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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家为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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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支付的每一个价值,对他来说都是预付,而不管他是事前支付还是事后支付;它是为生产过程本身预付的。既然预付与事前支付的含义不同,那么以前提到的工人常常将劳动力预付给资本家的说法就不确切。)这里发生的情形,只不过是任何商品出售时发生的情形:卖者交出一个使用价值(在这里是劳动力),而以货币形式得到它的价值(实现它的价格);买者交出货币,而得到商品本身,——在这里就是劳动力。
第二,在生产过程中,所购买的劳动力现在形成执行职能的资本的一部分;工人本身在这里只是作为这个资本的一个特殊的实物形式,而和这个资本的处在生产资料实物形式上的要素相区别。在生产过程中,工人通过耗费他的劳动力,把一个价值加进被他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资料中,这个价值等于他的劳动力的价值(撇开剩余价值不说);因此,他以商品形式为资本家再生产资本家以工资形式预付或要预付给他的那部分资本;为资本家生产这部分资本的等价物;也就是说,为资本家生产一个他在购买劳动力时能够重新“预付”的资本。
第三,因此,在出售商品时,商品出售价格的一部分补偿资本家预付的可变资本,从而既使资本家能够重新购买劳动力,也使工人能够重新出卖劳动力。
在一切商品买卖中,如果只是考察这种交易本身,那末,卖者用出售商品获得的货币干什么,买者用买到的使用物品干什么,这是完全没有关系的。因此,如果只是考察流通过程,那末,资本家购买的劳动力为他再生产资本价值,另一方面,作为劳动力的购买价格获得的货币则形成工人的收入,这也是完全没有关系的。工人的交易品即他的劳动力的价值量,既不会因为它形成他的“收入”而受到影响,也不会因为他的交易品在买者使用时为这个买者再生产资本价值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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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劳动力的价值——即这种商品的适当的出售价格——是由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劳动量决定的,而这个劳动量本身在这里又是由生产工人的必要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量,也就是维持工人生活所需要的劳动量决定的,所以工资成了工人赖以生活的收入。
亚·斯密所说的(第223页),是完全错误的:
“维持生产劳动所使用的资本部分……在为他{资本家}执行资本的职能之后……就形成他们{工人}的收入。”
资本家用来支付他所购买的劳动力的货币,所以能“为他执行资本的职能”,是因为他由此把劳动力并入他的资本的物质组成部分,而只有这样,他的资本才能够执行生产资本的职能。我们应当分清:劳动力,在工人手中,是商品,不是资本。人力资本的说法是错误的。但可以说人力资源,因为同样是劳动力商品,有的商品因为包含了更丰富的资源而售价较高,即可以得到较高的工资。在工人能不断地反复出卖它的时候,它构成工人的收入;在它卖掉之后,在资本家手中,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它执行资本的职能。劳动力在这里起双重作用:在工人手中,它是按价值出卖的商品;在购买他的资本家手中,它是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力。但是,工人从资本家那里得到的货币,是工人在把自己劳动力交给资本家使用之后,是在劳动力已经在劳动产品的价值中实现之后,才得到的。资本家在支付这个价值之前,已经取得了它。因此,不是货币执行双重职能:首先作为可变资本的货币形式,然后又作为工资。而是劳动力执行了双重职能:首先是在劳动力的出卖时作为商品(在应付的工资约定的情况下,货币只起观念的价值尺度的作用,这时它根本不需要在资本家手中);其次是在生产过程中作为资本家手中的资本,即作为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要素执行职能。在资本家以货币形式把那个应支付给工人的等价物支付给工人之前,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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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已经以商品形式把这个等价物提供出来了。因此,资本家用来支付工人报酬的支付基金,是工人自己创造的。但这还不是事情的全部。
工人把得到的货币又花掉,以便维持自己的劳动力,也就是——就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的整体来考察——给资本家维持一种工具,只有靠这种工具,资本家才能够仍旧是资本家。
因此,一方面,劳动力的不断买和卖,使劳动力永远充当资本的要素,由于这一点,资本就表现为商品的创造者,即具有价值的使用物品的创造者,其次,由于这一点,购买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就由劳动力自己制造的产品不断地生产出来,也就是工人自己不断地创造出用来对他进行支付的资本基金。另一方面,劳动力的不断出卖,成为工人维持生活的不断更新的源泉,于是,他的劳动力就表现为他取得自己赖以生活的收入的能力。在这里,收入只不过意味着通过不断地反复出卖一种商品(劳动力)而占有价值,而这些价值本身仅仅是用来不断再生产出这种要出卖的商品。亚·斯密说,对工人自己创造的产品中的一部分价值,资本家以工资形式付给他一个等价物,这部分价值成为工人收入的源泉。就这一点说,斯密是对的。但是,这并不改变商品的这部分价值的性质或大小,就象生产资料执行资本价值的职能并不改变它本身的价值,一条直线作为三角形底边或椭圆直径并不改变它本身的性质和长短一样。劳动力的价值,正如那些生产资料的价值一样,仍然是不受上述情况的影响而决定的。商品的这部分价值,既不是由作为一个构成这部分价值的独立因素的收入组成,也不分解为收入。虽然这个由工人不断再生产出来的新价值,形成工人收入的源泉,但是他的收入并不反过来形成他所生产的新价值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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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部分。在他所创造的新价值中支付给他的那部分的量,决定他的收入的价值大小,而不是相反。这部分新价值形成他的收入这一点,只是表明这部分价值变成什么,表明它的用途的性质,而和它的形成无关,就象和任何其他价值的形成无关一样。现代庸俗经济学所谓资本的边际产出,实际上最多只是指资本从总产品中攫取的边际份额。这种份额并不是由资本的所谓产出形成的,也与它的形成无关。假设我每周收入十塔勒,这个每周的收入的情况,既不会改变这十塔勒的价值性质,也不会改变它们的价值量。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它的再生产所必要的劳动量决定的;而这个劳动量是由工人的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从而等于再生产他的生活条件本身所必要的劳动,——这个情况是这种商品(劳动力)的特征,但并不比以下的事实具有更多的特征:役畜的价值是由维持役畜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从而是由生产这种生活资料所必要的人类劳动量决定的。
但是,亚·斯密在这里遭遇的全部不幸,都是“收入”这个范畴造成的。在他那里,不同种类的收入就是每年生产的、新形成的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而反过来,这个商品价值对资本家来说分解成的两部分,——他购买劳动时以货币形式预付的可变资本的等价物和另一个也属于他但不费他分文的价值部分即剩余价值,——则是收入的源泉。可变资本的等价物重新预付在劳动力上面,就这一点说,形成工人的工资形式的收入;另一部分,即剩余价值,因为不必为资本家补偿任何预付资本,可以由资本家用在消费资料(必需品和奢侈品)上,作为收入消费掉,而不形成任何种类的资本价值。取得这种收入的前提是商品价值本身,而商品价值的这两个组成部分的区别,对资本家来说,只在于其中一部分是为他所预付的可变资本价值而形成的等价物,另一部分则是超过他所预付的可变资本价值而形成的余额。二者都不外是由在商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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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中支出的、在劳动中推动的劳动力构成的。它们都是由支出——劳动的支出——构成,而不是由收入构成。
把收入看成是商品价值的源泉,不把商品价值看成是收入的源泉,这是一种颠倒。由于这种颠倒,商品价值好象是由不同种类的收入“构成”的。现代庸俗经济学将其解释为所谓的要素收入。这各种收入在斯密看来是互不影响地决定的,而商品的总价值是由这些收入的价值量加在一起决定的。但是现在要问,被认为是商品价值源泉的各种收入,它们各自的价值又是怎样决定的呢?就工资说,它是可以决定的,因为工资是它的商品即劳动力的价值,而这个价值,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可以由再生产这种商品所必要的劳动决定。但剩余价值,或者在亚·斯密那里确切地说是它的两个形式,即利润和地租,又怎样才可以决定呢?在这方面,亚·斯密只是说了一些空话。他时而把工资和剩余价值(或工资和利润)说成是商品价值或价格由以构成的两个组成部分,时而——并且往往几乎是在同一瞬间——又把它们说成是商品价格“分解”成的两个部分。但这就是反过来说,商品价值是事先既定的,这个既定价值的不同部分,以不同的收入形式,归参与生产过程的不同的人所有。这个说法和价值由这三个“组成部分”构成的说法,决不是一回事。如果我任意确定三条不同直线的长短,然后用这三条线作为“组成部分”,构成同这三条直线之和一样长的第四条直线;另一方面如果我取一条一定长度的直线,为了某种目的把它分成也可以说“分解”成三个不同的部分,那末,这两种情况决不是同一程序。在前一个场合,线的长短完全随构成此线的那三条线的长短而变化;在后一个场合,线的三个部分的长短一开始就由它们是一条一定长度的线的各个部分而受到限制。数学工具的一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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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