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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十年志(10卷选载)-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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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做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第十八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香港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打击盗版有新招(1)

  5月1日,鉴于当前盗版活动猖獗的现象,政府举办保护知识产权记者会,决定将采取更严厉的措施打击盗版活动,借以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际声誉和香港市民的整体利益。
  这些措施包括:
  1。 将涉及盗版活动而被定罪人士的财产充公。
  2。向用做非法盗版活动的场所包括店铺和工厂发出封闭令,使它们在某一段期间内不能租售。
  3。探讨成立一个版权核实资料库的可行性。
  4。加强与警方合作。
  5。引进一些法例,使购买盗版光碟作为最终的用家的人也须负上法律责任。
  同时,工商局正研究上述措施的可行性。重点应该是重视教导消费者认识到购买盗版光碟相等于购买贼赃,法庭应该向盗版者加重判罚。购买盗版光碟是不道德的,因此市民不应这样做。
  在政府对盗版活动的打击过程中,海关发挥着重要作用。海关打击盗版活动的措施如下:
  (一)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例
  1。在过去10个月内,海关陆续引进了多项保护知识产权的法例。
  2。海关在1997年6月生效的《版权条例》中,增订法律条文,以加强海关打击盗版活动的能力。这些条文包括向版权拥有人提供检获的盗版产品的样本、规定海关可没收检获的涉嫌盗版产品、容许做出更多推定以助提出检控,以及修订和阐释使用誓证的规定。
  3。盗版活动的罚则,在修订版权条例时大大加重。最高刑罚是入狱4年及每件盗版物件罚款5万港元。如果生产盗版物件,则最高刑罚是入狱8年及罚款50万港元。
  4。1997年12月,海关修订了《进出口条例》附属法例,规定进出口制造光碟的机器必须领牌。
  5。《防止盗用版权条例》已于3月底通过,所有生产光碟者须向海关申请牌照,和所有在香港生产的光碟须印上来源代码。海关会不遗余力地在来源层面防止盗版行为,确使不法光碟生产商不能有机可乘,侵占创作者的努力成果。
  6。无牌在香港生产光碟或伪冒光碟生产商的来源代码,初犯最高刑罚为罚款50万港元及入狱2年,再犯者最高刑罚加倍至罚款100万港元及入狱4年。
  (二)采取严厉的执法行动
  1。法例的成效,取决于执法行动是否能配合。
  2。在零售层面,香港海关不断进行全港突击搜查行动。这些突击搜查遍及全港各商场,包括各零售盗版物品黑点。
  3。在一些零售黑点,海关人员几乎每日都会监视商场内的活动,并在适当时候进行突击搜查。
  4。海关在1997年6月新的版权条例生效后,已大力加强打击各种盗版活动。在1997年共检获超过450万只盗版光碟,总值1。4亿元。而1998年前4个月海关再加强扫荡零售黑点,已检获超过570万只涉嫌盗版光碟。那些恶名昭彰的零售商场在严厉行动中已大为改善;而海关会继续扫荡其他黑点,更有效和主动地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会视乎情况需要,联同警方和其他政府部门,合力采取执法行动。
  5。在分销和进口方面,海关突击搜查了多个储存仓库,检获大批盗版制品,并在各边境管制站加强执法行动。在进行监视和搜集情报方面,海关与警方一直紧密联系,互相协调工作。此外,海关和警方也与美国联邦调查局等其他执法机关,维持密切联系,以打击盗版活动。
  6。执法打击盗版活动,当然需要大量人手。在1994—1999年的五年间,香港海关辖下版权及商标调查局的人手会增加一倍(从117人增至237人),以便加强其在情报搜集、监视、边境堵截及检控方面的能力。这会令版权及商标调查局成为区内一个最强大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
  (三)公众教育
  1。长远来说,使公众认识和尊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对保护知识产权的努力至关重要。
  2。知识产权署已在互联网上设立主页,以便向香港市民及海外人士提供有关香港保护知识产权的资料。知识产权署的校园探访活动,自1997年9月起,已探访大约90所中学和2。5万名学生,向青少年解释知识产权的作用。
  3。在打击盗版方面会再接再厉,与业界合作,务求让市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入反盗版行列。
  (四)与内地知识产权执法机关加强联系
  1。香港海关与内地知识产权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对制止盗版商品进入特区极为重要。
  2。海关已与广东省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关设立指定的联络站,也与深圳特区进行同样的工作。
  3。海关同时与内地达成协议,同意彼此交换资料和情报、安排互访和研讨会,并因应情况需要,在边境采取联合执法行动。
  4。海关已安排一连串的高层互访和研讨会,并会继续举办有关活动,以加强与内地知识产权执法机关的合作。
  (五)与版权拥有人的联系和合作
  1。除了在宣传和教育方面需要与业界合作外,版权拥有人的合作对海关成功提出刑事检控也至为重要。因此知识产权所有人必须给予充分合作,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版权确实存在及为其拥有。
  2。尽管海关负责刑事执法工作,但同时鼓励知识产权所有人主动保障他们的产权,透过法庭向侵犯版权者采取民事行动。相信通过采取严厉的刑事制裁,加上版权拥有人的民事行动,打击盗版的工作会取得最大的成果。
  猖獗的盗版活动对香港整体经济有重大的不利影响,要彻底消减其危害,就需要采取更严厉的打击措施。香港已将21世纪发展方向定位在致力于发展创新科技,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区政府的这些措施将有效地打击盗版活动,为香港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理性的环境

  “港人治港”的重要实践(1)

  ——香港特区首届立法会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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