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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莱克门向首席法官解释:
“有两道分界线,而不只是生存能力这道分界线,这样做,在医学上也
是可能的,它将表明,州在保护孕妇的身体健康和胎儿的潜在生命方面的双
重关心出现在不同时期。我确定了一个方案:
1。开始。。 12周(第一阶段),州不用关心,堕胎不受限制,能否堕胎,取
决于医生的医学判断。。。
2。 24周后(第三阶段),州对于保护胎儿潜在生命的关心显露出来。”
马歇尔对布莱克门的建议感到不满意,认为这太死板了。他在同意布莱
克门意见书草案后发表意见:许多妇女,尤其是贫穷和缺乏教育的妇女,很
可能在开始。。 12周后某些时候才会去找医生。农村小集镇上的妇女不到怀孕晚
期,是不去找医生的。根据这个意见草案,州可以借口要保护妇女身体健康
而有效地禁止在。。 12到。。 24周内进行堕胎。假使生存是个截止点,那会更好地
保护农村穷苦妇女。在波士顿,由于那里有高明的医生和高级的医院,生存
能力显然意味着另一回事,在那里,只有几个月的胎儿就可以保住,但是在
农村,在既无医院又没有多少医生的情况下,生存能力很可能要接近于足月,
或第三阶段的后期。
保护农村穷苦妇女。在波士顿,由于那里有高明的医生和高级的医院,生存
能力显然意味着另一回事,在那里,只有几个月的胎儿就可以保住,但是在
农村,在既无医院又没有多少医生的情况下,生存能力很可能要接近于足月,
或第三阶段的后期。
“这一草案虽有些道理,但它更多的是根据医学或社会政策,而不是根
据宪法写成的,在这整个进程中,总觉得有些做法令人不安或不那么诚实。
让最高法院去宣布,宪法在阶段和生存能力上规定了一些界限,最高法院是
在制订一项医学政策,强加于各州,从适用的角度看,这个解决办法不算坏,
但作为一项法律,却是荒谬的。”
斯图尔特坚持还要作一点修改,然后才支持这个意见书。他认为,意见
书必须更清楚他说明,就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而言,胎儿并不是一个人,如
胎儿是人,那它就拥有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
的权利。权衡这两种权利哪个重要是危险的。斯图尔特确信,从法律的角度
看,胎儿不是人,以前的案子都这样裁决的。各州认为,如果母亲的生命处
于危急之中,那胎儿就没有什么权利。
布莱克门并没有表示不同意,但他感到,这点意思是包含在意见书中的,
何必要敞开来谈而自讨麻烦呢?
斯图尔特坚持己见,布莱克门最后同意说明“胎儿不是人”这一点。
但是,布莱克门的意见书却缺乏明确的宪法基础。在意见书的中间部分,
布莱克门从各个角度驳斥了限制的根据,在宪法修正案第九、第十四条,乃
至在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中都是可以找到的。还说,在从
1965年的康涅狄格州
避孕案件到上个避孕案(这个案子是布伦南精心裁决的)等一系列私生活案
中,这点也是隐约可见的。
斯图尔特觉得,“实质的正当法律手续”是布莱克门意见书的真正基础,
因此他认为,布莱克门不愿在意见书中承认这一点。斯图尔特表示支持布莱
克门,但补充了自己对意见书的真正根据的看法。
道格拉斯反对斯图尔特用“实质性的正当法律手续”来解决堕胎是妇女
的“自由”,他不容置疑地强调:
“这一裁决的基础是清楚的,布莱克门意见书的基础是私生活不受侵犯
的权利。”
怀特在上次开庭时持反对态度,现在已有所缓和。他认为:“是否限制
堕胎这个问题,应该由州而不是由各级法院来决定。布莱克门的根据时间分
段和看生存能力的方案纯属立法。”怀特说道:“作为司法机构,最高法院
也许有权像今天这样方便行事。”但是,他对宪法上会准许妇女“随心所欲”
地打掉自己不想要的胎儿的说法表示怀疑。
怀特说道:“最高法院显然更加珍视怀孕妇女的权利,而不重视她所孕
育着的那个生命或潜在生命的继续生存。”
伦奎斯特的不同意见同堕胎问题毫无关系。同往常一样,他强调的是,
限制联邦法院的权力,以及妇女把这些案件提交法院的权利。他首先对这些
案件的最基本的东西进行了抨击。他说,谁也没有权利把这些案件提交法院。
试想,妇女提出诉讼书时已身怀有孕,但是,到下级法院作出裁决时,她们
已至少处于怀孕的第三阶段了。鉴于布莱克门的意见书认为,在第三阶段州
可以禁止堕胎,那妇女就无诉讼可言。
在堕胎案件辩论开始时,道格拉斯感到悲观失望,现在,他认为最高法
院已经起了很大作用。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权利,在这个重要意见书中也赋予
了宪法基础,因此,他放弃了同斯图尔特的“权利”与“自由”的辩论。既
然取得了伟大的胜利,道格拉斯只是想补充一份附随意见书来强调其重要
性。
到
12月初,布莱克门的最后意见书草案已经散发。斯图尔特和道格拉斯
的附随意见书已经完成,怀特和伦奎斯特的异议书也准备就绪,但还是不见
伯格的任何东西。
到了一月初,首席法官还是没有拿出什么东西。布莱克门开始紧张起来,
堕胎问题已准备就绪;布莱克门想让这个案件立即了结,他以有多数派中的
其他法官附议提出
1月
15日星期一宣布堕胎案裁决,但还是听不到伯格的任
何意见。
在
1月
20日的会议上,斯图尔特把自己的想法直接告诉首席法官,建议
“现在就投票吧,否则就让这八票决定这一裁决。”
使多数人感到惊奇的是,伯格说他早已决定支持布莱克门的意见书,但
像其他人一样,他也想加上自己的附随意见书,他保证说,“我下星期把材
料交给你”。斯图尔特和布伦南认为他是在拖延时间。首席法官于
1月
20
日主持理查德·尼克松就职第二任总统的宣誓仪式,如果伯格站在那里使曾
任命他出任现职的那个人宣誓,而背地里又支持一份在政治上会引起强烈反
响的意见书来批判那个人的观点,那无疑是很尴尬的。
在
1月
19日星期五的会议上,首席法官说他的时间表排得很满,尚未着
手处理堕胎裁决问题。斯图尔特估计,一经把裁决推迟到就职典礼之后,伯
格大概就会同意的。其他人希望在三天后即
1月
22日星期一宣布这一裁决,
伯格说了会拿出点东西来的。
周末,他写了一份附随意见书,共分三段。伯格撇开他支持的多数派意
见书不谈,而是说,德克萨斯州有条法律,由于不允许在被强奸或乱伦的情
况下堕胎,因而被取消;还有条法律,由于措施“过于复杂”,要求有医院
董事会证明才能堕胎,因而也被取消。他不相信,这一意见书会产生怀特和
伦奎斯特这样持异议的法官所预料的“后果”,他确信,各州仍然会控制堕
胎。伯格最后说:“简单说来,今日最高法院将赞同多数派意见书的说法,
即根据宪法提出要求而准许堕胎。”
但反对很快就开始了,为首的是天主教会。纽约的特伦斯红衣主教库克
质问道:“由于美国最高法院多数人今天采取的这一令人震惊的行动,该有
几百万未出生的婴儿将永远见不到白昼的光明!”
全国天主教会主席、费城的约翰·约瑟夫红衣主教克罗尔说:“很难想
象出,在我们
200年的历史中,有任何一项裁决,对我们文明社会的稳定性
会产生比这更大的灾难性影响。”
看来,法庭上的辩论虽然结束了,但美国社会对堕胎问题的论争却没有
平息。
也许,关于妇女堕胎问题的辩论还会出现在美国的法庭上。
【评析】
这是一场特殊的法庭辩论,不是发生在控方和辩方之间,而是发生在最
高法院几个大法官之间。从对堕胎的司法权限问题的论争到妇女有无权利自
由堕胎,辩论步步走向深入。布莱克门呕心沥血地对堕胎问题的深入研究,
为妇女自由取得了法律上的认可,这可以说是他对美国妇女的一大贡献。
我国首例“安乐死”之辩护
我国首例“安乐死”之辩护
死者夏素文,女,死时
59岁。1984年起,夏就患有肝硬化腹水症。1986
年
5月病情恶化,神志不清,腹大如鼓,脐部突出一拳头大包块,双下肢渗
水,股部因生褥疮而烂了个碗口大洞。。其状惨不忍睹。
1986年
6月
11日,在西安工作的儿子王明成接到其母病危的电报后,
匆匆赶回汉中,将其母送入汉中市传染病院。该院肝炎科主任蒲连升对病人
作了如下诊断:①肝硬变腹水,肝功失代偿期(低蛋白血症);②肝性脑病
(肝肾综合性);③渗出性溃疡并褥疮Ⅱ——Ⅲ度。经数日治疗,患者肝昏
迷反复发作。清醒时,病人焦躁不安地喊叫:“我这么难受,不如让我死了
的好!”到
6月
27日下午,病人就再也没醒来。6月
28日,王明成对前来
查房的院长雷振甲问道:“我妈还有救吗?”院长摇了摇头,许久才吐出一
句:“病人送得太迟了。。”
“既然没救了,能否采取点啥措施,让她早点咽气,免受痛苦?”
“这种病在国外可以实行‘安乐死’,但在我国不行。不过,你们如不
想治,可把病人拉回去,出不了一天,她就会死的!”
跟院长没有商量余地,王明成和其妹王晓玲又找到了主管医生蒲连升,
蒲先是坚决不肯。王明成兄妹俩再三请求,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出了
事与医院无关,这样,蒲才表示同意。蒲为病人办理了出院手续后,即为夏
素文开了“复方冬眠灵
100mg,肌注”的处方,并在处方上注明:“家属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