,先帝始欲戮此二人,以谢天下。而王安石等曲加庇护,得全首领,已为至幸。元丰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圣旨,沈起所犯深重,永不叙用,天下传诵,以为至当。此乃先帝不刊之语,非今日陛下以即位之恩所得赦也。沈起与彝,各负天下生灵数十万性命,虽废锢终身,犹未塞责。近者只因稍用刘彝,起不自量,辄敢披诉,妄以罪衅并归于彝,攀援把持,期于必得。臣谓安南之役,起实造端,而彝继之。法有首从。而彝吏干学术,犹有可取。如起人材猥下,素行忄佥险。庆州兵叛,起守永兴,流言始闻,被甲乘城,惊动三辅,几致大变。所至治状,人以为笑。知杭州日,措置尤为乖方,致灾伤之民,死倍他郡。与张靓等违法燕饮交私,靡所不至。朝廷用彝,既不允公议,而况于起,万无可赦之理。今以一朝散郎监岳庙,诚不足计较,窃哀先帝至明至当不刊之语,轻就改易,诚不忍下笔草词,遂使四方群小,阴相庆幸,吕惠卿、沈括之流,亦有可起之渐,为害不细。伏望圣明深念先帝永不叙用之诏,未可改易,而数十万人性命之冤,亦未可忽忘。明诏有司,今后有敢为起等辈乞叙用者,坐之。所有告词,臣未敢撰。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缴词头奏状六首·陈绎》

元元年四月二十三日,朝奉郎试中书舍人苏轼同朝请大夫试中书舍人范百禄状奏。今月二十二日,准吏房送到词头,内知建昌军陈绎奉圣旨差知兖州者。右臣等勘会陈绎知广州日,私自取索,用市舶库乳香斤两至多,本犯极重,以元勘不尽,至薄其罪。外买生羊寄屠行,令供肉,计亏价钱三十七贯有余。州宅元供养檀木观音一尊,绎别造杉木胎者,货易入己,计亏官钱二贯文,系自盗赃一匹二丈,合准例除名。纵男役将下禁军织造坐褥,不令赴教。纵男与道士何德顺游从。绎曲庇何德顺弟何迪,偷税金四百两,事不断抽,罚不觉察。公使库破,男并随行助教供给食钱。以公使谷养白鹇,系窃盗

自守不尽赃,罪杖。其余罪犯,难以悉陈。奉敕,陈绎落职降官知建昌军,其词略曰:“蔽罪至于除名,论赃至于自盗。”臣等谨按绎资性倾险,士行鄙恶,当时所犯,自合除名。建昌之命,已犯公议。岂宜收录,复典大邦?非惟必致人言,亦恐奸邪复用,其渐可畏。所有告命,不敢依例撰词。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贴黄。再详陈绎元犯,若依法断自盗除名,虽后来累该霈恩,登极大赦,其叙法止于散官,即与其他赃犯不同。既以贷其除名,今复与之大郡,将使贪墨无耻,复蠹兖民,非朝廷为民设官、慎选守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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