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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生涯四十年-第4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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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对警察说:“他的喉部受了一击,不是勒扼而是打击。” 
  “是那一类型的打击,大夫?”法伯探长问。 
  “拳打,脚踢,一个酒瓶……” 
  “可不可能用手掌侧劈?”探长己在模仿当时的动作。法伯在战争中曾受过突击队训练。 
  “很象!” 
  当我在验尸室里继续检查时,发现在气管和支气管里都有血液。心脏表面有少量窒息性出血点。颅骨和其他骨都末见骨折。脑组织已经腐败液化,所以不可能证明是否有其他打击引起神志丧失。由于未发现其他阳性体征,我认为死因是在喉部受钝性暴力打击造成出血进入气管,受害者失去抵抗能力,并将血液吸入肺里,几分钟内死去。 
  但是,这个死者是否就是那个失踪的彼得·汤玛斯呢?我估计死者的年龄在40至50岁之间,汤玛斯是42岁。摊开尸体时测量身长为5英尺3英寸,据说汤玛斯是5英尺3英寸或4英寸。此人平时并不注意牙齿(没有请牙科医生看过)因此牙齿的资料无用。但据说他年青时跌断过左臂,作尸体X线检查显示左前臂有陈旧性骨折。他有过犯罪的履历,因而有他的指纹卡。专家们成功地从尸体手指剥离的皮肤获得其指印,证明与档案及从他家里找到的指纹是同一的。在死者的男装茄克衫中有一张裁缝帐单也说明他就是汤玛斯。这样法伯探长就确信无疑地认定,莱迪尼失踪的那个人就是布勒克尼尔树林的这个死者。那他又是怎么死的呢? 
  汤玛斯的生活很简单,住在威尔斯镇外一问摇摇欲坠的木头平房里:只有他的一只狗作伴。三年前,他从他父亲那里继承了约5000英镑的财产,但他还在装穷,领取失业救济金。从他的房子发现的信件证明,最近他借了2000英镑给威廉·布利特尔。后者是汉普郡供暖设备的推销员。汤玛斯失踪的这个月,正是预定还债的期间。这是一种明确的商业债务。布利特尔曾在加地夫报纸上登广告要求提供一个“短期偿还的”用于“发展农业”的借款。汤玛斯不听他的律师和银行经理的劝告,借钱给布利特尔,利息为百分之十二点五(当时放债者的利率),为期六个月。 
  法伯审问时,布利特尔说6月16日他曾开车去莱迪尼,并把欠汤玛斯的债务还清了。就是这一天汤玛斯失踪。但不能证明汤玛斯已经收到这笔钱。法伯要布利特尔说清楚他是如何得到这一大笔钱的。布利特尔承认钱不是从务农获得的。他说:“我是在赛马场赌搏时逐渐积蓄起来的。”法伯问他获胜马的名字是什么,但他说:“不记得”,而且他也不能举出当地任何一个以赌赛马为业者或是赌搏场的任何人认识他的照片。为了证明6月16日他曾到过莱迪尼,他提及回途中给一个搭便车者坐上他的汽车。 
  在地区法医科学实验室,将布利特尔的汽车拆开检查,只发现驾驶坐垫底下有一张山毛榉叶子,没有其他可疑东西。布利特尔的家附近并没有山毛榉树生长。在布利特尔的外衣袖子上发现少数散在性的血痕:血型O型,与汤玛斯的血型相同,但碰巧也与布利特尔本人的血型相同。警察继续调查发现,布利特尔在军队时接受过徒手搏斗的训练,很可能包括使用“手掌侧劈”。这样的一种拳击需要训练,却不需要很大的力气。在审问他时,他那厉害的律师轻蔑地问:“什么,被这个人杀死?象牛受到一击那样倒下的吗?” 
  根据布利特尔的交代找到了搭便车的人,是一个高尔夫球童,他证实布利特尔的说法是真的:那天他是到过莱迪尼。究竟是还钱给汤玛斯还是去杀死他呢?如果法伯的怀疑是正确的,那么,在他将汤玛斯的尸体放在汽车行李箱回家的途中曾停下车来搭载这个搭便车的人。对于这样的案例必须非常冷静,而且正如他的律师所指出的,汽车经过最彻底的、最老练的搜查也找不到放置尸体的痕迹。当然,也有可能用布包裹起来、用麻袋或其他袋子装起来。 
  法伯对这一案件顽强地工作了四个月。有一个男人名叫丹尼斯·罗伯茨的尼龙纺织工前来报告,他在6月20日见到汤玛斯在格罗斯特汽车站观察时刻表。罗伯茨说他们还互致问候(他们曾在锯木厂一道工作过)。他确信这一日期无错,因为这是他有生以来参加罢工的唯一的一天。 
  如果汤玛斯6月20日还活着,指控布利特尔的整个案子就垮台了。他有机会杀死汤玛斯的日子是6月16日。而如果汤玛斯6月20日还活着的话,那我在布勒克尼尔树林见到他的尸体时,死后最多8天。 
  “这可能吗?大夫?”法伯探长焦急地问,他已带了罗伯茨的陈述到我在盖氏医院的实验室来。 
  “不,不可能!”我立即回答,“在这一点上我已作好准备接受严格的盘诘,如果进行审讯的话。” 
  看来我已让法伯卸下了很重的思想包袱。要是我回答说这个问题不能绝对肯定,那么,这案子的指控就会垮台,伦敦警察厅就会不信任我——理由很充分。如果我没有真正把握的话,为什么一开始我就满有信心地确定死亡时间呢? 
  法伯要我写一份书面说明,他可以呈交检察官。我当场就给我的秘书口授,它就象我最初那份尸解报告所推断的那样明确: 
  盖氏医院1964年10月21日 
  今天法伯探长给我看了丹尼斯·罗伯茨的证词副本,大意是说他于6月20日星期六在一个公共汽车站见到他所认识的彼得·汤玛斯。根据在森林里尸体检查所见,还在现场时我最初的推论——“死后9或10天,或者长些”——是一个最短的期限。根据尸体现象可以推论,没有任何特殊情况可能加速蛆虫的侵蚀及尸体的分解。 
  为了起到“落井投石”的作用,我还补充道: 
  对于测定死亡时间,我是相当有经验的。可以认为丹尼斯·罗伯茨的证词完全不符合我的检查所见。 
  起诉还是不起诉?这给伦敦的检察官提出了一个问题。他考虑了好几个星期。他接受了老资格的辩护律师的观点,最后判断该案不够充分。不能忽视罗伯茨的陈述,那会使陪审团为难的。 
  其后,探长法伯能做的事就是将这个案件转交给布勒克尼尔的验尸官,并且让他的陪审团听取证据,侦讯持续了七天。在检察官拒绝审理这个案件之后,没有人期望验尸官陪审团会判布利特尔犯凶杀罪。然而使人惊奇的是,陪审团判断汤玛斯是在6月17日左右被杀,并认定布利特尔是凶犯。验尸官逮捕了他。1965年的春季巡回审判期间他在格罗斯特受审。 
  布利特尔的辩护律师与内政部病理学家和昆虫学家商量,要对我的推断进行一次严格的盘诘。好在我已将那个星期天下午在树林里找到的蛆虫装入瓶子里,因为昆虫学家应该检查和核对这些蛆是否真正的红头青蝇的幼虫。 
  当皇家律师质询时,我尽量清楚而又简短地介绍了这些很肥的三龄幼虫,尚未化蛹。我进一步说明了卵到孵化以及化蛹前蛆发育的三个阶段。把这些时间加起来,我说:“在时间问题上,我毫不怀疑,这个男人已经死了10天左右,最少9至10天。” 
  皇家律师很快结束质询。这时天已黄昏。他与他的顾问商量,在盘诘我之前,不想给辩护律师讨论我的证据。但布利特尔的辩护律师却同样是一个精明的策略家。 
  “大夫,”他开始了,“让我假定”’——律师喜欢使用这个词,而不用“我相信”——“对移去树林里那具尸体的覆盖物的各个阶段你都作了记录?” 
  “是的,我把记录带来法院了。”它们就在我面前。 
  “阁下,”辩护律师继续说,“我打算要求用复印机将这些记录复制并于明天早上发给陪审团成员。” 
  法官同意了,辩护律师毕竟能在盘诘我之前和他的顾问磋商。而我也希望他们会帮他提出一大堆问题来考验我的鉴定中的观点。 
  第二天早晨,律师开始说:“大夫,对于你的笔记及其中的草图,我觉得比警察的照片更能帮助我了解尸体所躺的位置!” 
  我松了口气,他并不准备非难我的证据。但是,还有昆虫学家,他肯定比我更了解青蝇和蛆虫的习性,如果有人能在我的鉴定中挑毛病,那只有他。律师对昆虫学家说:“教授,你已听了这一案件的所有证据,你能不能告诉法庭,在诸如产卵和幼虫的孵化时间等方面在什么地方您的观点与辛普逊教授有不同吗?” 
  这位卓著的昆虫学家用手理了理他那纤细的头发,以愉快的表情朝我看了一看。是不是他准备剁我千刀而自娱呢? 
  “好!”他仍然微笑着说:“我并不能肯定有任何事情我真正……” 
  “教授,”辩护律师颇为绝望地打断说,“我们能不能同意一件事?”他的证人点头同意他说下去:“让我们假定某一天红头青蝇半夜在尸体上产卵……” 
  “我的天啊,不?”昆虫学家喊道:“没有一只自尊的红头青蝇会在半夜产卵的。也许在中午,但决不会在半夜!” 
  在听众那边可以听见在捂着嘴咯咯地笑的声音,律师和记者都用手遮着他们的嘴在笑,甚至法官的脸也在抽动。可怜的辩护律师想再试一次。 
  “那么,教授,你认为要多长时间才孵化呢?” 
  “哎呀!这就要看情况了。”教授似乎对他所产生的效果满不在乎:“你看,在天暖时……” 
  “是的,教授,我们知道,6月天气暖和,”律师匆忙插嘴,“要经过几个钟点,第一批蛆虫才孵化出来呢?” 
  “我同意辛普逊大夫的意见,”昆虫学家说,看起来好象他希望每个人都为此高兴,“就是说一龄幼虫需要8至14小时,至于……” 
  “而且这些蛆虫会马上钻进尸体的组织里去,是吗?” 
  “唷!蛆虫是很古怪的小魔鬼。”昆虫学家很有吸引力地说:“假定这是一具死尸,”他取来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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