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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性的公式),前一类本体能够灭坏(因为它们也能生成),但公式并无灭坏过程也无
灭坏,因为这也没有生成过程(所创造的只是这幢个别房屋,“一般房屋”并无生成)。
公式的成立与否并不依傍生灭过程;因为上面已说过,没有一人生育公式,也没有一事
物制造公式。为此故,可感觉的个别本体既不能有定义,也不会有证明,因为它们所具
有的物质,其本性可以成“是”,也可以不成为是。
为此故,它们所成就的个体都是可灭坏的。于是,若说真理的证明与认识必需是一
致的认识(认识不能有时是认识有时是不识,这样不一致的认识只能算是意见,意见可
以认为“这是如此”,也可以认为“这不如此”;至于证明就不能随意变更),那么个
别可感觉本体应是既无定义也无证明的。因为正在灭坏的事物,当它在我们的感觉中消
失之后,有关的认识也就模糊了;虽则灵魂中所保持的公式未变,定义与证明也跟着消
失。这样,当一个定义制造者来界说任何个体,他将自认他的定义必然常被推翻;因为
要界说这样的事物是不可能的。
也不可能界说任何意式。因为,照意式论者所持,意式是一个体,可以独立自存;
而公式必得用些名词来组成;为事物制作成定义的人必不可以擅创一个新字(因为这样
的字大家不认识),然一切已公认的字都是代表一类事物的类词;
这些字所能界说的实际不止一个个体,而是与其它个体所共通的事物。例如有人为
你作一定义说“你是一个白的或瘦的动物”,或其它类似的词语,实际上都是别人也可
通用的定义。
如果有人说,所有属性分而言之应得属于许多主题者,合而言之却就专属这一主题,
我们的回答:第一,它们也得公属于诸要素;例如“两脚动物”既属于“动物”也属于
“两脚”。(至于永存要素,这更属必要,因为要素是组合体的部分,也是先于组合体
的;假如“人”能独立自存,“动物”与“两脚”也应能独立自存。或两都能够,或两
都不能。若两都不能,则科属不能离各个品种而存在;若两都能够,则诸差异也将独立
存在。)第二,我们又必回答,“动物”与“两脚”在实是上先于“两脚动物”;而事
物之先于其它者,在其它灭坏时,并不灭坏。
又,假如诸意式是由诸意式组合的(因为组合要素必然较组合体为简单),意式的
组合要素(例如“动物”与“两脚”)应该可以成为许多个体的云谓。如其不然,它们
如何能被认识?这样,一个意式就只能表征一个事物。然而这又被认为是不对的——每
一意式可以参与于许多个体。
于是如上所述,个体之不能制成定义,在永存事物上,常是被忽略了,尤其是象日
月一类的实体。因为人们常以某些属性附加于太阳〈以为太阳的定义〉,例如说太阳
“旋绕于地球”,或说太阳“不见于夜晚”(照他们的说法,如“悬空而不动”,或
“入夜而犹见”就不是太阳了。实际上,太阳自有其本体在),可是他们错了,假如他
们取消那些属性,太阳还将存在为太阳;而且这些人们又常误以另一事物的属性赋之于
某一事物,例如某物若具备了上述两属性,他们就明白地指为这是一个太阳;于是这公
式成为通用公式。然而太阳却象克来翁或苏格拉底一样是一个个体。最后,主张意式的
人何以谁都没有为意式制作一个定义?假如他们试为意式求其定义,这就会明白,这里
所说各节是确实不虚的了。
章十六
明显地,被当作本体的事物大部分还只是潜在物,——如动物之各个部分〈肢体〉
(因为将动物各个部分分离,各个部分便不能独立自存;分离后所有各部分只是物质),
以及〈肢体的组成物质〉土,水,火,都只是潜在物;
因为在它们未成为一个整体以前,各只是一个堆垛,没有一个是自成为一整体的。
人们常易假想生物的各部分与灵魂的各部分相符,每一部分均可作为潜在,也可作为现
实,因为它们各部分的关节各自具有活动的能源;所以有些动物若被分离,分离了的各
个部分可以各自生活。可是,当它们合成为一个自然地延续的整体时,所有它各部分之
存在总只能算是潜在而已,——至于那些被强凑或被联结而合生的生物不能为例,因为
这样的现象是反常的。
因为“元一”这名词与“实是”这名词用法相似,凡成一之实是,其本体为元一;
至于事物之本体其数为一者,就只于数目上为一。明显地,元一与实是本身并非事物之
本体,恰如为事物之“要素”或为之“原理”者并非为之本体一样;
但我们要问,凭什么原理,我们可使事物简化为较易知的事物。在这些观点上,
“实是”与“元一”较之于“原理”、“要素”或“原因”为切于本体,然而仍还不是
本体,因为一般说来,凡是共通性的均非本体;本体只属于自己,不属于任何其它事物,
只属于它的所有者,而这所有者原来就是本体。
又,凡事物之成为一者,便不能同时存在于多处,共通性事物则可以同时存在于各
处;所以,普遍性显然不能离弃个体而自存。
假如意式确是本体,在这一方面看来,那些人主张“意式”能够独立存在是对的;
然而他们又说,意式者“以一统多”,在这一方面讲,他们是错了。他们这样做是因为
他们不能在可感觉个别本体以外明识那些独立自存的不灭坏本体究为何类本体。他们将
不灭坏事物与灭坏事物归于同一种类(灭坏事物之本体,我们是知道的)——“意式人”
与“意式马”仅是可感觉事物加以“意式”一字而已。可是,即便我们没有见过星辰,
我们也应会假想它们是一类永存本体,与我们所知的可灭坏事物不同;我们即便不知道
无感觉本体是什么,无疑地世上该应有一些无感觉本体。于是,普遍性名词显然均非本
体,而一切本体均不由多数本体组成。
章十七
让我们从另一起点来陈述本体究属是怎样一类事物;也许从这里我们对于脱离可感
觉事物而独立存在的本体可以得一明确观念。因为本体类乎原理与原因,让我们从这起
点上追索。所谓“怎么”?当取这样的形式为问——“此物何以属之彼物?”这个文明
人何以谓之一个文明人?照我们以上所说,就是询问——这人何以文明,或者不是一个
文明人而是另一样的人。现在要是问一事物何以谓之“自身”,这是一个无意义的问题;
因为提出一个“怎么”,事物的存在与其真相就已够明显的暴露了——例如说“月被蚀”,
真相便已具在。一事物的真相就是这事物的本身;对于“这人何以为人”,“这文明人
何以为文明人”这类问题的答复只有一个简单理由,一个简单原因,你硬要我们解释,
我们就说“因为这事物不能从自身分离,它所以成为一个这个正就为他是这个”。对付
这类问题,这样的通例恰正是一个简易办法。但我们可以询问“人何以是如此如此性质
的一个动物?”这很清楚,我们不是在问“人何以为人?”我们现在问的是某物何以可
为某物的说明(所指的说明必须清楚;若妄举不能说明某物之云谓以为询问,就等于没
有询问)。例如“何为打雷?”这与“云中何为有声音?”相同。这样的询问就是以一
物为另一物的说明。
又,何以这些事物,即砖石,成为一幢房屋?明白地,我们是在探寻原因。抽象地
讲,询问即求其怎是,有些事物如一房屋或一床铺,其怎是为目的,有些则为原动者;
原动者也是一个原因。在生灭成坏的事例上,所求当为动因;而于事物存在的问题上则
应并求其极因。
凡一词不能清楚地作为另一词的说明,询问的对象往往就没着落(例如我们问人是
什么),因为我们并没有在某一整体中确定地分析出某些要素来。我们在发问之先必须
揭示我们的命意;如其不然,则询问仅是在有此物与无此物的边境中摸索而已。因为我
们必然是从某些已知事物肯定了某一事物之存在,所以才提出某一问题,这就该提出某
些明确的内容;例如“何以这些材料成为房屋”;因为这些材料具有了房屋的怎是。
“何以这一个体,或这身体,具此形式就成为人?”
所以我们所探求的就是原因,即形式〈式因〉,由于形式,故物质得以成为某些确
定的事物;而这就是事物的本体。明白地,于是,一切单词是无可询问的,也无可作答;
对于这样的事物我们应另觅询问的方式。
因为从某些事物结合起来的,其整体既然是一,就应象一个完整的音节,而不是象
一堆字母——音节有异于字母,βα不同于β与α,肌肉也不是火与土,(因为当它们
分开时,整体如肌肉与音节就不复存在,而字母却存在,火与土也存在;)
于是音节不仅是一元音与辅音的两个字母而又成为另一事物了,肌肉不仅是火与土,
或热与冷,而也已成为另一事物:于是,假如这所合成的另一事物,本身必须是一要素
或为要素所组成,(一)倘本身作为要素,同样的论辩仍将适用;肌肉将以这另一事物
与火与土来组成,而继续引伸这论辩,此过程将进行至无尽已。(二)倘这是一综合物,
则明显地它所综合的必不止一物(如为一物,则综合只能一物与其自己来结合了),这
些我们在肌肉与音节两例上又可应用同样的辩论。然而这“另一事物”殊应异乎原事物,
这不是“要素”而是“原因”,正是原因使“这个”成为肌肉,而“那个”则成为音节;
其它各例也相似。这些就是每一事物之本体,因为这是事物所由成为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