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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顺从听话的,征服者的态度是坚决的。非纳粹化的规划本应对这一因素给予更多的注意,从这个角度来看,拟订的程序过于繁复了。本来有可能使机构和手续简化一些,而仍然能够做得公正并符合法治182 原则。本来也有可能更早着手进行这项工作,尤其是在英占区,虽然人们必须记住,造成拖延的主要原因是过分拘泥于四国共同商定的处理原则。
其次,计划太庞大了。这样说是意味着一些较小的人物应该不列入非纳粹化之列,或者给他们一个机会以最简便的手续恢复公职。要说界限应当划在哪里,那是不容易的。但实际上对于“从犯”给予惩处究竟有什么用处,是很值得怀疑的;在盟国的控制一旦放松以后,他们之中大多数都恢复了公职,往往这种处分的唯一结果是使他们怀恨在心。如采用一种更快、更直截了当的刑罚制度,效果也不见得差;如果计划不那么庞大,贯彻实施计划所需的时间就会少得多。
第三,整个方针政策的拟订过分偏重刑罚,而对非纳粹化所涉及的人的思想改造问题考虑得太少。理想的办法本应是改造与惩处并重。毫无疑问,有许多罪行最为严重的纳粹分子是不可救药的,有充分的理由把他们拘禁足够长的时间,以使那些比较具有民主倾向的德国人有机会立足并发挥作用。防止极权主义的复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支持纳粹政权的人当中易于感化的有多少,而在非纳粹化过程中他们受到的待遇恰恰适足以造成相反的后果。还有人说,很多德国人内心知道他们过去错了,但是出于心理上的理由,还不愿意承认这一点。惩处只会促使他们抑制犯罪感,而理想的处理办法则应当有利于解脱这种犯罪感。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完全避免施加惩处,但是倘若惩处采取的是以下一些形式,即近乎自动地以金钱、实物或劳动等形式作出贡献来弥补他们(在德国内外)造成的损失,来帮助纳粹主义的受害者,很难相信这样做的结果不是更富于积极意义。人们常常批评俄国人轻易地把一个人的纳粹经历置之脑后,只要他乐于加入共产党(或德国统一社会党);他们这样做的动机很值得怀疑,但是这种争取人心的做法确有值得称道之处。183最后一点,过分注重非纳粹化是不幸的,因为这样做就迫使美国和英国当局把当时可资利用的有限的时间和知识过多地用于消极方面,而不是集中力量尽可能地发现最良好的人才,让他们担当重要职务,并努力扩大第二流人物的眼界,要知道在很多情况下,只能找到第二流人物。根据正确的认识,发现和使用人才的工作才是盟国在德国的真正目标,因为这种工作有取得持久效果的希望,而禁止纳粹分子担任公职的命令是在占领一结束就会作废的。毫无疑问,在纳粹分子的心目中,那些担任了公职的人将会沾上与占领军合作的污点,因此一旦他们失去了盟国的支持,就有被赶下台的危险。然而当时这是军事占领摆脱不了的根本困难,而军事占领是不能指望永久存在下去的;如果说在占领初期,蒙哥马利元帅和麦克纳尼将军都讲过要占领十年,那么罗斯福则曾经想过只占领两年。有限的占领时期必须设法用来使反纳粹主义扎下根来,并使其代表人物处在能够维持下去的地位(从外界给以尽可能长期的支持)。显然,把思想和人与外国军队的刺刀紧紧结在一起所带来的不料因素必须牢记在心,但是制订政策更为重要的决定因素是坚信自己事业的正义性,而不是害怕激起反应。
发现适当的人才乃是关键。在形成英美政策的背后,在战时发表的演说的背后,存在着这样一种模模糊糊的假定:以为一旦把纳粹分子解职并让他们去从事最卑贱的工作,这时就可以找到足够的未玷污的德国人来治理国家了。这就严重低估了德国中产阶级的弱点,严重低估了他们所受反民主思想影响的程度。俄国人实现彻底改革要容易得多,因为他们要求彻底改造社会,因而能够识别他们的朋友。在东德要想把时钟倒拨很多,永远也不可能了,但是为达到这一点所付的代价只是用一种极权主义代替另一种极权主义罢了。只有重建社会的基础才能粉碎国社党集团的势力,才能堵死回到过去的道路。这种社会改造必然要遭到那些被剥夺了财产和权势的人们的猛烈攻击。因此就需要用武力来维持,而要让武力获得成效,也许不得不把权力交给那些和纳粹分子一样冷酷无情和胸襟褊狭的人去掌握。西方盟国宁愿恢复纳体上台以前的旧制度,希望通过对那种制度进行一184 番改革,便鬼以防止历史的重演,这种故革因为人们对纳粹主义所导致的结果记忆犹新,决不是微不足道的。除此以外,很难找到其他更好的方法。但是,是否有可能取得成功则颇成问题,应该集中精力于积极的行动,以便使这种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第十三章 行政和政治
第一节 行政
德国行政体制的重建向盟国提出了一个原则问题。这个体制曾被纳粹党加以大刀阔斧的改革,例如,区的重要性加强了,命令和政策不是申选举出来的机构开始执行,而是采取了自上而下传达的方式。显而易见,要肃清纳粹的影响,必须包括取消同他们的政治观点有直接联系的那些改革。但并非他们所有的改革都是坏的;例如,1935年的德国地方政府法令(镇法令)在许多方面是要不得的,但也包括一些符合现代行政思想的改革。凡属纳粹的东西是应当一扫而光呢,还是应当把好的留下来呢?应当建立什么去取代已废除的东西呢?恢复1919年到1933年存在过的政府体制就算对头了呢,还是应当根据需要进行一些变革呢?应当由占领国决定哪里需要变革呢,还是可以让德国人自己去自由选择呢?使纳粹党有可能取得政权这一事实,说明了1919年的体制是不能完全令人满意的,很少德国人会赞成原封不动地恢复这个体制。的确,可以这样认为:魏玛共和国的失败和第三帝国的兴起是德国公共生活中存在着比较深刻的缺陷的征候,而传统的政府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对这些缺陷是负有责任的。果真如此,整个模式或许就需要加以改造。
对于英方内务和交通管理处的行政机构和地方政府分部来说,麻烦似乎在于德国人“不顾一切地考虑到效率,这种考虑导致他们为集中而集中,象绵羊般地服从于使少数追求权力的人得以飞黄腾达的独裁政体的效率”。与此适成对照的是盎格鲁一撒克逊民主的精髓却185 在于地方自治的传统以及地方居民生气勃勃地参与管理自己的事务。假如这种分析是正确的,传统的德国体制若不触动,那就会助长正需要予以消除的弱点,并与树立政治是众人之事这一观念的其他措施背道而驰。那些对这方面要求改革的人并没有忽视经济因素的影响,但他们同时也的确相信:一个国家的政治性质可能受到它的各项建制的影响,而德国政府体制需要彻底革新这件事,正提供了一个机会,对德国政治活动的性质也许在长时期年产生有利的影响。为了支持他们的论点,他们指山了拿破仑引进德国的一些改革。
当然,有人在回答中可能争辩说,一个国家的建制之所以采取现存形式,是自为仓些建制适应于在这个自家的人民中占支配地位的特征;阶以,那些引进外国建制的企图是注定要失败的,因为这样的建制只能发展来适应别的条件和具有别的特征的人民。“不要因为日本人这样做,就去把蕨的嫩芽烧来吃。适合于东方边陲地区一些吃苦耐劳的种族的东西,不一定适合于你。”引进德国的许多改革正是受到了过样的批评,并在德国人重新管理自己的事务以后,大多被弃置一旁。然而,这种批评忽视了问题之所在而竟收到效果,未免太不花力气了。如果有人认为,建制当然能够影响政治生活,但又补充说,建制必须适应民族特征(大抵在政治生活中表现出来),那末,他就几乎等于说:用有意识地操纵环境的办法去改变民族特征,这种企图是注定要失败的;这样,就很难看出,民族特征到底怎样才能加以改变。研究过这个问题的人,谁也不会否认:民族特征——环境——建制——民族特征这样的关系是复杂的。然而、任何人只要不是采取完全宿命论的立场,准有可能对这个环节中的某一点施加有效的影响。德国的经验也没有驳倒这一点,因为186 实行更多的改革之所以失败,可能正是由于所作的努力维持得不够长久。
英国人和美国人的出发点包含在波茨坦协定第二节第九段中,要求把行政引向“分散政治结构及发展地方职责”;两个占领区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向更高一级前进的速度以及留给德国人责任的大小。如前所述,英国人和美国人的最终目标都是要创立一个生气勃勃的由地方参与的自治政府的传统,这个自治政府既要训练在更高一级活动的政治家,还要提供一个核心,抵制任何有独裁意向的中央政府。问题是怎样在可资利用的短时间内去创立这种传统。为此,英国人希望使地方议会在进入更高一级以前应尽可能长时间地独立活动;美国人却认为要容许自治政府很快地走完各个阶段,以便德国人在外国监护人的督察下能有最大限度的实践。英国人希望把他们本身发展的初期阶段曾经历过几个世纪的进程压缩成几个月;美国人则指望通过几年的反复试验就足以把民主政府的本能培养起来。英国的计划制订者有意避免把任何完全类似英国体制的东西强加于人。“我们坚持保留德国体制中一切我们认为能够按照民主原则发挥作用的东西……但我们要反复灌输英国地方政府的精神。”美国人倾向于把更多的责任留给德国人去制订计划,只是在那些计划未能体现他们(象英国人那样)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