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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德刚:晚清七十年(台湾远流版)-第9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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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载于台北《传记文学》第六十一卷第三期
   【肆】义和团与八国联军
   一、传教·信教·吃教·反教形形色色平议
   在中国近代「转型期」的转变过程中,戊戌变法是个重要阶段。变法失败固然是件惨事,而真正可悲可叹,乃至惨不忍言的,却是它的后遗症,那椿几乎引起中国遭「瓜分」(The Partition of China)之祸的「义和团」和「八国联军」之乱。义和团和八国联军是戊戌政变的立刻后果。但是这件中国近代史上的所谓「拳乱」,究竟是什么回事呢?
   拳乱差不多过去快一百年了。近百年来,中外史学家,尤其近十来年在数次有关键性的国际研讨会之后,可说已把这椿惨史的事实,弄得相当清楚。就历史事实发生的经过来说,史家已大致没太多争辩的了。但是各派史家对这椿史实的解释,则仍是南辕北辙,各异其趣;有的甚至指着鼻子,相互辱骂。
   不用说在事变当时的一两年中(一九〇〇~一九〇一),大清帝国的宫门之内,就为是非问题而弄得人头滚滚;一百年来的中外、新旧、左右、前后各派史家,以及国共两党的宣传家、理论家,中外基督徒与非基督徒,乃至东方和西方的社会科学家、宗教家、政治家等等,对这椿历史的解释,也是两极分化,各不相让的。
   我们应该承认,作为一个华裔史学工作者,对这件惊天动地而是非难分的历史事件,要想笔端不带感情。而据实直书,也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我们也相信,古今中外,任何惊天动地的历史大事,都应该有其基本上的公是公非的。戴有色眼镜、作曲笔之言,都是不对的;其记录也是不能传之后世的。
   历史家如能压低他从任何背景所承继来的知识、经验和感情,心平气和地来寻觅这件史实的公是公非,也不是绝对不可能的。本篇在落笔之前,笔者就希望先把这件历史事实,简单扼要地弄清楚之后;在各派史家对此史实都会觉得没太多争辩之时,我们再进一步的来加以注释:是其是、非其非,找出它比较接近真理的「公是公非」,作为定论。
   先看「曹州教案」
   比较具体的说,义和团之乱,应该是从一八九七年(光绪二十三年,阴历十月)所发生的「曹州教案」开始的。当然教案不始于曹州,义和拳也并非曹州土产。但故事从曹州教案说起,我相信是个比较实际的选择。
   曹州教案是什么回事呢,原来清末山东曹州府属下的巨野县有个德国天主教堂和属于该教堂的一些教民。一次这批教民和当地人民发生冲突,教堂袒护教民,因而引起群众暴动。在暴动中有非教民一二十余人冲入教堂,一下不但把教堂砸了,连教堂内的两位德国传教士能方济(Franz Nies)和理加略(Richard Heule)也被无辜的打死了。这一来闹出人命,尤其是那时享有「治外法权」(extraterritoriality)的外国人命,就变成列强「强索租借地」(The Battle of Concessions)的导火线了。
   曹州府位于山东省西南部,下接江苏省的徐州府,是个出「响马」的地方,民风强悍。《水浒传》里的「梁山泊」,便在曹州境内。唐朝末年「黄巢杀人八百万」,也是从曹州开始的。继洪杨而起的「捻军」。也起于这一带。不用说清末乱世了,就是一般太平盛世,当地老百姓之间的械斗也是随时都有的。出了几个武松,打死几个西门庆,本是司空见惯,不算稀奇。只是这次械斗的一方是教民,教民之后有洋人撑腰,问题就复杂了。
   外国教会是中国第二政府
   须知那时在中国的洋人,都是不受中国法律管束的太上皇,他们都享有「治外法权」和「领事裁判权」的保护;犯了中国的法,只有他们自己的「领事」,按照他们自己的法律,才能「裁判」他们。
   纵使是外国教会传教士设在中国的教堂。也形同中国境内的第二个政府。外国的传教士和中国的官员也是按照对等职分,平起平坐的。据当时满清朝廷的规定:教会中的「主教」是与中国一品大员的地方官「总督」、「巡抚」平行的;「副主教」与「司、道」(省区二级官员藩台、道台)平行;「神父、牧师」与「知府、知县」平行。
   在那官权高于一切的专制时代,老百姓对亲民之官的县太爷,都要叩头跪拜,尊称「老爷」的。老爷的妻子才许叫「太太」。哪像今天的台胞和华侨,动辄介绍自己的老伴为「我的太太」。今日大陆更不得了,开口闭口「我的夫人」。「夫人」者,在那义和团时代,政府高官、三品以上「大人」的老婆,始可有此尊称也。
   相对之下,则洋教会中主教的老婆,就等于中国的「一品夫人」;牧师的老婆都是「太太」。一般「子民」老百姓见之,都是要下跪的。所以那时在中国传教久了的西方传教士,一旦回到他们自己国内做平民,对他们根生土长的社区,都很难适应。因为他们在中国时,都有高官的身分,和供使唤的婢仆。高官就难免有「僚气」。有僚气的人,在西方尤其是美国的社区之内,就很难适应了。
   西方教会既然在中国境内形成了「第二个政府」(有时甚至是「第一个政府」),则在这另一个政府庇护之下的「教民」,也就不是普通的老百姓了。
   
   【附注】 西方教会中的主教原都是有妻子的。有妻子自然就会有儿子。儿子在父亲死后自然就会争遗产。而主教当时都掌握有教会产业;而教会又是大地主大富翁。因此主教一旦死亡,则嫡子嗣子的遗产之争,就闹不完了。这样教廷乃干脆禁止主教们娶妻生子。
   
   教民是什么回事?
   教民又是什么回事呢?教民现在叫基督徒。那时中国境内极少中国牧师主持的华人教堂,所以中国基督徒都是在外国教会在中国建立的教堂中做礼拜。信徒全是由外国牧师领洗的。中国人虽久有一盘散沙之喻,而洋教会则善于组织。因此当时分布在山东省各教会中心的中国基督徒(人数约在两万至四万之间),实在是一个在外国牧师领导之下,很有组织、极有力量的一个社团。这个社团的「领导」(恕我借用一个目前通用的名词),每个人都享有「治外法权」。在「领事裁判权」保护之下,他们既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他们对接受他们传教的中国教民,也就只按他们的教义来加以保护了。所以这时在山东的教民不是弱者。他们的团体在当时多重中心的中国社会里,其力量不但足与任何黑、白社会的民间团体(如大刀会、红枪会、八卦教、义和拳、青洪帮、农会、工会、宗亲会、同乡会等等)相抗衡,它甚至把当地权力无边的各级衙门也不放在眼里。满清政府对当地人民虽享有生杀予夺之权,但是他们对在洋教会保护之下的教民,就凡事让三分,不愿自找麻烦了。
   因此,那平时极少制衡的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这时总算碰到一个克星那个足以与它分庭抗礼,甚或权势犹有过之的外国教会。所以从「抗拒那极权政府的鱼肉人民,和防制社会上恶势力欺凌以及引领教民走上比较现代化生活」这个角度来看,洋教会在当时中国的政治和社会里,有时也发生着很多的正面作用。
   慢说清末那个腐化的政府了,就以目前这个张牙舞爪的北京人民政府来说吧!我们那个橡皮图章的「人民大会」,对中国人民所应享有的人权、民权的保护,究有多少实效呢?朋友,你嫌老美干涉我们的内政;他们的国会动不动就为我们的「人权」投票。但是我们的国会既然保护不了我们自己的人权,人家不愿只「自扫门前雪」,偏要「替天行道」,到我们门前来吵吵闹闹,发生点国际制衡作用,又有何不好?我们都是有共同「球籍」的居民嘛!我们如果由于受不了芳邻善意的骚扰,便要拉拢一向不怀好意的恶邻日本,组织「大东亚共荣圈」,来和老美「冷战」,甘心让鼠首两端的日本反动政客来打「中国牌」,那就偷鸡不着蚀把米,后患无穷了。这虽然是题外之言,然一念及之,仍情难自己也。
   耶稣会士与文化交流
   可是那时的中国教民既享有如许的政治上和社会上的优势,而信教的人,还是寥若晨星(约合山东全省人口的千分之一),原因又在哪里呢?
   简单的说来,那就是个文化融合的问题了。不同的文化会产生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在同一个社会里同时流行。就要发生社会矛盾;在家庭生活上也要发生严重的代沟。要使这两种生活方式「水乳交融」;要打破这两个泥菩萨,再揉成两个泥菩萨,你身上有我,我身上有你,那就非一朝一夕之功了。所以当时中国老百姓之所以拒绝信仰洋教的原因,便是在那时的中国社会里,基督教的生活方式,和中国传统的生活方式,不是水和乳的关系,而是水和油的关系。二者是融合不起来的。
   须知任何宗教都是从一个特定的民族文化中滋生出来的;然后再以此民族文化为基础,推陈出新,发扬光大,向其它民族文化中渗透传播。基督教原是发源于犹太民族文化之中。是「犹太教」(Judaism)中的一个有革命倾向的开明支派。基督本人被钉上十宇架时,他也不知道他已经成为一个「基督徒」。基督之死,只是一个开明改革派的「犹太教徒」殉道而已。可是基督死后,那些尊师重道的基督之徒(在中国儒家则叫做「仲尼之徒」),保罗、彼得之辈受不了犹太本族的宗教迫害,乃向欧非两洲的异族之中钻隙发展;历尽异端迫害,终于篡夺了东西罗马的政权,成为独霸欧洲的宗教。在北非,他们也建立了一个黑色基督大国的亚比西尼亚(今衣索匹亚)。在欧非两洲分别传播的基督教虽截然有别。在欧洲的教义内,「上帝」是没有形像的;但在早期非洲基督教会内,「上帝」则有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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