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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平等真正实行时,至少是做到剥夺旧统治阶级的统治特权、并剥夺旧压迫阶级的受保护特权,与此过程同时:阶级社会(class society)产生,它像旧政体一样有效地从经济上、社会上分离各民族。法国大革命时雅各宾党人理解的平等条件只有在美国才成为现实,而在欧洲大陆,它即被纯粹形式上的法律之前的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所取代。
一个以法律之前的平等为基础的政体,和一个以阶级制度的不平等为基础的社会之间的基本矛盾,阻碍了共和政体的功能的发展,也阻碍了新的政治层级的诞生。作为社会条件难以平等的事实,欧洲大陆的阶级成员资格是落实于个人的,一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还几乎都以出身为准,这种社会条件无法超越的不平等,却仍能和政治平等共同存在。只有像德国这样政治落后的国家才保留了一些封建残余。贵族阶级的成员从总体上正在将自身转变为一个阶级,他们拥有特权政治地位,因此可以作为一个群体和国家之间保留某种特殊的关系。但是这些也都是残余。发展完备的阶级制度意味着,一概使个人地位由他在自己阶级内的成员属性与他和另一人的关系来界定,而不是根据他在国家中或在国家机器中的地位来确定。
这条通则的唯一例外是犹太人。他们自己并不构成一个阶级,他们于所在的国家内也不属于任何一个阶级。作为一个团体,他们不是工人,不是中产阶级,不是地主,也不是农民。他们的财产似乎使他们构成中产阶级的一部分,但是他们并不与中产阶级共担资本主义发展之责任;他们很少代表工业企业,在他们处于欧洲历史的最后几个阶段时,如果他们大批地成为雇主的话,那么他们只雇用白领职员,而不雇用工人。换言之,尽管他们的地位由于他们是犹太人而确定,也不是透过他们和另一个阶级的关系而定。他们受国家的特殊保护(无论以公开特权的旧形式,还是其它团体不需要的,针对社会敌视而时时必须加强的特别解放敕命)以及他们为政府所作的特殊服务,妨碍他们加入阶级制度和自身建立成为阶级。因此,当他们被接纳进入社会时,他们成为一个界限明确的贵族阶级或资产阶级,在一个阶级中自我保存的团体。
毫无疑问,民族国家有意将犹太人当作一个特殊团体保持下来,并且防止他们与阶级社会同化,同样地,犹太人也有意通过自我保持而达到族群生存。假如没有这种巧合,政府的企图很可能会落空:国家需要一切公民平等,社会需要每一个个人进入阶级以达到合作,这是强有力的倾向。这两者都明显地包含着要犹太人完全同化,但只有通过政府的干涉和自愿的合作两者结合才能奏效。官方的犹太民族政策毕竟不总是一贯的,不像我们在只考虑最后结果时那样认为它是不变的。犹太人一贯忽视他们从事正常的资本主义工商企业的机会,的确令人惊讶。然而没有政府的兴趣和实践,犹太人几乎不可能保持他们的团体认同。
和其它群体相比,犹太人本身和他们的地位是由政体(body politics)确定的。但是既然这一政体并无另外的社会实在,那么从社会角度来看,他们是悬空的。他们的社会地位不平等现象与阶级制度下的不平等截然不同;这仍然主要是他们同国家的关系的结果,因此在社会上,身为犹太人,既意味着他在政府的特别保护之下有过多的特权,也意味着缺少某些权利和机会——防止他们同化而不让他们获得——而变成丧失特权者。
欧洲民族国家和欧洲犹太民族同时兴衰的架构轮廓在下列各阶段中可略见端倪:
㈠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的民族国家在绝对君主制的监护下发展缓慢。个别的犹大人在各处从极其卑微的地位上升,进入有时荣耀的、但经常是具有影响力的宫廷犹太人地位,他们从财力上支持国家事务,替他们的君主管理金融业务。这一发展情况影响了仍在封建秩序下生活的群众。但是对犹太人总体而言影响甚微。
㈡法国革命之后,整个欧洲大陆的政治状况发生突变,近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出现了,它们的商业活动需要相当大量的资本和信贷,远远超过了以往宫廷犹大人被要求置放在君王控制下的数目。只有当西欧和中欧犹大人中更富有的阶层将财富集中起来,交给某些著名的犹太银行家用于上述目的,才足以满足政府的新需要。这一时期的允准特权授与了较大的富裕阶级(在此之前只有宫廷犹太人才需要有此种授与),使他们在十八世纪内成功地占掳了比较重要的城市金融中心。成热的民族国家全都颁布了最终解放敕令,只有几个国家是例外,那里的犹太人人数和当地普遍落后状况使他们无法组成一个独立的团体,因此也无法发挥经济功能,从财政上支持政府。
㈢既然政府和犹太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基于总体上资产阶级政治上的冷漠和具体上对国家财政的不关心,这一个时期到十九世纪末帝国主义崛起时就结束了,扩张形式的资本主义商业若无国家积极的政治援助和介入,便无法再扩张。另一方面,帝国主义破坏了民族国家的基础,将商业集团的竞争精神引入了欧洲国际礼让的惯例。在这一发展的最初几十年内。犹太人在具有帝国主义头脑的的商人面前失去了他们在国家商业中的专有地位:作为一个群体,他们失去了重要性,尽管一些个别的犹太人仍然以财政顾问和欧洲国家之间的中间人的身份保持着影响力。然而和十九世纪的国家银行家相比,这些犹太人甚至不很需要犹太社群,他们不像十七和十八世纪的宫廷犹太人,因此,他们常常完全脱离犹太社群。犹太社群不再是一种经济上的组织,虽然一些身居要职的犹太人在异教世界的眼中仍然是犹太民族总体上的代表,但是在这表相背后几乎没有物质的实在性。
㈣西方犹太民族作为一个群体,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几十年里就和民族国家一起解体了,战后欧洲的迅速衰落使犹太人发现他们早已被剥夺了先前的权力,分化成了一群富裕的个人。在帝国主义时代,犹太人的财富变得不具意义;对于一个缺乏各国之间的权力平衡感和内在团结的欧洲而言,这种非国家的、内在欧洲的犹太成分,变成了普遁仇恨的对象,因为他们的财富已经无用,他们也成了蔑视的对象,因为他们没有权力。
第一个需要正常收入和财政保证的统治形式是君主专制(absolute monarchy)政府,民族国家在此政制下成形。封建君主也需要钱,甚至也需要借贷,但只出于特定目的和当时行动的需要:即使在十六世纪,当富格尔家族(Fuggers)将自己的贷款交给国家掌握时,他们也未想过建立一种专门的国家信贷。专制君主起初提出财政需求时,部分通过战争和掠夺的旧方法,部分通过垄断税收的新方法。这破坏了贵族阶级的权力。捣毁了财富。却无法缓和人们越来越严重的敌对情节。
长期以来,专制君主们在社会上寻找一个阶级作为可靠的依赖,一如封建君主们依赖贵族阶级。自从十五世纪以来,法国一直存在着行会和君主之间的不断斗争,君主想将行会并入国家体系。这些实验中最有意思的莫过于重商主义(mercantilism)的兴起,以及专制国家尝试绝对垄断全国工商业。所造成的灾难,新兴资产阶级一致抵制而引起的破产,早已是人所共知的了。
在解放敕令颁布之前,欧洲的每一个君主和每一个王室都已有一名宫廷犹太人替他们掌管金融事务。在十七和十八世纪,这些宫廷犹太人总是一些单个的个人,他们在欧洲国家之间建立联系网,掌握欧洲国家之间的信贷,但是不组成一个国际金融体。当犹太人作为个人以及最初的犹太富人小社团比在十九世纪任何时候都有力量,这些时代的特点是大家能坦率地讨论犹太人的特权地位和权利,而政府当局也小心翼翼地证实他们为国家服务的重要性。他们提供的服务和允准的特权之间的关联无疑是清楚的。享有特权的犹太人接受贵族的称号,这在法国、巴伐利亚、奥地利和普鲁士几乎都是事实,所以从外表上来看,他们不只是富人。罗斯希尔德家族向奥地利政府申请贵族封号的艰难情形(他们于1817年申请成功)表明这一整个时期结束了。
十八世纪末期,各个国家里没有一个等级或阶级愿意或能够成为新的统治阶级,表明自己认同政府,就像贵族阶级在过去几个世纪里那样。君主专制未能在社会上找到一个替身,导致民族国家的充分发展,它宣称高于一切阶级,完全独立于社会及其利益之外,是民族整体的唯一真正代表。这在另一方面导致民族的政体赖以建立的国家与社会之间分裂日益加深。如果不是为了上述原因,就不需要——或者说甚至没有可能——在平等条件下将犹太人引进欧洲历史。
当国家想和社会上的一个主要阶级结盟的一切尝试全都失败后,它就选择建立自身成为一个庞大的商业财团。这当然只是出于管理国家的目的,但是金融与其它方面的利益,以及花费的巨大代价,使人不得不承认从十八世纪以来国有事业(state business)特殊领域的存在。国有事业独立发展的起因是和当时各种强大的金融力量的冲突,以及和资产阶级的冲突——资产阶级正在从事私人投资,避开国家的介入,拒绝积极地从金融方面参与可能“没有生产力”的企业。因此,犹太人是居民中唯一愿意用财政支助国家开办事业、并将他们的命运系结于它的发展的一部分人。他们因有自己的贷款和国际金融连系,处于有利位置,能帮助民族国家跻身于当时最大的企业和雇主的行列。
很大的特权——犹太人生存条件的决定性变化——是要他们完成这些服务的必要代价,同时,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