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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过。是的,先生。”
“你从研究中发现了什么?”
“我发现在这张彩色照片上有证据表明存在两个脚印。从证据来看,这是一只鞋跟很高的鞋,鞋跟上有一片用4枚鞋钉固定的金属鞋掌。
“随后的鉴定使我相信鞋掌上有数字‘33’的字样。这些冲压在鞋掌上的数字已经部分磨损,但在我手持的这张照片上,还是可以辨认出数字‘33’的细微痕迹。现场还有另一个穿着一只大得多的鞋的男子的脚印,这个脚印是在踩出前一个脚印很长时间之后才印在前者之上的,而且几乎将前者完全磨灭。”
“你能判断出是在多长时间之后吗?”
“我想大约是两三个小时之后。”
“根据这件穿着物品,也就是你在被告公寓内发现的这只鞋,这只被列为证据第31号的鞋,你能不能判断,是你手持的鞋踩出了你作证在那个大鞋印下面发现的血鞋印?”
“如果本庭认为合适,”梅森说,“我反对提出这个问题,因为它要求证人以侵犯陪审团职权的方式形成结论。如果真有鞋印的话,应由陪审团判断是否是这只鞋踩出的鞋印,证人不得为纯粹凭空想象之事作证。证人可就他发现的情况作证,可就与专家证据的合法范围有关的事宜发表意见,但是他不能侵犯陪审团的职权。”
德克法官说:“请让我看看那张照片和那只鞋。”
法官审视了一会儿照片和鞋,然后说:“反对有效。陪审团能够并且将要做出他们自己的结论,证人只能就形成结论的事实作证。”
控方勉强接受裁定。“如果本庭认为合适,”汉米尔顿·伯格边说边慢慢站起来,皱着眉头满脸不高兴,“我要指出这名证人是合格的专家。”
“他可以就细节问题发表意见,”德克裁定,“他可以阐明本案的各个因素,但是在有关这双鞋是否留下了证人声称可以从照片上辨认出来的鞋印时,本庭认为如果允许证人做出回答,将侵犯陪审团的职权。本庭要指出,虽然证人声称可以从这张照片上辨认出两个鞋印,但辨方可就这一点提出辩驳。”
汉米尔顿慢慢地坐下。
亨德雷继续询问证人:“你作证说第二个鞋印,就是那个男鞋留下的鞋印,那个印在第一个鞋印上面的鞋印,是大约两小时后留下的吗?”
“我得说大约两三个小时或者可能是4小时之后。”
“你是如何判断的?”
“血液离开身体后会发生一些变化,在3分钟之内开始凝结。在已经凝结或凝固后,如果受到压力或搅动,血液又会恢复液态。在本案中,我的意见是穿着男鞋的人在血液凝结后踩了上去,因此留下的痕迹具有某些明显特征,这些特征表明了血液的状态,这种状态在我看来显示其间有一个大约两三小时的间隙。”
“你检查过一只可能留下照片所示鞋印的男鞋吗?”
“我检查过。”
“你把那只鞋带来了吗?”
“带来了。”
“你可以出示一下吗?”
证人从包里翻出了一只鞋。
“这只鞋有特别之处吗?”
“有。”
“怎么特别?”
“这只鞋的橡胶鞋跟较新,可以注意到这里有一个很小的瑕疵,而从照片上可以看到鞋印在同一部位也有同样的瑕疵。”
“你检查过这只鞋有无血迹吗?”
“检查过。是的,先生。”
“你在上面发现了血迹吗?”
“是的,先生。我所做的化学检测表明确有血迹。”
“这只鞋退色是化学检测造成的吗?”
“是的。”
“你是在什么地方找到这只鞋的?”
“从一个衣箱里找到的,那是老霍默·加文的衣箱。”
亨德雷说:“为识别起见,我们希望将这只鞋标作证物第33号。那么,克林顿先生,你在卡塞尔曼的公寓里搜寻过隐约指纹吗?”
“是的。”
“你发现了什么?”
“有人精心擦拭过所有门上的球形把手,所以只有一个门把手上留下了隐约指纹。”
“哪个门把手?”
“后门。那是一个左手拇指指纹,显示出来的隐约指纹纹路上没有任何其它痕迹。”
“你知道公寓房门上出现的是谁的指纹吗?”
“是的,先生。”
“是谁的?”
“是霍默·加文先生的指纹。”
“请你询问。”亨德雷扭头对佩里·梅森说。
梅森问道:“你怎么知道房间里的指纹都被擦掉了?”
“因为通常每个房间都会留有指纹。有些指纹模糊不清,有的却可以提取辨别,但是如果发现彻底没有指纹,那就表明有人已经擦掉了所有指纹,特别是门把手这些东西上面的指纹。”
“那么指纹是什么时候被擦掉的呢?”
“我也说不出是什么时候被擦掉的。”
“你在后门把手上发现了一个指纹吗?”
“是的,先生,左手拇指指纹。”
“你能加以分辨吗?”
“我能。是的,先生。那是霍默·加文的左手拇指指纹。”
“老加文还是小加文?”
“老加文。”
“指纹是什么时候留下的?”
“我无法回答。”
“是在谋杀发生之前留下的吗?”
“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是在门把手上的指纹都被擦掉后留下的,因为所有门把手上只有这一个指纹,我知道物品上的指纹肯定是在加文先生在房间里时被擦掉的。”
“你怎么知道?”
“因为没有其它任何指纹。如果他是在门把手被擦拭后进入房间,他会在进入房间时推过的后门把手上留下指纹。但是现场却只有一个完整的指纹,这个指纹是拇指按压门把手时留下的,所以我知道所有物品是他在房间里时被擦拭干净的。”
“这个指纹是在后门把手上吗?”
“是的,在后门把手上。”
“会不会是有人先在房间内擦掉所有指纹,然后加文先生来到公寓的后门前,发现公寓房门虚掩,决定关上房门,随后伸手进去时拇指接触了门把手呢?”
“不,先生。这个指纹是小心地留在门把手上的。它的位置不在平常关门时握持的位置。”
梅森说:“有人也许已经反转了把手,没有这样的可能吗?”
“你这些什么意思?”
“球形把手是安装在一个方形转轴上,用一枚定位螺钉固定的。你在门里边发现的把手有可能事前是在门外,没有这种可能吗?”
“有这种可能,是的。”证人不情愿地承认道。
“那么加文先生的指纹可能是留在门外的把手上,后来可能有人戴着手套把门外的把手换到了门里边吧?”
“嗯,当然可能,如果你想对可能发生的事情凭空想象的话,那当然是可能的。”
“我就问到这里。”梅森说。
“既然如此,如果法官阁下认为合适,”汉米尔顿说,“我想传唤敌意证人霍默·加文出庭作证。”
“我想,”德克法官说,“你是希望被允许作诱导询问,因为你要求传唤敌意证人。但是,我认为传唤证人出庭进行讯问更好些。如果辩方以问题带有诱导性提出反对,本庭将随时就反对意见做出裁定。”
“好的,阁下。加文先生,请上前来。”
加文走上前来,在证人席上宣誓就座。
“我请你注意这只鞋,为了识别起见,刚才它被标作证物第33号。我请你回答这是否是你的鞋。”
“那是我的鞋。”
“你在今年10月7日夜间穿着这只鞋吗?”
“是的。”
“在克里斯汀大道第948号安布罗斯公寓楼乔治·卡塞尔曼的公寓内,你有没有故意去踩一滩血迹,然后把脚踏到你在公寓内发现的凸现在凝结的血迹上的一个脚印上?”
“我反对他提出这样一个不合适、不相干、不重要的问题。”梅森说道。
“反对无效。”
证人说:“我拒绝回答。”
“为什么?”
“因为回答可能形成自我指证。”
“阁下,我请求将为了识别而标作证物第33号的鞋列入证据。”
德克法官迟疑了一下,然后说:“这里好像没有反对意见,我下令许可。”
“你在10月7日夜间进入了克里斯汀第948号安布罗斯公寓楼第211室吗?”
“是的。”
“什么时候?”
“大约夜里11点或者11点30分。”
“当时你是否用布或其它东西从公寓内一些物品上故意擦掉了指纹?”
“我拒绝回答,因为这会形成自我指证。”
汉米尔顿注意到陪审员们都全神贯注,他知道证人的回答会在他们心理上产生与肯定回答同样的效果,脸上露出了微笑。
“10月7日,你是否交给或借给本案被告一样武器,并且告诉她你希望她用这件武器自卫?”
“是的。”
“那件武器就是我现在递给你的这支枪,这支被标作人民证物第30号的左轮手枪吗?”
加文察看了手枪:“我想那就是。是的。”
“我请你详细讲述自己10月7日夜间的活动情况。”
“我从拉斯维加斯回来,去了办公室,那儿有淋浴间、衣橱和衣服。我冲了个澡,换了衣服。”
“后来你干了些什么?”
梅森说:“现在,如果本庭认为合适,我要提出反对,因为除了证人已经作证的两个问题,询问证人的活动情况是不合适、不相干、不重要的。也就是说,证人在11点左右的某一时刻进入过卡塞尔曼的公寓,他把标为证物第30号的手枪借给了被告。除此之外,询问证人从事的其它活动都是不合适、不相干、不重要的。”
“那些活动也许是密切相关的。”汉米尔顿说。
“那么你得表明你的询问目的能说明那些活动是密切相关的。”
德克法官皱紧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