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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生涯四十年-第5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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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愤怒加速胃排空,两种情况都有可能。严重的损伤能麻痹所有的胃肠运动,但这姑娘直至她死之前并没有受到任何损伤。在权衡了所有这些因素以后,潘尼斯顿写道:“我认为很难相信这些食物能在胃中停留二小时那样长,除非出现一些复杂的因素,但我并没有这方面的资料。如果最后一顿晚餐是在下午5点45分吃完,我认为可以下结论说:死亡发生在7点45分之前。”潘尼斯顿没有参考任何尸解外情况就作出了这个有说服力的推算。那时实际上史蒂文还没有被怀疑是罪犯。潘尼斯顿提取胃内容物送到检察总长实验室。检验结果证实胃内容物和她在星期二黄昏那餐吃的东西完全一样:肯定是她的最后一餐。 
  开始时史蒂文并没有受到怀疑,因为他讲的话听起来很有道理,就象侦察警长格拉汉后来说的他没有想到一个14岁的男孩会犯这类罪行。但是在史蒂文的证据和菲利浦的讲法之间有这样明显的差异,而在劳逊丛林中发现琳妮的尸体以后他那种称琳妮搭便车走了的说法看来更难以使人相信了。凶手从来不将他的受害者的尸体搬近自己的家;此外,潘尼斯顿大夫早就已经证明,几乎可以肯定琳妮就在她尸体躺的地方被人强奸并被杀死。因此,史蒂文关于和琳妮分手的那些话,最初除了她的父亲以外其他人都深信无疑,现在受到严格仔细的检查了。当问他看见她在8号公路搭车时他在哪里,他说他站在游泳潭旁的桥上,离她约有1/4英里。在相距那么远的地方,他能将汽车看得那么清楚,甚至连金属执照牌的颜色都看清楚?格拉汉决定再一次审问这个青年。 
  就在6月12日,星期五下午7点钟,尸解后24小时,史蒂文被带到哥德里奇警察局。差不多三小时以后,警察带他到空军基地作医学检查。取得史蒂文父亲的同意后由他们的家庭医生阿迪森大夫检查。他在史蒂文的阴茎上发现斑痕。他说阴茎的“每一侧都有擦伤,时间二到三天,大小约有一个25分钱的硬币大。”那时,距琳妮失踪以来正好是二天。一个加拿大皇家空军医宫布鲁克斯大夫同时也进行检查,意见一致。两位医生都认为这些擦伤是进行强奸的结果。他们还在他的腿背发现一个伤口,也是二到三天的时间,可能是围在发现琳妮尸体的那一地区的铁丝网的倒刺刮伤的。 
  在对史蒂文进行医学检查的时候,警察在他的家里进行搜查。发现了他那条红色长裤,刚洗熨过,单独挂在地窖的晾衣线上。膝盖处发现青草的斑痕,在与史蒂文腿后伤口相应的地方有撕裂。已经知道史蒂文有一双波纹状胶底的鞋子,而且别人说琳妮失踪那天晚上他穿着这双鞋。但警察找不到鞋子,事实上再也没有找到:难道他将这双鞋子毁了? 
  这个青年坚持他原来的讲法,但那天晚上,皇家律师决定指控他犯凶杀罪。青少年和家庭法院法官允许他暂住在县监狱里,于6月13日,星期六早上3点,他被拘入县监狱。 
  在审判他时有三个男孩作证替他辩护,一个说他看见史蒂文和琳妮在游泳潭旁的桥上,骑自行车朝北走;另两个孩子说他们在同样的地方看见史蒂文;但是当警察讯问,甚至当他们听说史蒂文被拘留时,他们都没有再说这些。他们这种说法仅在6月16日露头,当时史蒂文的父亲试图收集一些证据替他的儿子辩护。 
  史蒂文被裁决犯凶杀罪,然后被投进监狱,直至八年后哥伦兹出版了伊莎贝尔·菜博达伊丝的书之前,人们早就忘记这个案子了。这本书对这个案子的定罪引起了一场批评的风暴,加拿大检察总长要我仔细阅读这本书,并且对作者所说的话进行评论。 
  就象我在评论这本书时说的,据我看来,这本书太过感情用事而不是对案件正当的批评。它的倾向性很强,荒谬无理,医学材料很少。作者依靠的是早已过时的教科书:1929年版的格莱斯塔著的《法医学》,和一本同一时期的《法医学新进展》。我非常惊讶地得悉法兰西斯·坎普斯不仅赞同哥伦兹的书,而且还写了一封私人信给英国检察总长表示他关注这一判决——这是在案子后来重又平静之前他感到很悔恨痛心的一封信。 
  在我看加拿大检察总长送来的案件报告之前,重看了哥伦兹那本书。当我读了潘尼斯顿那篇长而详尽的尸解报告时,越来越对他钦佩。他以极大的耐心,全面而熟练的技巧注意到明明又是一个凶杀案。我看过许多这样的皇家律师和被告辩护律师的报告,在三十年里头,我记得没有看过比这更全面透彻更细致的报告或更为公正的推断。我很想知道他是从哪里学出来的,后来得悉他在牛津获得学位。“我最后一次考试是你考我的!”当我们后来会面时这是他对我说的第一句话。遗憾得很,这个杰出的病理学家在复审后不久就于渥太华逝世——这时他正处于盛年;当时我想这次复审对于他来说也是一次过重的负担。 
  莱博达伊丝小姐的某些批评意见纯粹是由于无知。关于阴道拭子,她问为什么不作精液的血型鉴定:史蒂文的血型已经知道,如果他是分泌型(有75%的人是属分泌型①(①文中指的是ABO血型,有分泌型和非分泌型之分。现在还可以测定精液AK、PGM等酶型。——译者)),其精液的血型就相同。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已经作了阴道拭子的血型鉴定,而且和他的血型相同,但碰巧琳妮也是同一血型,而且也是分泌型。这样精液当然就会与阴道的粘液混合。因此这一项可能的证据就不得不抛弃。 
  在其他方面,莱博达伊丝小姐都用虚构出来的资料掩盖这个案件。例如,她说:“是在琳妮死了以后,凶手才去打好脖子上那个结的。因为除了要使所有东西都搞得整齐一点的奇怪想法外没有其他可能原因。”既没有什么证据证明他有这种行动,也没有证据证明他有这样的动机。 
  关于琳妮被人用她的罩衫绞死的论点方面,莱博达伊丝小姐只简单地说:那是不可能的。她如果更聪明一点,应该说她没有看见怎么可能那样做。因为当我们用同样普通的罩衫在一个女警察身上重演绞勒的时候,我们就能够证明那是完全可能的。 
  莱博达伊斯小姐也曾正确地说过:在审判史蒂文出示琳妮的罩衫时,有一部分已不见(撕掉)了。但她却毫无理由地争辩说,这就是皇家法庭处理这个案子的致命缺陷。琳妮的罩衫少了一块没有什么神秘的。当我们重做绞勒过程之后,潘尼斯顿非常准确地证明了这一部分是怎样分开的。“从那里割开,”他说,指着那个结扣。我就割断了当时使用的那件罩衫。果然就是原来那件罩衫上丢失的那一块掉了下来。潘尼斯顿就曾在斯特拉福那间光线很差的停尸房室进行尸解时割断了那件罩衫的结。当时那间停尸室挤满了医生、警官、摄影师以及他们的照相机架子。去掉这个结子之后,大家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尸体上,这块割下的罩衫无疑被忽视或被遗忘了,后来被停尸室工人扫走,倒掉了。 
  潘尼斯顿的报告和警察在现场拍摄的质量优良的照片,不容置疑地证实琳妮就是在她的尸体所躺的地方被强奸杀害的。这就排除了莱博达伊丝小姐的争议,她支持史蒂文编造的话,就是说史蒂文看见琳妮在8号公路搭乘一辆汽车,她就被别人绑架,在这一地区之外被杀死。莱博达伊丝小姐还写了许多困惑不解的皮肤撕裂和出血,而这些伤痕对于许多类似的性凶杀案来说是十分简单十分常见的:左腿有一条长形擦伤,左肩胛部的挫裂创——莱博达伊丝小姐称之为“皮肤长条状切开”——以及她手背、腿上和躯干等处各种各样的小切创、压擦痕,所有这些照片上都显示得清清楚楚。照我看来,这些正是在受害者抵抗时被压在长有小灌木的地面上时出现的伤痕。 
  当我第一次考虑莱博达伊丝小姐对本案实验室工作的批评时,我相当犹豫地问本案的病理检材或标本是否保存或存档。答案是肯定的。当我到多伦多参加1966年7月的讨论会时,我就发现除了食物残渣以外,每一个实验室标本、所有涂片、所有的显微镜玻片(很多)都仍然保存在安大略州刑事实验室档案里。一个从事实际工作的病理学家不能不钦佩这种对每一个法医学和刑事科学的证据的细节在八年之后还完好地保存着各项记录的彻底精神。我们当中很少人能与之相比。我不知道莱博达伊丝小姐在她提出批评之前是否曾请过专家检查科学证据或医学所见,而这方面她几乎是一无所知的。我发现,她没有这样做。相反,她依赖的是非常过时的1928年和1929年版教科书,她详细地引证了这些书中的话。 
  她还从同样古老的书中广泛引证来反对把胃内容物作为推算死亡时间的一个指征。这一方面潘尼斯顿做得又是了不起的透彻。他注意到胃内容的情况和量,记录了胃内容物只有很少一点进入小肠的一小部分,并且把这些都拿到实验室作了检查。使我在八年以后能重新在多伦多检查每一个实验室证据,此后在1967年10月复审时提出我的报告。 
  三十年的实践经验告诉我,和其他任何案例一样,本案精确的死亡时间也是证据的重要部分。因为许多都取决于它,所以加拿大检察总长本人和他的高级律师唐·斯科特来伦敦拜访盖氏医院医学院的亨特教授,他是胃排空问题的世界权威。当加拿大检察总长办公室从多伦多打电话来要求进行会商时,我碰巧与纽约法医总鉴定人米尔顿·海尔朋大夫在哥本哈根病理学会上一起开会。我请海尔朋先生和我一道回伦敦,因为我也想征求他的意见。你想象一下,一个加拿大检察总长,一个高级律师、一个英国的和一个美国的法医学专家到伦敦教学医院和胃排空方面的专家会面时的情景!但是由于莱博达伊丝小姐、哥伦兹、坎普斯和加拿大报刊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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