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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文读本 夏中义-第28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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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之。
  第一百零三条
  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
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
  第一百零四条
  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之领土内,应享受于执行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需之法律行为能
力。
  第一百零五条
  一、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之领土内,应享受于达成其宗旨所必需之特权及豁免。
  二、联合国会员国之代表及本组织之职员,亦应同样享受于其独立行使关于本组织之职
务所必需之特权及豁免。
  三、为明定本条第一项及第二项之施行细则起见,大会得作成建议,或为此目的向联合
国会员国提议协约。
  第十七章过渡安全办法
  第一百零六条
  在第四十三条所称之特别协定尚未生效,因而安全理事会认为尚不得开始履行第四十二
条所规定之责任前,1943年10月30日在莫斯科签订四国宣言之当事国及法兰西应依
该宣言第五项之规定,互相洽商,并于必要时,与联合国其他会员国洽商,以代表本组织采
取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宗旨所必要之联合行动。
  第一百零七条
     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
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
  第十八章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
  本宪章之修正案经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并由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完全理事
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
  第一百零九条①①1965年12月20日经大会通过修正,1968年6月12日生
效。第一百零九条之修正案将该条第一项修正,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为检讨宪章,得以大会会
员国三分之二表决,经安全理事会任何九理事国(前为七理事国)之表决,确定日期及地点
举行全体会议。在规定由大会第十届常会考虑举行检讨会议之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中,原有
之“安全理事会任何七理事国之表决”字样则仍予保留,因1955年大会第十届常会及安
全理事会业经依据该项规定采取行动。
  一、联合国会员国,为检讨本宪章,得以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经安全理事会任何
九理事国之表决,确定日期及地点举行全体会议。联合国每一会员国在全体会议中应有一个
投票权。
  二、全体会议以三分之二表决所建议对于宪章之任何更改,应经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
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发生效力。
  三、如于本宪章生效后大会第十届年会前,此项全体会议尚未举行时,应将召集全体会
议之提议列入大会该届年会之议事日程;如得大会会员国过半数及安全理事会任何七理事国
之表决,此项会议应即举行。
  第十九章批准及签字
  第一百一十条
  一、本宪章应由签字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之。
  二、批准书应交存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该国政府应于每一批准书交存时通知各签字国,
如本组织秘书长业经委派时,并应通知秘书长。
  三、一俟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通知已有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以及其他签字国之过半数将批准书交存时,
本宪章即发生效力。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拟就此项交存批准之议定书并将副本分送所有签字
国。
  四、本宪章签字国于宪章发生效力后批准者,应自其各将批准书交存之日起为联合国之
创始会员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宪章应留存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档库,其中、法、俄、英、及西文各本同一作准。该
国政府应将正式副本分送其他签字国政府。
  为此联合国各会员国政府之代表谨签字于本宪章,以昭信守。
  公历1945年6月26日签订于旧金山市。
                 两种主权观
                    安南(1938… )联合国秘书长。本文原载 1999
                    年 9 月 18 日英国《经济学家》。曹世华译。
  科索沃危机发生之后接踵而至的东帝汶悲剧,再一次引起人们对一个问题的关注,即在
大批民众死亡和遭受苦难,应该负起责任的国家不能或不愿制止之时,国际共同体需要及时
地加以干预。
  在科索沃危机中,一些国家没有寻求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就进行干预。在东帝汶危机中,
安理会只是在得到印尼政府的请求之后,现在才授权予以干预。我们都希望,这种干预将迅
速地稳定局面,然而,数百名或许数千名无辜民众已经死亡。正如五年前发生的卢旺达危机
那样,人们指责国际共同体采取的行动太少、太晚。
  这些先例无一可以成为令人满意的新千禧年模式。正如我们所了解的那样,在发生大规
模系统性违犯人权行为时,国际共同体不能袖手旁观。我们还明白了,如果要得到全世界人
民的持久支持,这种干预必须立足于合法性原则和普遍性原则。我们需要使我们的国际制度
更加适应于一个出现了新演员、新责任和新的和平与进步可能性的新世界。
  特别是由于全球化和国际合作的力量,国家主权在其最基本意义上正在被重新加以定
义。国家现在被普遍认为是一项为人民服务的工具,而不是与之相反。与此同时,一种重新
兴起的、范围广泛并日益扩展的个人权利意识,强化了个人的主权,即联合国宪章和后来的
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当我们今天读到联合国宪章时,我们就更加认识到,
联合国宪章的宗旨是要保护人类的个人,而不是保护虐待他们的人。
  世界上发生的这些变化并未使棘手的政治选择变得更加容易,但却迫使我们重新想到以
下这类问题,例如联合国如何回应人道主义危机,为何某些国家愿意在某些危机地区采取行
动,却不愿在另一些地区行动,尽管这些地区的死亡与苦难程度同样严重甚至更加糟糕。从
塞拉利昂到苏丹,从安哥拉到阿富汗,那里的民众所需要的不只是同情的言辞,他们需要真
正的持久的支持,帮助他们结束周期性的暴力,为他们提供一个得到和平与繁荣的新机会。
  卢旺达的种族灭绝事件表明,面对大规模屠杀而袖手旁观,会造成多么可怕的后果。但
今年科索沃冲突提出了另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即没有获得国际共识和明确合法授权的行动
的后果问题。一方面,一个地区性组织没有获得联合国批准就使用武力是合法的吗?另一方
面,听任大规模系统性地违犯人权、造成严重人道主义后果的行为继续下去而不加以阻止,
这是可以允许的吗?在科索沃危机中,国际共同体未能协调这两种引人注目的利益,只能被
看成是一场悲剧。
  我认为,为了避免下一世纪重演这种悲剧,国际共同体不仅在应该制止大规模系统性违
犯人权行为(无论在何处发生)这一点上,而且在决定应该由谁、在何时采取何种必要行动的
方式上,取得共识是非常重要的。科索沃危机及其后果引出了一场具有世界重要意义的争论。
对于争论的双方,我们都可以提出几个他们很难以回答的问题。一些人认为没有获得联合国
批准就使用武力,是对未来国际秩序的最大威胁。我们可以问他们:暂且不管科索沃,请想
一想卢旺达;暂时想象一下,在那些导致种族灭绝的黑暗日子里,曾经有一个准备并愿意以
行动保护图西族人民的国际组织,但安理会却拒绝或者拖延为这个组织的行动开绿灯;在恐
怖已经开始发生时,难道应该让这个国际组织站在一旁无所事事吗?
  另一些人认为科索沃行动开辟了一个新时代。在这个时代,国家和国家集团可以不顾已
成立的执行国际法的机构,而自行采取军事行动。我们同样可以问他们:这类干涉是否存在
暗中损坏这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创建的不完善的但却具有活力的安全制度的危险性?是否
会树立一种关于未来干涉的危险先例、这种先例缺乏关于在何种条件下谁可以援引这些先例
的清晰标准?联合国宪章并没有否认超出国界之外的权利。联合国宪章说:“除非具有共同
利益,不得使用武力。”什么是共同利益?谁来定义它?谁来捍卫它?要经过谁批准和采取
何种干涉手段?在寻求这些急迫问题的答案时,我认为需要特别小心地考虑关于干涉的四个
方面的问题。
  第一干涉不应仅仅被理解为使用武力。世界现今发生的许多没有引起人们注意或没有受
到挑战的危机,其悲剧性的讽刺意义在于,它们可以通过其危险性远远小于今年我们在南斯
拉夫所看到的那种干涉行动来解决。然而,全世界对于维护和平、人道主义援助、恢复经济
和重建家园的支持程度,因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危机而具有极大的差异。如果对人道主义行
动的新承诺要获得全世界人民支持,它就必须是,并必须被看成是对于任何不同地区或国家
都一视同仁。人类毕竟是不可分割的。
  第二显然,传统的主权观念并不是采取有效行动处理人道主义危机的唯一障碍。国家确
定其利益的方式也具有同样的重要性。自冷战结束以来,世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我担心我
们关于国家利益的观念并未随形势变化而发生相应变化。在新的一个世纪里,我们需要一种
新的、更广泛的关于国家利益的定义。它将引导各国为追求共同目标和价值而更紧密地团结
起来。在人类今天面临许多挑战的情况下,各国的集体利益就是国家利益。
  第三在有必要进行武力干涉时,有权根据国际法批准使用武力的联合国安理会,必须能
够起来迎接挑战。我们绝不能只有两种选择:或者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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