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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资本的要素,或者在实现收入时作为流通手段付出去,因此,不可能为它的所有者转化为借贷资本。但是当它转化为借贷资本,并且同一货币反复代表借贷资本时,很清楚,它只是在一点上作为金属货币存在,而在所有其他点上,它只是以资本索取权的形式存在。按照假定,这种索取权的积累是由现实积累,也就是由商品资本等等的价值转化为货币而产生的;虽然如此,这种索取权或权利证书本身的积累,既不同于它由以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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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实积累,也不同于由发放的贷款实现的未来积累(新的生产过程)。
借贷资本起初总是以货币形式存在,【银行法,1857年,银行家特韦尔斯的证词:(第4516号)“您作为银行家,经营资本还是经营货币呢?——我们经营货币。”——(第4517号)“存款是怎样存入您的银行的?——用货币。”——(第4518号)“存款又是怎样付出的呢?也是用货币。”——'第4519号'“能说存款是不同于货币的某种东西吗?——不能。”
奥维尔斯顿(见第26章)总是把“资本”和“货币”混淆起来。他把“货币的价值”也叫作利息,而这个利息是由货币量决定的;“资本的价值”才应该是利息,这个利息是由对生产资本的需求以及由生产资本生出的利润决定的。他说:(第4140号)“资本这个词的使用是很危险的。”——(第4148号)“金从英国输出,国内的货币量就减少,一般来说,货币量的减少自然会引起货币市场上需求的增加<因此,按照这种说法,不是资本市场上需求的增加>。”——(第4112号)“货币从一国输出多少,国内的货币量就减少多少。国内现有货币量的减少,使这个货币的价值提高。<在他的理论中,这句话原来的意思是:同商品的价值相比,货币作为货币的价值由于通货收缩而提高;因此,货币价值的这种提高=商品价值的下降。但因为在这期间甚至对他来说也无疑地证明了,流通货币量不决定价格,所以,现在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的减少,就应该提高它作为生息资本的价值,从而提高利息率。>留下的货币的价值的这种提高,会制止货币的流出,并且,这种提高会继续下去,直到它带回足以恢复平衡的货币量时为止。”——奥维尔斯顿的矛盾,下面我们再谈。】后来却作为货币索取权而存在,因为它原来借以存在的货币,现在已经以现实货币的形式处于借款人手中。对贷款人来说,它已经转化为货币索取权,转化为所有权证书了。因此,同一数额的现实货币,可以代表数额极不相同的货币资本。如果我们考察已经发展的信用制度的一般形式,那末,单纯的货币,不管是代表已经实现的资本,还是代表已经实现的收入,都会通过单纯的出借行为,通过货币到存款的转化,而变为借贷资本。存款对存款人来说是货币资本。但在银行家手中,它可以只是可能的货币资本,现在它是闲放在银行家的保险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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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而不是闲放在它的所有者的保险柜里。【这里又出现了混乱:存款作为一种要求银行家支付的权利和存入银行家手中的货币二者都成了“货币”。银行家特韦尔斯在1857年银行委员会面前曾举出如下的例子:“我用10000镑开始我的营业。我用5000镑购买商品,堆在我的库房里。我把其余5000镑存在一个银行家那里,以便需要时取出。但我仍然把10000镑全部看作我的资本,虽然其中的5000镑是处于存款或货币形式”(第4528号)。由此,引出了下面一场奇特的辩论:(第4531号)“您已经以银行券的形式把您的5000镑给了某人吗?——是的。”——(第4532号)“这样,这个人就有了5000镑存款吗?——是的。”——(第4533号)“您也有5000镑存款吗?——完全正确。”———(第4534号)“他有5000镑货币,您也有5000镑货币吗?——是的。”——(第4535号)“那最终都是货币吗?——不是。”——这个混乱部分地是这样造成的:存入5000镑的A,可以把这5000镑提出,就象这5000镑仍在他手里一样地支配它。就这一点来说,这5000镑对他执行着可能的货币的职能。但他每一次提款,都会相应地减少他的存款额。如果他取出现实的货币,而他原来的货币已经借给别人,那末,他得到的就不是他自己的货币,而是另一个存款人存入的货币。如果他用一张向他的银行家开出的支票,来偿付他对B的债务,B把这张支票存放在自己的银行家那里,而A的银行家也有一张向B的银行家开出的支票,以致这两个银行家只要交换一下支票就行了,那末,由A存入的货币就执行了两次货币的职能:一次是在已经得到A所存入的货币的人手里,一次是在A自己手里。在第二次执行职能时,货币并没有介入,却抵销了债权(A对他的银行家的债权和这个银行家对B的银行家的债权)。在这里,存款执行了两次货币的职能:即作为现实的货币,然后又作为货币索取权。单纯的货币索取权,只能通过债权的抵销来代替货币。】
随着物质财富的增长,货币资本家阶级也增长起来;第一,退出营业的资本家即食利者的人数和财富增加了;第二,信用制度更发展了,因此,银行家、贷款人、金融家等等的人数也增加了。——前面已经说过,随着可供支配的货币资本的发展,有息证券、国债券、股票等等的总量也会得到发展。但是,对可供支配的货币资本的需求同时也会增加,因为在这些证券上搞投机活动的经纪人在货币市场上起着主要作用。如果这些证券的所有买卖都只是现实投资的表现,那末似乎可以说,它们不会影响对借贷资本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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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当A出售他的证券时,他所取出的货币,和B投在这种证券上面的货币刚好一样多。可是,甚至在证券虽然存在,但是它原来代表的资本已不存在(至少不作为货币资本存在)的情况下,它总是对这样的货币资本相应地产生新的需求。但无论如何,这时候它都是货币资本,以前由B支配,现在由A支配。
《银行法,1857年》(第4886号):“如果我说,贴现率是由市场上可以用在商业汇票(不同于其他有价证券)的贴现上的资本量来调节的,按照您的意见,这是不是对决定贴现率的原因的正确表述呢?”——{查普曼:}“不是。我认为,利息率会受到一切容易兑换的有价证券的影响;把问题只局限于汇票贴现上,是错误的;因为,如果象最近流行的那样,对货币的巨大需求,必须以统一公债甚至国库券{为抵押},并且交付远远高于商业利息率的利息,那末,说我们的商业界不会因此受到影响,就是荒谬的;实际上它会因此受到非常重大的影响。”——(第4890号)“如果市场上有银行家承认的可靠的和通用的有价证券,所有者又愿意用它来取得货币,那它就一定会影响商业汇票;例如,如果一个人能够以统一公债等等为抵押,按6%的利息把货币贷出,那我就不能同时指望他以商业汇票为抵押,按5%的利息把他的货币贷给我;这种情况对我们产生同样的影响;如果我能按6%的利息把我的货币贷出,谁也不能要求我按5。5%的利息为他的汇票贴现。”——(第4892号)“关于那些用2000镑,或5000镑,或10000镑来购买有价证券作为可靠投资的人,我们没有说他们是否在货币市场上产生重要的影响。如果您向我问到以统一公债{为抵押}的贷款的利息率时,那末我指的是那些经营数十万镑生意的人,即所谓经纪人,他们认购或在市场上购买巨额的公债,而且必然会把这种证券保留到有利可图的时候把它出售;这种人必然会为这个目的去占有货币。”
随着信用制度的发展,象伦敦那样大的集中的货币市场就兴起了。这个货币市场,同时还是这种证券交易的中心。银行家把公众的货币资本大量交给这伙商人去支配,因此,这帮赌棍就繁殖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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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8年,当时英格兰银行的总裁'詹姆斯·莫利斯'在上院秘密委员会上作证时说:“货币在证券交易所里通常比在任何别的地方都便宜”。(商业危机,1848年,1857年刊印,第219号。) 在考察生息资本时已经说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连续几年的长期平均利息是由平均利润率决定的,而不是由平均企业主收入率决定的,因为企业主收入本身不外是利润减去利息。
我们在前面也曾指出,对商业利息(即贷款人在商业界进行贴现和放款时确定的利息)的变动来说,在产业周期中,将会出现一个阶段,那时,利息率超过它的最低限度,达到中等平均水平(然后超过这个水平),而这种运动就是利润提高的结果。关于这点,我们以后还要进一步加以研究。
但是,这里需要说明以下两点:
第一,如果利息率长时期一直很高(这里我们说的是象英国那样的国家的利息率,在那里,中等利息率是按较长的时期规定的,这种利息率也表现在为长期贷款所付的利息上,这种利息可称为私人利息),那末,这首先证明,在这个期间利润率也很高,但决不证明,企业主收入率也很高。这后一种区别,对那些主要是用自有资本经营的资本家来说,或多或少是不存在的;他们实现高利润率,因为他们是给自己支付利息的。长期持续高利息率的可能性,——这里我们撇开货币真正紧迫的阶段不说,——是和高利润率一起出现的。但是,很可能,这个高利润率,除去高利息率之后,只留下一个低的企业主收入率。企业主收入率可以在高利润率持续存在时缩减。这种情况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企业一经开办,就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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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继续下去。固定资本变现难。直接变现的损失,比经营下的亏损可能来得大。在这个阶段,营业在很大程度上单靠信用资本(别人的资本)来进行;而且高利润率有时可以是投机性的,预料性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