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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11 作者:李敖-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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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 头:不从迷信角度看,有些面相有一点道理,我总觉得法官们是人面兽心,特务们是兽面兽心。中国古话说“诚于中,形于外”,美国林肯总统说一个人四十岁后长得什么模样要自己负责。这些人正如你说的,伤天害理。伤天害理的事做多了,面相就变坏了。
  老 黄:龙头讲法官,还有一种大法官,也是法官吧?
  龙 头:大法官不是法官,只是会做大坏事的假法官。他们的职责是解释宪法,过去法国拿破仑搞出《拿破仑法典》来,他说我的法典不可以由人来解释,一解释,法典就完蛋了。而国民党的大法官却更进一步,他们解释出来的,不但宪法完蛋了,人也完蛋了。今天牢里这么多政治犯,尤其是假政治犯,就是这批人面兽心的大法官解释出来的,最有名的解释文,就是人人恨之入骨的所谓大法官第六十八号解释。
  老 黄:什么六十八,谁搞得懂啊?
  龙 头:我搞得懂,我给你上一课。美国最有名的大法官霍姆茲说宪法是活的,其实他不懂怎么活法。国民党的大法官却真行,这些人面兽心的东西搞出一道“蝌蚪法律”,不但使宪法活了,并且可以包括一路长大。这话怎么说呢?按照刑法第一条规定:“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这是全世界文明国家所共同遵守的“罪行法定主义”的宣示。要法律吗?国民党在一九四九年弄出个《惩治叛乱条例》来整人,到处按这条例说人是共产党。但是,我在一九四九年你这条例公布前就做了共产党的,你怎么办?按照“罪行法定主义”,你只能按照当时已经公布的刑法办他啊,可是刑法太轻了,不过瘾,并且,还有时效的规定,犯罪成立在二十年以前的,根本不应该处罚。于是,国民党人面兽心的大法官就弄出一个第六十八号解释,说:“凡曾参加叛乱组织者,在未经自首或有其他事实证明其确已脱离组织以前,自应认为系继续参加。如其于民国三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惩治叛乱条例施行后,仍在继续状态中,则因法律之变更不在行为之后,自无刑法第二条之适用……”意思就是说,你做了共产党,不能说你不做了就不做了,也不是说你脱离了就脱离了,也不是说共产党同意你脱离了就脱离了,这些都不成、都不算,你得向我国民党自首、向我国民党告解才算。否则的话,就是我的大法官说的,“自应认为系继续参加”,在我国民党眼中,你还是共匪、共匪、共匪,“仍在继续状态中”。所以,没完没了,你二十年前也好,四十年前也罢,只要做过共产党,就永远是共产党,从蝌蚪时代算起,你变成了青蛙,我的法律也跟踪你到青蛙,与子同长、与子偕老,绝不让你跑掉,这就是国民党的“罪行法定主义”。要法律吗?我有得是,我的法律是橡皮筋,可大可小,拉开了可以涵盖上下四十年。共匪啊,你那里跑得掉!这就是所谓第六十八号解释,古往今来,全世界大法官都不敢这样歪曲宪法,可是人面兽心的敢。
  老 黄:天呀!我们以为大法官是中立的、公正的。
  龙 头:(笑)大法官的老板蒋介石叫蒋中正,更中更正呢!你别只对第六十八号解释大惊小怪吧,无独有偶,还有个第一二九号解释,比第六十八号更蝌蚪呢。第一二九号解释是:“未满十四岁之人参加叛乱组织,于满十四岁时,尚未自首,亦无其他事实证明其确已脱离者,自应负刑事责任,本院释字第六十八号解释,并应有其适用。”这意思就是说,第六十八号解释只能惩罚到十四岁以上的,十四岁以下的就漏网了,这怎么行?这下子六岁七岁参加过共产党“小鬼队”的,都可以一网打尽了。有一位江西人萧振文,即以七岁参加“小鬼队”被判死刑,而后改判无期徒刑。另一位海军陆战队在役中校王春亭,山东人,抗战胜利后,因家乡被共军攻陷,被迫参加小孩子人人都参加的“小鬼队”,被判十五年徒刑,他愤愤不平说:“那么,抗战时期,日本军队攻占家乡,强迫我们读日文,政府也可以判我为汉奸了?”
  老 黄:这个六十八号什么的,很多人碰上了吗?
  龙 头:多极了!有的还很逗。有个随国民党来台的老兵叫苏依仁,退伍后租了一间违章建筑的小破屋,弄来一部旧三轮车,还兼差卖冰水,聊度残生。一天晚上,冲进好几个警察,抓住他,就给上了手铐,带到警察局,由一个笑脸的刑警客客气气替他脱了手铐,还敬他一支烟,说:“苏先生,对不起,这么晚把你请到局里来,其实也没有什么事,我们是在调查一件事,只要你能真诚的与我们合作,我们马上送你回去休息,刚刚我的部下对你很无礼,请你多包涵。”然后就轻松的和他闲话家常,问他老家有些什么人?几时到台湾的?怎么来的?何时退伍?现干何事?……苏依仁有问必答。如此闲谈了约一个多小时后,刑警的问话就总在民国三十年至三十四年的那段期间打转。刑警问他哪一年当兵?当兵以前干什么?苏依仁答民国三十二年当兵,当兵以前帮忙父亲种田。刑警又问共产党哪一年到他的家乡,他答民国三十一年。早上七点左右,刑警为苏依仁准备了豆浆及烧饼油条,吃过了早餐,换了两位刑警与他交谈。其中一位刑警单刀直入的说:“苏先生,有人检举你在大陆时曾参加共产党,可有这回事?”苏依仁虽是个大老粗,但在军队中混了二十几年,也有一点警觉性,他知道这不是好玩的。他马上小心的回答说:“共匪到我的家乡,我逃都来不及了,怎会参加共产党?何况我又是大老粗一个,又不想做官发财,我加入共产党干什么?是谁检举我的,我要跟他对质……”刑警告诉他对质是法庭的事,现在不必急。刑警又问他可曾为共产党做过什么事?他说没有。话一说完,刑警一反刚才还算客气的态度,两人合力对他拳打脚踢,再用绳子绑住两手把他吊在半空,骂他说:“你不承认为共产党做过事,却有人看到你为共产党抬过东西,你回想一下,有没有?如果你不承认,只是和你自己过不去,何苦呢?给你十分钟的时间去想。”被吊在半空中的苏依仁,两手疼得快断了,他拚了老命去想是否帮共产党抬过东西,对了,他想起来了,他曾与几个邻居被共产党抓公差,去抬尸体。他想:“抬尸体是被迫的,又不是自愿去帮忙,何况抬尸体又不犯法。”想到这儿,他马上向刑警承认为共产党抬过尸体。刑警也立即放他下来,并要他写下那段经过,苏依仁说他不认字,不会写。刑警说那就由他们照他说的来写,苏依仁当然答应。于是就把抬尸体的那段经过、时间、地点、如何被抓公差、有几个人一齐去、抬了几具尸体等,一五一十的对刑警坦白。刑警也一面听,一面做记录,最后还要他在笔录上打上指模。本以为事情交代清楚了就可回家了,岂知笔录一做完,就被移送警总保安处,一个月后被移送到军法处,不久接到起诉书,同房难友把起诉书念给他听,他才知道上了大当。原来起诉要旨是指控他曾于民国三十一年在大陆加入匪党组织,并曾为匪搬运尸体,来台后又不向有关单位办理自首,故视为未曾脱离共产党组织,还在继续中,判刑十二年。苏依仁一肚子怨气,认为被迫抬了一下死人也犯法,难友们安慰他:“为匪抬死人就是通匪、资匪,没把你枪毙已经不错了。”
  老 黄:真可怕啊!抬一下死人就是十二年。
  龙 头:还有一件也和六十八号解释有关,判得更重。有个叫陈毓宝的,在国民党金门县党部做事。有一天他被特务找去,说:“我们在你的档案资料里,查到柯某某曾是你的上司,而柯某某已因匪谍案被政府判刑,你即曾是他的部属,你也该早就被他吸收加入匪党了吧?为什么不向政府办理自首?……”忠党爱国的陈毓宝当然不会承认这个莫名其妙的罪名,即使特务们严刑逼供,他也死不承认。不承认,有办法逼你承认。把你太太抓来问,太太也不承认。好,从太太怀中抢下出生才五个月的小婴孩,啪啪啪打起小婴孩给他太太看,太太受不了了,只好屈服,承认自己丈夫是共产党。太太说你是共产党,难道还是假的?于是陈毓宝只好承认多年前加入了共产党,因为没向政府自首,按照大法官第六十八号解释,自然视同继续。
  余三共:(面露忧戚)这个案子太奇怪了,不但刑求当事人,竟刑求到当事人的太太和五个月大的小婴孩,太太在两难之下,只好诬攀丈夫,救下孩子,这位太太做得对吗?
  龙 头:当做对。小孩子是绝对无辜的,小孩子还有未来、有前途,要给小孩子机会。
  老 黄:什么机会?受苦受难的机会,坐在家里没招谁没惹谁就给抓到牢里来的机会。
  龙 头:那是多少年以后的的问题了,谁又顾得了呢?
  老 黄:这六十八号什么的,不是可以办自首吗?自首不是可以免罪吗?很多墙上不都贴着“匪谍自首,既往不究”的标语吗?
  龙 头:问得好,老黄,问得好。首先我告诉你,自首的下场总是惹来新的罪名,叫作“自首不实”,就是你虽然匪谍自首了,可是你避重就轻,有所保留,并没交出全部的真相,你是以自首为幌子,避开我们抓你关你而已。所以,你自首了,老子们还要穷追猛打。结果自首未成,反倒一切唯你是问,罪加一等。一九四七年二二八事件以后,有些涉案的台湾人当时逃亡了,有一个叫陈柏渊的,他逃到他台南老师杨文源的家里,藏了两个月。十二年后,这位杨老师要考高考律师,看《六法全书》,看到明知为匪谍而不告密检举,要判七年刑,吓到了,想到十二年前他的学生不是匪谍吗?……
  余三共:怎么参与二二八的台湾人会又牵涉上我们共产党,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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