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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文读本 夏中义-第16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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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这是个人自由的必然结果和证明其正当的部分理由;如果个人自由的结果显示不出
某些生活方式要比其他生活方式更为成功,那么许多支持个人自由的证据都将烟消云散。
  主张自由要求政府对所有人一视同仁,这既不是因为它觉得人们事实上是平等的,也不
是因为它企图使人们平等。这种论据不仅认为每个人都是非常不同的,而是它在很大程度上
还有赖于这种不同。它坚持认为这些个人之间的差异并不能为政府区别对待他们提供任何理
由。它反对国家对待人方面有所差异,然而,要保证事实上非常不同的人们在生活中拥有同
等的位置,这种差异就是必要的。在现代,倡导一种更为广泛的物质平等的人常常拒绝承认,
他们的要求是基于一种假设,即假定所有的人事实上都是平等的。尽管如此,许多人仍然相
信它是要求物质平等的主要理由。用“所有人事实上都是平等的”这个明显不真实的假定来
论证平等待人的要求是最有害于这一要求的。若在为少数民族或种族要求平等待遇时,用他
们和其他人没有什么不同这个断言来作理由,那么这无异于含蓄地承认事实上的不平等将证
明不平等的待遇是公正的;而且关于某些差异确实存在的证明,不用多久就会出现。人们必
须被一视同仁,尽管他们事实上不同,这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质。
     2。无穷多样化的人性即个人能力和潜能的差别幅度之大,乃是人类最显著的特征之一。
而其进化可能已使人类成为所有动物中相互最具有差异性的一种动物。对此,已有人作了很
好论述,他们认为:“生物学既然以变异性为其基石,就必须赋予每个个人以一套独一无二
的属性,而正是这些属性给予他在别的地方所无法获得的一种尊严。就其潜力而言,每个新
生儿都是一个未知数,因为有成千上万不为人知而相互关联的基因和基因型会影响他的成
长。由于先天的禀赋和后天的培育,这个新生儿可能成为历史上最伟大的人物之一。他或她,
在每一场合都是一个独一无二的个性结构。……结果说个人之间的差异不很重要,那么就可
以说自由和个人价值的思想也不很重要。”该作者正确地补充说:关于人性同一的理论流传
甚广,“它在表面上似乎与民主一致……但实际上早晚会摧毁自由与个人价值的基本理想,
并且致使我们所理解的那种生活变得毫无意义”
                    。
     低估个人之间先天差异的重要性,将一切重要差异皆归诸环境的影响,这在如今已经成
为一种时髦。其实,不论环境的影响多么重要,我们一定不能忽略这样一个事实,即各个人
从一开始就是很不相同的。即使让所有的人都在非常相似的环境中长大,个人差异的重要性
也绝不会因此减小。把“人皆生而平等”说成一种事实是不真实的。如要表达对所有的人在
法律上和道德上都应被一视同仁的理想,我们还可以继续使用这种神圣的表述。但是如果我
们想理解平等理想能够或应该包括的内容,第一个要求就是我们必须摆脱对事实上平等的信
念。
     从人是不相同的这一事实出发,得出的结论是:如果平等地对待他们,结果必定造成他
们实际地位的不平等。而使他们地位平等的惟一途径是将他们区别对待。因此,法律面前的
平等和物质利益的平等不仅不同,而且相互冲突;在同一时刻我们只能获得其中之一,无法
两全其美。法律面前的平等,是自由所需要的,但它会导向物质利益的不平等。我们的论点
是:尽管国家因其他原因在某些地方必须使用强制手段,但它必须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如
果以为为使人们在境况上更加相同,便有理由进一步使用有差别的强制手段,这在一个自由
社会里是无论如何不能被接受的。
     我们并不反对上述的平等,而事实恰恰是:某些人希望强加给社会一个事先设计的物质
分配计划,对其中大多数人来说,这样做的公开的动机就是平等的要求。我们反对关于强加
给社会一个有意选择的分配方案的所有企图,而不管它所要求的是一种平等,还是不平等的
制度。事实上我们将看到的是:许多要求扩大平等的人实际上并不是要求平等,而是要求分
配,这种分配更符合于人们关于个人功绩的观念;他们的要求与更严格的平均主义的主张一
样,与自由是不可调和的。
     反对为了实现平等和公正的分配而使用强制手段,并不意味着这种分配制度不值得向
往。但是我们如果想维护自由社会,就必须承认对某个特定目标的向往并不能为使用强制手
段提供充分的理由。人们可能会觉得一个贫富不太悬殊的社会有吸引力,可能会欢迎财富的
一般增长能逐渐减小人们之间的差异。我自己也完全拥有这种感觉,并且当然认为美国所取
得的社会平等的程度是完全值得称道的。
     这样,似乎就没有理由反对在某些方面用这种广为流传的偏好指导政策。无论在什么地
方,政府如果有采取行动的正当需要,而我们又不得不就满足这种需要的不同方法做出选择,
那么那些恰好能够减小不平等的方法可能就会受到青睐。例如,在无遗嘱的财产继承权的法
律方面,如果某种规定比其他规定更适应平等,那么它就有充足的论据获得支持。然而,如
果说为了实现真正的平等,我们就必须放弃自由社会的基本公理,亦即放弃用平等的法律限
制所有强制手段的话,那么这其实是完全不同的另外一回事。与此相反,我们认为:经济上
的不平等尽管是一种弊端,但是我们没有理由凭借有区别的强制和特权对其进行纠正。
     3。我们的论点是基于两个基本命题,这两个基本命题,一经说明,便能获得相当广泛的
赞同。第一个命题表达了一种认为所有人都具有某种相似性的信念,它认为任何个人或群体
都不可能确凿无误地决定他人的潜能,我们无论如何不能相信任何人能够这样做。不管人们
之间的差异会有多大,我们也没有理由相信这种差异能够大到使某人的思想在某个特殊场合
完全领悟另一个可靠的人所能做到的一切。
     第二个基本命题是:如果社会中的任何成员获得做某些有价值的事情的附加能力,这应
被看做是整个社会的收益。某些人的境况确实可能由于某些新的竞争者在其领域内具有较高
的能力而恶化,但社会中任何这种附加的能力都可能对大多数人有利。这也就是说:是否应
增加某个个人的能力和机会,并不取决于他人能否获得相同的能力和机会,当然,前提是他
人也绝不会因此被剥夺获得相同或其他的、他们可能获得的能力的机会,尽管他们还尚未获
得。
     一般来说,那些主张平均主义的人喜欢把个人能力之间的差异区分为天生带来的和环境
影响的,或区分为“自然”的结果与“培育”的结果。二者都与道德价值无关。尽管二者可
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某个个人对他的同伴所具有的价值,但一个人不会因为天生就有称心合
意的特性比在有利的环境中长大得到更多的声望。两者的区别之所以重要,只是因为前者的
优点是由于人类显然无法控制的情况,而后者的优点则是由于我们可以改变的因素造成的。
重要的问题是我们有无理由以改变制度的方式来尽可能减少那些因环境而带来的好处?我们
是否要赞同,“所有那些因出生和遗产造成的不平等都应被消除殆尽,除了因卓越的才华和
勤奋而带来的不平等,其他任何不平等都不应存在”。
     确实,某些好处有赖于人为的安排,但这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我们能够向所有的人提供相
同的好处,也不意味着向某些人提供好处,其他人也就会因此而被剥夺这些好处。在这方面,
须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乃是:家庭、遗产和教育,批评矛头所指的主要就是这些东西造成的
不平等。然而,它们并非惟一重要的环境因素,不用说地方和局部在文化和道德传统上的差
异,像气候和风景这类地理条件也并非不重要。然而,这里我们只能讨论上述三个因素,因
为它们通常受到的指责最多。
     提到家庭,似乎存在着一种奇怪的矛盾心理,人们一方面对这个机构表现出敬意,另一
方面又不喜欢某人因出生于特殊家庭就享有特殊利益的事实。很多人似乎都相信:某人所获
得的有用品质如果是源于自己的天赋,而其出现的条件又与大家一样,那么这些品质便对社
会有益;相反,如果这些品质是源于环境的优越,而其环境又非他人能够企及,那么这些同
样的品质就不是那么值得向往了。同样令人难以理解的是:相同的有用品质,若是出于自身
的天赋,便大受欢迎;若是出于明智的父母或良好家庭所创造的环境,便价值顿减。
     大多数人所以把家庭看做是有价值的制度,基于这样一种信念,即认为通常在帮助孩子
获得一种满意的生活方面,父母能够比其他人做出更多的贡献。这意味着不仅人们从其家庭
环境中所获得的好处将有差异,而且这些好处还可能累积影响好几代人。有什么理由让人们
相信源于家庭背景的有用品质就一定比非源于家庭背景的有用品质价值更少呢?其实,我们
有更充分的理由认为某些具有社会价值的品质很少是通过一代人获得的,它们往往是经过两
代、甚至三代人连续不断的努力,才最终形成。这恰恰意味着:一个社会的部分文化遗产,
通过家庭能够获得更有效的传播。同意此点,也就无理由否认:如果不把上升限于一代人,
如果不故意地使每个人从相同的水平起步,如果不剥夺孩子们从其父母可能提供的较好的教
育和物质条件中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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