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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第4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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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部分,因为构成这个不变部分的各种商品的价值,也会归结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的总和。正如已经指出的,这种见解甚至否认这样一个不变价值部分的存在。

其次,很清楚,价值的概念在这里完全消失了。剩下的只是如下意义上的价格的观念: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支付给劳动力、资本和土地的所有者。但货币是什么呢?货币不是物,而是价值的一定的形式,因而又以价值为前提。因此,我们就说,用一定量的金或银来支付这些生产要素,或者说,使这些生产要素在头脑中和一定量的金或银相等。但金银和其他一切商品一样,本身也是商品(启蒙经济学家以有这种认识而感到骄傲)。因此,金银的价格,也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决定的。因此,我们不能通过工资、利润和地租与一定量的金银相等,来决定工资、利润和地租,因为作为它们的等价物用来对它们进行估价的金银的价值,正是应该首先由它们决定,而不取决于金银,也就是说,不取决于任何一种正好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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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三因素的产物的商品价值。因此,说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在于它们与一定量的金银相等,那不过是说,它们与一定量的工资、利润和地租相等。

我们首先拿工资来说。因为,即使按照这种见解,我们也必须从劳动开始。工资的起调节作用的价格,即工资的市场价格围绕着波动的那个价格是怎样决定的呢?

我们不妨说,这是由劳动力的需求和供给决定的。但这里说的是对劳动力的什么样的需求呢?说的是资本提出的需求。因此,对劳动的需求就等于资本的供给。为了要说资本的供给,我们首先必须知道什么是资本。资本是由什么构成的呢?拿它的最简单的表现来说,是由货币和商品构成的。但货币不过是商品的一种形式。因此,资本是由商品构成的。但是,按照假定,商品价值首先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价格即工资决定的。在这里,工资是前提,并且被看成是商品价格的构成要素。于是,这个价格要由所提供的劳动对资本的比例来决定。资本本身的价格等于构成资本的商品的价格。资本对劳动的需求等于资本的供给。资本的供给等于有一定价格的商品量的供给,这个价格首先由劳动的价格调节,劳动的价格,又等于交换工人的劳动时付给工人的构成可变资本的那部分商品的价格;构成这个可变资本的商品的价格,首先又是由劳动的价格决定的,因为商品的价格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格决定的。因此,我们不能以资本为前提来决定工资,因为资本本身的价值是由工资参与决定的。

此外,把竞争带到问题中来,丝毫也不能帮助我们。竞争使劳动的市场价格提高或降低。假定劳动的需求和供给相抵,那末工资又由什么决定呢?由竞争决定。但我们正好假定不再由竞争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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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竞争已经由于它的两种相反的力量的平衡而不起作用。我们正是要找出工资的自然价格,即不由竞争调节而是反过来调节竞争的劳动价格。

只有一个办法,就是说劳动的必要价格由工人的必要生活资料来决定。但这种生活资料也是有价格的商品。因此,劳动价格是由必要生活资料的价格决定的,而生活资料的价格,同所有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首先是由劳动价格决定的。因此,由生活资料价格决定的劳动价格,还是要由劳动价格决定。劳动价格是由劳动价格决定的。换句话说,我们不知道劳动价格是由什么决定的。在这里,劳动一般来说有价格,是因为它被当作商品。因此,要谈劳动价格,我们就必须知道价格究竟是什么。但用这种方法,我们恰恰无法知道价格究竟是什么。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假定,劳动的必要价格就是按这种令人满意的方法决定的。但形成商品价格的第二要素的平均利润,即每个资本在正常条件下的利润又是怎样的呢?平均利润必须由平均利润率决定;平均利润率又是怎样决定的呢?由资本家之间的竞争决定吗?但这种竞争已经以利润的存在为前提。它假定同一个生产部门或不同的生产部门有不同的利润率,因而有不同的利润。竞争之所以能够影响利润率,只是因为它影响商品的价格。竞争只能使同一个生产部门内的生产者以相等的价格出售他们的商品,并使不同生产部门内的生产者按照这样一个价格出售商品,这个价格使他们得到相同的利润,得到加到已经部分地由工资决定的商品价格上的同一比例的加价。因此,竞争只能使不等的利润率平均化。要使不等的利润率平均化,利润作为商品价格的要素必须已经存在。竞争不创造利润。利润的水平,在平均化过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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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时候已经确立。竞争不过使它提高或降低,但并不创造它。并且,当我们说必要利润率时,我们正是想要知道那种不以竞争的运动为转移却反而调节竞争的利润率。平均利润率是在互相竞争的资本家势均力敌的时候出现的。竞争可以造成这种均势,但不能造成在这种均势形成时出现的利润率。当这种均势形成的时候,一般利润率为什么会是10%、20%或100%呢?是由于竞争吗?正好相反,竞争消除了那些造成与10%或20%或100%相偏离的原因。它带来一个商品价格,按照这个价格,每个资本都按照它的量提供相同的利润。但这个利润本身的量与竞争无关。竞争只是把一切偏离不断地化为这个数量。一个人和另一些人竞争;竞争迫使他和另一些人一样按同一商品价格出售商品。但这个价格为什么是10或20或100呢?

这样,只有一个办法,就是把利润率,从而利润,解释为一个以无法理解的方式决定的、加到在此之前已经由工资决定的商品价格上去的加价。竞争告诉我们的唯一的一点是,这个利润率必须是一个已定的量。但我们在说一般利润率和利润的“必要价格”之前,就已经知道这一点了。

把这个荒谬的推论过程搬到地租上来重新探讨一番,是完全不必要的。无须重新探讨就可以看到,如果把这个过程多少贯彻下去,就会使利润和地租表现为由一些无法理解的规律决定的、加到首先由工资决定的商品价格上的单纯加价。一句话,竞争必须说明经济学家所不理解的一切东西,其实正好相反,经济学家必须说明竞争。在今天则是,偏好和效用必须说明经济学家所不理解的一切东西,其实正好相反,经济学家必须说明偏好和效用。

在这里,如果我们把认为利润和地租这两个价格组成部分是由流通创造出来,即通过出售产生的这种幻想撇开不说,——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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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永远不会提供没有事先给予它的东西,——那末,事情就可以简单地归结为:

假定一个商品由工资决定的价格=100;利润率为工资的10%,地租为工资的15%。这样,由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总和决定的商品价格就=125。这个25的加价不可能由商品的出售产生。因为所有互相出售商品的人,每人都把只值工资100的商品,按125卖给对方,结果就象大家都按100来卖一样。因此,这个行为必须脱离开流通过程来考察。

如果三者来分那个现在值125的商品本身,——假定资本家先按125把商品卖出,然后把100付给工人,把10付给自己,把15付给地租所得者,这并不会使事情发生变化,——工人就会得到价值和产品的4/5=100。资本家就会得到价值和产品的2/25,地租所有者就会得到价值和产品的3/25。在资本家是按125而不是按100来出售的时候,他也只是把体现工人劳动的产品的4/5给工人。如果他给工人80,留下20,把其中的8归自己,12归地租所有者,那情况也完全一样。这时,他似乎是按商品的价值出售商品的,因为这些加价事实上只是一些和商品价值(按照假定已经由工资价值决定)无关的提高。这是通过迂回的道路说明,按照这个见解,工资这个词,即100,等于产品的价值,也就是说,等于体现这个一定量劳动的货币额;但是这个价值又不同于实际工资,因此它留下一个余额。不过,这个余额在这里是由于名义上的加价产生的。因此,如果工资等于110,不是=100,利润就必须=11,地租就必须=16 1/2,因而商品的价格也必须=137 1/2。比例仍旧不变。但是,因为分配总是通过工资的百分之几的名义上的加价而实现的,所以价格会随工资而涨落,在这里,工资首先被假定和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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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相等,然后又和它区别开来。实际上,这是通过毫无概念的迂回道路把问题归结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其中包含的劳动量决定的,而工资的价值则是由必要生活资料的价格决定的,价值超过工资的余额形成利润和地租。

商品扣除它生产上所耗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以后的价值,这个既定的、由物化在商品产品中的劳动量决定的价值量,分为具有独立的、互不相关的收入形式,即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三个组成部分。这种分割,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可以看到的表面上,因而也在那些局限于资本主义生产的表面现象的当事人的观念中,总是颠倒地表现出来。

假定某一个商品的总价值=300,其中200是商品生产上所消耗的生产资料或不变资本要素的价值。这样,剩下的100则作为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加到这个商品上的新价值的总额。这个新价值100,就是可以用来分为这三种收入形式的一切。我们假定工资=x,利润=y,地租=z,那末,在我们所说的场合,x+y+z的和就总是=100。但在工业家、商人和银行家的观念中,以及在庸俗经济学家的观念中,事情则完全不是这样。在他们看来,不是商品扣除它生产上所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以后的价值=100,然后这100分为x、y、z。在他们看来,商品的价格只是由不以商品的价值为转移的并且互相独立地决定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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