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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唐再续-第38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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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的屯田和营田,便是这些。
从经营方式看,屯田与营田的经营都是既有雇佣经营,又有地租经营。
军士屯田与营田由于经营者都是军士,且经营目的以供应军需为主,所以军士屯田、营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给自足的xìng质。如唐律军防令规定:“防人在防,守固之外,唯得修理军器城隍公廨屋宇,各量防人多少,于当处侧近,给空闲地,逐水陆所宜,斟酌营种,并杂蔬菜,以充粮贮,及充防人等食,此非正役,不责全功。”军士屯田、营田以充军士之食,不责全功,也就说明军士耕垦主要是自给自足。然而,除供军需外,有时也要将多余部分上交朝廷。百姓屯田、营田无非最终也都是为了增加朝廷收入,这就使得二者在经营方式上可能产生一致xìng。
唐代百姓屯田采用过雇佣经营的方式。如果屯田百姓使用朝廷提供的耕牛耕种,朝廷则给佣金每人每年“钱六百三十,米七斛二斗,”而如果是“私出资费,数又倍之。”这里,屯田百姓与朝廷之间显然是一种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下,屯田者的收入可以不受旱涝灾害的影响,显然有利于百姓的一面;这样,朝廷的利益势必受到影响,因此后来难免有人感叹,实行民屯以来,资费数倍,人不敷出,“无益军储,与天宝以前屯田事殊。”其实,百姓屯田采用雇佣经营的方式自汉代已经开始,汉代的屯田客其为佣工,月给值1千。所以,唐代屯田采用雇佣方式应是对汉代的继承。
唐代百姓屯田采用过地租经营的方式。如德宗贞元元年十一月诏:天下屯田,“以诸sè人及百姓情愿者,使之营佃,收获数多,本道刺史特加褒升。”可见,屯田地不仅可以租佃给百姓,而且收租多的刺史还可得到褒升。至于租额的多少,史载开成年间,“诸屯以地良薄与岁之丰凶为三等,具民田岁获多少,取中熟为率。”即租额与土地的肥瘠及收成情况相关,一般分成三等,比照民田的中等收获量纳租。由于屯田土地的肥瘠程度显然不如民田,所以,屯田地租额参照民田,租额相对是高了点;不过这是与屯田属于朝廷所有,朝廷要负责屯田地的水利建设、提供屯田者耕牛、耕具、种子等劳动资料有关。
唐代的营田经营也采用过雇佣经营的方式。如百姓营田,“每人月给钱八千,粮食在外。”这是自有唐以来朝廷雇佣百姓营田的情况。
这两组文书,从其内容看,营田使派发营田百姓谷物时是以家庭为单位,按照xìng别、年龄给予营田户分发各种谷物。这说明营田者与朝廷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
唐代后期朝廷经常募兵营田,所募食粮健儿亦即官健。唐代的官健营田也具有一定的雇佣xìng质,如宣宗大中三年八月之《收复河湟德音》诏文载:
奏凤翔、邡宁、灵武、泾原四道长吏,能各于镇守处,遣官健耕垦营田,即度支给赐牛粮种子,每年量得斛斗多少,便充军粮,亦不限约定数,三州七关,镇守官健,每人给衣粮两分,一分依常年例支给,一分度支加给,仍二年一替换。
给予官健每人衣粮两份,说明官健的劳动也具有一定的雇佣xìng。由于雇佣关系的发展,到了宪宗末,“天下营田皆雇民或借庸以耕。”
唐代的营田也采用过地租经营的形式。如“唐末,中原宿兵,所在皆置营田以耕旷土;其后又募高赀户使输课佃之,户部别置官司总领,不隶州县”。唐后期经营营田的高赀户直属户部,向户部纳租,说明营田也采用了地租经营的方式。
屯田与营田都有转化为民田的情况。如前所述,屯田、营田的经营者、经营方式都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同样,其土地xìng质也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唐代,随着土地私有经济的充分发展,屯田、营田都有转化为民田的现象。
玄宗年间,即有赐屯田予百姓的现象。如开元八年,令屯田中有百姓挂籍之地,在百姓还回后,割还其土地;并令将屯田地中的熟田,给予“同州有贫下欠地之户,自辨功力,能营种者”耕种。开元二十五年,又令陈、许、豫、寿等四州的屯田,“并定其地量,给逃还及贫下百姓”。开元二十六年,又令“京兆府界内,应新开稻田,并宜散给贫丁、及逃还百姓,以为永业。”代宗大历年间,又令华州地区的屯田,“并宜给与贫下百姓。”唐代中后期,将部分屯田还授给百姓,主要是因为在雇佣经营下朝廷所得不如在私田下朝廷的收益。
唐代后期,营田也有转化为民田的现象。如宣宗年间,西北三州七关附近的营田户可以耕垦五年不加赋,五年以后,“重定户籍,便任为永业”。
唐代后期屯田、营田向民田转化,一方面反映了唐后期土地兼并、私有化的加强,另一方面也说明在社会动乱的情况下,朝廷的控制力也相对减弱。
至于屯田与营田虽属两种不同的土地经营制度,但历来易被人们所混淆,除了上述二者有很多相似之处外,还有以下原因:
一是文献中记载屯田、营田的用语有时比较模糊。
屯田与其它形式的田地一样都需要经营,所以文献中常常会有“营屯田”之语出现。如《北史》载:李贤在河州“大营屯田,以省运漕。”《隋书》载:北齐河清年间,令“缘边城守之地,堪垦食者,皆营屯田,置都使子使以统之。”《新唐书》载:贞观年间,刘仁轨“遂营屯田,以经略高丽。”此外,在记述屯田、营田两种事物时,文献中常常运用“屯营田”之简语来表达。如《续通典》载:北宋“景德二年,令缘边有屯营田州,军长吏并兼制置诸营田屯田事,旧兼使者如故。”《宋史》载:徽宗大观二年十二月诏,“留屯营田,以实塞下,国家设官置吏,专总其事。”“营屯田”与“屯营田”之语多次在史籍中出现,很容易让人认为屯田、营田为一回事。
前文已言,屯田以屯为单位组织生产,屯是屯田的最小单位;但在文献记载中偶尔也有以营为单位的,如《玉海》载:南宋高宗绍兴年间,“邓艾屯田,自钟离以南置营”。营田的组织单位为营。如德宗时,“佑决雷陂以广灌溉,斥海濒弃地为田,积米至五十万斛,列营三十区,士马整饬,四邻畏之。”但在文献记载中偶尔也有以屯为单位的,如《玉海》载:“唐开军府以捍要冲,因隙地置营田,天下屯总992”。这样,非常规地营田以屯、屯田以营计算,也很容易造成二者概念上的模糊。
二是营田使职责的双面xìng。前文已言,营田使是组织管理营田的官员。但是,在唐代,营田使不独掌管营田,有时还兼管屯田。如唐前期,“边州别置经略使,沃衍有屯田之州,则置营田使。”又代宗大历中,“元载为诸道营田使,又署为郎官,令于东都、汝州开置屯田。”敬宗宝历元年,“杨元卿为沧景节度使,诏以所置屯田有裨国用,命兼充当道营田使。”可见在唐代,地方上的营田使也有兼管屯田事务的职能。
到了宋代,营田使依然兼管有屯田事务。如《宋史·陈规传》载:陈规上营、屯田事宜,“凡屯田事,营田司兼行,营田事,府县官兼行,皆不更置官吏,条列以闻,诏嘉奖之,仍下其法于诸镇。”
唐代,营田使不仅掌管营田事务,还兼管屯田事务;宋代,营田使兼管屯田事务,府县官又兼管营田事务。这种职能上的交叉管理,也很容易让人将营田与屯田混为一体。
再有一个原因则是宋以后对屯田与营田已不甚区分。宋代,营田时常转化为屯田,如北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改定保州顺安军营田务为屯田务。”南宋高宗绍兴六年,“都督行府奏改江淮营田为屯田”,营田转化为屯田,致使宋人对二者不再甚加区分了。
宋人对二者不甚加区分,从宋人的言论里也可看出。如宋神宗熙宁七年,提点刑狱郑民宪言:“祖宗时屯、营田皆置务,屯田以兵,营田以民,固有异制。然襄州营田既调夫矣,又取邻州之兵,是营田不独以民也;边州营屯,不限兵民,皆取给用,是屯田不独以兵也;至于招弓箭手不尽之地,复以募民,则兵民参错,固无异也。”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屯田、营田在前代本不同,但由于后来营田的经营者不独于民,屯田也不独于兵,所以在北宋人看来,屯田、营田已无大异。而到南宋时,人们已认为“屯田营田分为二事,未合古制”,即对二者已经不再加以区分了。
虽然南宋以后人们对屯田、营田已不再加区分,但在唐代,屯田、营田确实是两种不同的土地经营制度。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会在文献中经常看到将二者相提并举的记载。如《旧唐书》:天宝六年,封常清“寻加朝散大夫,专知四镇仓库、屯田、甲仗、支度、营田事。”《宋史》:北宋仁宗宝元二年,“诏河北转运使兼都大制置营田屯田事”。《高峰文集》:“如营田屯田二事,一rì不可忘也。”《玉海》:“马步军都总管提举兴置营田、屯田。”
综上所述,唐代的屯田与营田是两种不同的土地经营制度,二者既相联系,又有区别。不能因二者有联系而忽略其区别,甚至将二者等同看待。


卷二 开山军使 第210章 力挽天倾(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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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中节度使府西南的安定坊中,有一处宅院,重栏叠院,乃是太原王氏所有,王笉自正式出任河中医学院院正,便从节帅府搬出,居住在此。
这rì清晨,各衙门尚未办事,在节帅近卫军牙兵护卫下,李曜便匆匆赶来此处。不多时,王笉大开中门请李曜进宅。
然而平时颇为注意礼节的李使相今rì却十分反常,匆匆拱手一礼便直接道:“此来因有急事,便不过府以叙了。”
王笉微微诧异,心中直觉有些不妙,忙问何事。李曜面sè沉重,道:“官家为韩建、崔胤等辈所迫,前rì下诏褫夺王相公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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