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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着这马脾性温和,假若是其他马,能不伤害我吗!可廷尉却判他罚金!”张释之解释说:“法,是天下公共的。这一案件依据现在的法律就是这样定罪;加罪重判,法律就不能取信于民众。况且,在他惊动马匹之际,如果皇上派人将他杀死,也就算了。现在已把他交给廷尉,廷尉是天下公平的典范,稍有倾斜,天下用法就可轻可重,没有标准了,百姓还怎样安放自己的手脚呢!请陛下深思。”文帝思虑半晌,说:“廷尉的判决是对的。”
其后人有盗高庙坐前玉环,得;帝怒,下廷尉治。释之按“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当弃市。上大怒曰:“人无道,乃盗先帝器!吾属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差。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土,陛下且何以加其法乎?”帝乃白太后许之。
其后,有人偷盗高祖庙中神位前的玉环而被捕,汉文帝大怒,交给廷尉治罪。张释之奏报判案意见:按照“偷盗宗庙服御器物”的律条,案犯应当在街市公开斩首。汉文帝大怒说:“此人大逆不道,竟敢盗先帝器物!我将他交给廷尉审判,是想将他诛灭全族;而你却依法判他死罪,这是违背我恭奉宗庙的本意的。”张释之见皇帝震怒,免冠顿首谢罪说:“依法这样判,满够了。况且,同样的罪名,还应该根据情节逆顺程度区别轻重。今天此人以偷盗宗庙器物之罪被灭族,若万一有愚昧无知之辈,从高祖的长陵上取了一捧土,陛下将怎样给他加以更重的惩罚呢?”于是,文帝向太后说明情况,批准了张释之的判刑意见。
四年(乙丑、前176)
前四年(乙丑,公元前176年)
'1'冬,十二月,颍阴懿侯灌婴薨。
'1'冬季,十二月,颍阴懿侯灌婴去世。
'2'春,正月,甲午,以御史大夫阳武张苍为丞相。苍好书,博闻,尤邃律历。
'2'春季,正月甲午(初四),汉文帝任命御史大夫阳武县人张苍为丞相。张苍喜读书籍,博闻多识,尤精于律历之学。
'3'上召河东守季布,欲以为御史大夫。有言其勇、使酒、难近者;至,留邸一月,见罢。季布因进曰:“臣无功窃宠,待罪河东,陛下无故召臣,此人必有以臣欺陛下者。今臣至,无所受事,罢去,此人必有毁臣者。夫陛下以一崐人之誉而召臣,以一人之毁而去臣,臣恐天下有识闻之,有以窥陛下之浅深也!”上默然,惭,良久曰:“河东,吾股肱郡,故特召君耳。”
'3'文帝召河东郡郡守季布来京,想任命为御史大夫。有人说季布勇武难制、酗酒好斗,不适于做皇帝的亲近大臣,所以,季布到京后,在官邸中滞留一个月,才得到召见,并令他还归原任。季布对文帝说:“我本无功劳而有幸得到陛下宠信,担任河东郡守,陛下无故召我来京,必定是有人向陛下言过其实地推荐我。现在我来京,没有接受新的使命,仍归原任,这一定是有人诋毁我。陛下因一人的赞誉而召我来,又因一人的诋毁而令我去,我深恐天下有识之士得知此事,会有人以此来窥探陛下的深浅得失!”文帝默然,面露惭色,过了好久才说:“河东郡,是我重要而得力的郡,所以特地召你来面谈。”
'4'上议以贾谊任公卿之位。大臣多短之曰:“洛阳之人,年少初学,专欲擅权,纷乱诸事。”于是天子后亦疏之,不用其议,以为长沙王太傅。
'4'文帝提议让贾谊出任公卿,许多大臣贬责贾谊说:“这个洛阳人,太年轻,学问不深,极力要掌握大权,扰乱朝廷大事。”于是,文帝以后也就疏远贾谊,不采纳他的意见,把他外放为长沙王的太傅。
'5'绛侯周勃既就国,每河东守、尉行悬至绛,勃自畏恐诛,常被甲,令家人持兵以见之。其后人有上书告勃欲反,下廷尉;廷尉逮捕勃,治之。勃恐,不知置辞;吏稍侵辱之。勃以千金与狱吏,吏乃书牍背示之曰:“以公主为证。”公主者,帝女也,勃太子胜之尚之。薄太后亦以为勃无反事。帝朝太后,太后以冒絮提帝曰:“绛侯始诛诸吕,绾皇帝玺,将兵于北军,不以此时反,今居一小县,顾欲反邪!”帝既见绛侯狱辞,乃谢曰:“吏方验而出之。”于是使使持节赦绛侯,复爵邑。绛侯既出,曰:“吾尝将百万军,然安知狱吏之贵乎!”
'5'绛侯周勃在前往封地之后,每当河东郡的郡守、郡尉巡行县级属地来到绛地,周勃都深怕他们是受命前来捕杀自己,经常身穿铠甲,令家中人手执兵器,然后与郡守、郡尉相见。其后,有人向皇帝上书,举告周勃要造反,皇帝交给廷尉处置,廷尉将周勃逮捕下狱,审讯案情。周勃极为恐惧,不知怎样对答才好;狱吏逐渐对周勃有所凌辱。周勃用千金行贿狱吏,狱吏就在公文木牍背面写了“以公主为证”,暗示周勃让公主作证。公主是指文帝的女儿,周勃的长子周胜之娶她为妻。薄太后也以为周勃不会谋反。文帝朝见太后时,太后恼怒地将护头的帽絮扔到文帝身上说:“绛侯周勃当初在诛灭诸吕的时候,手持皇帝玉玺,身统北军将士,他不利用这一时机谋反,今天住在一个小县,反而要谋反吗!”文帝此时已见到了周勃在狱中所写的辩白之辞,于是向太后谢罪说:“狱吏刚刚证实他无罪,就要释放他了。”汉文帝派使者持皇帝信节赦免绛侯周勃,恢复他原有的爵位和封地。绛侯周勃获释之后说:“我曾经统帅过百万雄兵,但怎知狱吏的尊贵呢!”
'6'作顾成庙。
'6'兴建顾成庙。
五年(丙寅、前175)
前五年(丙寅,公元前175年)
'1'春,二月,地震。
'1'春季,二月,发生地震。
'2'初,秦用半两钱,高祖嫌其重,难用,更铸荚钱。于是物价腾踊,米至石万钱。夏,四月,更造四铢钱;除盗铸钱令,使民得自铸。
'2'当初,秦行用半两钱,高祖嫌半两钱过重,使用不便,另行铸造荚钱。至此时,物价暴涨,一石米贵至一万钱。夏季,四月,文帝下诏:另行铸造四铢钱;废除禁止私人铸钱的禁令,允许民间自行铸钱。
贾谊谏曰:“法使天下公得雇租铸铜、锡为钱,敢杂以铅、铁为他巧者,其罪黥。然铸钱之情,非淆杂为巧,则不可得赢;而淆之甚微,为利甚厚。夫事有召祸而法有起奸;今令细民人操造币之势,各隐屏而铸作,因欲禁其厚利微奸,虽黥罪日报,其势不止。乃者,民人抵罪多者一县百数,及吏之所疑笞奔走者甚众。夫县法以诱民使入陷井,孰多于此!又民用钱,郡县不同:或用轻钱,百加若干;或用重钱,平称不受。法钱不立:吏急而壹之乎?则大为烦苛而力不能胜;纵而弗呵乎?则市肆异用,钱文大乱;苟非其术,何乡而可哉!今农事弃捐而采铜者日蕃,释其耒耨,冶熔炊炭;奸钱日多,五谷不为多崐。善人怵而为奸邪,愿民陷而之刑戮;刑戮将甚不详,柰何而忽!国知患此,吏议必曰‘禁之’。禁之不得其术,其伤必大。令禁铸钱,则钱必重;重则其利深,盗铸如云而起,弃市之罪又不中以禁矣。奸数不胜而法禁数溃,铜使之然也。铜布于天下,其为祸博矣,故不如收之。”贾山亦上书谏,以为:“钱者,亡用器也,而可以易富贵。富贵者,人主之操柄也;令民为之,是与人主共操柄,不可长也。”上不听。
贾谊提出批评说:“现行法令允许天下公开雇人熔铸铜、锡为钱币,有敢掺杂铅、铁取巧谋利的人,就处以黥刑。但是,铸钱的人都以获利为目的,如果不杂以铅铁,就不可能获利;而只要掺上很小比例的铅和铁,就会获利丰厚。有的事容易引起后患,有的法令能导致违法犯罪;现在让平民百姓掌握铸币的大权,他们各自隐蔽地铸造,要想禁止他们在铸钱时为获厚利而取巧舞弊,即便是每天都有人因此而被判处黥刑,也禁止不住。以往,百姓因此犯罪而被判刑的,多的一县可至数百人,被官吏怀疑而受到逮捕拷打和为传讯而奔走的人,那就更多了。设立法律去引诱百姓犯罪受刑,还有什么能比这种铸钱令更严重呢!另外,民间习惯使用的钱币,各个地方有所不同:使用轻钱,一百枚须添若干枚,使用重钱,又不按标准数使用。官府规定的货币在交易中不具有权威地位,对此,如果官府采取强硬手段来统一市场币的话,事情一定会很繁琐、很苛酷,而且力难胜任;如果官府放纵的话,市场上流行各种钱币,币制就陷入混乱。可见,如果关于钱币的法律不完善,到哪里寻求标准呢!现在,放弃农业而开山采铜的人日益增多,扔下农具而去炼铜铸钱、烧制木炭;质量低劣的钱币每天都在增加,五谷粮食却无法增加。善良的人受此风气的引诱而做出了罪恶的事情,谨慎怕事的人也被裹挟犯罪而受到刑罚甚至于杀戳。惩罚杀戮百姓是很不吉祥的,为什么疏忽了呢!朝廷了解到它的祸患,大臣们必定会建议说‘禁止私人铸钱’。但是,如果禁止的方法不对,就会造成很大的危害。法令禁止私人铸钱,就必然导致钱币减少、币值增加;这样一来,铸币的获利就更大,私人违法铸币就如同风起云涌,用弃市的重刑也不足以禁上盗铸。违法犯罪防不胜防,法律禁令屡遭破坏,这是用于铸币的铜造成的后果。铜分布在天下百姓手中,所造成的祸害是很大的,所以,不如由朝廷控制铜的流通。”贾山也上书提出批评意见,认为:“钱币,本是无用之物,却可以用来换取富贵。使人获得富贵,本来是由君主所掌握的权柄;让百姓铸币,是使百姓与君主共同掌握权柄,不应该再继续下去。”文帝不采纳这些意见。
是时,太中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