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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Ч献鑫恼隆#⒓偃缒愣亮讼旅娴囊欢位昂缶醯锰圃嗍痘蛘咛硐胫饕宓幕埃洳糠值脑蛟谟谖颐且巡辉俦辉滩卦贏merican政府机构的核心中对我们究竟是什么和我们的本性这样的核心命题所触动。但是,我们没有必要将这些话当成老生常谈或是一些"政治术语"--也就是说,我们没有必要将其继续作为指导我们思维和言行的外在的习惯的枯燥概念。我们可以--我认为我们必须将其变成神话,也就是说,将其内向化,不光要把那些已经在我们大家脑子里占有一席之地的伟人们,还要把我们政府的结构、法律本身变成神话。我们可以通过重温American宪法和法律的精髓里对于人性这个永恒的命题所作的假设将其变成神话。这是人性中自相矛盾的双重性:在我们的内心深处,我们是自由人,同时又是奴隶;我们既是圣贤又是野兽;既崇高又堕落,既坚强又脆弱。像这样的观念往往深深地隐含在那些政治性的、肤浅的老生常谈的观念之中。在这里,麦迪逊阐述了新的政府结构是如何控制人性中的劣根性的。他在一开始举了主张分裂和冲突的少数派的例子。在这种情况下,
第四部分 托马斯·杰斐逊:民主即群体的自我意识之觉醒第71节:人权和人的双重性(2)
假如这个分裂派不占多数,问题可以用共和派的原则解决,只要多数派用通常的投票否决掉他们险恶居心:这有可能阻碍行政,也可能会造成社会动荡;但是少数派无法巧借宪法之名遮盖其真面目,使其阴谋得逞。
但是,如果一个多数派只顾自身利益,不为公众利益着想,那么即使是反映自然法则的共和民主体制也无法削弱它对整个社会的威胁。在下面的一段中,我们应该特别注意麦迪逊用的"恋权"的措辞。这个词传统上是指在尚未悟出人生真谛的人身上所具有的难以抗拒的个人情感(在柏拉图的"共和论"里对此曾有重点强调);这个词的意思和我们今天所说的"着迷"和"上瘾"很近似。
另一种情形,当一个派系占了多数,多数派的政府使得它能够牺牲公共和其它公民的利益以满足它的恋权。防止这种派系的阴谋得逞,保障公共利益和私权,同时维护多数派政府的合法性,这是我们应该努力奋斗的目标…我们通过什么途径才能达到这个目标呢?显然,在我们面前有两个选择。一个是防止带有相同的偏激和私利的人形成多数;另一个是用多数派人多心杂和他们的地区特性来瓦解或削弱带有这些偏激和私利的多数派,使其无法采取统一步骤压制少数派和牺牲公众利益。除非我们凭一时的感觉行事和撞大运,我们心里很清楚我们既不能依靠道德的力量,也不能指望宗教动机来控制这种情形。因为本来在人的不公正和偏激的天性里就很难找到这些道德精神,当带着偏激不公心态的人凑到一起,这些道德精神的影响力就会更小,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在我们的政府中施加更多的道德精神的影响力才能在群体中起作用。
黑体字的部分再清楚不过地表明了作为宪法核心的对人类的弱点的认识。通过创建一个完善的共和制的政府,也就是说,不是直接的表现全体人民意志的民主,而是采用代表制的政府,这种政体通过由民众推选的代表对政府的直接行动投票来表达民意--这种形式能够吸收和中和各个团体和个人的不可避免的偏激,通过这种形式使得顺应自然的法则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运行。这正是American宪法玄妙之处。
第四部分 托马斯·杰斐逊:民主即群体的自我意识之觉醒第72节:群体自我意识之觉醒是和解动力(1)
但是,尽管有这些原则作为宪法的基础,杰斐逊仍然感到不安。他对人性的缺陷以及对人性的崇高境界可能性的深刻理解使他知道他需要更多的对民主政体的保障。尽管人可以升华到一个崇高境界,即使像他那样的人身上也具有的异乎寻常的压制异己、偏激不公、贪得无厌和专横跋扈的倾向,这些都必须加以约束。他认为,人类社会必须创造一个空间,自由的、明白无误的空间,让人们行使他们的自由权利。也就是说,在一个群体的空间里一同思考;相互交换意见和看法。人类社会必须创造一个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人们可以通过自由探索、通过履行生活在地球上应尽的义务以及担负起他们对自然和人类的责任来改善、完美自身。
我们又一次回到杰斐逊坚持将权利法案加进宪法的事。为什么他认为这么有必要加进这些有关宗教、言论、出版的自由,和公众集会以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以及保护个人在法律、拘捕、隐私权和人身安全诸方面的权利的修正案呢?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再来看一看杰斐逊对人性及其在群体中的角色的看法为内容的第三个冲击波,他将民主看成一个支撑人类从实际生活中的软弱中奋起从而达到人类最高精神境界的媒介。对于杰斐逊来说,群体、国家其本身就是,或者可能成为促人精神升华的力量的向导,这种升华的力量是通过品德教育以及在诚实劳动中的心身联系形成的,这种升华力的根源在于群体内部的自由地互相交换意见和群体共同对真理的探寻。简而言之,我们现在正在谈的民主是群体的自我意识之觉醒。
当时,在很多人看来,包括许多对一七八七年起草的宪法衷心拥护的人的眼里,权利法案是画蛇添足。例如: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争辩说整部宪法本身已经是一本宏观巨制的"权利法案",完全可以达到所有任何多余的条款所希望达到的目的。杰斐逊为什么要坚持加进另外的东西呢?汉密尔顿说,权利法案不仅没有加进宪法的必要,真的加进去甚至是件危险的举动。因为它们包含了各种没有规定的权利的例外;
就这一条,就会授人以柄在宪法已经赋予的权利以外获取更多的权利。为什么明知政府无权做的事,还要宣布这件事不能做呢?例如,宪法并没有授权国会限制新闻出版自由,我们为什么还要说宪法不允许限制这种自由呢?79
汉密尔顿的论点是合情合理的。在宪法文本中没有一处授权政府限制新闻出版。宪法的基本准则是国会不具备宪法授予的权限之外的权利,那么为什么在这些权利并没有受到威胁时,要将它们一一列出,特别强调这些权利需要得到保护呢?像这样的修正案甚至会让别有用心的人用来证明宪法原来是认为国会对新闻出版是有权干涉的!(译者注:按照这种别有用心的逻辑,凡是权利法案未提到的权利,国会均有权干涉。)
汉密尔顿对于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也就是我们所知道的权利法案中的其它条款都作了同样的强有力的逻辑上的反驳。在汉密尔顿看来,这些修正案不仅没有给宪法正文中已经给予的权利增添什么东西,而且在不同形式上非常含糊不清和缺乏系统性。他在作总结时写道:
说实话…这部宪法本身从所有正常的意义上讲,从所有实用的目的上讲,就是一本权利法案。在英国,几本权利法案拼凑成一部宪法,反过来讲,每个州的宪法都是该州的权利法案。这部提交审议的宪法,一旦通过,就是一本联邦的权利法案。80
回过来再说,为什么杰斐逊如此坚持要将权利法案加进去呢?换句话说,我们应该如何去解释他对此坚定不移的立场呢?对杰斐逊的良苦用心会怎样让我们对民主以及人权这个理想的含义倍感珍惜呢?
围绕这个中心的议题的正是人类对自身现在所处的精神境界上升到应该达到的崇高境界的向往。一个人在什么样的群体环境中才能在内心、道德、精神信仰诸方面升华呢?在这里要必要指出的是"人的权利"的概念和其它从启蒙运动中脱颖而出的概念在杰斐逊的脑子里不是一个简单、唯一的被动的字眼。"人权"对于杰斐逊来说不仅是指不受政府干涉的权利;那只是人权概念的一部分--当然了,我们生活的当今世界只对这一部分感兴趣。但是这个概念的另一层可能是更重要的含义:"人权"指的是一个人享有主动行使真正的上帝赋予的使命的权利,以及通过内心隐含的神意(或者叫良心)做一个高尚的人的权利。(译者注:"主动"一词的着重号是译者加的。)
这样看来,America的建立的目的在于创造这样一种政府,在这个政府的管制下的人类社会将会成为一个道德和精神信仰的引导力,从而促使社会成员整体的精神升华。
第四部分 托马斯·杰斐逊:民主即群体的自我意识之觉醒第73节:群体自我意识之觉醒是和解动力(2)
汉密尔顿争辩说没有必要加入权利法案,那是因为他所关注的是仅仅是政府的政治、司法和经济诸方面的外部结构。他说在费城起草的宪法草案已经包含了所有必要的保护公民免受政府压迫和专制暴政之苦的保险机关。他没有将自己放到在一个自由社会里作为精神引导力量的角色中去。他不关心内心世界。那也许正是汉密尔顿的强项,他的天才在于政府结构的外部设计,今天我们也许应该从这一点来理解他和杰斐逊之间的这场冲突。
但杰斐逊的目标比汉密尔顿的目标要复杂得多,比他考虑得多得多。他的目标涉及更复杂的外在和内在的诸多因素,涉及外部自由和内心成长的因素。他坚持要加进权利法案不只是因为担心外界的政治压迫--这一点上他和汉密尔顿是志同道合的。杰斐逊和汉密尔顿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们对人类的潜在的崇高境界的认识。他们俩人和其它的开国先贤一样,对人的劣根性看得很清楚,他们都在努力设计一种类似自然界里各种力量相互制衡的政府机制对被管制的民众以及对掌权的人加以控