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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了解以后的事情,应当记住:1833年、1844年和1847年的各个工厂法,凡是在后者没有对前者做修改的地方,都保留了法律效力;这三个法令都没有限制18岁以上的男工的工作日;从1833年以来,早晨5点半至晚上8点半这15小时的时间始终是法定“日”,在这个界限以内,少年和妇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起先劳动12小时,后来劳动10小时。
某些地方的工厂主开始把他们雇用的少年工和女工解雇一部分,有时甚至解雇一半,同时却把几乎已经绝迹的夜工在成年男工当中恢复了。他们叫嚷说,十小时工作日法令使他们别无出路!
第二步是针对法定的吃饭时间,让我们听听工厂视察员是怎样说的:
“自从工作日限制为10小时以来,工厂主们就说(虽然实际上他们还没有完全实现他们所说的东西),如果劳动是从早晨9点到晚上7点,那末他们在早晨9点以前拿出1小时,在晚上7点以后拿出半小时,总共用1 1/2小时作为吃饭时间,这也就是充分地执行法令的规定了。现在,在某些场合,他们准许有半小时或1小时的午饭时间,但是他们坚持说,他们没有义务把这1 1/2小时的任何部分包括在十小时工作日之内”。
因此,工厂主先生们硬说,1844年法令关于吃饭时间的十分详细的规定,只是允许工人在进厂以前和离厂以后,即在自己家里吃饭喝水!工人为什么不应当在早晨9点以前吃午饭呢?但是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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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法官裁决说,法律规定的吃饭时间
“必须安排在实际工作日的休息时间内。让工人从早晨9点到晚上7点连续不停地劳动10小时是不合法的”。
经过这几场愉快的示威后,资本采取了与1844年法令条文相适应的即合法的步骤来进行反叛。
诚然,1844年的法令规定,上午12点以前做工的8—13岁的儿童不准在下午1点以后继续做工。但是在中午12点或下午开始做工的儿童的6 1/2小时劳动,法令却未作任何规定!因此,可以使中午12点开始做工的8岁儿童在12点至1点之间干1小时,在下午2点至4点之间干2小时,在5点至晚上8点半之间干3 1/2小时,总共是法定的6 1/2小时!甚至还有更妙的办法。为了使儿童的劳动同干到晚上8点半的成年男工的劳动配合起来,工厂主只要在下午2点以前不给儿童活干,就可以使他们在工厂中连续不停地干到晚上8点半!
“现在人们公开承认,近来由于工厂主拚命使机器开动10小时以上,在所有的少年和妇女都离开工厂以后,8—13岁的男女儿童被留下来和成年男工一起干到晚上8点半,这种办法已在英国实行。”
工人和工厂视察员从卫生和道德的角度提出抗议。但资本回答说:
“我的行为没有越轨,我要求我的权利!那就是我的契约上规定的罚金和抵押品!”
事实上,1850年7月26日向下院提出的统计材料表明,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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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各种抗议,到1850年7月15日为止,还有257家工厂的3742个儿童受着这种“办法”的折磨。不仅如此!资本的山猫眼睛发现,1844年的法令规定,在上午连续劳动5小时至少要休息30分钟,但是关于下午的劳动却没有任何类似的规定。因此,资本要求而且确实也迫使8岁的童工不仅从下午2点一直拚命干到晚上8点半,而且还要挨饿!
“对了,他的胸部,契约上是这么说的!”
对于1844年法令限制儿童劳动的条款,资本家象夏洛克那样死抓住法令条文不放,但这只是为了对该法令限制“少年和妇女”的劳动的这同一项条款进行公开的反叛。我们记得,消灭“虚假的换班制度”是这个法令的主要目的和主要内容。工厂主开始反叛这个法令的时候,只是简单地声明说,1844年法令禁止在十五小时工厂日内任意分小段时间来使用少年和妇女的条款,
“在劳动时间限制为12小时的时候,还是比较没有妨害的。而在实行十小时工作日法令的情况下,它们就是难以忍受的不公平了”。
因此,他们用最冷静的态度向视察员宣称,他们将不理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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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文,他们打算自行恢复旧的制度。据说,这将符合于听了不良劝告的工人本身的利益,
“使他们能够得到较高的工资”。“这是在实行十小时工作日法令下保持大不列颠的工业优势的唯一可能的办法。”“在换班制度下要发现违法情况也许有些困难,但这又有什么关系呢?难道为使工厂视察员及其助手省掉一些小小的麻烦,就可以把这个国家的巨大的工厂利益看成是次要的东西吗?”
当然,所有这些遁辞都无济于事。工厂视察员向法庭提出诉讼。但是工厂主的请愿书立即象雪片似地飞向内务大臣乔治·格雷爵士,以致他在1848年8月5日的通令中晓谕视察员:
“只要还没有证实换班制度被滥用来使少年和妇女劳动10小时以上,一般不要按违背法令条文来追究”。
在这以后,工厂视察员约·斯图亚特就准许苏格兰全境在十五小时工厂日内实行所谓换班制度,于是这种制度很快就象以前那样盛行起来。而英格兰的工厂视察员则声明,内务大臣没有权力自作主张中止法律的实施,并且继续向法庭控告那些维护奴隶制的叛乱者。
但是,既然法庭,郡治安法官【这些“郡治安法官”,即被威·科贝特称为“伟大的不领薪水的人”,是由各郡绅士组成的不领薪水的治安法官。事实上,他们形成统治阶级的世袭法庭。正因为不领薪水,所以勉强糊口的贫民做不了治安法官。虚伪的“伟大”就这样剥夺了贫民的(民主)权力,就这样成就了西方的民主、自由!】宣判他们无罪,那传讯又有什么用呢?法庭上坐的是工厂主先生,他们是自己审问自己。举一个例子。克肖—莱塞公司的纺纱厂主,一个叫埃斯克里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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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曾把他的工厂准备实施换班制度的计划提交本区的工厂视察员。在他的计划被拒绝以后,他起初没有采取什么行动。几个月以后,一个叫鲁滨逊的人——也是纺纱厂主,他如果不是埃斯克里奇的星期五,至少也是他的亲戚——由于实行一种与埃斯克里奇想出的换班制度相同的制度而被控告到斯托克波尔特市治安法官。庭上坐着4位法官,其中3位是纺纱厂主,而以那位必不可少的埃斯克里奇为首。埃斯克里奇宣判鲁滨逊无罪,并且说,对鲁滨逊来说是合法的事,对埃斯克里奇也是合理的。于是,他根据他自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马上就在自己的工厂里实行这种制度。这就是一些人所推崇的“判例法”的所作所为。由于资本的社会力量,资本家可以玩弄各种所谓“民主、自由”的把戏,看不穿这种把戏,倒也罢了,但起劲为这种种把戏鼓吹,则要么是资本家的走狗,要么就是白痴。不用说,这种法庭的组成本身就是对法律的公然违反。工厂视察员豪威耳叫道:
“这种审判把戏急须改革……或者是使法律适应这种宣判,或者是让一个犯错误较少、在一切这样的场合都能使判决适应法律的……法院去执行。多么需要领薪水的法官啊!”有领薪水的法官又如何呢?他难道不会维护他的薪水的来源吗?而即使他的薪水最终来源于工人的血汗,但他的职位是资本家(阶级)任命的,并由资本家(阶级)来取消。他又怎能不维护资本家?现在的美国总统是领薪水的,但他能够当上总统需要大量的竞选费用。这个竞选费用是贫民所无法承担的。因而,这种不伟大的领薪水制度与伟大的不领薪水制度的效果是一样的。
皇家法官宣布工厂主对1848年法令的解释是荒谬的,但是社会的救主们坚持原来的想法。莱昂纳德·霍纳报告说:
“我在7个审判区中提出10件诉讼,试图强制人们执行法律,可是只有一件诉讼得到治安法官的支持……今天的民间打假者的处境,也是如此。我认为再对违法行为提出诉讼是徒劳无益的。法令中规定劳动时间要整齐划一的那一部分条文……在郎卡郡已经不发生效力。我和我的助手没有任何办法能使自己确信,在实行所谓换班制度的工厂里,确实不让少年和妇女劳动10小时以上…… 1849年4月底,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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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区里已经有114家工厂采用这种方法,近来这种工厂的数目还在急剧增加。一般说来,现在工厂的劳动是13 1/2小时,从早晨6点到晚上7点半;也有劳动15小时的,从早晨5点半到晚上8点半。”
还在1848年12月,莱昂纳德·霍纳就列举出65个工厂主和29个工厂监工,说他们一致认为,在这种换班制度下,任何监督制度都不能阻止过度劳动的广泛流行。同一批儿童和少年时而由纺纱车间调到织布车间,时而在15小时之内由这个工厂调到那个工厂。这样一种制度怎能加以监督呢,
“它滥用换班之名,把工人象纸牌一样按无限多样的方式混杂起来,并且天天变更各人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以致同组的全体工人永远不能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做工!”
但是,完全撇开现实的过度劳动不说,这种所谓换班制度是资本幻想的产物,连傅立叶关于“短时工作”的幽默描写都相形见绌,所不同的只是,劳动的吸引力变成了资本的吸引力。我们来看看工厂主所编造的那些计划吧,它们被有声望的报纸誉为“在相当精细和适当的安排下才能做出的事物”的典范。工人有时被分为12至15个类别,各类别本身的组成部分不断改变。在十五小时工厂日内,资本一会儿把工人拉来干30分钟,一会儿拉来干1小时,然后又把他推开,接着又把他拉来,然后再把他推开,就这样一小段一小段时间地把他赶来赶去,但是在他未做满10小时之前,决不把他放掉。就象在舞台上一样,同样一些人物要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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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戏的各个场次轮流出场。但是也正象演员在整个戏的演出中是属于舞台一样,现在,工人在15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