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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是从史学家们称之为“纽伦堡法”的制定开始的。“纽伦堡法”是在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的一次年会上通过的。每年的大会都有一项特别的议题。
1933年纳粹上台以后,曾举行过“胜利的党代表大会”。1934年“长刀之夜”后,召开过“意志胜利的党代表大会”,翌年在纽伦堡还举行以“血统和种族”为中心议题的“自由的党代表大会”。在这次大会期间,国会在纽伦堡(不是在柏林)举行会议,通过了三项法律,其中一项涉及到保护德意志人的血统和荣誉问题。
其内容如下:
序言:确信德意志人血统的纯洁性是德国人继续生存的基本条件,本着保证日尔曼民族世世代代繁衍下去的不可动摇的决心,国会一致通过如下法律:
第一条禁止犹太人与德国公民或与同德国公民有血缘关系的人通婚。为规避本法津而在国外缔结的婚约一律无效。并由总检察长起诉,宣布无效。
第二条禁止犹太人与德国公民或与同德国公民有血缘关系的人姘居。
第三条犹太人不得雇佣45岁以下的德国公民或同德国公民有血缘关系的人为佣人。
第四条禁止犹太人举德国国旗或升挂德国国旗。但他们有权升犹太旗,国家保护犹太人行使这一权力。
第五条违反本法第一条的,处以强迫劳动;违反本法第二条的,处以强迫劳动或监禁;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四条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或处其中的一种处罚。
第六条本法由内务部部长偕同元首代表和司法部长负责实施。
第七条除第三条从1936年1月1日开始生效外,本法从颁布翌日起生效。
纽伦堡1935年9月15日
这项法律没有提及德国犹太人佩带黄色星符。在这次会议上,希特勒解释这一新法律时的讲演值得特别注意。他说:这一法律是通过立法来解决犹太人问题的尝试,如果尝试失败,这一问题将由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依照法律彻底解决。
此外, 1935 年颁布的纽伦堡法毫不令人惊奇,因为那只不过是对当时实际情况的确认。从1933年1月30日开始,德国的犹太人可以说已成了二等公民。在几个月时间里,由于恐怖,但也常常是由于普遍自发地与周围的非犹太人疏远,他们几乎完全与非犹太居民隔绝。德国的犹太人甚至认为,纽伦堡法对他们是有利的,从此,他们不再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人。犹太人当时甚至提出合作“解决犹太人问题”。
希特勒、希姆莱和罗森堡一直主张将全部德国犹太人送往巴勒斯坦。这一主张与今天各国排犹分子反对犹太聚居区的犹太人,但赞成建立以色列国的立场是一致的。只是在希特勒时代,还不存在以色列国。最糟的是,英国人强烈反对建立以色列国,并千方百计阻挠(包括使用武力)犹太人移居巴勒斯坦。英国人曾受国际联盟委托对巴勒斯坦实行托管。 1938 年12 月,沙赫特博士曾想争取伦敦同意把德国和奥地利的犹太人迁往巴勒斯坦,但未能如愿。
1935年,阿道夫·艾希曼被派到盖世太保新设的犹太问题组任职,他的顶头上司是党卫军少校菜奥波德·埃德勒·冯·米尔登施泰因。他开始同犹太负责人进行接触。此时,同化主义者正谈论所谓伟大的“犹太复兴”及“德国犹太人的伟大的建设性运动”,他们就犹太人移居的时机问题进行争论,好象这完全取决于他们似的。
艾希曼就任以后,他的新上司(冯·米尔登施泰因)命令他阅读特奥多尔·黑尔茨尔的《犹太国》,艾希曼读了这部犹太古典文学巨著便很快信奉了犹太复国主义。这似乎是他读过的第一部严肃的著作。《犹太国》深深地打动了他。因而(他后来在法庭上一再申述),艾希曼主张“政治解决”(与“肉体解决”相区别,前者意味着驱逐,后者意味着消灭),并设法为犹太人争取一块安身之地于是,艾希曼通过讲演和写文章开始在盖世太保内广泛宣传犹太复国主义。他学了一点希伯莱语,这使他能马马虎虎地看懂意第绪语的报纸。他很容易地获得了成功,因为意第绪语是一种用希伯莱文字母书写的德国古方言,每个讲德语并学过几十个希伯莱文字母的人都能看懂。艾希曼还读了阿尔道夫·波霍姆垢《犹太复国主义史》(在法庭上,他把它与黑尔茨尔的《犹太国》混为一谈了)。对于像他这样一个人来说,这无疑是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因为,他本人承认,除报纸外,他从不愿意阅读任何书籍,也从不翻阅家庭藏书(这使他父亲非常失望)。
艾希曼与犹太知名人士(者犹太复国主义者)的初步接触是十分令人满意的。据艾希曼本人说,他的“理想主义”导致对“犹太问题”感兴趣。与他一向憎恶的同化主义分子和使他讨厌的正统犹太人相反,犹太复国主义者与艾希曼一样,都是“理想主义者”。艾希曼认为,一个理想主义者应是一个为自己的信念而活着的人,一个准备为这一信念而牺牲一切的人。鲁道夫·卡斯特纳博士是艾希曼结识的犹太人中最伟大的理想主义者。后来在流放匈牙利犹太人时,他与卡斯特纳进行了谈判。两人当时达成一项协议。艾希曼让几千犹太人“非法”去巴勒斯坦,作为交换条件,将被遣往奥斯威辛的几十万犹太人在集中营中须保持“秩序和平静”。此外,这几千幸免于难的人将从这一协议中得到好处。这些人是犹太名流和青年犹太复国主义组织成员。用艾希曼的话说,他们是未来犹太国的“最佳生物原料”。
1937 年,艾希曼陪同党卫军少校冯·米尔登施泰因的继任人霍伯特·哈根前往巴勒斯坦视察犹太人的安置情况。
1938年3月,艾希曼从巴勒斯坦回来后被海德里希派往维也纳,以一种新方式组织移民。当时在德国流传说、想离开德国的犹太人可以离开,但也并非必须离开。在新近并入德国的奥地利,艾希曼所承担的任务则是:组织“强迫移民”。“强迫”一词把事情表述得再确切不过了:所有的犹太人,不论其意愿和国籍如何,都必须迁走。实际上,他们是被驱逐。
在审判中,艾希曼回顾起他这十二年的生涯,总是口口声声地把他在维也纳的一年说成是他一生中最幸福、最成功的一年。调维也纳任职是他什途中第一个重要阶段,在此之前,他的晋升十分缓慢。他功名欲极强,所取得的成就也十分惊人:在不到十八个月的时间里,奥地利“扫除”了近15万人,占奥地利犹太人的60%。他们都是“合法”迁移的。
1938年,4万名德国犹太人也移居巴勒斯坦。翌年,又迁去78,000人,而另外789,000人也从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迁往希望之乡。由于艾希曼的努力,总共有35 万8 千犹太人移居巴勒斯坦,这些人是未来以色列国的主要国民。须指出,这次由海德里希的盖世太保和犹太准军事组织哈加拿赫共同组织的大规模“合法”移民是用船只秘密运送的,这样做是为了避开英国为阻止犹太人移入巴勒斯坦而进行的拦截。1939 年大战的爆发,突然结束了这一犹太人秘密组织和盖世太保的奇怪联盟。
艾希曼是怎样组织这次大规模移民行动的呢?如同海德里希在和戈林的一次会谈时所说的那样,其基本思想是既简单又具有创造性的:
我们应当从要求迁移的犹太人富户身上诈取一笔钱。只要他们交一笔钱(外加一笔外汇),才能使穷人离开。这是因为,让富人迁走是不成问题的,但要穷人迁走却不那么容易。
还需解决行政手续问题。正是在此方面,艾希曼首次显露了他的才干。他设计了一种真正的“流水作业”法。为出“成品”——护照,所有主管部门负责人,包括警察、财政部、税务局官员都必须亲自到场为要求迁移的犹太人“服务”。后者无需从一个机关跑到另一个机关办手续,这样他们就可以免遭侮辱性的挑剔,也无需行贿。“流水线”进行得十分成功,以致艾希曼“邀请”了柏林的犹太团体负责人前往参观。参观后,这些负责人无不感到惊愕,他们说:
这简直是一个自动化工厂或面包店的磨坊。那些还拥有一些财产(一个工厂、一爿商店或一笔银行存款)的犹太人被带到大楼的一端。他们依次从一个柜台走到另一个柜台,从一个办室走进另一个办公室,穿过整座大楼。当他们从大楼的另一端走出时,已是两手空空,失去了金钱,失去了权利,所得到的只是一本护照。护照上写着:你必须在15 天内离开奥地利,否则你将被关进集中营。
然而,在艾希曼头脑里,一切有关犹太人的问题是极其混乱的。后来,他在被审时对法庭庭长这样说:
在维也纳,我把犹太人看作是值得尊敬的敌对分子。我想寻求一种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公平解决办法。。那就是为犹太人找一块他们借以生存的地方,一块归他们所有的土地。我很高兴地为寻求这一办法作出了努力,这也是犹太人自己通过他们的组织表示赞成的办法,我认为,这是最合适的解决办法。
事实上,艾希曼如不健忘并得到辩护人的帮助的话,他在法庭上本可以列举某些无可争辩的事实,证明他对历史的说法。这些事买大概可以证实,纳粹起初实行的犹太政策无疑是倾向于犹太复国主义的。
战前,在纳粹分子看来,犹太复国主义者是一些通“情理”的犹太人,他们也具有民族意识。因此,纳粹当局毫不犹豫地与巴勒斯坦犹太人办事处签订了一项他们感到十分满意的“移民协定”。根据协定,允许移民把他们在德国购买的东西运往巴勒斯坦,以便到达后换取英镑。这很快成为犹太人带走金钱和确保在“希望之乡”定居的唯一合法办法。
同一时期,巴勒斯坦犹太人密使没有与他们认为过分温和的德国犹太复国主义者和巴勒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