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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著名法庭辩论实录-第6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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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有权实施这种正当的、适当的、适时的防卫行为,对此结果只能由不法侵
害者本人承担责任。因为不拉衣领不会产生扳手的行为,不紧拉不放亦不致
于导致扭伤的结果,这二者间是一个最为简单、极其辩证的统一体,缺少其
一即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作出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结论,在
事实上和法律上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作出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结论,在
事实上和法律上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评析】

本案系属行政案件,两位律师做了仔细的调查研究,取得了新的证据,
以事实为依据,提出代理意见,观点鲜明,说服力强。市公安部门尊重律师
的事实调查,按照有错必纠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市公安局撤销了对杨××行政拘留的处罚。杨××激动地说:“以前总认为
法律是虚假的,尤其对我们个体户来说,能够告倒公安局,真是令人不敢想
象。”杨××也主动向长宁区法院提出撤诉报告,法院在行政裁定书中认定,
双方发生争吵均有责任,市公安局决定撤销对原告拘留处罚并无不当,原告
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这一“民告官”的行政案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
响,两位律师为普通百姓仗义执言,其勇气颇为可佳。个体户告倒了公安局,
这个事实是中国社会迈向法制化轨道的一个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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