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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国营企业中是否存在公私矛盾问题,李立三认为矛盾是存在的。
1949年6月12日李立三在与陈伯达讨论一个理论问题时,谈到“在公营企业中贯彻公私兼顾政策问题的几点意见”中写道:“在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新民主主义国家中,公营企业是全体人民的企业,是工人阶级自己的企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这里没有阶级对抗,没有剥削的存在……在这里公私之间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在公营企业中所有党政工团的组织,都应当强调这种公私利益的一致性……但在公营企业中公私利益之间还是存在有一定的矛盾,这也是不宜否认的(否则就谈不上兼顾)。这种矛盾的性质就是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长远利益与日常利益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几乎在工厂企业中每一个具体问题上都可以表现出来……但是这种矛盾是一个阶级内部的矛盾,所以没有对抗性,是可以协调的。这种公私利益之间的矛盾不能不反映到行政与工会的关系上,行政所处的地位与环境必然要多代表公的利益,而很难周到地照顾每个人的日常利益。工会是工人的群众组织,它所处的地位和环境就不能不多关系每个工人的日常利益(即私的利益),而且只有多关心工人的日常利益,才更便利于对工人进行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教育。这也就是行政与工会有时发生争议的根源……因此,这就更需要在工厂企业中实行党委制来加强党的统一领导。把工厂企业中一切重大问题,都经过党委集体讨论,来作出决定,就可以避免在公私兼顾问题上发生大的偏差,这样就可以实现以生产为中心,统一党政工团领导和力争在增加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工人生活的目的。”
关于企业中党、行政、工会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李立三在平津铁路职工干部扩大会议上在关于工会工作若干问题的说明中,他说,要调整党、政、工的关系。这一点各处的党、政、工都搞不好,原因是都想独霸一切。厂长要领导工会,党说工会是小弟弟,想要独霸,乱开条子,厂长一看自己也不愿意做工会里的事了。本来三个单位都有它的独立性,谁也不能给谁下命令。行政上的事,党是不能干涉的,主要的是要说服大家,再通过一定的民主形式才行,不能说只要党(组织)通过的(事,行政)就要实行的。三个单位只有服从上级,不能互相命令。有的党员简单化,还存在一种帝王思想,作小皇帝,下命令,所以坏事。因为一件事情有它的复杂性,你一定要简单化是行不通的。由于这一点,我们决定成立党、政、工的工厂管理委员会,并设常委会,党、政、工三个委员要每天接头办事,好的厂长一定要说服大家,要大家拥护。
“因为工会参加管委会,管委会的决定是经过工会自己参加讨论制定的,所以工会有责任保证管委会的决定之实现,但不是管委会命令工会执行,而是工会保证完成。工会受上级工会领导,除上级工会外,谁也不能命令工会。党是起核心作用的。”
1949年7月10日李立三在北平市职工干部扩大会议上就关于工厂管理民主化与劳资纠纷问题作报告时,对党、行政、工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又作了简明阐述。他指出:“管委会是行政组织,工会是群众组织,共产党是党的组织,这三个组织都是独立的、谁也不能向谁下命令。”“工会工作与行政工作有些什么显著的区别呢?行政主要是掌握生产计划,工会则要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工资问题,工会要组织工资评议,但最后决定权属于管委会。福利事业主要由工会办,行政要处处帮助。劳动保护,由行政与工会共同办理。教育工作有些由工会办(如训练班、夜校等)。”“党在工厂企业中,在工人中,仍是起先锋的领导的作用,它的领导是依靠党员执行党的正确的政策和对群众的说服教育,依靠党员的模范作用、核心作用来实现的。党对工会的领导,是通过党在工会中的党组和党员来领导工会,使党的意见变成群众的意见。”
关于工会与行政的关系问题,1951年3月,李立三在第二次全国电业会议上作报告时又指出:“行政与工会的关系不够好,首先应由做工会工作的同志们负责,至少是做工会工作的同志不善于主动地去说服行政。毛主席说过:‘工会要主动地说服行政,使行政依靠群众,要主动地说服资本家,使资本家团结群众’。我们应该认真地学习和体会这个指示。”
他还说:“行政和工会是一体的,要认清工会是帮助行政完成任务的,因此行政也必须设法帮助工会解决干部问题,适当地考虑哪些干部适合于做工会工作。”“行政和工会的利益基本上是一致的,并没有什么矛盾。假设有了矛盾,就是闹意气的结果。”
关于工会工作怎样才能克服脱离群众的行政化倾向问题,李立三说,首先是“工会的事情一定要由工人自己决定。(群众同意才做)共产党虽也可以决定,但是只有通过党员的宣传、说服群众,使群众自己相信党的决定,才能把党的决定变成群众的决定,而不是党决定如何如何。那是命令主义。所以说,民主是工会的灵魂,没有民主,工会就成了一具僵尸,死架子。”第二是“工会的事情要工会会员大家来做,要工人自己拿钱来办。”这样工会就不需要多少脱离生产的干部,每个会员都做工会工作,工人就会感到工会是自己的了。要养成每个会员都做“社会工作”这种习惯和心理。第三,“工会是保护工人利益的组织,因此工会工作是为工人谋利益的。”工会必须关心和照顾好工人的生活。工会设劳保部,目的是工人有了困难或有了病,有人照顾和帮助他们,使工人感到工会和他们的家庭一样。工会工作就是要帮助行政关心工人,与官僚主义作斗争。这并不是说,工会可以没有领导。领导不是主观的要群众去怎么样做,而是将群众的意见集中起来,根据这些意见来领导群众。
这些观点和主张,即使在50年后的今天来看,也并无相悖之处。
第五部分东山再起的辉煌(13)
十一、工会法·劳动保险与劳动保护
新中国成立初,在国民经济中占绝对多数的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私营工商企业,怎么样才能把这些企业中劳资双方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实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总方针,正确解决这些企业中的劳资关系,成为当时一个十分紧迫的重要问题。
关于私营企业中的劳资问题,李立三根据毛主席的讲话精神,作过多次阐述。
早在1949年5月1日,李立三在华北职工代表大会上就对“发展生产,劳资两利”政策作了详细说明。他说:“‘发展生产,劳资两利’应当成为私营企业中劳资双方解决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发展生产,劳资两利’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是,只有‘发展生产’,才能达到‘劳资两利’;另一方面是,只有实行‘劳资两利’政策,才能达到‘发展生产’的目的。”最后还就“怎样实行劳资两利的政策”作出了十分明确的回答。
在1949年7月23日至8月16日召开的全国总工会工作会议上针对当时一些工会和工人群众在处理和对待劳资关系方面存在着偏差和不正确的现象,把劳资关系问题也作为会议的中心议题之一。8月13日李立三就劳资关系作了长篇讲话,专题讲述了毛主席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提出的“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政策。他说:“在新民主主义阶段,私人资本还要起积极作用,还要起进步的作用,所以在新民主主义阶段还要允许私人资本存在,并且还要扶助那些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资本发展。”
李立三指出:“这个问题是有争论的。有个别同志或者有另外的说法,以为革命胜利,打败了国民党,推翻了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统治以后,就只有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了。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因为他没有看到,在政治上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并不等于中国民族解放就已最后完成了。”
在劳资关系问题上,李立三对如何具体落实“劳资两利”的政策,做到既能保护私营企业职工的正当利益,又能防止某些职工的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花费了很多心血。他主持制定了处理劳资关系的三大文件:《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劳动争论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等,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工会组织处理劳资问题的重要依据。这三个文件都是在1949年7月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作会议上通过,11月22日经全国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颁发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城市总工会将这三个办法提请当地军事委员会或人民政府予以采纳,作为处理这三个问题的法规,予以公布施行。《通知》强调指出:《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适用于一切私营工商企业,“可以作为处理劳资关系的准则”。它为在这些企业中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和劳动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该办法共30条,规定:“劳方有参加工会及一切政治及社会活动之自由与权利,资方不得限制”,“各工商企业的管理规则及工作场所之工作规则,由资方拟定,经工会同意送请人民政府劳动局备案后,劳方须切实遵守”,“工会认为资方对工人、职员之处分与解雇不合理时,有向资方提出抗议之权”。这个《办法》对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在雇佣、解雇、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女工保护、病伤待遇、劳动纪律、奖惩等方面的其他权利与义务都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